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及所辖县(市)城区基准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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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整理)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附表1:
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2:
长春市市区国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3:
长春市市区国有商业用地区段
路线价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4:
长春市市区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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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长春市市区国有商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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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长春市市区国有住宅用地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精品文档
附表7:精品文档
长春市市区国有工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精品文档。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长府发[2006]10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长府发[2006]10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长府发〔2006〕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了保证我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体系适合城市建设和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经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财政厅批准,市政府决定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均价、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土地租金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是指土地定级范围内,设定使用年限、土地利用条件、建筑容积率和土地还原利率,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时点的级(类)别的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均价是指土地定级范围内,级(类)别分用途的或商业用地区段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平均价格;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是指规定的各商业用地区段临街宗地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二、基准地价主要作用:(一)各级政府宏观调控地价水平和制定地价政策的依据;(二)进一步评估宗地价格的依据;(三)反映土地市场中地价变化趋势,为土地使用者投资与开发决策提供依据;(四)政府征收土地税赋的依据;(五)对土地利用、流转进行引导。

三、这次公布基准地价的范围为长春市区规划区(双阳区除外)、建制镇规划区的国有土地。

其他区域的国有土地参照临近同用途的土地级别确定。

各类土地级别由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制定。

四、土地定级范围内按商业、居住和工业用途分别划分十二个土地级别,Ⅰ至Ⅵ级商业用地分为一类和二类,评定了42个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42个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均价及125个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125个商业用地区段出让金均价,并且建立了宗地价格修正体系。

全国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2007年版)

全国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2007年版)

全国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关于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篇一: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府发〔20xx〕26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xx〕220号)精神和吉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对相关事项的批复》(吉热改〔20xx〕1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xx-20xx年采暖期起,不再执行原来的由单位统包供热及报销采暖费的办法,采暖费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由用热户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采暖费补贴对象为在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各机关、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离退休人员。

二、职工采暖费补贴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采暖费补贴标准,机关、事业单位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发〔1999〕86号)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相应采暖费金额的75%计发。

计算公式为:职工年采暖费补贴额(元)=供热价格(元/平方米)×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平方米)×75% 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长春市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规定的补贴标准,确定各类人员的补贴额。

离休人员按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相应采暖费金额的85%补贴,发放渠道不变。

四、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由原工作单位负担和发放。

改制、破产(关于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中改制、破产前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的采暖费补贴由社保机构审核和发放。

退休人员未住集中供热房屋,原享受35元/年采暖补贴的,实行“明补”后,和其他退休人员一样按新规定的标准发给采暖费补贴。

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单位解决,原单位已改制、破产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审核和发放。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2016)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2016)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201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保证我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体系适应城市建设和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依据省国土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实施全省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结果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6〕110号),市政府决定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

指在土地定级范围内,在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类、等)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服、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府确定,以某日为估价基准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开发费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商服用地基准地价包括一类区域价格和二类区域价格。

其中,一类区域价格指商服用地区段路线价,即各级别商服用地路线价区段临街宗地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平均价格;二类区域价格指一类区域以外的,各级(等)别商服用地的平均价格。

土地出让纯收益指土地定级范围内,级(类、等)别分用途或商服用地区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政府平均纯收益,是政府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的增值收益。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指各级(等)别工业用地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最低价格。

土地租金标准指各级(类、等)别分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租赁期限内的土地纯收益。

楼面地价是指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分摊的土地价格。

二、本次公布基准地价的内涵。

(一)估价基准日:2015年10月8日。

(二)用地类型:是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3大类,土地利用分类体系中其他建设用地与上述基准地价用途进行衔接。

各用地类型名称和内涵,遵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规定。

(三)平均开发条件:中心城区宗地红线外七通(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燃气、通热力)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亚泰大街2-1
东四马路至平泉路
5500
2400
辽宁路2-1
西一条至西安大路
5000
2000
长白路2-1
东二条至东四条
5500
2400
Ⅲ级
一类
Ⅲ级
一类
人民大街3-1
工农广场至繁荣路
5500
2400
人民大街3-2
繁荣路至卫星路
4600
1850
人民大街3-3
卫星路至南环路
3800
1450
人民大街3-4
南环路至102国道
长庆街至新民大街
5500
2400
新民大街2-1
解放大路至新民广场
6300
2700
永春路2-1
西四马路至长春大街
5500
2400
民康路2-1
西四道街至解放大路
6700
2900
自由大路2-1
新民广场至岳阳街
6300
2700
上海路2-1
大经路至亚泰大街
5500
2400
黑水路2-1
东二条至东四条
5500
2400
皓月大路4-3
普阳街至和平大路
2800
860
东盛大街4-3
荣光路至自由大路
2800
860
Ⅴ级
一类
西安大路5-2
和平大路至西环城路
2000
700
皓月大路5-3
和平大路至西环城路
2000
700
景阳大路5-3
和平大路至西环城路
2000
700
吉林大路5-1
民丰大街至东环城路
2000
700
自由大路5-2

长春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暂行规则(试行)

   长春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暂行规则(试行)

长春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暂行规则(试行)一、本规则适用范围1、长春市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评估;2、规划调整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出让补地价评估;3、长春市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评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价格评估可参照本规则);4、本规则适用于自实施之日起的委托评估。

二、协议出让土地底价及规划调整补地价评估(一)评估方法应用《长春市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动态更新系统》评估。

(二)评估程序1、由资产中心委托评估,并向估价所提供《委托评估宗地基本情况表》。

表1 委托评估宗地基本情况2、估价人员与审批外业人员联合现场踏查。

3、估价人员依据《委托评估宗地基本情况表》,应用《长春市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动态更新系统》评估,形成结果报告。

(三)估价所提交的估价结果,由资产中心进行市场指数修正。

(四)估价所只提供单位土地价格,总价款由资产中心核算。

(五)协议出让工业用地土地纯收益一至八级工业用地土地纯收益应用《长春市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动态更新系统》评估。

九至十二级工业用地成本价格依据平均征地成本确定,成本价格按135元/平方米计算,土地开发费200元/平方米计算。

土地平均纯收益按49元/平方米计算。

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价格评估(一)净地价格评估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各种用途土地底价评估可选用成本逼近法、市场比较法、假设开发法、收益还原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中的两种以上方法。

1、成本逼近法地价=征地和拆迁成本+土地开发整理成本+其他成本+利息征地成本包括: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及其征为国有土地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税;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成本。

拆迁成本包括:土地出让前发生或出让公告承诺的拆迁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和地下建筑物、埋藏物的补偿费用,及因拆迁需要补偿的生产、生活损失、安臵等费用。

开发整理费用包括:土地出让前发生或出让公告承诺的城市基础设施投入费用、平整土地的费用等。

其他成本包括:土地出让前期规划、测绘、评估、公告等及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长春市区基准地价图

长春市区基准地价图
282
132
103
80
52
--
--
9
357
306
143
112
87
56
--
--
10
384
329
154
121
93
60
--
--
8400
3600
长春大街1-1
人民广场至清明街
10000
4500
长春大街1-2
清明街至大经路
8900
3600
同志街1-1
西安大路至锦水路
11000
5000
同志街1-2
锦水路至义和路
9400
4000
大经路1-1
上海路至西四道街
8400
3600
解放大路1-1
新民大街至岳阳街
8400
3600
工农大路1-1
6700
2900
长春大街2-2
大经路至亚泰大街
6300
2700
解放大路2-1
岳阳街至吉顺街
7300
3100
解放大路2-2
新民大街至西解放立交桥
7300
3100
解放大路2-3
吉顺街至大经路
6700
2900
解放大路2-4
大经路至伊通河
5500
2400
大经路2-1
西四道街至亚泰大街
7300
3100
建设街2-1
450
170
二类
520
Ⅵ级
一类
480
350
110
二类
380
Ⅶ级
310
240

Ⅷ级
240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1•【字号】长府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0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保证工业项目及时落位,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工业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二、我市朝阳区、二道区、宽城区、绿园区、南关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长春绿园经济开发区、长春朝阳工业开发区、长春二道开发区、长江路开发区土地等别为五等,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384元/平方米;双阳区土地等别为七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288元/平方米;卡伦镇、东湖镇、龙嘉镇土地等别为十一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144元/平方米;合隆镇、米沙子镇、万宝镇土地等别为十二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120元/平方米。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标准的30%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长府发〔2016〕3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长府发〔2016〕3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长府发〔2016〕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保证我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体系适应城市建设和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依据省国土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实施全省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结果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6〕110号),市政府决定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

指在土地定级范围内,在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类、等)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服、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府确定,以某日为估价基准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开发费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商服用地基准地价包括一类区域价格和二类区域价格。

其中,一类区域价格指商服用地区段路线价,即各级别商服用地路线价区段临街宗地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平均价格;二类区域价格指一类区域以外的,各级(等)别商服用地的平均价格。

土地出让纯收益指土地定级范围内,级(类、等)别分用途或商服用地区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政府平均纯收益,是政府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的增值收益。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指各级(等)别工业用地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最低价格。

土地租金标准指各级(类、等)别分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租赁期限内的土地纯收益。

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Word)

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Word)

附表1:
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2:
长春市市区国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3:
长春市市区国有商业用地区段
路线价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4:
长春市市区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5:
长春市市区国有商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附表6:
长春市市区国有住宅用地租金标准表
附表7:
长春市市区国有工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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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基准地价表

长春市基准地价表

700
西至民丰大街,东至五级 自由大路 5-2 商业用地界线 Ⅵ级 吉林大路 6 一类 东至世纪大街 西至五级商业用地界线, 自由大路 6 东至世纪大街 1200 480 西至五级商业用地界线, 1200 480 1800 700
12
附表 5
长春市区商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级(类) 别 一类 年限 1 2 3 4 5 6 7 8 9 10 311 598 864 1111 1339 1551 1746 1928 2095 2251 163 314 454 583 703 814 917 1012 1100 1182 225 434 627 805 971 1124 1266 1398 1519 1632 109 209 303 389 469 543 611 675 733 788 116 224 324 417 502 582 655 723 786 844 62 120 173 222 268 310 349 386 419 450 78 150 216 278 335 388 437 482 524 563 44 85 123 158 191 221 249 275 299 321 54 105 151 194 234 271 306 337 367 394 30 58 84 108 131 151 170 188 204 219 37 72 104 133 161 186 210 231 251 270 21 40 58 75 90 105 118 130 141 152 18 34 50 64 77 89 100 111 120 129 13 25 37 47 57 66 74 82 89 96 Ⅰ 二类 一类 Ⅱ 二类 一类 Ⅲ 二类 一类 Ⅳ 二类 一类 Ⅴ 二类 一类 Ⅵ 二类 Ⅶ 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07•【字号】长府办发[2009]65号•【施行日期】2009.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09〕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十月七日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制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长春市基准地价

长春市基准地价

附件1
1-1 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1-2 市乡镇基准地价表
附件2
2-1 市中心城区土地出让纯收益表
2-2 市乡镇土地出让纯收益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件3
市中心城区
商服用地区段路线价与土地出让纯收益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件4
市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件5
5-1 市中心城区商服用地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5-2 市乡镇商服用地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件6
6-1 市中心城区住宅用地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6-2 市乡镇住宅用地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件7
7-1 市中心城区工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7-2 市乡镇工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 . . ..
. . . .v
附件8
8-1 市中心城区结建地下空间基准地价表
. . . .v
8-2 市中心城区单建地下空间基准地价表
. . . .v
. . . .v
8-3 乡镇结建地下空间基准地价表
8-4 乡镇单建地下空间基准地价表
. . . .v
. . . .v。

长春市基准地价表 - 副本

长春市基准地价表 - 副本

7300 6300 5500 6300 7300
3100 2700 2400 2700 3100
工农大路 2-6 商业用地界线 延安大路 2-7 红旗街 2-4 南至湖西路 长江路 2-5 长江路 2-7 大马路 2-6 桂林路 2-4 地 桂林路 2-5 新民大街 2-5 长庆街-新民大街 解放大路-新民广场 东二条-东三条 东三条-东四条 南广场-解放大路 长庆街至人民大街东一宗 新民广场-湖西路 北至一级商业用地界线,
长春市基准地价表长春基准地价表长春市基准地价
附表1 长春市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用途 商业 级(类)别 居住 工业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9400 5400 6700 3500 3800 2500 2600 1940 1800 1220 1200 900 610 430
6
大经路 2-3
北至平治街,南至二级商 业用地界线
7300
3100
建设街 2-3 Ⅱ级 建设街 2-5 一类 建设街 2-7 工农大路 2-4-1 工农大路 2-3-2
西安大路-解放大路 解放大路至工农大路以南 一宗地 西安大路至北安路以北一 宗地 东至一级商业用地界线, 西至二级商业用地界线 隆礼路-工农广场 西至工农广场,东至二级
730 730 700 550 550 700
西至民丰大街,东至五级 自由大路 5-2 商业用地界线 Ⅵ级 吉林大路 6 一类 自由大路 6 东至世纪大街 东至世纪大街 西至五级商业用地界线, 1200 480 西至五级商业用地界线, 1200 480 1800 700
12
附表 5
长春市区商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理论与方法的探讨r——以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为例

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理论与方法的探讨r——以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为例

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理论与方法的探讨r——以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为例魏玉杰;崔永明;高雪【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即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2015年国土资源部部署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并在全国范围33个县市开展了试点工作.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作为全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方法,科学合理地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标准,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价格依据.【期刊名称】《农业与技术》【年(卷),期】2016(036)013【总页数】6页(P164-169)【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理论方法【作者】魏玉杰;崔永明;高雪【作者单位】吉林会信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吉林白山 134300;吉林会信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吉林白山 134300;吉林会信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吉林白山 1343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01目前,国家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尚无相关技术规定,考虑集体建设用地与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在土地质量、价格影响因素、影响规律、分布和利用特征等方面具有较大的相似性,因此,在九台区集体经营性用地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中,主要依据《城镇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同时参考《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农用地估价规程》,并结合九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特点,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技术路线。

1.1 总体技术思路通过影响九台区所辖的镇(乡)土地质量的经济、社会、自然等各项因素的综合分析,运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镇(乡)土地评定土地等别。

长春市2017年度地价状况分析报告

长春市2017年度地价状况分析报告

2017年度长春市地价状况分析报告一、长春市地价水平及变化趋势(一)整体地价水平与整体变化趋势根据2017年长春市地价动态监测数据,2017年长春市综合地价水平值为2484元/平方米,同比增长了6.56%。

相较于2015年的1.70%有较高幅度的提升,是自2011年以来的最高水平。

表1 长春市2017年各季度各用途地价环比增长率单位:%图1 2017年各用途各季度环比增长率图表2 2001-2017年综合用途地价增长率情况表图2 2001-2017年综合用途地价增长率示意图2017年,长春市土地市场基本处于平稳运行状态。

(二)不同用途地价水平与变化趋势2017年,长春市商服地价、住宅地价、工业地价水平继续保持梯状排列趋势,其地价水平值分别为:商服地价4768元/平方米;住宅地价3023元/平方米;工业地价392元/平方米。

图3 长春市2017年商住工地价水平值商服用地变化趋势1.商服用地高地价水平值基本仍局限于长春市建成区核心区域,红旗街商圈、重庆路商圈、桂林路商圈、站前商圈对整个长春市的商服带动作用依旧不可动摇,但随着欧亚新生活、欧亚乐活里、欧亚三环购物中心、车城万达、中东砂之舟、新城吾悦广场等在长春过渡区域及边缘区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一一落成,核心区域商服用地相对地价水平已接近峰值。

2.部分区域性商圈集聚效应逐年升级,随着住宅小区的逐步建设完善,其周边的商服配套设施也日趋繁华,欧亚卖场商圈、中东大市场商圈、晨宇商圈、中东新天地商圈、宽城万达广场商服、卫星广场商圈、绿地中央广场商圈、远达大街商圈、净月迅驰广场商圈、欧亚车百商圈、欧亚春城商圈、欧亚万豪商圈等都得益于此。

3. 快速路体系的建成,轻轨、地铁一号线的通车,势必将会带动沿线的商服集聚。

路网条件的发达,同时也带动了第三产业的投资热情,地铁人民大街沿线、解放大路沿线以及快速路沿线商务办公楼、商服综合体的不断涌现将不断促进和巩固长春市商服用地的繁荣。

全国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共14页word资料

全国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共14页word资料

全国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9〕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9)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市区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市区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市区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4•【字号】长府发[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市区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长府发〔200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征地,合理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长春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布长春市市区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适用范围。

本次公布后的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适用范围是长春市市区(双阳区、其它区的米沙子镇、万宝镇、卡伦镇、东湖镇、龙嘉镇、合隆镇除外)。

二、依法界定耕地平均年产值。

本通知所称耕地是指旱田、水田和菜田。

耕地的平均年产值是市区前三年耕地农业产值的平均值。

三、合理确定耕地平均年产值标准。

旱田每平方米年产值为1.5元,水田每平方米年产值为2.2元。

综合考虑市区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位条件和土地价值,决定将市区菜田划分为三类区位,即:长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9年国务院批准)确定的城市规划区200平方公里(兴隆、净月、富锋三个分团除外)以内为一类区位,一类区位以外至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为二类区位,绕城高速公路以外为三类区位。

一类区位:菜田每平方米年产值为5元。

二类区位:菜田每平方米年产值为4元。

三类区位:菜田每平方米年产值为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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