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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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煤气化股份公司东河煤矿

机电队事故排查治理考核方案(试行)第一条根据太煤化东安监字[2013]155号文件要求,结合机电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机电事故排查治理考核方案(试行)》。

第二条本方案根据《太原煤气化股份公司东河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方案(试行)》要求,对机电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治理的难易程度,对隐患排查治理按照“五级”、“四类”进行严格考核。

第三条隐患排查治理试行“四定”、“六落实”,把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工作重心下移,落实班组及个人。

第四条由矿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检查出的隐患在进行“四定”、“六落实”,并按照下列标准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考核:(1)凡存在重大隐患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300元。

(2)凡存在较大隐患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200元。

(3)凡存在严重隐患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100元。

(4)凡存在一般隐患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50元。

第五条重复出现的隐患,对照“第四条”标准加倍处罚,导致伤亡或非伤亡事故发生,按照集团公司和矿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对查出的隐患在限定期内未整改的,对责任单位按照“第四条”和“第五条”相应考核标准的2倍进行考核,并上调一级标准进行管理,报矿安监处进行处罚。

第七条重大事故隐患

1、存在违反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中规定的十五大项七十六小项的安全隐患;每项处罚5000元。

2、存在违反《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安全隐患;每条处罚5000元。

3、其它认为类似重大的事故隐患。

第八条较大事故隐患

1、机电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处罚2000元。

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2000元。

3、特种设备以及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2000元。

4、施工检修项目作业时,未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3000元。

5、未向作业、施工、检修人员贯彻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2000元。

6、特种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失效并继续运行的;处罚3000元。

7、防爆场所未使用防爆设备或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的;处罚4000元。

8、重点消防部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处罚3000元。

9、主设备(各水平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主通风机、瓦斯抽放泵站、提升人员的立井、斜井绞车)其中一项未实现双回路供电;处罚3000元。

10、两台(含两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面供风的;处罚3000元。

11、主提升绞车保险装置不符合《规程》384条和427条规定;处罚2000元。

12、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掘进作业面供风;处罚3000元。

13、工作面排水管路未接到位的;处罚2000元。

14、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未按有关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处罚1000元。

15、锅炉主要附属设备不完好,影响锅炉安全运行;处罚1000元。

16、锅炉运行无高低水位报警、极限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处罚1000元。

17、35KV变电站、(调度室)事故录音电话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处罚1000元。

18、重点防火部位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失效;处罚1000元。

19、有火灾、爆炸可能的工艺装置上未设置超温、超压等监测仪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或不能正常使用;处罚1000元。

20、要害部位设备老化,超期使用的;处罚1000元。

21、主副井绞车未按《规程》要求进行性能测定的;处罚1000元。

22、主扇、主副井绞车、压风机保护不全,或保护失效的;处罚1000元。

23、锅炉保护不全、失效的;处罚1000元。

24、电气操作未按规定执行电气“两票”的;处罚1000元。

25、电气设备未按规定做预防性试验(现场留复印件备查);处罚

1000元。

26、电气设备使用劣质绝缘油或不进行试验而使用的,处罚1000元。

27、常用电气绝缘工具、登高安全工具未按电气试验规范进行试验或不合格;处罚1000元。

28、架空线路杆塔倾斜超过规定值,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处罚1000元。

29、架空线路杆塔、水泥杆未采取有效防止倾斜、倒塌、锈蚀措施;处罚1000元。

30、变电站直流系统不符合规程要求或容量不足;处罚1000元。

31、机械设备转动部位无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失效;处罚1000元。

32、电气设备未按规定安装防雷设施或防雷设施未按规定检测;处罚2000元。

33、重要的机电设备主要部件不完好、保护不齐全,或保护失灵(如主要皮带的逆止、跑偏、打滑、急停、堆煤、过载,起吊设备的过卷、限位,破碎机的卡阻堵转保护,其它设备温度保护、压力保护、扭矩保护等);处罚1000元。

34、压力容器安全阀未定期校验或失效;处罚1000元。

35、违章使用报废车辆;处罚2000元。

36、其它认为类似较大的事故隐患。

第九条严重事故隐患

1、主设备(主排水泵、主通风机、瓦斯抽放泵)其中一项数量装备不够;处罚1000元。

2、主通风机未做性能测定;处罚1000元。

3、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处罚1000元。

4、供电系统不合理、无计划随意停电;处罚2000元。

5、瓦斯浓度超限不按规定停机、断电;处罚2000元。

6、电气设备附近10 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超过0.5 % 带电检修;处罚2000元。

7、带电检修或开盖目测高压电气设备;处罚2000元。

8、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处罚2000元。

9、井下约时或违反规定送电;处罚2000元。

10、入井铠装电缆在入井处没有可靠的接地极;处罚1000元。

11、主通风机事故后检修无单机运行安全措施;处罚1000元。

12、提升绞车后备保护装置失灵;处罚2000元。

13、非专职和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处罚1000元。

14、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机电人员上岗时未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处罚1000元。

15、电缆芯线截面不够超负荷使用;处罚1000元。

16、未按规程规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处罚1000元。

17、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处罚1000元。

18、入井通讯线路在入井处未装有熔断器和避雷装置;处罚1000元。

19、起吊重物不制定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处罚1000元。

20、井下起吊重物时,人员站在重物坠落范围内作业;处罚1000元。

21、同一作业场所,多处平行作业无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处罚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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