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段匡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课件
担保物权保护
为保障债权实现,通过限 制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担保 物的处分来保护担保物权 人的利益。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当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或侵夺时,物权 人可请求返还原物。
当物的支配受到他人不法妨碍时,物 权人可请求排除该妨碍。
Hale Waihona Puke 消除危险请求权当物权面临侵害危险时,物权人可请 求消除该危险。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 失地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返还的制度。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善意、无重大过失、支付合理对 价、完成法定公示方式等。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但不适用于法律禁止流通的 财产。
详细描述:物权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物权法、近代物权法和现代物权法三个阶段,逐步从简单的财产归属规定发展到完善的 法律体系。
物权法的原则
总结词:基本原则
详细描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等,是物权法实施的 重要指导思想。
02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所有权
总结词
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物权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止和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或因提起诉讼、提 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后果
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 受诉讼时效限制。
05
第九章 物权法《法学概论》PPT课件
第三节 用益物权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 特征: 1. 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开发利用、生产经营和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 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为国家所有的城镇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3.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的范围限于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4.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是笔债务,将自己拥有的一辆小汽车抵押给A,后为担保另一笔债务, 又将该汽车质押给B。B发现该汽车烧机油,将车辆送至C处维修,因维修费用 产生争议,车辆被C留置。
• 问题:该汽车被拍卖后,如何分配价款?
第四节 担保物权
• 除上述担保物权类型外,我国还有保证和定金两种担保方式。 • 保证是以人的信用作为担保,不能是债务人本人提供。 • 定金,是指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
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
第四节 担保物权
• 对于定金的数额,《担保法》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 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这一原则统一适用于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 共有财产的处分。 2. 共有财产的分割。
第二节 所有权
•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 住房等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 理的权利。
问题:设例中有哪些物权的发生?
第二节 所有权
• 二、共有 • (一)共有的概念和种类 •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 物权法规定,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物权法讲义一
物权法讲义一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导论一、物权法的基本情况(一)、立法过程及通过情况:立法过程:1、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第31次会议, 李鹏担任委员长主持第一次审议。
这次审议的重点是在法律上明确保护私人财产,明确了物权的相关的概念。
2、2004年10月,物权法草案接受首次单独审议,即第二次审议。
这次审议重点在于如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
由于2005年反分裂国家法通过在即,物权法暂被搁置。
3、2005年6月,第三次审议。
这次会议强调的立法重点是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平等保护。
另外,特别强调对于民众遇到在征地和拆迁补偿方面的物权保护。
4、2005年10月,第四次审议。
此次审议重点是强调房产方面的三大变化,第一小区的道路、绿地、车库倒底应该归谁所有;第二对侵害业主的共同权益的行为能否起诉;第三住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在到期以后顺利的顺延。
5、2006年8月, 第五次审议。
这次会议重点强调了要加强对国有资产保护的力度。
另外,删除了关于居住权的规定。
6、2006年10月,第六次审议。
重点强调农村的建设用地的严格控制, 防止滥占耕地, 侵害百姓的基本农田。
7、第七次审议是强调宅基地使用权给予如何的保障。
通过过程: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
其中2799票赞成,52 票反对,37票弃权.共5编、19章、247条.07年的10月1日开始施行. 被民法学者王利明谓为“立法非常复杂”的物权法历时13年,连破六审、七审纪录,经历了不同寻常的波折,在艰难中作出抉择。
(二)、物权法的结构(5编、19章、247条.)1、第一编:总则共3章(第1-38条,共38条)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三章物权的保护2、第二编:所有权共6章(第39-116条,共78条)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之干涉的民事财产权。
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相同。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3、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三、物权的共同效力所谓物权的共同效力是指所有物权均具备的效力,无论是所有权还是用益物权抑或是担保物权均具备。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二)物权的追及效力所谓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
(三)物权的妨害排除力物权作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任何人不得干涉权利人行使其物权。
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
四、物权的类型(一)、物权法定原则(1)、类型法定,又被称之为类型强制(Typenzwang)物权法定原则不仅仅禁止当事人约定法律所未规定的物权类型和内容,而且也限制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创设《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所未规定的物权类型,因此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不能创设物权类型和改变法律所规定的物权内容。
1[1](二)、物权的分类型1、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2、主物权与从物权3、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5、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6、民法的上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第二节物权变动一、物权的变动的概念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其具体包括:1、物权的发生2、物权的变更。
3、物权的消灭。
二、物权的变动的原则(一)公示原则1、公示原则的概念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2、公示原则的理由物权的变动之所以要公示也是由物权的性质本身所决定的。
物权法》讲义
(三)关于动产抵押物登记
1、动产抵押登记管辖原则变化,由 “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 辖变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管辖。“抵押人住所地管辖”是 工商部门内部地域管辖的划分原则。
(三)关于动产抵押物登记
2、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人的范围扩大,由 “企业”扩大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 产经营者”。这里的企业不仅仅指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公司制企业法人,还包括合伙企 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 生产经营者,一是指农村承包经营户;二是指 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人,例如:城市居民到农 村进行农业活动,虽然没有取得农村承包经营 户的资格,但是其活动为农业活动,其身份应 认定为农户。
(四)关于股权出质登记
2、要弄清股权出质登记的法律后果,即股 权出质登记的效力。一是设立质权,也就是以 其它股权出质的,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质权自登记时设立。由此可见,物权法对出质 登记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工商部门办理股 权质押登记行事的是行政确认职能,从这个层 面看,股权出质登记较动产抵押物登记的效力 更高些;二是质押财产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原 则上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பைடு நூலகம்出质人与质 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三)关于动产抵押物登记
3、动产抵押财产范围扩大,由“企 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扩大为“现有的 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产品、 产品”,由固定抵押变为浮动抵押。浮 动抵押和固定抵押相比最大特点的是浮 动抵押的抵押财产在设定抵押时并不确 定。设定后,抵押的财产不断发生变化, 直到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发生,抵押财 产才确定。
(五)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自1995年10月1日《担保法》实施以 来,工商部门就承担了该项职能。《物 权法》第227条对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 出质登记作出规定,与《担保法》的规 定一致。
最新最全物权法讲义
最新最全物权法讲义物权法讲义物权法讲义 (1)第一章物 (1)第一节物的意义 (1)第二节物的分类 (2)第三节特种物 (5)第二章物权通论 (6)第一节物权的意义 (6)第二节物权法 (7)第三节物权的分类 (8)第四节物权的效力 (9)第五节物权的变动 (9)第三章所有权 (12)第一节导论 (12)第二节所有权的取得 (12)第三节共有 (14)第四节不动产所有权 (15)第四章用益物权 (16)第一节概说 (16)第二节承包经营权 (17)第三节使用权 (18)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19)第五章担保物权 (19)第一节概述 (19)第二节抵押权 (20)第三节质权 (22)第四节、留置权 (23)第六章占有 (23)第一章物第一节物的意义一、物的概念指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二、特征1.客观物质性:物质实体或自然力——有体物罗马法上关于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区分,盖尤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系结构——财产权都在物法中表述,无体物指不能被触摸的“物”: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包括遗产、用益权、地役权、债权等。
现代民法基本上采用了有体物的概念作为物权法的基础。
*物与财产(财产的概念类似于罗马法上的“物”)动产、不动产非“物”:智慧财产、财产权利、自然人的活体。
2.可支配性3.可使用性: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
通常具有经济价值(稀缺性,空气非民法上的物);即使没有一般的经济价值,只要能满足人的精神需求也可以是民法上的物。
第二节物的分类一、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以物的流通性分类限制流通影响意思自治,应该有正当理由:公共利益(经济政策、伦理要求、民族文化等)1、限制流通物:黄金、白银;外币;文物;麻醉药品、毒品、运动枪支等2、禁止流通物:土地、矿藏、水流、淫秽书画等(禁止流通物通常不能为个人合法地拥有,但不妨在其上设立其他可流通的权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效果:法律行为无效,其后果多表现为国家的追缴。
物权登记法律问题探讨--民商法前沿论坛之第344期(段 匡 复旦大学法
物权登记法律问题探讨——民商法前沿论坛之第344期段匡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10-3-1内容提要: 12月25日,我院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815室举行。
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匡教授应邀出席论坛并以“物权登记法律问题探讨”为题发表了演讲。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出席论坛。
论坛由我院博士研究生熊丙万主持。
杨立新教授在致辞中代表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热烈欢迎段匡教授出席论坛并发表演讲。
杨立新教授高度评价了段匡教授在传统民法和法律解释学研究领域取得的学术成就,并对他谦和的性格、严谨的学风、扎实的学问和卓著的学术成就表示赞赏。
在演讲中,段匡教授从我国《物权法》确立的新型等级制度出发,结合自己参与制订《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经历和新近案例,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了严谨而细腻的分析。
他说,物权法的颁布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目前,对于物权法如何在社会上更好的实施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
这主要表现在拆迁问题和物权登记制度的具体操作上,对于物权登记的法律问题则主要表现在不动产登记上。
关于不动产登记审查的基本原则。
段教授说,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权利和权利客体的审查,后者主要指对物理状况的审查。
如有必要,登记机关可到现场进行察看,此即为对物理状况进行实质审查。
德国、法国、瑞士、日本实际上都是采取形式审查的原则,但登记机关审查之前多有公证这一实质审查程序。
段教授介绍,上海市在登记审查方面暴露出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对登记人身份确认方面的困难。
对此,段教授建议仿效日本的做法,由公安机关向登记机关提供可核查身份证信息的终端,以供登记机关确认身份证件的真假。
关于预告登记制度,我国《物权法》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段教授认为,此项规定在适用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该如何理解债权消灭?如何理解预告登记三个月失效的问题?。
他说,预告登记的失效应当由当事人主张,由法院判决,而不应由登记机关决定预告登记的效力。
物权法讲义(汇总)
仅供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2013年度秋季物权法课程使用物权法讲义葛云松北京大学法学院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论 (2)第一节导论 (2)第二节物权的种类 (4)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6)第二章物权的变动 (9)第一节导论 (9)第二节物权行为理论 (11)第三节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17)第四节动产物权的变动 (19)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20)第一节概述 (20)第二节物上请求权 (24)第四章所有权 (28)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28)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 (29)第三节动产所有权 (31)第四节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38)第五节共有 (40)第五章用益物权 (43)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43)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44)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5)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46)第四节地役权 (46)第六章担保物权以及债的其他担保方式 (48)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 (48)第二节保证 (51)第三节定金 (59)第四节抵押权 (64)第五节质权 (73)第六节留置权 (79)第七节非典型担保 (82)第八节担保的并存 (90)第七章信托概论 (93)第八章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占有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占有的取得、变更、消灭...........................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占有的保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关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准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物权法培训讲义
物权法培训讲义物权法自1993年开始正式起草,历经十三年,经过八次立法审议,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顺利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施行。
物权法结构:5编,19章,247条。
第一编为总则,主要规定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规定所有权,分六章,主要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及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规定用益物权,主要规定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第四编规定担保物权。
第五编规定占有。
附则,对物权法的施行时间进行了规定。
一、我国为什么要制定物权法第一、确定财产归属,定分止争。
第二、充分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实现物尽其用。
第三,为了保护公私财产,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激情,促进社会进步。
第四,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物权的概念简单地说物权就是指权利人支配动产和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
物权首先是一种财产权,但只是财产权的一种类型,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等。
因此物权法不能包括所有的财产权法,比如合同债权、知识产权就不是物权的范畴。
物权的定义:本法称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是一种有形财产权;物权是一种对财产的支配权;物权是“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设立采用法定主义。
包括两点:物权种类法定,物权内容法定。
物权法定的原因。
三、不动产登记物权法第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手段是不动产物权的登记。
预告登记制度及其意义。
四、动产交付动产转让在通常情况下,在交付时发生效力。
交付的方式: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动产中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五、征收和征用征收的定义和条件。
征用的定义和条件。
征收和征用的区别。
五、私人所有权问题私人所有权的定义及分类。
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第一章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一节物权概念的源起与本质一、物权的概念源于有限的物质资料与无限欲望的矛盾,创设物权这一概念的目的就是为了明确物的归属以定纷止争。
二、物权的本质是一种垄断的支配性的权利。
三、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节物权的分类一、法律分类(一)所有权:(二)用益物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永佃权4、地上权5、宅基地使用权6、地役权7、居住权8、典权(三)担保物权(四)准物权:如采矿权、渔业权、水权等二、物权的学理分类(一)自物权与他物权:分类标准-物是自有还是他有。
1.自物权: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如所有权。
2.他物权(定限物权):对他人享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如用益物权。
区分意义在于权能不同。
自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物权权能用益:占有、使用、收益(国有企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有包括处分的用益物权。
他物权担保:质押:占有、处分;抵押:处分。
定限物权用于限制所有权人,其效力强于所有权。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分类标准-物权的客体。
区分意义:公示方法不同,权利变动形式不同。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1.主物权:不需要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权利。
2.从物权:需要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区分意义:从权利与主权利共命运,从权利之取得、变更、丧失附随于主权利。
(四)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区分意义:有期限物权期限届满权利即消灭。
无期限物权若不处分则永续存在。
(五)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特别法物权首先适用特别法,特别法物规定则适用民法物权。
(六)本权与占有:1、本权:所有权及一切他物权皆为本权。
2、占有:对标的物得为管领的事实。
占有人推定为物的所有人第三节物权的效力一、物权效力的概念自罗马法以来,为确保物权人能够直接支配标的物、享受物的利益的圆满状态不受侵害,大陆法系各国在其法律中均赋予了物权某些特定的保障力,所谓物权的效力就是指这样的一种保障力。
2024版《物权法》培训课件
法院判决拍卖C公司抵押的房 产,银行对拍卖所得价款享 有优先受偿权。
在设定担保物权时,应明确 担保物权的种类、担保范围 和实现方式等事项。在债务 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物 权人可依法行使担保物权以 实现债权。
案例分析四:其他相关案例
• 案例描述:D公司将其名下的专利权转让给E公司,并已办理相关手续。后D公司的债权人F公司主张该专利权 转让无效,要求撤销转让行为。
重点法条四:其他相关规定
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 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新的物权类型或改变物权内容。
善意取得制度
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法律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如受 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物权的设立
物权设立的概念
物权设立是指物权人依法取得物 权的行为,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
取得两种方式。
物权设立的原则
物权设立应遵循法定原则、公示原 则和公信原则,确保物权的合法性 和稳定性。
物权设立的方式
物权设立可以通过法律行为、事实 行为、法律规定和公法行为等方式 进行,具体方式应根据不同情况而 定。
物权保护的原则
01
02
03
04
平等保护原则
不论物权主体身份如何,其物 权都应受到平等保护,不得因
身份差异而有所歧视。
法定保护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 示方法等都应由法律规定,当
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或变更。
一体保护原则
对物权进行整体保护,包括所 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一、总则1.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 基本原则:2.1 一物一权(第2条);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2.2 物权法定(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3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3. 不动产登记3.1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2)因继承或者接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发生时发生效力。
限制:依照上述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即未经登记不得处分)。
3.2 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的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3.3 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二者不一致时,以登记簿为准。
3.4 登记簿的更正与异议登记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权利人书面同意或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予更正。
2)登记机关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应在15日内起诉,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应承担赔偿责任。
3.5 预告登记房屋买卖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按约定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限制:三个月内申请登记,逾期,预告登记失效。
4. 动产交付4.1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2024年度物权法全部PPT课件
2024/3/24
1
目录
2024/3/24
• 物权法概述 •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 物权的设立、变更与消灭 • 物权的保护 • 物权法中的特殊制度 • 物权法实施中的热点问题探讨
2
01
物权法概述
2024/3/24
3
物权法的定义与作用
2024/3/24
定义
物权法是指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是民法的重要组成 部分。
平等保护原则
对所有物权主体给予平等对待,无论 其身份、地位或背景。
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 人不得自由创设。
2024/3/24
17
物权保护的原则与方法
• 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应当公示,以保护交易安全和 维护社会秩序。
2024/3/24
18
物权保护的原则与方法
2024/3/24
确认产权
通过确认产权归属,明确权利人的权 利和义务。
返还原物
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的物权,权利人 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19
物权保护的原则与方法
排除妨害
对于妨害物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对于可能危害物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2024/3/24
20
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与行使
返还原物请求权
用益物权
规定用益物权的概 念、种类、设立方 式、权利义务等。
占有
规定占有的概念、 种类、取得方式、 保护等。
6
02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2024/3/24
7
所有权
所有权的定义和性质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 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具有绝对性、 排他性和永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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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物权相互间的消闲关系以及例外 ② 对债权的优先效力以及例外 ⒊物权请求权
①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② 物权请求权的种类 ③ 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 第六周:占有
占有制度的意义与根据 ⒈占有的意义 ⒉占有的方式 ⒊占有制度的社会功能 ⒋占有制度的物权性 占有的成立与形态
Ⅳ转典Ⅴ
第十五周: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概说 ⒈人的保证制度与物的担保制度 ⒉担保物权的社会意义 ⒊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 ⒋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⒌担保物权的效力 ① 优先受偿 ② 特殊效力⑴留置的效力⑵收益的效力⑶取得所有权的效力(非性 ② 物权性 ③ 附随性 ④ 不可分性 ⑤ 物上代位性
第一周:物权的意义,物权的法律意义、社会意义、实际生活中的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 第二周:物权法的总论 物权的种类 ① 所有权(自物权)与限定物权(他物权) ② 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 ③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④ 主物权与他物权 物权的客体 ① 有体物 ② 物权客体的特定性 ③ 一物一权原则 ④ 集合物
⑷登记的审查
⑸登记的有效要件Ⅰ形式要件Ⅱ实质要件
③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⑴登记的效力与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 ⑵登记作为不动产不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⑶登记的一般效力 ⑷权利的推定力 ⑸登记的公信力 ⑹形式上的确定力 ⑺登记的顺位 ⑻预告登记的效力 ⒌物权消灭的几种主要原因和形态 ① 标的物的灭失 ② 时效的消灭 ① 抛弃 ② 国家征收、没收 ③ 混同
⒈地役权概说 ⒉地役权的取得 ⒊地役权的效力 ① 地役权人的权利 ② 供役地利用者的义务
⒋地役权的消灭 典权
⒈典权的意义 ⒉典权的性质 ⒊典权存废的争论 ⒋典权制度的一般内容 ① 典权的定义 ② 典权的取得 ③ 典权的效力 ⑴典权人的权利Ⅰ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出租Ⅱ相邻关系的准用Ⅲ典权的转让 留买Ⅵ费用取偿 Ⅶ取得典物 ⑵典权人的义务Ⅰ保管典物Ⅱ负担租税 ⑶出典人的权利Ⅰ典物的处分Ⅱ设定抵押Ⅲ典物的回赎 ⑷出典人的义务Ⅰ瑕疵担保Ⅱ偿还费用 ④ 典权的期限与消灭
第十周:建筑物的区分所有 ⒈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 ⒉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 ⒊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利用和管理
① 组织机构 ② 区分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周:所有权的取得 ⒈所有权的取得时效
⒉无主物的先占 ⒊拾得遗失物 ① 拾得遗失物制度的意义 ② 遗失物拾得的效果 ⒋发现埋藏物 ⒌添附 ① 附合Ⅰ不动产与不动产Ⅱ不动产与动产Ⅲ动产与动产 ② 混合 ③ 加工 ④ 添附的效果
第三周:物权的变动、 ⒈物权变动的形态 ①物权的取得 ②物权的变更
③物权的消灭 ⒉物权变动公开、公示的要求 ①公示原则
②公信原则
⒊依据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四周:不动产登记、物权的消灭
① 作为公示方法的不动产登记
②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概要
⑴不动产的物理概要和权利关系的公示
⑵主要的几种登记制度
⑶申请登记Ⅰ当事者申请原则Ⅱ共同申请原则Ⅲ登记请求权
第十三周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概说
⒈用益物权的意义 ⒉用益物权的成立(设定和取得) ⒊用益物权的内容 ⒋用益物权的消灭 地上权(土地使用权)
⒈地上权的概说与沿革 ⒉我国的土地使用权 ⒊地上权的效力 ① 地上权人的权利 ② 地上权人的义务 ③ 地上权的消灭
第十四周:永佃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⒈永佃权概说 ⒉永佃权效力 ① 永佃权人的权利 ② 永佃权人的义务 ③ 永佃权的消灭 ⒊物权制度固定我国农地使用关系 地役权
⒈直接占有的消灭 ⒉间接占有的消灭 准占有
第八周:所有权 所有权的内容与性质
⒈所有权的内容 ⒉所有权的性质 ① 全面的支配性 ② 混成性 ③ 永恒性 ④ 弹力性 ⒊土地所有权的范围 ⒋建筑物所有权
⒌有无必要区分所有权的主体
第九周:所有权的限制 ⒈限制的必然性 ⒉法规的限制 ⒊依据合意的限制
不动产的相邻关系 ⒈邻地使用 ⒉邻地通行 ⒊自然排水 ⒋人为排水 ⒌地界的相邻关系
第十六周:抵押权 ⒈抵押权概说
① 抵押权的特征⑴物权、担保物权的共性⑵从属性⑶不可分性⑷价值权 转移占有 ② 特殊抵押权⑴动产抵押⑵财团抵押(浮动抵押⑶集合抵押(共同抵押)
⑷最高额抵押 ⑸用益物权抵押 ③ 比较法上的各国抵押制度 ⒉抵押权的设立 ① 抵押权的成立 ② 设定抵押行为的性质 ③ 设定抵押的当事人 ④ 抵押权人 ⑤ 被担保的债权 ⑥ 抵押权的标的物 ⑦ 抵押权的登记
⑸优先受偿⑹不
⒊抵押权的效力 ① 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⑴利息及其延迟利息⑵实现费用 ⑶其他(违约金) ② 抵押权对抵押物的效力范围⑴附合⑵从物⑶从权利⑷孳息 ③ 抵押权对抵押物处分上的影响⑴抵押权对抵押物上的用益物权
⑵抵押权对抵押物上的担保物权的影响⑶抵押权对抵押物转让的影响 ⑷抵押权对抵押物出租的影响 ④ 对抵押权的保护 ⒋抵押权的实现 ① 抵押权的形式条件 ② 抵押权实现的形式 ③ 代价清偿 ⑤ 债权清偿的顺序
第十二周:共有 ⒈共有的历史演变
① 总有 ② 合有 ③ 共有 ⒉按份共有 ① 按份共有的性质 ②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Ⅰ应有部分的处分 Ⅱ共有物的使用、收益 Ⅲ共有物的处分
Ⅳ共有物的管理 Ⅴ共有物的负担 ③ 按份共有的对外关系 Ⅰ对第三人的权利 Ⅱ对第三人的义务 ④ 按份共有的分割 Ⅰ随时自由请求分割及其例外 Ⅱ分割方法 Ⅲ分割效果 ⒊共同共有(公同共有) ① 公同共有的发生 ② 公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③ 公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④ 公同共有关系的消灭
动产质权 ⒈质权概说 ① 质权的概念 ② 质权的历史沿革 ③ 质权的作用 ④ 质权的法律性质 ⒉动产质权的设定 ① 动产质权取得的方式 ② 动产质权的设定
⒈围绕占有成立的各种观点与立法体例 ⒉占有的各种形态
第七周:占有的取得 ⒈占有的原始取得 ⒉占有的继受取得 ⒊占有的继承取得
占有的效力 ⒈占有转移的推定 ⒉占有权利的推定 ⒊善意占有者的收益取得权与恶意占有者的返还义务 ⒋占有者的损害赔偿义务
⒌占有者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 ⒈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意义 ⒉占有的排除妨碍请求权 ⒊占有的预防请求权 ⒋占有物的返还请求权 ⒌占有诉权与本权之诉 占有的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