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00)62号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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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的这些待遇,你都知道吗?

军转干部的这些待遇,你都知道吗?

军转干部的这些待遇,你都知道吗?军转干部待遇,是指军转干部依法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的总称。

对于我国军转干部的待遇,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是非常重视的,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中发〔2016〕13号等文件都对军转干部的待遇作出过具体规定。

但对于转业后到底有哪些待遇,许多军转干部心里不是很清楚,小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简要进行了梳理概括,谨供军转干部参考。

一、在政治待遇上对于军转干部的政治待遇,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非常重视。

中发〔2001〕3号文件明确,军转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规定:计划分配军转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军转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转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二、在职务落实上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

应当根据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含非领导职务) ;岗位安排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确保军转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一是对于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

接收师、团级职务军转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但应有一定比例安排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二是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转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三是对专业技术军转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2000年有关自主择业保障政策

2000年有关自主择业保障政策

2000年有关自主择业保障政策一、自主择业的转业安置条件比较宽松中发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除享受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安置去向条件外,还可以到本人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选去向明显增多。

特别是一些接收军转干部数量多、计划分配门槛高的省会城市,对接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也没有太多条件限制,进一步为自主择业干部的去向选择开了“绿灯”。

此外,中发文件明确,军队调整改革期间军龄满18年的师级以下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放宽了军队调整改革期间自主择业的服役年限和转业对象条件限制。

二、自主择业干部能够领取数目可观的补助金和退役金后财规定对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在发给转业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的基础上,发给自主择业补助费,也就是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除转业费外还可领取一笔数目不菲的自主择业补助金。

月退役金方面,国转联号文件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基本退役金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

其中,月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人职业津贴+房租补贴+地区津贴](80%+增发%)}+军龄工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并且每年定期增长。

国转联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役金按照国家政策继续发放,也就是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可以终生领取,并且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国转联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并以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也就是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缴费满一定年限(一般为15年,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后财号文件,自主择业干部退役时军队不给予退役基本养老保险,所以这里的缴费年限特指自主择业后在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的缴费年限),且达到退休年龄时即可领取养老金,这样退休的自主择业干部既可以领取退役金,又可以领取地方的养老金,退休后收入更加可观。

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2000年发布)

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2000年发布)

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2000〕军字第26号2000.6.26,废止1990.4.20发布的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房地产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军队房地产,保障军队建设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依法由军队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于营房保障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附着物。

第三条军队房地产的权属归中央军委,其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由总后勤部代表行使。

军队房地产管理的业务工作由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营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军队房地产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单位和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

第四条军队房地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BF〗保障战备,保证生活,依照法规,依靠科技,合理规划,统一调配,坚持管理正规化标准,推行保障社会化改革,走投入较少、效益较高的路子。

第五条依法保护、合理使用军队房地产是全军所有单位和人员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丢弃、损坏或者擅自处置军队房地产。

第六条各级首长应当加强对军队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监督营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从事军队房地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训练,熟悉业务、廉洁奉公、尽职尽责。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总后勤部在房地产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和中央军委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军房地产管理规章;(二)负责军队房地产调配、处置、利用和管理;(三)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四)审批军级以上单位的营区规划;(五)决定全军房地产普查、登记、清理等重大事宜;(六)指导、监督全军房地产管理工作;(七)中央军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营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和军队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制房地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二)承办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的审核编报事宜;(三)组织拟制营区规划;(四)组织实施军用土地、营区、营房、设施设备和营具的管理、维护、使用;(五)组织实施营区水、电、气、暖的保障和管理;(六)承办军队房地产的调配、处置事宜;(七)负责军队房地产统计工作;(八)管理军队房地产的产权产籍档案;(九)组织房地产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十)组织军队房地产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技术革新以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十一)上级赋予的其他房地产管理职责。

军转干住房政策:军人家属住房待遇分析

军转干住房政策:军人家属住房待遇分析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军转干住房政策:军人家属住房待遇分析对于军人家属的住房待遇,规定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l)干部牺牲、病故后一年内,其家属住军队宿舍不收房费,一年后,应按本人级别调整住房和收费,无工资收入的不收费。

(2)住城镇的未随军干部的家属,其住房条件原则上不应低于他们所在单位同等条件的职工和当地居民的水平;对家属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应计分房人口,使军队干部家属享受双职工分房待遇;未随军的干部家属是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或为非正式职工的,其住房困难,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

在住宅实行商品化的城镇,对自愿购买住房的未随军干部家属,应给予优待照顾。

(3)凡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批准离休后,在未进干休所前去世的,其遗属可进干休所安置。

军职以上离休干部遗属住房,要视干休所现有住房实际情况,降一至二职安排。

(4)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和士官的家属住房,由家属所在工作单位分配住房,集资建房时,享受双职工待遇,并由所在单位优先解决住房,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解决住房。

(5)已婚或未婚义务兵家属住房,住城镇的计入家庭分房人口,住农村的要分宅基地。

在编职工家属住房与军官一样,纳入计划,由军队负责解决。

制定《退役军人住房保障办法》。

(6)退休军官家属住房,由国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各级政府按照军官退役前相应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安置住房。

转业军官家属住房列入国家计划,由地方政府和接收单位按军官退役前住房面积标准解决住房。

(7)退役义务兵住房,不管是已婚或未婚,均由原征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住房。

随军遗属住房由军队移交政府安置解决。

(8)国家应该每年将转业干部和未随军干部家属住房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列入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对他们的建房用地,主要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房投资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9)整治驻艰苦地区部队的干部家属住房。

对数量不够的安排添建;质量太差的进行翻建;主体结构尚好但住用条件差的,进行整修、改造并完善相应设施、设备;在内地城市建立师团干部家属生活基地;选择离艰苦地区不远、条件又比较好的大中城市;把营以下干部家属住房列入城市的“安居工程”。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年1月17日)[2000]后财字第]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军队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中央军委《进—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含由军队负责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士官(以下简称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

第四条军队住房补贴应当遵循统一政策,集中管理,合理负担,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稳中求进的原则。

第二章住房补贴标准第五条军队住房补贴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构成。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享受基本补贴。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在转业、复员安置地区或者牺牲病故后合法继承人户口所在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2300元,支取住房补贴的,以及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2300元的地区购买住房的,另给予相应的地区补贴。

第六条1999年12月31日以前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基本补贴实行分段计算,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

1999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一次计算;从2000年1月起,按月计算。

2000年1月以后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士官的,基本补贴按月计算,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

提干或选取士官以前工作年限(不含已享受住房补贴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照提干或者选取士官命令当月的本人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工)龄工资,下同)一次计算。

第七条1999年11月31日以前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一次计算的基本补贴计算公式=[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资(基本离休费或者退休费)x住房补贴系数o.4094x1999年12月以前的军(工)龄月数]+[每平方米每年8元x 1992年6月以前的军(工)龄年数x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军转干政策:军队转业干部承租军产住房有哪些规定?

军转干政策:军队转业干部承租军产住房有哪些规定?

关于军队住房制度改⾰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1]107号各省、⾃治区建设厅、房改办、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学、国防科学技术⼤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直属师以上单位:中央军委《进⼀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案》([1999]19号)颁发后,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军队和地⽅之间的⼯作衔接问题。

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军队⼲部、⼠官、职⼯经批准以经济适⽤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并退出租住的军队公寓住房时,其配偶⽅在地⽅未承租或未购买公有住房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承租军产住房的地⽅⼈员(指军队转业、复员等地⽅⼈员),其所在单位要协助军队有关部门做好本⼈和配偶的住房情况登记⼯作。

地⽅未安排住房、现承租军队不可售住房的地⽅⼈员,退出军队住房后,所在单位可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承租军队可售住房的地⽅⼈员,确⽆其他住房的,经总后勤部批准,也可购买军队住房。

在军队和地⽅两处住房的地⽅⼈员,其在地⽅的住房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职⼯住房建筑⾯积核定标准的,必须退出军队住房;对拒绝退出的,除按市场租⾦收取房租外,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收回军队住房。

经批准借住军产住房的地⽅⼈员,应当与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签订借住协议,办理借房证。

借住期间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交纳房租、⽔电、取暖等费⽤。

三、军队单位向地⽅有偿转让军⽤⼟地(含合建、换建)的项⽬,必须报经总后勤部批准并办理《军⽤⼟地补办出让⼿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已经总后勤部批准但未办理《许可证》的项⽬,地⽅分得的住房可按规定向住户出售,办理职⼯个⼈住房产权登记⼿续,所收售房款封存在住房资⾦管理机构,待缴纳⼟地转让费、领取《许可证》后,地⽅政府有关部门凭军队单位出⽰的《许可证》,再⾏办理⼟地过户⼿续和解冻售房款。

军转填表注意事项及说明

军转填表注意事项及说明

军转“表格”填写说明1、《审批表》编号共12位,由单位编号。

2、《审批表》是全面反映转业干部基本情况、德才表现和地方分配使用的重要依据,必须认真填写,确保内容真实、准确。

⑴封面:右上角安置去向填写拟安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填表机关:转业干部所在的师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

姓名:以档案为准,姓名是两个字的,中间要空一个字。

⑵封面部别、职别:部别填写转业时所在部队番号全称(按编制表),职别填写职务全称,技术干部只填写技术职务。

封内部职别:与封面一致。

⑶封面、封内安置方式:分别填写“计划分配”或“自主择业”。

⑷照片:贴着现军衔正面一寸免冠彩照(夏一、二号服装)。

⑸出生地:填写出生时户口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旗)。

入伍地:以入伍登记表为准,必须注明。

⑹职务(技术)等级及时间: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分别填写正、副师职,正、副团职,正、副营职,正、副连职,排职及时间;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分别填写正、副处级,正、副科级,科员、办事员及时间;专业技术军官和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分别填写技术X级及时间。

⑺军衔(文职级)及时间:军官填写军衔等级及时间,文职干部填写文职级别及时间。

⑻安置去向:封内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旗)。

⑼现家庭住址:拟回爱人工作地的可填爱人地址,拟就地转业的可填现住址。

联系电话:填写家庭及本人联系电话或其他有效通信方式,必须填写。

⑽奖惩及原因:要写明奖惩的时间、原因、等级。

有何专长:填写被地方省级或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认可及举办的各种竞赛考核中取得名次、专业等级证书的特长项目,一般业余爱好不填写。

住校及学历情况:含函授及自考等。

如:1993.9-1997.7 国防科技工程大学本科(函授)⑾工作简历:主要填写在部队历任职务(含党内主要职务)的起止年、月。

本栏只填起始时间,不填终止时间,第一个和最后一个任职时间必须填写,中间要选填主要职务和任职时间较长的职务,一项经历写一行,并注意上下对齐,技术等级要加括号注明。

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以下简称周转住房)管理,保障易地调入、军队转业到武汉市城区内的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在编无房人员的周转性住房需求,根据《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湖北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鄂办发〔2006〕17号)和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周转住房房源包括:省政府专项投资建设的周转住房;回收旧房中用作周转的住房;经省政府批准用于周转的其他住房。

第三条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周转住房的管理工作。

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供应、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人及配偶均未在武汉市城区内购买住房或承租非商品住房的易地调入、军队转业到武汉市城区内的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在编无房人员可申请租住周转住房。

第五条申请租住周转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个人填报周转住房租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调动、转业等证明材料;(二)由职工所在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三)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申请人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视其调入省直机关时间先后、职级、家庭人口状况及房源情况排序,统筹安排;(四)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承租人交纳租赁保证金(承租房腾退后无息退还),办理租住手续;(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在个人住房档案上登记租赁记录。

第六条周转住房租赁合同期不超过2年,首次合同期满后经审核仍未解决住房问题的可续租1次。

第七条周转住房承租人应当按规定交纳租金。

周转住房租金按照鄂直房改〔199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

如果租金标准发生变更,按新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周转住房(含室内配置的设备)的正常维修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周转住房租金收入和维修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全部上缴省政府财政部门,维修经费每年列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部门预算。

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1992年3月13日)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中央军委同意全军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是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

它关系到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和广大干部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

各级党委和领导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亲自动手抓紧抓好。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统筹安排,精心组织。

要加强宣传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干部树立新的住房观念,积极支持房改工作。

通过全军共同努力,使我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关怀下,我军住房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广大干部(含职工,下同)的住条件不断改善。

但是,由于长期实行低租金和基本上由军队包下来的住房制度,不能从经济机制上保证住房的正常建设和维修,也不能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加上较多的非编人员滞留营区,致使干部住房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

关于住房问题,邓小平同志于一九八0年提出了出售公房、调整租金、提倡个人建房买房的改革总体设想。

这是我国开展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

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是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解决好干部住房问题,为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服务。

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按照国家的政策和规定,结合军队高度集中统一的特点,采取统一改革模式、统一租金标准、统一起步时间、军内自行运转的做法,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进行。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09.08•【文号】国办发[2000]62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军事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总部: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将《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二000年九月八日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化,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

(二)基本原则。

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

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级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二、住房供应保障(三)保障方式。

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四)房源供应。

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

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的一年内提供房源。

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军转安置房屋管理规定(3篇)

军转安置房屋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保障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规范军转安置房屋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军转干部安置房屋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军转安置房屋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二)公开透明原则;(三)依法依规原则;(四)保障基本居住需求原则。

第四条军转安置房屋管理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房屋申请第五条军转干部申请安置房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军转干部安置的政策规定;(二)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能够承担房屋租金或购房款;(三)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面积不足规定标准的。

第六条军转干部申请安置房屋,应当向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军转干部安置申请表;(二)户口簿、身份证;(三)婚姻状况证明;(四)住房情况证明;(五)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三章房屋分配第八条军转安置房屋分配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公示申请情况;(二)确定分配方案;(三)组织抽签或摇号;(四)签订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

第九条军转安置房屋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分配原则;(二)分配对象;(三)分配标准;(四)分配程序;(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军转安置房屋分配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房屋使用第十一条军转干部取得安置房屋后,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二)保持房屋及配套设施的完好;(三)按照规定缴纳房屋租金或购房款;(四)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抵押房屋。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1.19•【文号】中发[2001]3号•【施行日期】2001.01.19•【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2001年1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现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有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的具体步骤,对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好。

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按照中央的要求,无论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还是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都要妥善安置,使他们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广大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解放军的优良传统,服从大局,支持改革,体谅国家和地方的困难,自觉听从组织安排,努力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军转房管理制度

军转房管理制度

军转房管理制度军转房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军转房的分配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转干部安置办法》的规定,军队退役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的工作表现和需要,申请到符合条件的军转房。

具体分配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根据退役人员的家庭状况、工作需求等因素,使用充分、合理的方法,对符合条件的退役人员进行分配。

二、军转房的使用退役人员获得军转房后,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合法、合理地使用军转房。

使用军转房必须依法纳入公租房管理,不得擅自买卖或转租。

同时,退役人员在使用军转房时,应当保持房屋的安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进行违法活动。

三、军转房的管理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军转房的管理。

加大对军转房的维修、保洁、安全检查等管理力度,确保军转房的正常使用。

对于退役人员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军转房的保障为了更好地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政府和军队应该加强对军转房的保障工作。

建立健全军转房保障机制,确保军转房的供应和分配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

同时,对于退役人员的军转房维修、保洁、安全检查等方面的保障工作,也要及时到位,有效解决问题。

五、军转房的维修退役人员在使用军转房时,如果出现了房屋维修问题,政府和军队应该及时提供服务。

建立健全军转房维修保障体系,做好军转房的日常维修工作,确保退役人员的住房安全和舒适。

六、军转房的监督为了防止军转房政策出现滥用、不当分配等问题,政府和军队应该加强对军转房政策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加大对军转房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确保军队安置政策的公开、透明、公平性。

七、军转房的法律保障为了更好地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政府和军队应该完善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

建立健全军转房的法律保障机制,明确军转房政策的执行标准和程序,对于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军转房政策的权威和合法性。

以上是关于军转房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政策】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含解读)

【政策】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含解读)

【政策】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含解读)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化,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

(二)基本原则。

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

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二、住房供应保障(三)保障方式。

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解读:实际理解是,国家和军队把优惠政策房作为军转干部安置的主要手段,军转干部离队时,国家或军队有责任以优惠住房的形式,为转业干部解决住房问题。

)(四)房源供应。

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

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一年内提供房源。

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解读:此条应当结合上一条理解,即地方接收时,应当为军队无房户提及时提供住房,对于有房户在报到一年内提供住房。

)(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

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解读:每名军人都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一次名额,而且应当优先购买。

然而随着地方政策的变化,经济适用房的概念在地方上已经很模糊,所以军人难以买到经适房;而在优先军人购买方面,地方政府也没有做好。

)(六)租住周转住房。

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其租住。

部队退休职工住房政策

部队退休职工住房政策

部队退休职工住房政策我国军队有着丰富的历史和优秀的传统,军人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为了妥善安置军队退休职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住房政策,以确保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福利待遇。

本文将介绍我国部队退休职工住房政策的具体内容和相关的执行情况。

一、住房保障政策的基本原则为了保障军人退休后的居住权益,我国军队退休职工住房政策的主要原则如下:1. 公平公正原则:政策执行要公正无私,不分阶层,公平合理。

2. 优先安置原则:退休军人享有优先选房、优先分房的权益。

3. 动态调整原则:政策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以适应不同时期的需求。

4. 单位负责原则:退休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由相关单位负责,确保住房分配及维护工作的顺畅运作。

二、购房补贴政策为了满足军人退休后购房的需求,我国军队退休职工住房政策提供了购房补贴政策。

根据购房补贴政策的规定,退休军人在购房时可以享受以下补贴:1. 购房补贴额度:购房补贴的额度根据退休军人的级别和服役时间等条件确定,并且根据不同地区的房价水平进行动态调整。

2. 购房补贴范围:购房补贴适用于退休军人购买自住房,不包括投资性房产。

3. 购房补贴条件:退休军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享受购房补贴,如服役时间要求、退休后固定居住地等。

三、承租住房政策除了购房补贴政策外,我国军队退休职工住房政策还通过承租住房的方式提供了住房保障。

承租住房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1. 承租住房条件:退休军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年龄、家庭收入、住房现状等。

2. 承租住房范围:承租住房政策适用于没有自住房或居住条件不达标的退休军人。

3. 承租住房租金:承租住房的租金由政府根据当地租房市场情况确定,通常租金较为优惠。

四、住房维修和管理政策为了确保退休军人居住环境的质量和维护住房的价值,我国军队退休职工住房政策还包括住房维修和管理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1. 维修保障:政府或相关单位负责退休军人住房维修工作,并提供维修资金和技术支持。

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鄂管规〔2010〕3号)

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鄂管规〔2010〕3号)

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鄂管规〔2010〕3号)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以下简称周转住房)管理,保障易地调入、军队转业到武汉市城区内的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在编无房人员的周转性住房需求,根据《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湖北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鄂办发〔2006〕17号)和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周转住房房源包括:省政府专项投资建设的周转住房;回收旧房中用作周转的住房;经省政府批准用于周转的其他住房。

第三条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周转住房的管理工作。

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供应、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人及配偶均未在武汉市城区内购买住房或承租非商品住房的易地调入、军队转业到武汉市城区内的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在编无房人员可申请租住周转住房。

第五条申请租住周转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个人填报周转住房租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调动、转业等证明材料;(二)由职工所在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三)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申请人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视其调入省直机关时间先后、职级、家庭人口状况及房源情况排序,统筹安排;(四)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承租人交纳租赁保证金(承租房腾退后无息退还),办理租住手续;(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在个人住房档案上登记租赁记录。

第六条周转住房租赁合同期不超过2年,首次合同期满后经审核仍未解决住房问题的可续租1次。

第七条周转住房承租人应当按规定交纳租金。

周转住房租金按照鄂直房改〔199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

如果租金标准发生变更,按新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周转住房(含室内配置的设备)的正常维修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周转住房租金收入和维修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全部上缴省政府财政部门,维修经费每年列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部门预算。

(领导管理技能)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领导管理技能)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连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化,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

(二)基本原则。

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

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二、住房供应保障(三)保障方式、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四)房源供应。

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

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的一年内提供房源。

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

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六)租住周转住房。

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其租住。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七)购买军产住房。

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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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国办发[2000]62号文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连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化,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

(二)基本原则。

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

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二、住房供应保障
(三)保障方式、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四)房源供应。

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

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的一年内提供房源。

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

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六)租住周转住房。

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其租住。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
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七)购买军产住房。

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八)修建自有住房。

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

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九)住房档案移交。

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
况和住房需求,由军队团(含)级以上单位干部、财务、营房部门审核上报。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档案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

(十)退还军产住房。

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或其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退还军产住房。

三、住房补贴
(十一)住房补贴来源。

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

(十二)住房补贴对象。

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

(十三)住房补贴方式。

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官、文职干
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规定计发,计发时间截止到军队停发工资的下一个月。

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高于军队基本住房补贴基准房价的,由军队按规定计发地区住房补贴。

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本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住房补贴申请。

军队转业干部申请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如实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等有关资料,由本人所在团(含)级以上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干部、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办理。

(十五)住房补贴发放。

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计发给个人。

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

(十六)配偶住房补贴。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其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划拔、支付。

夫妇均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需要购买住房的,留队一方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切实加强领导,解决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关系到军队建设和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
和军队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十八)精心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计划、军转、建设、改部门和军队干部、财务、营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和住房补贴等有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十九)严肃纪律。

对隐瞒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补贴的军队转业干部,除令其退出住房或退回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对提供住房情况虚假证明的,应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挪用、贪污住房补贴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其他
(二十)1999年及其以前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房改,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购买、租住、自建住房和住房货币分配等各项住房待遇,军龄计为所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

租住军产住房的,可以按军队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二十一)军队转业士官的住房保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十三)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十四)本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十五)本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建设部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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