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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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购销行为,把好药品和医疗器械购销廉政准入制关口,力求从源头上堵住医药购销中的违法违纪现象,特别是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医药销售企业或代理人实施制约措施,决定在各医疗卫生单位实行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登记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的实施对象
全县所有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医疗卫生单位。
二、登记备案内容
除参加统一招投标使用的药品和医药器械外,其他所有自行采购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均需登记备案。登记内容包括: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日期、名称、规格、单位、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或代理商、推荐使用者姓名、经办人姓名、主管领导等。
三、有关要求
1、从6月1日起,各单位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都要登记造册,并于每月25日前报县卫生局备案。
2、各单位在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时,要向生产、销售企业或代理商表明自身在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坚定立场,明示有关规定。
3、要加强对临床用药的监管,定期分析药品使用信息,对用量异常增高的药品和相关医师要查明原因,存在问题的要分别采取限制和告诫措施,违法乱纪的,依法查处。
4、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企业或代理商如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坚决抵制并在全县所有医疗卫生单位停止采购其产品。
5、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登记,特别是有关人员的签名必须如实,不得瞒报,不得漏报。
6、本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