幼儿园教职工请假制度(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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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职工请假制度(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常规管理,健全幼儿园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教职工管理,提高教职工的组织纪律性和工作责任心,保障幼儿园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有章可遵,有规可循”,保证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秩序,结合我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园教职工请假制度如下:

一、基本要求:

1、全园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按时到岗,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上下班实行签到、签退制度。

2、严格控制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应事先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并向园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3、病假事假一律提前书面请假,单位同意后方可休假,突发事件则及时说明。如与单位重大活动或者实际情况冲突,则以大局为重。

4、园长请假需向学区校长请。

5、教职工凡是需要请假者,原则上必须事先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明确请假类别。半天以内(包括半天)向副园长请假, 3天以内(包括3天)向园长请假。若请假超过3天或遇全园性重大活动,时间无论长短均需向老高川学区校长请假。经以上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工作移接手续离园(校)。

6、如有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也应及时电话请假或由家属用电话或委托他人在第一时间内代为请假,请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并主动补假和办理销假手续,并说明理由。若因故还不能上班,可以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7、病假、事假休假期满后,必须及时销假。无特殊情况,不请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幼儿园准假规定:

1、全勤:一学期无请假、外出。

2、病假:病假三天以上(不包括三天)1周以内者必须出具县级及其以上医院的医疗证明可视为病假。三天以内按事假处理。

3、婚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享受假期7天,凭结婚证请假。(婚假从结婚正日或提前一至两天起算。)

4、产假:假期150天,凭生育证请假。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小产或生产的按照事假论处。

5、丧假:直系亲属(夫妻双方父母):7天,其它的以事假论处。

6、例假:每位教师每学期可享受例假3天。

7、外出培训:由幼儿园(学区)派出出差或培训情况,均不计入考勤。

8、例会、培训、教研活动等请假:请一次作事假1/4天处理。

9、旷工:认定和范围:

①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到岗者。

②本人虽提出请假、续假或委托别人请假、续假,但未按程序批准,擅自不到岗者。

③虽因特殊情况,但未经准许,事后捎话、捎条、电话等形式的请假。D、请假到期又不按时到职工作者。

④不按调令规定的报到时间逾期报道者。

⑤已批准的婚丧假、产假、病假等特殊享受假,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⑥本人虽请假离园,他人替代为到岗,未完成工作任务时,双方同等处以旷工。

⑦在园不到岗者。

⑧安排后勤人员的工作,没有做或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根据工作量大小以旷工处理,按日工资3倍扣除。

三、请假相应处理措施:

(一)事假:教职工因事请假,每人每年事假一般累计不超过15天。

1、凡请假者,不享受全勤奖300元。

2、例假范围内,未享受例假的教职工节假一天可得100元奖励。

3、例假范围外,请假一天扣50元。

4、凡在法定假日、寒暑假等节假日后需续假的,每天扣80元。

5、事假累计超过规定天数,按教育局有关规定处理(或园务会议定夺)。

(二)病假:

1、未出示县级及其以上医院的住院相关证明的病假按事假扣款,每天扣除50元。

2、凭借县级及县级以上住院相关证明请假,每天扣20元;

3、特殊病患者,在治疗期间实行定期追访和出示相关病历诊断证明制度,工资照发(每两周一次)。

4、患传染病、精神类疾病者复工时须持相关医院康复证明。

(三)婚假:假期为7天,遇寒暑假、法定假日、双休日假期不顺延。婚假期间,工资及津贴按在职发给。

(四)产假:150天,按在职发给工资,正常参与考核。

(五)丧假:父母丧假期间,工资及津贴按在职发给。

(六)旷工:旷工一次按事假三次处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20个工作日者,扣发本人工资及绩效考核奖金。

上述的休假时间,凡未作特殊说明的,均包括寒暑假、双休假和法定假日在内。

四、本制度在全体教师大会上经全体教师商议讨论后生效,于2016—2017学年第二学期执行。以前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当本制度与上级有关精神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本制度由老高川中心幼儿园园务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幼儿园以前制定的请假制度同时废止。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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