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律关系PPT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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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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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处理时效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
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
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9
其他条款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 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民法典-继承编
Martin Shen
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新增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
继承顺序一览表
祖父 祖母
外祖父 外祖母
姑丈 姑妈 伯父 伯母
父亲 母亲 岳父 岳母 舅妈 舅舅 姨妈 姨丈
表哥 表姐 堂哥 堂姐
第一顺序 转继承 第二顺序 代位继承 丧偶一顺
前妻
自己 妻子
前夫
子女
子女
子媳 儿子 女儿 女婿
孙子 孙女 外孙 外女
嫂子 哥哥 妹妹 妹夫 侄子 侄女 外甥 外女
3
特殊规定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
的人, 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
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 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 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 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产处理时效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
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
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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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条款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 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民法典-继承编
Martin Shen
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新增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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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顺序一览表
祖父 祖母
外祖父 外祖母
姑丈 姑妈 伯父 伯母
父亲 母亲 岳父 岳母 舅妈 舅舅 姨妈 姨丈
表哥 表姐 堂哥 堂姐
第一顺序 转继承 第二顺序 代位继承 丧偶一顺
前妻
自己 妻子
前夫
子女
子女
子媳 儿子 女儿 女婿
孙子 孙女 外孙 外女
嫂子 哥哥 妹妹 妹夫 侄子 侄女 外甥 外女
3
特殊规定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
的人, 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
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 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 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 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民法典之继承编法律讲座PPT
2023/12/22
从本质上而言,遗嘱的效力取决于 遗嘱内容本身的真实性,遗嘱的 形式要求也是以此为目的,以在最 大程度上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的
实现。
无论是哪种形式立下的遗嘱,都要 求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并且所立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这是遗嘱有效的实质性要求。
2023/12/22
六、遗赠
民法典下遗产继承
2023/12/ 22
一
录
二
遗产的范围和遗产的认定 遗产继承的方式
三
遗产的分割与争议的解决
2023/12/22
第一 章
遗产的范围和遗产的认定
2023/12/22
一、遗产的范围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
人”“合法财产”。
• “死亡时” (1)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准确时间 )。
《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 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的 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 遗嘱对待。
优势:隐秘性较高,无需见证人,操作简单。 劣势:是自书遗嘱在实践中容易发生继承人间对遗嘱真 假的争执,滋生纠纷。
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 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 名。 在办理遗嘱公证时,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 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 权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若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 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继承法ppt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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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的问题: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
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 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 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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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
• 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 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 度。
• 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 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从根本上说,它是 一种财产权利,但又具有鲜明的身份特点。
• 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为期待权 • 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为既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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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特征 (一)继承权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
(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家庭关系)
(二)继承权的取得以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三)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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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基于婚姻、血缘、抚养取得)
配偶、子女、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
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
尽了
嫁出去的女 泼出去的水?
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第7页/共30页
• 我国的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
❖ 第一顺序:
第27页/共30页
• 丧失继承权的原因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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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页/共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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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
•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的问题: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
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 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 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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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
• 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 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 度。
• 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 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从根本上说,它是 一种财产权利,但又具有鲜明的身份特点。
• 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为期待权 • 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为既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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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特征 (一)继承权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
(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家庭关系)
(二)继承权的取得以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三)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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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基于婚姻、血缘、抚养取得)
配偶、子女、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
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
尽了
嫁出去的女 泼出去的水?
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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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
❖ 第一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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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丧失继承权的原因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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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
继承法PPT演示课件
2、内容无冲突时,分别处理。
9
二、继承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是指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
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实质意义的继承法与形式意义的继承法。
10
(二)继承法的性质
1、继承法是私法。 2、继承法是一般法。 3、继承法是实体法。 4、继承法是强行法。 5、继承法是财产法。
15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配偶 (二)子女
• 与被继承人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人
• 生子女 • 养子女 •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父母
• 生父母 • 养父母
•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16
(四)兄弟姐妹
• 自然血亲的兄弟姐妹 • 养兄弟姐妹 •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继兄弟姐妹之间有扶养关系
有权取得该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身份继承
广义的继承
财产继承
即狭义的继承
继承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
8
(二)继承的方式(遗产转移的方式)
1、法定继承
法律规定、基于身份,狭义
2、遗嘱继承与遗赠
3、遗赠扶养协议
4、无人继承也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
当事人、国家意志,广义财产继承
遗产转移方式的效力:
1、内容有冲突时,遗赠扶养协议 > 遗嘱继承与 遗赠 > 法定继承 > 无主财产
2、嫡优于庶。“立子以贵不以长”。 3、嫡长子优于嫡次子。“立嫡以长不以贤”。 4、先位之孙,优于次位之子。嫡长子死亡,嫡长孙 继承宗祧。 5、立嗣继后。绝户产一般立同宗近支卑亲属为嗣子。
唐律:首先立嫡长子;无嫡长子或有罪疾,立嫡长 孙;无嫡长孙,以次立嫡长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 无庶子,立嫡长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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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是指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
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实质意义的继承法与形式意义的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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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法的性质
1、继承法是私法。 2、继承法是一般法。 3、继承法是实体法。 4、继承法是强行法。 5、继承法是财产法。
15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配偶 (二)子女
• 与被继承人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人
• 生子女 • 养子女 •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父母
• 生父母 • 养父母
•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16
(四)兄弟姐妹
• 自然血亲的兄弟姐妹 • 养兄弟姐妹 •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继兄弟姐妹之间有扶养关系
有权取得该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身份继承
广义的继承
财产继承
即狭义的继承
继承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
8
(二)继承的方式(遗产转移的方式)
1、法定继承
法律规定、基于身份,狭义
2、遗嘱继承与遗赠
3、遗赠扶养协议
4、无人继承也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
当事人、国家意志,广义财产继承
遗产转移方式的效力:
1、内容有冲突时,遗赠扶养协议 > 遗嘱继承与 遗赠 > 法定继承 > 无主财产
2、嫡优于庶。“立子以贵不以长”。 3、嫡长子优于嫡次子。“立嫡以长不以贤”。 4、先位之孙,优于次位之子。嫡长子死亡,嫡长孙 继承宗祧。 5、立嗣继后。绝户产一般立同宗近支卑亲属为嗣子。
唐律:首先立嫡长子;无嫡长子或有罪疾,立嫡长 孙;无嫡长孙,以次立嫡长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 无庶子,立嫡长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
民法典继承篇课件ppt
03
遗产的处理与分配
遗产的认定
01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 合法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 财产。
02
遗产的认定需遵循遗言优先、法 定继承次之的原则,同时需斟酌 继承人的人数、继承顺序等因素 。
遗产的分割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 ,不侵害遗产的效用。
遗产分割可以采取均等分割、协商分 割、遗言分割等方式,具体分割方式 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 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法定继承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 近亲属。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应等 额继承遗产,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进行适当的调整。
遗言继承
遗言继承的定义
遗言的情势
遗言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 的遗言,依照遗言指定的继承人、分配原 则和数额继承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债权人有权要求继承人清偿被 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应当在 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债务人有权要求继承人清偿债 务,继承人应当在遗产范围内 承担偿还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遵遵法律 规定,不得侵犯继承人的合法 权益。
05
特殊情况下的继承问题
涉外继承
涉外继承是指涉及外国因素的继 承案件,例如继承人或被继承人 具有外国国籍,或者遗产位于国
继承人应当妥善保管 遗产,不得私自转移 、隐匿或毁损。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与义务
遗产管 性。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 泄露被继承人的隐私和商业机密。
遗产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办理 继承手续,并协助继承人处理相关事 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益与义务
普法宣讲继承法(共10张PPT)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继承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
5、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继承的几种方式
一、法定继承 二、遗嘱继承
三、遗赠 四、遗赠抚养协议
一、法定继承
1、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也没有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2、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 序继承人继承。
李老太,大李的老婆,大李的外孙女小敏。
小李
李敏(98年病世) 5、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小敏(96年出生)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l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l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 时,可以多分。
l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l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 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l 对遗嘱见证人的要求: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 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作见证人。
民法典继承案例ppt课件
继承法案例对现实生活的启示
启示一
重视遗言的制定和执行, 避免纠纷产生
启示二
了解法定继承顺序,明确 继承人身份
启示三
增强法律意识,保护个人 财产权益
THANKS
感谢观看
民法典继承案例 ppt课件
汇报人: 202X-12-30
目录
• 案例概述 • 案例涉及的民法典继承法条文 • 案例分析 • 案例结论 • 案例反思与建议 • 相关案例拓展
01
案例概述
案例背景
社会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 日益增多,继承问题逐渐凸显。
法律法规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规定对 于解决继承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顺序
在遗言继承人未确定或遗言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继承办理。配偶、子女、 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法定继承份额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 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料。
遗言执行与遗产管理
在继承纠纷中,法院应优先尊重遗言的意愿,尽可能依照 被继承人的意愿进行遗产分配。这既符合被继承人的意志 ,也有利于保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05
案例反思与建议
对现行民法典继承法的反思
继承权规定
遗言自由与公共利益
现行民法典继承法对继承权的界定是否充 分反应了现代社会的多元需求和价值观? 是否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遗言的有效性
本案例中,法院认定遗言有效,这表明在制 定和执行遗言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势 和内容要求。否则,遗言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
对未来类似案例的启示
要点一
强化证据意识
继承法课件(培训讲座课件PPT)
亿万富翁遗产风波
3.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 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 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应继承的遗产的制度。
张三在其父之前去世,家中还有 其母、其妻、其子,同时,张三有一 哥一姐,请问其父去世后留有的60万
遗产,如何分配?
父亲 母亲(15) 姐姐(15) 张三(15/0) 哥哥(15)
1、王某可否得2万元? 2、张丙能分遗产吗?
3、B可否申请获得遗产? 4、A可以寻求a的代位继承吗? 5、如何分这12万元?
简析:
王某不可得此2万元。因为录 音遗嘱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 系的见证人,现在只有战友 赵某一人见证,无效。
张丙拒绝赡养并多次打骂老 人,情节严重,丧失了继承 权,不能分得遗产。
三人死亡的时间推定
甲父先死,其次甲死,最后甲的儿子死
甲的妻子也死
9+5+5=19
甲母 (6万)
甲父先死 12万
甲 (6万)
其次甲死
(9+6=15万)
甲子死
甲母 (5万)
甲妻 (5万) 甲子 (5万)
甲妻 (5万)
(5万)
甲的岳父 =11
四、转移遗产的方式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
(一)法定继承
妻子
子女(15)
张三之父 去世后,在分配遗产前张 三不幸遇车祸身亡,家中还有其母、其妻、 其子,同时,张三有一哥一姐,请问其父 去世后所留下的60万遗产,如何分配?
父亲 母亲(15+5) 姐姐(15) 张三(15/0)
哥哥(15)
妻子(5) 子女(5)
(二)遗嘱继承
概念
1
一.遗嘱 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 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 内容和方式,对自己 的财产预作处分并在 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 的法律行为。
继承法ppt
两者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 (1)法定继承人取得继承权的根据是继承法的直接 规定,而遗嘱继承人取得继承权的根据是被继承 规定, 人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 人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 法定继承人依一定先后顺序继承遗产, (2)法定继承人依一定先后顺序继承遗产,而遗嘱 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 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 (3)法定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被替 代,遗嘱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法律地位一般不能被 替代。 替代。
第一章 继承制度
二、历史发展 (1)奴隶社会 —— 嫡长子继承制 宗祧继承,是根据血缘和辈份关系而继承宗庙世系的制度。 宗祧继承,是根据血缘和辈份关系而继承宗庙世系的制度。 即把身份继承、祭祀继承和主要财产继承融为一体的制度。 即把身份继承、祭祀继承和主要财产继承融为一体的制度。 (2)封建社会 仍然是身份与财产相结合的继承制度。 仍然是身份与财产相结合的继承制度。 仍然是嫡长子继承,但诸子均分财产的继承制度逐步确立。 仍然是嫡长子继承,但诸子均分财产的继承制度逐步确立。 农民可以成为继承的主体参与继承。 农民可以成为继承的主体参与继承。 土地是继承的主要客体。 土地是继承的主要客体。
第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
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 受遗赠人 继承参与人(酌情分得遗产的人; 继承参与人(酌情分得遗产的人;被继承人的债权 债务人;遗产管理人; 人、债务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 遗嘱见证人;侵权行为人等) 人;遗嘱见证人;侵权行为人等)
主体
内容
权利(财产和财产权利) 权利(财产和财产权利) 义务(债务和税款;遗嘱中附的义务;) 义务(债务和税款;遗嘱中附的义务;)
第一章 继承制度 立嗣与现代收养的不同点: 立嗣与现代收养的不同点: 男子无后可以立嗣,女子不能立嗣。 男子无后可以立嗣,女子不能立嗣。 所立嗣子仅限于男性,不能立女性。 所立嗣子仅限于男性,不能立女性。 可生前立嗣,也可死后立嗣。 可生前立嗣,也可死后立嗣。 收养制度——乞养。 收养制度——乞养。 乞养
第一章 继承制度
二、历史发展 (1)奴隶社会 —— 嫡长子继承制 宗祧继承,是根据血缘和辈份关系而继承宗庙世系的制度。 宗祧继承,是根据血缘和辈份关系而继承宗庙世系的制度。 即把身份继承、祭祀继承和主要财产继承融为一体的制度。 即把身份继承、祭祀继承和主要财产继承融为一体的制度。 (2)封建社会 仍然是身份与财产相结合的继承制度。 仍然是身份与财产相结合的继承制度。 仍然是嫡长子继承,但诸子均分财产的继承制度逐步确立。 仍然是嫡长子继承,但诸子均分财产的继承制度逐步确立。 农民可以成为继承的主体参与继承。 农民可以成为继承的主体参与继承。 土地是继承的主要客体。 土地是继承的主要客体。
第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
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 受遗赠人 继承参与人(酌情分得遗产的人; 继承参与人(酌情分得遗产的人;被继承人的债权 债务人;遗产管理人; 人、债务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 遗嘱见证人;侵权行为人等) 人;遗嘱见证人;侵权行为人等)
主体
内容
权利(财产和财产权利) 权利(财产和财产权利) 义务(债务和税款;遗嘱中附的义务;) 义务(债务和税款;遗嘱中附的义务;)
第一章 继承制度 立嗣与现代收养的不同点: 立嗣与现代收养的不同点: 男子无后可以立嗣,女子不能立嗣。 男子无后可以立嗣,女子不能立嗣。 所立嗣子仅限于男性,不能立女性。 所立嗣子仅限于男性,不能立女性。 可生前立嗣,也可死后立嗣。 可生前立嗣,也可死后立嗣。 收养制度——乞养。 收养制度——乞养。 乞养
第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 继承法课件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 某的孩子虽然未出世,但是同样享有和爷爷 奶奶、母亲一样的继承权,所以判决杨某未 出世的孩子也应该继承父亲一部分财产。
解: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 未出生为什么还要赋予其继承权呢?这是因为胎儿 是一个特殊的未来的继承权利主体,他在财产拥有 者死亡前已存在于母体中了。从继承开始以后到分 割遗产时,胎儿虽然没有出生,成为现实的权利继 承主体,但鉴于继承权基本上是属于一种身份权, 胎儿作为死者亲生子女,依法应享有继承权,因此, 为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法律为他虚设了主体位置, 保留他应继承的份额,是符合我国养老育幼的优良 传统的。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 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 保留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程序办理。这一规定说明, 胎儿是有继承权的。 赋予胎儿继承权,对于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照顾无生活能力的人是十分必要的。
(六)继承权放弃的效力 《继承法意见》第51条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 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1、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负担返还占有遗产的义务; 2、应继份归属其他继承人或者集体和国家; 3、继承权放弃前遗产造成他人损害时继承人应当承 担连带责任; 4、继承权放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继承法意见》第50条 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 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 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 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三)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1、继承权的丧失于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
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既可发生于继承开 始前,也可发生在继承开始后。但因继承权的 丧失是使继承人失去继承的资格,因此,继承 权的丧失应于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因继承 权的丧失,涉及继承人的继承资格被依法剥夺, 因此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的, 应由人民法院确认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人 民法院在遗产继承中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继承权的丧失溯及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
第十二章 法定继承22页PPT
活起居上照顾邢甲,家中的主要经济来源就是段丁 的工资收入。2019年,段丁再婚,邢甲身体尚好, 投靠女儿阮丙家生活。2019年初,邢甲因患急病死 亡,留下遗产房屋4间。段丁主张自己应与阮丙共 同继承,各得2间;阮丙则主张应由自己全部继承, 因为段丁虽服侍过老人,但后又改嫁,改嫁后就未
再尽赡养义务,不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段丁不服,诉至法院。
(三)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6、共同遗嘱 注意不同形式的要式要求
李强与前妻何兰离异后,大女儿李丽随母亲共同生活。之后, 李强与周玉登记结婚,又生下小儿子李军。 2019年3月,李 强因病入住医院,2019年5月15日,李强的病情突然加重,医 院下了病危通知书,在进入手术室前,李强当着两位护士和
三、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一)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1、明示方式 2、推定方式 (二)遗嘱的执行 1、遗嘱执行人的种类 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 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执行人
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 作为遗嘱执行人
第一节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 2、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生父母;养父ຫໍສະໝຸດ ;形成扶养关系 的继子女4、兄弟姐妹
要分成三份,其中的三分之二由兄弟俩人
分别继承,其余的三分之一赠送给他的前
妻,说完吴老伯便去世了。按照吴老伯的
口头遗嘱计算,兄弟两人每人将少得遗产 10万元。兄弟两人与吴老伯的前妻就遗产 的问题争执不下,兄弟两人认为,应该按
再尽赡养义务,不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段丁不服,诉至法院。
(三)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6、共同遗嘱 注意不同形式的要式要求
李强与前妻何兰离异后,大女儿李丽随母亲共同生活。之后, 李强与周玉登记结婚,又生下小儿子李军。 2019年3月,李 强因病入住医院,2019年5月15日,李强的病情突然加重,医 院下了病危通知书,在进入手术室前,李强当着两位护士和
三、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一)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1、明示方式 2、推定方式 (二)遗嘱的执行 1、遗嘱执行人的种类 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 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执行人
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 作为遗嘱执行人
第一节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 2、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生父母;养父ຫໍສະໝຸດ ;形成扶养关系 的继子女4、兄弟姐妹
要分成三份,其中的三分之二由兄弟俩人
分别继承,其余的三分之一赠送给他的前
妻,说完吴老伯便去世了。按照吴老伯的
口头遗嘱计算,兄弟两人每人将少得遗产 10万元。兄弟两人与吴老伯的前妻就遗产 的问题争执不下,兄弟两人认为,应该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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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能力 (一)继承能力的概念 (二)胎儿的继承能力
我国不承认胎儿的继承能力,这与我国《民法通则》规 定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规定是相一致的。 但为保护胎儿的利益,《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 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 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三)继承权放弃的时间 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
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 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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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继承权放弃的方式 继承权放弃的方式,大体可分为明示和默示 两种。除极少数国家继承权的放弃采默示方 式外,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继承法都规定,继 承权的放弃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五)继承权放弃的效力 1 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负担返还占有遗产 的义务 2 应继份归属其他继承人或者集体和国家 3 继承权放弃前遗产造成他人损害时继承 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 继承权放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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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继承权的丧失
(一)继承权丧失的概念和事由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 是指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 种罪行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继承人, 依照法律取消原来享有的继承权。
第十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
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继承人 第三节 继承权 第四节 遗产 第五节 继承的开始
1
重点问题
1 继承人的继承能力 2 继承人的范围 3 继承权的概念和性质 4 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 5 继承回复请求权 6 遗产的范围 7 继承的开始
2
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一、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1 继承法律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 2 继承法律关系是以亲属关系为基础的法律关 系 3 继承法律关系为财产方面的民事法律关系 4 继承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法律关系 5 继承法律关系是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财 产法律关系
3
二、继承法律关系的种类 根据继承的方式不同,继承法律关系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法定继承法律关系,另一种是遗嘱继承法 律关系。
2 继承权与一定身份相联系,但非 身份权。
3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具有社员性。 4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具有过渡
性质的财产权利。 5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绝对权,
具有排他性。
9
三、继承权的行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地行使继
承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 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 行使(《继承法》第6条)。
(三)失踪人的继承能力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不消失, 其继承能力也依然存在,失踪人仍然有权作为继承人取 得被继承人的财产。当然,失踪人由于其下落不明,其 接受遗产的权利只能由为其财产选定的代管人代为行使, 其继承的遗产也由其代管人代管。
6
三、继承人的范围 继承人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基于婚姻关系的配 偶;二是基于血缘和拟制血缘关系的血亲,如 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是基于扶养关系的姻亲,如丧偶儿媳、女婿。
17
(二)遗产不能包括的财产 1 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 2 与被继承人人身有关的具有 专属性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3 自然资源利用权 4 宅基地使用权 5 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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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继承的开始
一、继承开始的原因 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 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 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继承法意见》第1条)。
三、继承法律关系与其他相关法律关系的区别
(一)继承法律关系遗赠法律关系 (二)继承法律关系与酌情分得遗产法律关系 (三)继承法律关系与遗赠扶养协议关系
4
第二节 继承人
一、继承人的概念和特点 1 继承人是自然人。 2 继承人是继承法规定的自然人。 3 继承人必须是没有丧失继承权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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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遗产
一、遗产的概念和特点 (一)时间上的特定性 (二)内容上的概括性 (三)范围上的限定性 (四)性质上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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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产的范围 (一)遗产包括的财产 1 自然人的收入、储蓄 2 自然人的房屋、生活用品 3 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 自 然人的文物和图书资料 5 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生产资料 6 自然人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 产权利 7 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
7
第三节 继承权
一、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 前立下的合法有效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 利。
1 继承权是自然人享有的权利。 2 继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
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3 继承权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8
二、继承权的性质
1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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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开始的时间 (一)继承开始时间的意义 1 确定继承人的范围 2 确定遗产的范围 3 确定遗产所有权的转移 4 丧失继承权、放弃继承权以及 遗产分割的效力起算点 5 确定20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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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开始时间的确定 1 自然死亡时间的确定 2 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 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 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 时间。
依照我国《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丧 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四种: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 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 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 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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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权丧失的特点 确认丧失继承权只能由法院依法 判决。 丧失的是具体的民事权利,而不 是民事权利能力。 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 不得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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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继承权的放弃
(一)继承权放弃的概念和性质
1 继承权的放弃是单方民事行为 2 继承权的放弃是拒绝利益取得
行为
3 继承权的放弃是拒绝参加继承 法律关系的行为
4 继承权的放弃是具有身份属性 的财产方面的单方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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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权放弃的自由与限制 1 继承权的放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2 继承人不得放弃部分继承 3 继承权的放弃不得损害法定义务
二、继承能力 (一)继承能力的概念 (二)胎儿的继承能力
我国不承认胎儿的继承能力,这与我国《民法通则》规 定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规定是相一致的。 但为保护胎儿的利益,《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 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 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三)继承权放弃的时间 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
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 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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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继承权放弃的方式 继承权放弃的方式,大体可分为明示和默示 两种。除极少数国家继承权的放弃采默示方 式外,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继承法都规定,继 承权的放弃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五)继承权放弃的效力 1 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负担返还占有遗产 的义务 2 应继份归属其他继承人或者集体和国家 3 继承权放弃前遗产造成他人损害时继承 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 继承权放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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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继承权的丧失
(一)继承权丧失的概念和事由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 是指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 种罪行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继承人, 依照法律取消原来享有的继承权。
第十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
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继承人 第三节 继承权 第四节 遗产 第五节 继承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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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问题
1 继承人的继承能力 2 继承人的范围 3 继承权的概念和性质 4 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 5 继承回复请求权 6 遗产的范围 7 继承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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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一、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1 继承法律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 2 继承法律关系是以亲属关系为基础的法律关 系 3 继承法律关系为财产方面的民事法律关系 4 继承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法律关系 5 继承法律关系是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财 产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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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法律关系的种类 根据继承的方式不同,继承法律关系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法定继承法律关系,另一种是遗嘱继承法 律关系。
2 继承权与一定身份相联系,但非 身份权。
3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具有社员性。 4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具有过渡
性质的财产权利。 5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绝对权,
具有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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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承权的行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地行使继
承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 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 行使(《继承法》第6条)。
(三)失踪人的继承能力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不消失, 其继承能力也依然存在,失踪人仍然有权作为继承人取 得被继承人的财产。当然,失踪人由于其下落不明,其 接受遗产的权利只能由为其财产选定的代管人代为行使, 其继承的遗产也由其代管人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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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承人的范围 继承人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基于婚姻关系的配 偶;二是基于血缘和拟制血缘关系的血亲,如 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是基于扶养关系的姻亲,如丧偶儿媳、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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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产不能包括的财产 1 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 2 与被继承人人身有关的具有 专属性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3 自然资源利用权 4 宅基地使用权 5 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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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继承的开始
一、继承开始的原因 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 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 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继承法意见》第1条)。
三、继承法律关系与其他相关法律关系的区别
(一)继承法律关系遗赠法律关系 (二)继承法律关系与酌情分得遗产法律关系 (三)继承法律关系与遗赠扶养协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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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继承人
一、继承人的概念和特点 1 继承人是自然人。 2 继承人是继承法规定的自然人。 3 继承人必须是没有丧失继承权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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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遗产
一、遗产的概念和特点 (一)时间上的特定性 (二)内容上的概括性 (三)范围上的限定性 (四)性质上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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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产的范围 (一)遗产包括的财产 1 自然人的收入、储蓄 2 自然人的房屋、生活用品 3 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 自 然人的文物和图书资料 5 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生产资料 6 自然人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 产权利 7 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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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继承权
一、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 前立下的合法有效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 利。
1 继承权是自然人享有的权利。 2 继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
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3 继承权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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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权的性质
1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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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开始的时间 (一)继承开始时间的意义 1 确定继承人的范围 2 确定遗产的范围 3 确定遗产所有权的转移 4 丧失继承权、放弃继承权以及 遗产分割的效力起算点 5 确定20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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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开始时间的确定 1 自然死亡时间的确定 2 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 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 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 时间。
依照我国《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丧 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四种: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 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 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 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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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权丧失的特点 确认丧失继承权只能由法院依法 判决。 丧失的是具体的民事权利,而不 是民事权利能力。 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 不得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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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继承权的放弃
(一)继承权放弃的概念和性质
1 继承权的放弃是单方民事行为 2 继承权的放弃是拒绝利益取得
行为
3 继承权的放弃是拒绝参加继承 法律关系的行为
4 继承权的放弃是具有身份属性 的财产方面的单方民事行为
11
(二)继承权放弃的自由与限制 1 继承权的放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2 继承人不得放弃部分继承 3 继承权的放弃不得损害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