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金融办发[2011]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终止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的通知-苏金监发〔2018〕2号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终止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的通知正文:----------------------------------------------------------------------------------------------------------------------------------------------------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终止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的通知苏金监发〔2018〕2号各设区市金融办:根据《省金融办关于从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8〕37号)、《关于建立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4〕3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清理“僵尸机构”,依据各设区市金融办上报名单,经研究,决定终止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通知如下:一、终止全省89家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经营资格(名单详见附件),包括:面向“三农”“科技型企业”、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提供融资性担保、开展创业投资、开展金融机构业务代理以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请各设区市金融办监督上述小额贷款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公告,并向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做好政策解释和风险处置工作,确保市场退出平稳有序进行。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4日南京市南京市建邺区美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南京市栖霞区金翔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无锡市无锡市锡山区汇侬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无锡市新区东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江阴市长三角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宜兴市荆溪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徐州市睢宁县丰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睢宁县公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新沂市北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新沂市金邦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铜山县鑫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公司徐州市铜山区信维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邳州市飞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邳州市福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邳州市富祥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徐州市鼓楼区江南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徐州市鼓楼区家园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徐州市泉山区中兴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常州市常州市新北区新联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常州市新北区汇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常州市新北区福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常州市金坛区汇众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常州市钟楼区银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溧阳市华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常州市隆汇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苏州市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吴江市黎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吴江市同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苏州市姑苏区友谊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苏州高新区狮山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南通市南通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南通市通州区苏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如东县通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镇江市镇江市紫阳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扬中市天益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句容市万宏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扬州市仪征市汇兴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高邮市新秦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扬州市邗江区甘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宝应县宝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高邮市兴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高邮市汇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高邮市中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扬州市广陵区金达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扬州市广陵区国弘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淮安市盱眙县楚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金湖县金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金湖县金亿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洪泽县泓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阜宁县泓源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阜宁县兴谷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大丰市华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连云港市东海县融乐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东海县永发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连云港市科教创业园区浦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连云港市海州区蔷薇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连云港市连云区得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连云港市新浦区裕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沭阳县椿州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沭阳县润民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沭阳县景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沭阳县金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沭阳县元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泗阳县巾帼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泗洪县丰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泗洪县富园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泗洪县首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宿豫区民兴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宿豫区浩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宿城区信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宿城区中祥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宿城区民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理想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宿迁经济开发区中成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宿豫区联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宿城区德阳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兴化市兴润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兴化市伟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兴化市楚缘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兴化市恒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兴化市周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兴化市楚润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兴化市永泰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靖江市长阳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靖江市香江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泰州市姜堰区鑫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泰州市姜堰区鑫源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结束——。
9、苏金融办发[2011]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苏金融办发〔2011〕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金融办: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经过三年多努力,我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发展情况总体较好,运作基本规范,在服务“三农”和县域小企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树立了良好社会形象。
但是,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审计,小贷公司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小贷公司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小贷公司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对小贷公司虚假做账、账外经营的查处。
严禁小贷—1 —公司通过各类虚假做账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杜绝账外经营、隐瞒收入、逃税漏税、套取补贴。
要重点监控小贷公司冒名贷款、拆分贷款、账外以现金方式收取借款人费用等虚假做账、收入不入账的行为。
通过分析、抽查客户情况,确认小贷公司贷款利率、投向的真实性。
对查实的虚假做账、账外经营行为,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二、严格小贷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
加强对小贷公司关联贷款,特别是大额关联贷款的管理,防止小贷公司通过各类关联交易抽逃资本金。
未从银行融资且未开展担保业务的小贷公司发放的股东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小贷公司上一年度资本净额的20%,单户股东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该户股东实际到位资本金的50%;已从银行融资或已开展担保业务的小贷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特殊情况须报经市金融办审批。
小贷公司发放其它关联方贷款,单户余额不得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其中单户余额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50%(含)的关联方贷款应在贷款发放前向所在市金融办备案。
各市金融办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关联方贷款管理细则,小贷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04年第3号)。
三、严格小贷公司资金使用各环节的管理。
小贷公司客户不得包括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理财公司等其它类型涉及货币经营的—2 —主体,已从银行融资的小贷公司应严格控制向国家限制性行业或领域提供信贷支持,且不得违反银行融资协议中对资金投向的规定。
浅谈小额贷款公司审计
现代经济信息浅谈小额贷款公司审计黄晓艳 南京宁瑞会计师事务所摘要: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缓解了小企业,尤其是涉农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的问题也渐渐凸显,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盲目追求高收益而无视风险,使得一些地方小额贷款公司追讨欠款纠纷案件数量骤增,社会影响恶劣。
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审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运作,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小微企业、三农客户”,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关键词:小额贷款;三农;审计;规范中图分类号:F239.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1-000174-02根据2008 年银监会和央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规范、贷款利息可双方协商。
从资金来源上看,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出资和银行借款,因而资金成本较高;从客户资源上看,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小微企业、三农客户”,客户的生产经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而信贷风险较高。
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纷纷设立,一方面,缓解了小企业,尤其是涉农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问题也渐渐凸显,如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单笔贷款额度大,贷款集中度过高、担保方式过于单一,金融风险突出、贷款期限较短,用途不明等,使得一些地方小额贷款公司追讨欠款纠纷案件数量骤增,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审计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审计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内部治理方面内部治理涉及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恰当性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效性两个方面。
1.审计人员通过查看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风险评价、风险监控、客户分类、财务管理、资金管理、人事管理、薪酬分配等内部控制制度,评估这些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按照金融服务(工作)办公室的要求制订并适合本公司具体情况,通过询问贷款业务流程、控制环节、审批权限等事项确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执行,并通过穿行测试对重大贷款事项进行验证,评估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效程度。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ⅩⅩ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规范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1]5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中所指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在我区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处置。
区农村小额贷款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小贷办)在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与相关部门配合,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规范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第四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应有足够的经营面积,必须加强防盗和防火设施建设,配置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监控设备和保安力量,达到安全经营的要求,并通过公安、消防部门验收。
公司应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公开悬挂省政府金融办开业批复文件、营业执照,并悬挂本机构不吸收公众存款、不违规经营、严格遵守《公司法》、诚实守信等公开承诺标示牌。
第五条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办理具体结算业务。
贷款本金、利息结算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不允许进行现金结算。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账外经营。
第六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开户行的名称、账号等基本情况报区小贷办备案。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开户行有义务配合区小贷办监控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并定期提供相关资料。
一旦发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有不明用途的资金大量流入,开户行要当即将相关情况告知区小贷办。
第七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权责及其分工协作关系,制定必要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增强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实效。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以下简称《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江苏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经营面向“三农”的小额贷款业务、担保业务以及经省金融办批准的其它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按照“谁组织试点,谁承担监管责任”的原则,参加试点的市、县(市、区)政府对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负总责。
各县(市、区)与市政府,各市政府与省政府分别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域各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试点政策、试点范围、试点纪律以及风险处置等工作,协调与监督管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各政府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强化监管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稳健、规范、可持续运行,严防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账外经营、采取不法手段收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金融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第六条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各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督管理人员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保守商业机密。
第七条根据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和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建立跨省监测与监督机制。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1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日期: -08-28 发稿人:admin 【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防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 ]185号)及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江苏省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江苏省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专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各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须依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0〕28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金融办制定的《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稳定,促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江苏省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意见(试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农贷公司)的设立、经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农贷公司合法、稳健、规范、可持续经营,防止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账外经营、高利放贷、采取不法手段收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金融稳定。
第四条对农贷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各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监管机构和监管职责第五条苏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是农贷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农贷公司的监管工作。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具体部门负责本辖区农贷公司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贷公司的监管工作,并建立由市金融办牵头,财政局、工商局、公安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
财政部门负责对农贷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工商部门负责对农贷公司的登记和管理,配合金融办加强对农贷公司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环境整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30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环境整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环境整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3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最近,盐城市射阳农村商业银行和黄海农村商业银行部分网点发生集中取款事件,省、市、县三级政府和金融监管单位、机构迅速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及时有序开展24小时兑付、秩序维护和舆论引导工作,目前事态已经得到平息,事发网点恢复正常经营。
这次集中取款事件虽源于少数不法分子的恶意造谣,但更深层次原因在于当地农村金融市场秩序不够规范,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存在违规经营行为,发生资金风险后导致一些储户对存款安全问题较为敏感。
为总结和吸取这次集中取款事件的教训,加强金融环境整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性当前,全省经济金融形势平稳,经济金融秩序良好,但个别领域潜在的风险和隐患不容忽视。
集中取款等金融突发事件传播速度快、涉及面较广、破坏力较强,不仅对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产生冲击,而且对经济金融生态环境产生严重影响,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各地、各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更大力度和扎实举措,加强金融领域规范管理和专项整治,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确保对各类风险早发现、早应对、早处置,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组织开展全省金融风险隐患摸底排查行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要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流动性监测、评估和预警。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函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
录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02.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函
(2016年)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苏府法[2015]81号)要求,经对本厅2009-2015年制发的编“苏财规”文号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审核和确认,现将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IPO专栏股权代持原因汇编(附最新案例38则)
IPO专栏股权代持原因汇编(附最新案例38则)无论是IPO还是新三板挂牌,股权代持问题均是审核部门关注的重点,构成上市、挂牌障碍。
因为即便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但仍然给被代持股份的权属以及被代持股份对应股东权利的行使带来不确定性,从而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关于“股权明晰”的要求。
清理代持问题,可将隐名股东显名化,可由隐名股东将股权(份)转让给名义股东或有关联的第三方,或者将股权(份)转让给无关第三方。
股权代持的解决难点在于对其形成原因、演变及解除过程(真实性、合法性、彻底性)的确认,确保不存在因此而发生的潜在纠纷。
结合数十个上市、挂牌案例,一起来看看经确认的代持原因都有哪些。
▌一、(以为)身份不适合做股东(一)身份不适合做股东案例NO.1 欧浦钢网(002711):夫妻间代持代持原因:由于陈秀萍在发行人2010年8月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时已取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若其受让发行人股份,将使发行人的企业性质发生变更。
因此,基于不改变发行人企业性质的考虑,萧铭昆、陈秀萍夫妻二人同意由萧铭昆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点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内资企业不因股东取得外籍身份而改变企业内资性质。
案例NO.2 新视野(833828):国企中高层管理人员代持原因:2008年4月新视野有限设立时李航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网通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属于国有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未经任职单位同意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为方便持股,李航以郑良斌的名义对新视野有限出资。
点评:据反馈回复,李航在中国网通广州分公司任职期间(2010年离职),新视野有限未实际开展任何经营活动。
这是开着公司盛情等小股东(彼时持股10%)的节奏啊!案例NO.3 万佳科技(836572):银行工作人员代持原因:团军于万佳有限设立时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镇江支行,直至2002年离职,在职期间进行对外投资违反在职单位的规定。
苏金融办发[2011]6号《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第二批保险代理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苏金融办发〔2011〕6号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第二批保险代理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金融办):为贯彻落实全省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和全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会议精神,促进保险业创新“银保合作”模式,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高保险业服务“三农”经济发展的能力,同时扩大我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提升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水平,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省金融办按照“自愿参加、增加收益、统一管理”的原则,组织各小额贷款公司与省内有关保险公司合作开展第二批保险代理业务试点工作。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1 —一、业务合作主要内容(一)合作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及其下辖分支机构。
(二)代理保险产品介绍1.企业财产保险。
该产品是以投保人存放在指定地点的财产物资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承保的主要风险包括列明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根据保障范围的差异,有多款产品可供选择。
2.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该产品是以一般性家庭生活用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以列明的数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作为保险责任,按照预定的费率直接收取保险费的一种险种。
该险种有多款定额产品(固定保额、保费)可供选择。
3.借款人意外险。
该产品被保险人是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并签订贷款合同的自然人;承担贷款人遭受意外事故后的赔偿责任,第一受益人为向被保险人提供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用于优先偿还其贷款本息,一定程度上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防范贷款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无力偿还贷款的风险。
4.蔬菜大棚保险附加蔬菜(瓜果)种植保险。
该产品承保标的为符合建造标准的大棚和种植技术规范的棚内蔬菜(瓜果),保险责任为因火灾、雷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台风、龙卷风、雹灾、暴雪引起的大棚及棚内蔬菜(瓜果)损失的赔偿责任。
该产品重点服务对象为贷款建造蔬菜大棚的镇—2 —村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组织或承包户,并享受政府农业保险补贴政策。
苏金融办发[2011]5号
苏金融办发[2011]5号苏金融办发〔201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金融办(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农贷公司”)审批管理工作,促进农贷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运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和《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苏金融办发〔2010〕4号),现对农贷公司开业前审批程序、管理要点以及各阶段报送材料作以下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审批程序农贷公司审批管理分为三个阶段:筹建审批、预核准备案、开业审批。
筹建审批阶段。
在各市金融办对参与投标的投资人资格进行初审的基础上,各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股东,由县(市、区、开发区)金融办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金融办”)向所在市金融办提出筹建申请。
市金融办初审同意后,向省金融办提出筹建申请。
省金融办审核批准后下达筹建批复,农贷公司中标股东持批复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预核准登记手续。
预核准备案阶段。
为避免出现开业验收时营业场所选址、经营管理团队和公司名称不符合审批要求以及股东、股权结构发生调整的情况,农贷公司中标股东在签订营业用房租用(或购买)协议、经营管理团队聘用协议前,应通过市、县金融办将拟选择的营业场所地址、拟聘用的经营管理团队情况和股东、股权变更(如果存在)情况向省金融办备案。
省金融办自收到经市、县金融办审核同意的农贷公司中标股东备案申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营业场所选址、经营管理人员资格、公司名称和股东、股权变更(如果存在)核准,出具备案表,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省金融办备案后,农贷公司中标股东应尽快进行营业场所装修,组织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省金融办举办的业务培训,并与江苏金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农公司”)联系业务系统联网。
江苏省金融办关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扶优限劣工作意见#优选.
江苏省金融办关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扶优限劣工作意见(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农贷公司”)合规经营,实现分类监管、扶优限劣,依据国家、省相关政策及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批准设立的农贷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对农贷公司的级别划分,依据省金融办组织开展的监管评级结果,共分为AAA、AA、A、BBB、BB、B、CCC、CC、C等九个级别。
第四条未经监管评级的农贷公司原则上不得从事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业务。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五条融资类业务准入范围(一)融资类业务主要包括银行融资、股东借款、股东特别借款和其他机构借款等。
(二)农贷公司融资加总余额不得超过相应级别直接融资上限。
各级别农贷公司的债务融资上限分别为:AAA和AA级为资本净额的100%;A级为资本净额的80%;BBB、BB、B级为资本净额的50%;CCC 级及以下级别不得从事对外直接融资业务。
(三)银行融资各级别农贷公司的银行融资上限分别为:AAA级为资本净额的100%;AA为资本净额的50%;A级为资本净额的40%;BBB级为资本净额的20%;BB级及以下级别不得开展银行融资业务。
(四)股东借款(股东特别借款)各级别农贷公司的股东借款(股东特别借款)上限分别为:AAA 级为实收资本的100%,且原则上单一股东不得超过其实际出资的100%;AA、A级为实收资本的80%,且原则上单一股东不得超过其实际出资的80%; BBB、BB级为实收资本的50%,且原则上单一股东不得超过其实际出资的50%;B级及以下级别不得开展股东借款(股东特别借款)业务。
(五)其他机构借款各级别农贷公司的其他机构借款上限分别为:AAA级为资本净额的50%;AA级为资本净额的40%;A级为资本净额的30%;BBB级及以下级别农贷公司不得开展其他机构借款业务。
第六条或有负债类业务准入范围(一)或有负债类业务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应付款保函、开鑫贷、统贷等业务。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5•【字号】苏府办[2009]64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09〕6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发改委(金融协调办公室)制定的《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三月十五日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以及《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8〕211号)等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江苏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主要面向“三农”和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业务、担保业务以及经省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稳健运行,严防非法集资,维护社会金融稳定。
第四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按照“地方政府牵头抓总、专业机构协同配合、行业中介共同参与、政府购买相关服务”的工作方针开展相关工作。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对《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对《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
议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9.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对《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规范本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2022年10月28日,有关意见建议请按照本公告附件2填写,并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传真请发送至:************;
2.电子邮件请发送至:****************;
3.信函请邮寄至:江苏省南京市浦江路30号鸿瑞大厦1号楼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一处(信封上请标明“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1.《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9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09〕13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小贷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试点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村小贷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意义农村小贷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立足农村、贴近农民、服务农业,有助于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有助于规范引导民间融资,促进更多的资金投入“三农”—1 —领域。
从前一阶段试点情况看,我省农村小贷公司发展起步良好,在服务“三农”、促进农村金融改革方面的作用有所体现,但在发展数量和规模、规范运作程度、监管体系建设以及树立服务“三农”的社会形象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和差距。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农村小贷公司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推动全省农村小贷公司又好又快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农村小贷公司发展的指导思想今后一段时期我省农村小贷公司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只贷不存、服务三农、强化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突出服务“三农”方向,加大开拓创新力度,正确处理加快发展与规范管理的关系,积极扩大机构和业务覆盖面,精心培育公司自律机制,着力构建有效监管体系,切实加强风险防范,努力把农村小贷公司办成具有稳定资金来源和鲜明业务特色的专业化信贷公司,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不断扩大农村小贷公司覆盖面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动员有资金实力、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和个人参与组建农村小贷公司,鼓励省外资金和外资来我省投资兴办农村小贷公司,鼓励苏南地区的企业和个人到苏北兴办农村小贷公司。
凡是地方政府重视、设有金融办承担监管职责、已开业农村小贷公司运行良好的县(市、区),均可增加农—2 —村小贷公司试点数量。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政策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政策一、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性质: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由自然人(党政群机关、金融机构及国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除外)、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面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内企业,经营小额贷款和创业投资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由江苏省金融发展办公室批准设立。
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流程(一)组建申请:由各区县、开发区、园区(以下简称各地区)符合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要求的,经市金融办同意,即可开展各项组建工作。
(二)公开招标:(1)招标:各地区拟定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招标方案,报市金融办审查后,通过2家以上(含2家,其中至少1家市级或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含电台、电视台、报刊、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2)招标报名: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组成投标小组,向拟组建地区报名并提供以下材料:a企业法人:公司概况、主营业务、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及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b自然人:个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个人资产评估报告及人行征信记录查询委托书。
(3)资格预审:报名结束后,市金融办组织相关部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根据预审情况,通知投标人是否需要调整发起人,是否可以正式投标。
对于实际招标工作中未达到法定投标要求的,经市金融办批准后,可通过议标或邀标等方式确定发起人。
(4)正式招投标:对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正式发放招标文件。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制定标书,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各招标单位。
(5)评标开标:吸纳各方面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市、各地区分别派员构成,其中,市级由市金融办从专家库中选派4-5名,各地区选派3-4名。
如有必要,市金融办可另选派财务、税务、工商等专业人士在评标现场解读标书中相关内容,为评委提供参考。
如何解除股权代持协议
如何解除股权代持协议甲⽅: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谢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赵⼀、事由⼆、解除股权代持现根据三⽅各⾃发展战略,经协商⼀致,同意解除代持股权关系,具体如下:1、⼄⽅将其持有的丙⽅50%的股份转让给甲⽅;2、甲⽅⽆需向⼄⽅⽀付股款;三、三⽅承诺为避免因股权代持产⽣的纠纷及解决因股权代持可能的产⽣的不利后果的承担问题,经三⽅协商⼀致,各⽅作出以下承诺:1、甲⽅承诺:本协议签署⽣效后,⼄⽅持有丙⽅股权的⾏为给本公司造成的任何影响与⼄⽅⽆关,若因此受到有关⾏政机关采取的法律措施或造成损失全部由本公司承担,与⼄⽅⽆关。
2、⼄⽅承诺:甲⼄双⽅的权利义务已终结,⼄⽅不会向丙⽅主张任何股东权利。
3、丙⽅承诺:若因⼄⽅代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为给本公司造成⼀切损失由本公司承担,与⼄⽅⽆关。
四、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各⽅应协商⼀致解决。
2、本协议⼀式三份,三⽅各执⼀份,签字盖章后⽣效。
股权变更时间以⼯商登记时间为准。
甲⽅:⼄⽅:丙⽅:签订时间:201年⽉⽇签订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想要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常见情形1、⾝份原因不适合做股东,⽐如公务员不能从商。
2、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强制性规定,⽐如《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数不得超过50⼈,超过50⼈的有限公司就会考虑将部分股东的股权由其他股东代持。
再如,江苏省⼈民政府⾦融⼯作办公室《关于进⼀步加强农村⼩额贷款公司监管⼯作的通知》(苏⾦融办发〔2011〕50号)规定,“最⼤股东及关联⽅的持股⽐例不得超过40%”。
因某⼀股东的持股超过40%的,那么就会采⽤股权代持协议来解决。
3、提⾼股东会决策效率。
为保持公司股权架构的稳定性,稳定⼊股对象,提升共同创业的积极性,提⾼公司管理决策的效率,避免因实际持股状况变动⽽频繁地办理⼯商变更登记⼿续。
4、规避同业竞争、竞业限制。
⽐如,国企⾼管⼈员不得投资与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相竞争的企业。
负有保密义务的股东,投资设⽴其他与所任职企业相同的企业均可能使⽤股权代持⽅式来回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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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苏金融办发〔 2011〕 5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金融办:
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 经过三年多努力, 我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发展情况总体较好,运作基本规范,在服务“三农”和县域小企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树立了良好社会形象。
但是,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审计, 小贷公司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小贷公司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小贷公司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对小贷公司虚假做账、账外经营的查处。
严禁小贷公司通过各类虚假做账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杜绝账外经营、隐
— 1—
瞒收入、逃税漏税、套取补贴。
要重点监控小贷公司冒名贷款、拆分贷款、账外以现金方式收取借款人费用等虚假做账、收入不入账的行为。
通过分析、抽查客户情况, 确认小贷公司贷款利率、投向的真实性。
对查实的虚假做账、账外经营行为,坚决查处, 绝不姑息。
二、严格小贷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
加强对小贷公司关联贷款, 特别是大额关联贷款的管理, 防止小贷公司通过各类关联交易抽逃资本金。
未从银行融资且未开展担保业务的小贷公司发放的股东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小贷公司上一年度资本净额的 20%,单户股东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该户股东实际到位资本金的 50%; 已从银行融资或已开展担保业务的小贷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 特殊情况须报经市金融办审批。
小贷公司发放其它关联方贷款, 单户余额不得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 其中单户余额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50%(含的关联方贷款应在贷款发放前向所在市金融办备案。
各市金融办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关联方贷款管理细则, 小贷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04年第3号。
三、严格小贷公司资金使用各环节的管理。
小贷公司客户不得包括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理财公司等其它类型涉及货币经营的主体, 已从银行融资的小贷公司应严格控制向国家限制性行业或领域提供信贷支持, 且不得违反银行融资协议中对资金投向
— 2—
的规定。
小贷公司向客户贷款,必须将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 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应从借款人账户将本息划转至小贷公司账户。
小贷公司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 客户以现金归还贷款本息及交纳各种费用的, 应由客户全额存入小贷公司银行账户, 由小贷公司代收现金的, 原则上应在当日全额存入银行账户, 不得坐支。
小贷公司应制定现金管理办法, 并报所在市金融办备案。
开业未满一年的小贷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 10%; 开业一年以上的小贷公司, 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
各市要从严制定单户小额贷款标准,并监督严格执行,使小贷公司真正体现“小额、分散、灵活”的经营特点。
四、严格小贷公司股东资质和股本结构的管理。
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 真正引导有资金实力、有社会责任感、经营诚信度高的企业家投身于农村小贷事业。
各地要在招投标环节严格审查投标股东的出资额与其出资实力是否匹配。
单个法人股东, 出资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末所有者权益的35%;单个自然人股东,出资额不得高于3000万元人民币。
鼓励小贷公司股权适度分散, 最大股东及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0%, 全部股东应不少于3个非关联的法人或自然人。
鉴于信贷行业特殊性以及小贷公司本身已具备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资质的现状, 不允许担保公司、典当行和自然人成为小贷公司的主发起人, 特殊情况需在招标前报经省金融办核准。
五、严格小贷公司股权转让的管理。
小贷公司开业后一年内
— 3—
不得办理股权转让。
开业一年以上的, 小贷公司股东持有股份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转让, 但必须事前报各市金融办批准, 各市金融办批准后报
省金融办备案。
小贷公司最大持股人、实际控制人增资和股权转让, 以及涉及50%以上股权发生变化的股权交易,需经省金融办审批。
六、严格小贷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
小贷公司中高层 (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级别管理人员不得兼职或有不良从业记录, 其任职资格由市金融办负责审查。
小贷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变更需及时向市金融办备案, 小贷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变更,需经市金融办批准,并报省金融办备案。
省、市金融办将进一步建立完善对小贷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核、任职考核、诫勉谈话等制度。
省金融办在批准小贷公司筹建前, 将组织拟任董事长或实际控制人以及总经理进行应知应懂考试和约谈, 考试和约谈合格,方可批准筹建。
七、严格小贷公司发展规划和招投标工作的管理。
各市金融办每年年初应及时将本地区全年小贷公司发展规划报省金融办, 原则上应明确规划发展数量和设立地点, 经省金融办批准后方可执行, 年末不得擅自突破已经批准的规划总数。
拟组织开展新设小贷公司招投标工作的县(市、区,必须事先获得市金融办同意并占用所属省辖市规划总数,不得擅自提前组织招投标工作。
对未经规划批准的小贷公司招投标结果一律不予承认。
农村小贷公司转入正常发展阶段后, 在布局上仍应坚持扎根
— 4—
乡镇、服务“三农”,新设农村小贷公司营业地点必须位于乡镇或涉农街道 (需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农村工作部门出具涉农证明。
各地应严格控制在各类市辖区、经济开发区新设农村小贷公司。
八、严格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管理。
为体现服务“三农” 宗旨, 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小贷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省金融办规定的贷款利率政策。
新设小贷公司, 申办者必须作出相关承诺, 并以此作为参与招投标的前提条件之一。
九、建立小贷公司股东特别借款制度。
股东特别借款是指由小贷公司股东以自有资金借给小贷公司、清偿顺序列小贷公司其它各类负债之后的定期借款。
股
东特别借款的期限为3个月和3个月的整数倍, 原则上不得提前支取。
股东特别借款的利率由股东与小贷公司协商确定, 但原则上不得高于商业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的2倍。
股东特别借款的总规模不得超过小贷公司实际到位资本金总额, 其中单个股东的借款不得超过该股东实际到位的入股金额。
持续借入半年以上股东特别借款, 可按正常程序转增资本金, 且转增资本金时, 法人股东不受出资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末所有者权益35%的限制,个人股东不受出资额不得超过 3000万元的限制。
因转赠资本金导致小贷公司最大持股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 须经省金融办审批。
实行股东特别借款制度后, 小贷公司各类负债 (包括直接负债和或有负债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0%,股东特别借款外的各类融资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
— 5—
十、建立联合贷款制度。
对确属支持“三农”的较大贷款项目,可实行联合贷款,由当地一家小贷公司主办,联合若干小贷公司参与贷款。
参与的小贷公司在市辖范围之内的,由市金融办审批;超出一市范围的,由省金融办审批。
在计算和考核“小额贷款占比” 指标时,以联合贷款中各小贷公司实际投入的贷款额度为准。
联合贷款的操作办法参照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执行。
十一、建立小贷公司评级和分类管理制度。
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率先开展对小贷公司的评级和分级监管工作试点。
在总结既有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农村小贷公司评级和分类管理制度,对评为最高等级的小贷公司在市场准入、监管方式和奖励政策等方面给予倾斜,真正体现奖优限劣、有扶有控的政策导向。
各市、县金融办要建立举报制度,及时、严肃查处辖内小贷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鼓励和支持苏南地区小贷公司到苏北空白乡镇设立分公司。
苏南地区实力较强、信用等级较高的小贷公司,可到苏北地区的小贷公司空白乡镇设立分公司,由苏南、苏北相关的两市金融办审核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批。
设立分公司的乡镇,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小贷公司。
本通知各项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对本通知下发前不符合本通知规定(不含第四条)要求的小贷公司,各级金融办应督促小贷公司在12月31日前整改到位。
— 6 —
各市金融办接此通知后,请尽快转发至辖内各县(市、区)金融办和各小贷公司。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7 —
主题词:金融农村公司监管通知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农工办,省财政厅、农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1年9月23日印发共印200份— 8 —校核:丛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