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80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ICS13.110C65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T 3080—201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标准Special equipment operators equipped with standard2017-12-20发布2018-01-20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特种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金特装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济南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怀祥、刘丹、张彤、贾廷辰、张冰、李超、熊兴荣、孙继虎、林卫平、孙景强、马新、李士波、黄元风、桑森、黄一声、李树锐、胡薇薇。
引言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合理配备,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最终解释权归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所有。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要求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用设备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配备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与项目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的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作业人员的配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4001-2006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2-2011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 N0001-201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54号《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7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标准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对人身和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等设备。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每个特种设备相关单位都需要配备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以下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标准的详细介绍。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基本要求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全面了解所管理的特种设备的技术、安全、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并能随时运用。
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所负责的设备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设备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制定和实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遵守。
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并经过必要的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数量及标准1. 锅炉:锅炉容量在2吨及以下的设备,应配备1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容量在2吨以上的设备,应配备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2. 压力容器:容积在1m³及以下的设备,应配备1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容积在1m³以上的设备,应配备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3. 压力管道:管道长度在100m及以下的设备,应配备1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长度在100m以上的设备,应配备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4. 电梯:电梯每部应配备1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5. 起重机械:货运起重机械每件配备1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人员起重机械每10台配备1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6. 客运索道:每个客运索道应配备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中1名应持有索道作业安全管理人员证书。
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1. 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制度,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
2. 指导和监督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保险检查工作。
3. 发现设备故障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并报告有关部门。
14特种设备管理机构与人员配备管理制度(2021年4月26日修改)
1、目的为加强公司特种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特种设备管理机构,配备满足需求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以保证生产正常秩序。
2、适用范围公司范围内特种设备管理全过程3、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标准》DB37/T 3080-20174、职责4.1公司第一负责人授权成立特种设备管理机构;4.2工程设备部4.2.1成立特种设备管理机构;4.2.2起草变更该管理程序;4.2.3推进管理程序执行;4.3属地部门4.3.1执行该管理程序;4.3.2配合工程设备部相关管理工作;5、内容:5.1特种设备管理机构:5.1.1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使用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50台以上(含50台)的”要求,公司需要成立特种设备管理机构。
5.1.2特种设备管理机构以企业(法人)内部管理文件形式,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注明机构人员的职务。
5.1.3机构管理结构图:将管理机构的人员用组织结构图表示,注明各管理人员之间的管理关系以及所管理的部门及设备。
5.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5.2.1主要负责人公司总经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实际最高管理者)为主要负责人,对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负总责。
5.2.2安全管理负责人公司总经理以内部管理文件形式任命公司最高管理层中,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管理人员,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负责人。
5.2.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5.2.3.1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工程设备部配备一名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并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5.2.3.2特种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人、安全员、设备工程师、设备管理员、涉及使用特种设备班组组长需要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5.2.3.3特种设备使用部门需要按照不少于1人/类/20台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特殊工种配置标准
3
8
1
普采工作面
2
综掘
2
3
9
炮掘
变电所检修
1
6
主提升司机
一台绞车
2
2台
12
10
2
7
掘进机司机
生产班
2
3
12
21
检修班
1
3
9
82--3
7
14
4
10
9
安全
监测监控
井下巡检员
3
3
9
2
7
监控值班员
3
9
10
标校员
2
3
10
瓦斯抽采工
井下抽采
3
地面值班
2
说明:国有及30万吨/年以上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最少配置要求是按单个工作面单班生产需要配置,多个工作面多班生产的加倍。
国有及30万吨/年以上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
最少配置要求
序号
工种
配置工作面
配置
人数
计划
工作面
三班生产人数
煤矿现
有人数
需增
加人数
1
瓦斯检查工
采掘工作面
1
7
21
6
15
2
安全检查工
采掘工作面
1
11
运输斜井
1
3
井下爆破工
掘进工作面
1
5
15
4
11
回采工作面
1
4
采煤机司机
综采工作面
3
检修班
2
普采工作面
2
检修班
1
5
井下电钳工
特殊工种人员标准规定
40
电工7、焊工13、架子工5、高处作业5、起重作业5、龙门吊操作工5
一级
39
电工10、焊工6、架子工6、信号工6、塔机司机6、施工升降机司机5
一级
30
电工6、焊工12、架子工4、高处作业4、起重作业2、龙门吊操作工2
二级
23
电工4、焊工4、架子工4、信号工4、塔机司机4、施工升降机司机3
二级
21
一级
21
电工7、焊工7、架子工7
21
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电工、焊工可以使用省建管局、安监局证书)
一级
14
电工7、焊工7
二级
15
电工5、焊工5、架子工5
二级
10
电工5、焊工5
22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电工可以使用省建管局、安监局证书)
一级
7
电工7
23
港口与海岸工程(电工、焊工、架子工可以使用省建管局、安监局证书;高处作业为安监局颁发的高处安装维修拆除作业证书;起重作业可以使用省建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证书;潜水员为交通部证书)
特级
74
高压电工11、高压试验11、电工11、焊工11、架子工11、起重作业11、高处作业8
一级
30
电工6、焊工6、架子工6、高压电工6、起重作业6
一级
47
高压电工7、高压试验7、电工7、焊工7、架子工7、起重作业7、高处作业5
二级
20
电工4、焊工4、架子工4、高压电工4、起重作业4
二级
33
高压电工5、高压试验5、电工5、焊工5、架子工5、起重作业5、高处作业3
一级
12
电工4、焊工4、高处作业4
17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配备标准主要取决于特种设备的类型、数量、使用环境和使用频率等因素。
一般来说,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1. 锅炉作业人员:每台锅炉至少配备1 名锅炉作业人员。
2. 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每台压力容器至少配备1 名压力容器作业人员。
3. 压力管道作业人员:每条压力管道至少配备1 名压力管道作业人员。
4. 电梯作业人员:每台电梯至少配备1 名电梯作业人员。
5.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每台起重机械至少配备1 名起重机械作业人员。
6. 客运索道作业人员:每条客运索道至少配备1 名客运索道作业人员。
7. 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每台大型游乐设施至少配备1 名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
8.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每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至少配备1 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配备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的配备标准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同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
DB 37T 3080—2017山东省特种设备人员配备标准
ICS13.110C65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T 3080—201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标准Special equipment operators equipped with standard2017-12-20发布2018-01-20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特种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金特装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济南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怀祥、刘丹、张彤、贾廷辰、张冰、李超、熊兴荣、孙继虎、林卫平、孙景强、马新、李士波、黄元风、桑森、黄一声、李树锐、胡薇薇。
引言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合理配备,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最终解释权归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所有。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要求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用设备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配备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与项目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的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作业人员的配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4001-2006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2-2011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 N0001-201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54号《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7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基本条件一、压力容器作业人员一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年龄在20周岁以上含20周岁,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2、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3、具有高中以上含中专、高中学历,并具有1年以上含1年从事相关工作的经历;4、具有相应的压力容器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管理知识和法规知识.二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包括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2、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学历,在本岗位从事相关操作的实习半年以上含半年;3、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压力容器操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4、具有相应的压力容器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管理知识和法规知识,具有一定的实际操作技能.二、锅炉作业人员一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2、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够适应锅炉管理的需要;3、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具有锅炉运行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历,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二锅炉操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2、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够适应锅炉操作的需要;3、I级锅炉操作人员和只操作工业锅炉的II级锅炉操作人员相当于新项目一级锅炉司炉和二级锅炉司炉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操作工业锅炉以外的其他锅炉的II级锅炉操作人员相当于新项目二级锅炉司炉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三锅炉水处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2、身体健康,矫正视力正常,无色盲;3、一般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II级水处理作业人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4、有相应的锅炉水处理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5、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掌握有关安全技术知识.三、气瓶充装人员气瓶充装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满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2、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3、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气瓶充装操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4、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安全技术知识,具备一定的实际操作技能.四、压力管道作业人员一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2、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3、具有相关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知识和技术知识;4、长输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工程技术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并具有3年以上含3年长输管道运行工作经历;5、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文化程度,并且具有2年以上含2年从事相关工作的经历.二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2、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3、具有相关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4、工业管道I-3、I-2级操作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工业管道I-1级操作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在本岗位从事相关操作实习半年以上含半年;5、公用管道操作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在本岗位从事相关操作实习1年以上含1年;6、长输管道操作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在本岗位从事相关操作实习2年以上含2年.五、电梯作业人员一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龄20周岁以上含20周岁,男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2、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并且经过专业培训,具有电梯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4、具有2年以上本专业或安全管理工作的经历.二电梯司机、电梯安装维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男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2、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并且经过专业培训具有电梯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4、有3个月以上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六、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年龄20周岁以上含20周岁,男性女性均不超过60周岁;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有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含中专或者高中学历;4、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5、具有2年以上含2年起重机械作业或者机电类管理工作的经历.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包括司机、指挥、机械安装维修、电气安装维修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年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学历;4、经过专业培训,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5、有3个月以上含3个月所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指在已经持有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年以上含2年的相应作业人员指导下,进行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经过专业培训机构64学时以上含64学时培训并取得证明..七、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一场车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取证或者换证时;2、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学历,并且经过专业培训,具有场车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4、具有2年以上含2年场车相关工作或者安全管理工作的经历.二叉车司机、场车维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取证或者换证时;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学历;4、具有场车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5、具有符合以下要求的操作技能方面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历:a.申请取得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维修人员,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年以上含2年的维修人员指导下,进行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经过专业培训机构64学时以上含64学时培训并取得证明;b.申请取得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叉车司机,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年以上含2年的叉车司机指导下,进行1个月以上含1个月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经过专业培训机构64学时以上含64学时培训并取得证明.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需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并考试合格,方可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作业人员最低要求及人员配备情况
39
电工6、焊工6、架子工6、信号工6、塔机司机6、升降司机4-5、物料提升4-5
一级
42
高压电工7、高压试验7、电工7、焊工7、架子工7、起重作业7
二级
25
电工4、焊工4、架子工4、信号工4、塔机司机4、升降机司机2-3、物料提升机司机2-3
二级
30
高压电工5、高压试验5、电工5、焊工5、架子工5、起重作业5
12
电工4、焊工4、架子工4、压力焊工(说明)3
43
隧道工程
一级
15
电工5、登高架设5
44
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
一级
20
电工6、焊工6、压力焊工8
二级
10
二级
14
电工4、焊工4、压力焊工6
三级
11
电工3、焊工3、压力焊工5
45
公路路面工程
一级
8
电工5、焊工3
46
管道工程
一级
14
电工5、焊工5、登高架设4、压力焊工(说明)7
20
电工6、焊工3、起重作业3、信号工3
二级
11
塔吊司机1、起重拆装工8、物料提升机司机1、升降机司机1
二级
10
电工4、焊工2、起重作业2、信号工2
三级
9
塔吊司机1、起重拆装工6、物料提升机司机1、升降机司机1
三级
5
电工2、焊工1、起重作业1、信号工1
29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一级
15
电工5、焊工5、架子工5、压力焊工(说明)4
电工4、焊工5、爆破员5
32
水工隧洞工程
一级
15
电工6、焊工6登高架设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配备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配备标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注:2019年6月1日起实施)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1001-2011、 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DB13T 2092-201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标准》(DB 37/T 3080-2017)等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严格按标准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并且获得相应的资格认定,具体要求如下: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配备(A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仅设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资格认定(A证),不再设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电梯安全管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原A7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的资格认定。
使用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运营)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资格认定证书:(1)使用电站锅炉或者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2)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电梯,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30台以上(含30台)电梯的;(3)使用10台以上(含10台)大型游乐设施的,或者10台以上(含10台)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4)使用客运架空索道,或者客运缆车的;(5)使用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大于50台(含50台)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资格认定证书:(1)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锅炉的;(2)使用5台以上(含5台)第III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3)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4)使用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工业管道的;(5)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客运拖牵索道,或者大型游乐设施的;(6)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20台以上(含20台)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G0001-2012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5-2011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4001-2006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TSG R4002-2011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
TSG N0001-201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0号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54号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79号
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包括作业人员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特
1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用设备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配备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与项目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的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作业人员的配备。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a)额定出力小于或者等于4t/h(热功率2.8MW)的锅炉,每台每班锅炉司炉人员1人,水处理人员1人;
b)额定出力大于4t/h(热功率2.8MW),小于或者等于35 t/h(热功率24.5MW)的锅炉,每台每班锅炉司炉人员2人,水处理人员1人;
c)额定出力大于35t/h(热功率24.5MW)的锅炉,每台每班锅炉司炉人员3人,水处理人员2人;
特种作业人员配置标准
特种作业人员配置标准第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高处作业人员(一)须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理论与操作考试合格,取得高空作业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二)具有基本操作技能,能独立操作;(三)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原则性。
第三条起重工(一)须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理论与操作考试合格,取得起重工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二)具有基本操作技能,能独立操作;(三)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原则性。
第四条电工(一)须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理论与操作考试合格,取得电工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二)具有基本操作技能,能独立操作;(三)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原则性。
第五条焊工(一)须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理论与操作考试合格,取得焊工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二)具有基本操作技能,能独立操作;(三)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原则性。
第六条爆破工(一)须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理论与操作考试合格,取得爆破工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二)具有基本操作技能,能独立操作;(三)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原则性。
第七条架子工(一)须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理论与操作考试合格,取得架子工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二)具有基本操作技能,能独立操作;(三)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原则性。
第八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一)须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理论与操作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操作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二)具有基本操作技能,能独立操作;(三)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原则性。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配备参考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配备参考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二、哪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要持证上岗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目录如:注1:资格认定范围为300MW以下(不含300MW)的电站锅炉司炉人员,300MW电站锅炉司炉人员由使用单位按照电力行业规范自行进行技能培训。
注2:电梯修理作业项目包括修理和维护保养作业。
注3:可根据报考人员的申请需求进行范围限制,具体明确限制为桥式起重机司机、门式起重机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门座式起重机司机、缆索式起重机司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升降机司机。
如“起重机司机(限桥门式起重机)”等。
注4: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代号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规则》的规定执行。
注5:地面遥控操作的起重机作业人员不需持证。
注6:压力容器操作仅限于快开门压力容器。
三、各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配备要求各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具体配置要求主要依据DB37/T3080-2001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标准》,具体标准详见下图四、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根据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相关要求,具体安全管理人员配置要求如下:1、按照规则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单位必须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需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1)使用电站锅炉或者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2)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30台以上电梯的;(3)使用10台以上(含10台)大型游乐设施的,或者1台以上(含10台)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4)使用客运架空索道,或者客运缆车的;(5)使用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50台以上(含50台)的。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特种设备按其用途可分为工业用 、公用事业用和民用等三大类。
特种设备的范围和分类因国家和 地区而异,具体可参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是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 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 理有利于提高设备使 用效率,降低事故风 险。
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关系到企业的正常生 产和社会的稳定。
0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配备要求
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学历要求
具备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工作经验
具备3年及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或 相关领域工作经验。
培训经历
参加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 取得相应证书。
技能要求
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技术方面的 基本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相关 软件和系统。
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与权限
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 理,包括设备检查、维护、
保养和维修等。
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02
01
03
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 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
识和操作技能。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 分析和处理,制定整改措施
并监督落实。
04
05
具备相应的行政执法和处罚 权限,能够依法对违法行为
全职安全管理人员需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管理 水平,以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指同时承担其他工作职责,但同时也负责特种设备安 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能够胜 任日常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配备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配备标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注:2019年6月1日起实施)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1001-2011、 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DB13T 2092-201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标准》(DB 37/T 3080-2017)等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严格按标准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并且获得相应的资格认定,具体要求如下: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配备(A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仅设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资格认定(A证),不再设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电梯安全管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原A7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的资格认定。
使用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运营)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资格认定证书:(1)使用电站锅炉或者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2)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电梯,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30台以上(含30台)电梯的;(3)使用10台以上(含10台)大型游乐设施的,或者10台以上(含10台)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4)使用客运架空索道,或者客运缆车的;(5)使用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大于50台(含50台)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资格认定证书:(1)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锅炉的;(2)使用5台以上(含5台)第III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3)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4)使用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工业管道的;(5)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客运拖牵索道,或者大型游乐设施的;(6)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20台以上(含20台)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ICS13.110
C65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T 3080—2017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Special equipment operators equipped with standard
2017-12-20发布2018-01-20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特种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金特装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济南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怀祥、刘丹、张彤、贾廷辰、张冰、李超、熊兴荣、孙继虎、林卫平、孙景强、马新、李士波、黄元风、桑森、黄一声、李树锐、胡薇薇。
引言
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合理配备,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最终解释权归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所有。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用设备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配备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与项目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的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作业人员的配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G0001-2012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5-2011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4001-2006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TSG R4002-2011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
TSG N0001-201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0号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54号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7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Sepcial Equipment Operator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包括作业人员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3.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Special equipment safety management personnel
本标准所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使用单位中负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
4 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4.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的配备,建立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培训、考核等制度和人员管理台账,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
4.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对其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4.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相应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车间、班次、岗位等需要配备的作业人员数量及项目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并且在使用特种设备时每班至少有1名持证作业人员在岗。
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4.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本单位负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加强教育,组织定期培训,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培训档案。
4.5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应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5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按照《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TSG 08-2017执行。
6 作业人员的配备
使用单位配备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期内的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其数量必须满足本单位特种设备的运行需求,并应至少符合下列条款:
6.1 锅炉
按照锅炉实际情况,每台每班应根据锅炉的安全控制仪表的监控、巡回检查和现场操作的要求配备适当数量的作业人员。
每台在用锅炉当班操作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应按下列数量配备:
a)额定出力小于或者等于4t/h(热功率2.8MW)的锅炉,每台每班锅炉司炉人员1人,水处理
人员1人;
b)额定出力大于4t/h(热功率2.8MW),小于或者等于35 t/h(热功率24.5MW)的锅炉,每
台每班锅炉司炉人员2人,水处理人员1人;
c)额定出力大于35 t/h(热功率24.5MW)的锅炉,每台每班锅炉司炉人员3人,水处理人员2
人;
d)当2台以上(含2台)锅炉在1个锅炉房内同时运行时,当班司炉人员按a)至c)款要求的
70%计算,水处理人员按水处理设备套数计算;
e)有机热载体锅炉的作业人员配备参照热水锅炉执行;
f)燃油锅炉、燃气锅炉每班锅炉司炉人员1人,水处理人员1人;
g)B级及以下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运行操作人员,但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
6.2 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按下列数量配备:
a)每车间(工段)固定式压力容器每班在岗压力容器操作人员1人,每车间(工段)快开门压力
容器、反应式压力容器每班所配备的在岗压力容器操作人员2人以上(含2人,下同);
b)对于连续运行的生产企业,应根据装置复杂程度,每个车间(工段)、每班配备在岗压力容器
操作人员2人以上;
c)涉氨及介质为极度、高度危害、易燃易爆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所配备的在岗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数
量每班2人以上;
d)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人员每班在岗充装人员2人,检查人员每班在岗1人;
e)气瓶充装每班配备相应的在岗充装人员2人,充装检查人员1人;
f)氧舱使用单位每个院区配备1名氧舱维护人员;
g)简单压力容器不需配备压力容器操作人员。
6.3 压力管道
工业压力管道、长输管道应配备巡检维护人员,每个工段、每班1人。
涉氨及介质为极度、高度危害或易燃易爆的工业压力管道应适当增加巡检维护人员,并配备带压密封、带压封堵人员。
6.4 电梯
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额定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需要司机操作的电梯,每台每班在岗司机1人。
6.5 起重机械
设备运行时,需要在司机室进行操作的或使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升降机类起重机械的,每台每班在岗司机1人。
6.6 大型游乐设施
每台(套)每班在岗操作人员1人。
修理人员配备如下:
a)A级设备:每台(套)每班在岗1人;
b)B、C级设备:1至7台(套)每班在岗1人;
8至14台(套)每班在岗2人;
15台(套)以上,每班在岗3人。
6.7 客运索道
人员配备如下:
a)客运拖牵索道每班在岗修理人员1人;
b)固定抱索器索道每条每班在岗司机1人,修理人员2人;
c)拖挂抱索器索道每条每班在岗司机1人,修理人员5人。
6.8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设备运行时,每辆每班在岗司机1人。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 TSG N0001-201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3号公告)
[4]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 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