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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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决定书

()质技监指辖字[ ] 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特指定你局办理一案。要求:

1、于接到本通知后日内与交接案件有关材料;

2、依法、及时办理此案;

3、结案后十日内向我局报告、备案。

(印章)

年月日

正本(副本)

本文书一式三份。正本送达被指定管辖的部门,

副本送达要求提交案件材料的部门,

副本由做出指定决定的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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