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支付密码器支付密码管理规定(试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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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信用社支付密码器

支付密码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支付结算风险,保障银行和存款人资金安全,加强对支付密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各级法人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其所辖营业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支付密码是支付密码器的支付密码,即是指客户将支付凭证上的编码要素通过支付密码器按规定的算法进行计算,并填写到支付凭证上供银行核验的一组密码数据。支付密码器的支付密码长度为不少于16位的数字。

第四条支付密码核验采取“统一核验系统、集中核验”的方式。省联社在核心业务系统后台统一设立一个支付密码核验系统,集中对支付密码的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核验与反馈。

第五条支付密码的推广应用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存款人自愿使用”的原则。

各级法人机构负责支付密码在辖内推广应用的组织与管理;各营业机构负责辖区内支付密码的推广、实施及日常管理。

第六条可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凭证种类包括:支票、电汇凭证、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支付凭证。

第七条支付密码的编码要素由支付凭证上的签发人账号、签发日期、凭证号码、金额和凭证种类组成。

凭证种类是指本办法“第六条”所述的支付凭证种类。

第八条凡在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均可向开户网点申请使用支付密码器。

第九条开户网点应以协议方式与存款人约定以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付款的依据。

第十条开户网点以代售的方式向存款人出售支付密码器,法人机构应统一支付密码器定价。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省联社职责

一、根据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支付密码器业务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支付密码业务相关系统的技术开发、测试、运行维护及持续优化工作。

第十二条市州办事处职责

负责辖内法人机构支付密码器的推广应用及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各级法人机构职责

一、负责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二、负责支付密码器的入库保管及调拨工作。

三、负责组织辖内支付密码器的推广应用和宣传工作,并负责业务的监督检查,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营业网点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及本办法规定,做好支付密码器的领用、保管、向存款人配售及相关管理工作。

二、受理存款人使用支付密码器的申请,签订《xx农村信用社支付密码器使用协议》。

三、保管好支付密码器有关申请书、协议等资料。

四、办理支付密码器相关业务。

第三章支付密码器机具管理

第十五条支付密码器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支付密码器的入库、调拨、领用(含出售)、检查等流程参照《xx 农村信用社业务凭证管理办法》(xx〔2013〕86号)执行。

第十六条支付密码器纳入核心业务系统管理。由各级法人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按有关规定采购,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人员统一将号段录入系统办理入库。各营业网点根据实际需要向法人机构适量领用、使用并销号。

第十七条对于存在质量问题、停止使用、停止发售的支付密码器,应做好登记,由法人机构集中处理。对于客户因机器发生故障或停止使用而主动交回的支付密码器,经办网点应办理支付密码器作废处理,做好登记,交由法人机构集中处理。

第四章支付密码器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开户网点办理支付密码器的初始化、解锁、停用、启用以及作废等管理类操作,必须联机进行,需要主管授权后办理;支付密码器账户的增加、删除、密钥更换、指定签名密码器、同账号增发密码器及支付密码器的配售等操作需要客户输入账户管理密码才能办理,没有设置账户管理密码的,需要主管授权办理。

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办理支付密码器相关业务,存款人为单位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在加盖存款人预留银行印鉴的《xx农村信用社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书》(附件1)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他人(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办理的,还应出具授权书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和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存款人为自然人时,由存款人本人办理,应出具《xx农村信用社支付密码器业务申请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支付密码器的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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