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非减持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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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非减持规章制度

目前,对于“大小非”减持主要的规章制度如下: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和《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等。

第一,禁止减持窗口: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仅针对控股股东

《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本次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不得转让其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在年报、半年报编制期间对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股东权益变动时的禁止交易窗口——针对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

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披露时点和交易行为限制如下表所示:

主体方式披露时点交易行为限制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

的证券交易

达到一个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

在上述期限内,

不得再行买卖该

上市公司的股

票。

持有5%以上权益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

的证券交易

拥有权益的股份

占该上市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比例

每增加或者减少

5%

在报告期限内和

作出报告、公告

后2日内,不得

再行买卖该上市

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转让方

式、行政划转或

者变更、执行法

拟达到或者超过

一个上市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5%

在作出报告、公

告前,不得再行

买卖该上市公司

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5种)时,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3日

的股票。

持有5%以上权益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转让方

式、行政划转或

者变更、执行法

院裁定、继承、

赠与等方式

拥有权益的股份

占该上市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比例

每增加或者减少

5%

在作出报告、公

告前,不得再行

买卖该上市公司

的股票。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达到上述披露时点时,还应按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报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和信息披露义务(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予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包括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内幕信息公告前禁止交易——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根据《证券法》第74条之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法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根据证监会发布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及《证券法》相关规定,对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四,其他相关窗口期

1、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半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公布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或办理股票期权的

行权。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3、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1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臵改革管理办法》第39条之规定,持股5%以上的股改限售股股东减持达到1%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注:对于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禁止增持股份的窗口期则为: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第五,董、监、高管的减持规定

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规定:上市公司高管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能超过自身持有数量的25%;在高管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身持有该股份总量的50%;12个月期满后,将全部解锁。

深圳创业板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管理以及董监高离任后减持本

公司股票的行为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含第6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含第7个月、第12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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