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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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促进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支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

第四条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坚持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建立校企资源共享机制,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自觉接受监督,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人才供给、技术培训、科学研发等支持和服务。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

第六条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制定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相关政策,引导行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企合作工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经费补助、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本地校企合作有关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统筹、指导和推动本行业的校企合作。

第二章合作形式与要求

第七条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员工培训、技术创新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

(一)合作开办专业,共同研发专业标准、课程体系、教学标准,共同开发教材和教学辅助产品,共同开展专业建设;

(二)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职工培训方案,在学生生产性实训、顶岗实习、就业创业、教师企业实践、企业职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相互提供支持;

(三)合作开展学徒制培养。根据企业实际与发展需求,合作设立学徒岗位,联合招收学员,共同确定培养方案,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四)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

(五)合作开展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就业创业等质量评价工作,共建评价标准;

(六)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

(七)合作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八)合作创建产教联盟、职业教育集团、建设股份制二级学院;

(九)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职业学校管理人员、教师相互兼职;

(十)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第八条职业学校与企业进行合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职业学校应当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适应开展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健全质量评价制度,为合作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和技术升级提供支持与服务;增强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和产品研发的能力。

(二)职业学校和企业开展合作,应当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并根据合作的内容,合理确定协议履行期限。

(三)职业学校和企业应建立校企合作的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合作成效进行总结,共同解决合作中的问题,不断提高合作水平,拓展合作领域。

(四)职业学校与企业就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和学徒培养达成合作协议的,应当签订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协议(未成人学生须由其监护人签字),并明确学校与企业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职业院校及合作企业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五)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保障顶岗实习学生或者学徒的基本劳动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

(六)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职业学校、企业应当在协议中约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的义务与责任,健全学生权益保障和风险分担机制。

(七)职业学校、企业在合作过程中不得损害学生、教师、企业员工等的合法权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八)职业学校与企业进行校企合作,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三章促进措施

第九条重点支持职业学校与本省企业开展校企合作,鼓励规模以上企业率先与本省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鼓励职业学校与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开展跨区域校企合作,支持各类中小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结合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统筹规划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激励政策、脱贫攻坚规划时,应当将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作为重要内容,加强指导、支持和服务。

第十一条职业学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与相关企业以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或产教联盟,下同)的方式,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职业教育集团应当以章程或者多方协议等方式,约定集团成员之间合作的方式、内容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等事项。

鼓励区域、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组建职业教育集团。

第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推动建立省级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和指导企业提出校企合作意向或者规划,参与校企合作绩效评价,并提供相应支持和服务,推进校企合作。应当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制度,每3年要发布行业市场人才需求预测报告。

第十三条职业学校应根据我省和区域优势产业、特色产业、战略新兴产业等发展状况及趋势,主动与企业进行合作,增强职业教育与产业需求的契合度。结合企业岗位职业活动的内容、环境和要求,紧贴企业岗位实际生产过程,改革教学方式和方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满足企业用人需求。

职业学校须将校企合作情况写入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职业学校应积极推进企业文化进校园,将先进企业文化引入校园,使企业文化与校园文化相互融通,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职业情感培养纳入课程内容和教学过程。

第十五条职业学校应当吸纳合作关系紧密、稳定的企业代表加入理事会(董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审议。

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制定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应当充分听取合作企业的意见。

第十六条探索推进学校招生与企业招工相衔接,合作开展学徒制培养。鼓励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和需求的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职业教育,与职业学校合作设立学徒岗位,联合招收学员,共同确定培养方案,共同开发人才培养标准、典型岗位标准和校企合作教材,以工学结合方式进行培养。开展学徒制培养的学校,在招生专业、名额等方面应当与企业共同商定。职业学校实践性教学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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