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制约原则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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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

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

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
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基石之一,其核心思想是通过限制政府权力、加强监督机制,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

权力制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权力分立,即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相互制约、平衡;二是宪法限制,即宪法是最高法律,规定政府权力的范围和限制;三是权力下放,即将权力下放到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使政府更加贴近民生,同时也避免中央集权导致的不平衡和失误。

监督机制则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部分。

内部监督主要由政府内部部门、机构和职能部门进行,如行政复议、行政监察等。

外部监督则由公众、媒体、立法机构、司法机构等多方面进行,通过公开透明、问责制等方式,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从而使政府更加公正、透明和有效。

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是现代民主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的基础。

只有通过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才能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稳定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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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监督制约原则

权力监督制约原则

权力监督制约原则权利限制原则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分权制衡理论。

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研究并吸收了洛克的分权理论,特别是总结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的政治实践,并在此基础上创立了分权政治理论。

他认为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这三种国家权力应该分属三个不同的机关来掌握和行使,以权力制约权力。

他断言不受限制的国家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在美国得到了发展和应用。

最典型地采?三权分立"原则的还是美国宪法。

美国1787年宪法只有7个条文,其中有3条直接涉及"三权分立",另外4条也有一定联系。

根据这部宪法的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但总统对国会的立法有否决权,国会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推翻总统的否决;行政权属于作为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的总统,但总统任命部长和缔结条约时,必须经国会同意,国会可对总统的违法行为进行弹劾;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及其下属法院,法官是终身制,法官须经国会同意后由总统任命,而最高法院有权审判经国会弹劾有罪的总统,并有权审查国会的立法是否违宪。

这样,三权相互保持独立,相互制约,以达到权力的平衡。

这种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在西方甚至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产生过较大影响。

在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约的原则是议行合一,即权力统一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这一社会主义宪法原则由巴黎公社创立,并体现在后来的社会主义宪法中。

它在理论上确认了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实践中把人民代表机关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统一机关。

它并不排斥行使国家权力的部门之间的分工,但它被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权所支配。

所有国家机关都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并接受人民代表机关的监督。

另一方面,这一原则并不排斥平衡和制约,而是在国家权力统一和人民代表机关主体地位的前提下的平衡和制约。

简述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原则

简述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原则

简述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原则行政管理机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设立的用于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

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直接关系到政府的运行效率和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为了确保行政管理机构的高效运转和服务公众的需要,需要遵循一些原则来进行设置。

一、依法合规原则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

国家法律法规对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行政管理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限。

二、职能分工原则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根据不同的职能和任务进行合理的分工。

不同的行政管理工作有着不同的特点和要求,需要专门的机构来负责。

比如,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管理,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事管理等。

职能分工的原则可以保证行政管理机构的工作高效有序。

三、权责统一原则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应确保权责统一,即权力和责任相对应。

行政管理机构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授权,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权责统一的原则可以保证行政管理机构的工作不偏离职能,不滥用权力。

四、层级适度原则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层级。

过多的层级会导致信息传递和决策效率低下,过少的层级则可能导致工作不分明,责任不明确。

因此,行政管理机构的层级设置应适度,既能保证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决策的及时执行,又能保证工作的分工明确和责任的明确。

五、权力制约原则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应建立起权力制约的机制,避免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权力制约的机制可以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公开透明等方式,确保行政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权力,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专业化原则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应尽量做到专业化。

行政管理工作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只有专业化的机构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

专业化的机构可以更好地适应复杂多变的行政管理工作,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七、灵活性原则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行政管理的形式和内容也在不断变化。

权力制衡原则_名词解释_解释说明

权力制衡原则_名词解释_解释说明

权力制衡原则名词解释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在现代社会中,权力制衡原则作为一种重要的政治机制和社会原则,对于维护政府的稳定和确保公民的自由权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该原则旨在通过建立一套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机制,将政府权力分割成多个部分,并确保各个部门拥有适度的权力和职能。

这样的安排不仅可以避免政府滥用权力,还可以促进合理、公正的决策过程。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顺序来探讨权力制衡原则:首先,我们将解释权力制衡原则的定义以及其历史背景;接着,将探讨权力制衡原则在实践中所使用的机制和案例;然后,我们将分析权力制衡面临的挑战和问题;最后,在结论部分总结权力制衡原则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并展望如何进一步加强此机制及其应用领域拓展。

1.3 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并全面解释权力制衡原则,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在现代政治和社会中的重要性。

通过对权力制衡原则的详细阐述,我们将为读者提供对权力分配、监督和限制的机制有更深入的理解,以及涉及到权力运行和公共决策的相关问题。

同时,本文还将提供对于个人与社会的启示和价值观反思,以便促进更加民主、透明和有效的治理模式的发展。

2. 权力制衡原则的定义和背景:2.1 名词解释权力制衡原则权力制衡原则是指在一个政治体系中,通过分散和限制权力的方式来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人民权益以及防止权力滥用的一种原理和机制。

它旨在通过相互制约、互相平衡的方式,使不同政府部门或机构彼此监督和制衡,达到保持政治稳定和有效运转的目标。

2.2 权力制衡原则的历史背景权力制衡原则起源于欧洲启蒙时代对专制统治和暴政的反思。

18世纪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主张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政府职能进行独立划分,并由各自独立负责的机构行使。

这一理论对后来现代民主国家的建立产生了深远影响。

随着欧美民主发展经验的不断积累,权力制衡逐渐成为现代民主国家政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美国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基本原则,并规定了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的分工与互相制约,以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发言材料

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发言材料

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一、引言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机制。

在一个健康的社会中,权力应该受到制约,以防止滥用和腐败的发生。

同时,对权力的监督也能够确保公正和透明的决策过程。

本文将探讨如何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二、法律制约权力运行2.1 法治原则法治是制约权力的重要原则。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法律应当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地位或职务。

只有通过法律,我们才能确保权力的公正和合法性。

2.2 法律透明度为了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法律必须具有透明度。

这意味着法律应当清晰明确,易于理解,并且对公众可见。

透明的法律可以确保权力的行使不会被滥用或误解。

2.3 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制约权力的重要保障。

司法机构应当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以确保公正和客观的审判。

司法独立还可以防止权力干预司法决策,并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公正的司法程序。

三、民主制约权力运行3.1 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民主社会中制约权力的重要机制。

通过选举,人民可以选择自己的代表,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

定期的选举可以确保权力不会被滥用,并为人民提供参与决策的机会。

3.2 媒体监督媒体是制约权力的重要力量。

独立的媒体可以通过报道和调查揭示权力的腐败和滥用。

媒体监督可以提醒公众和政府,确保权力的行使符合法律和伦理标准。

3.3 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强化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当鼓励公众参与政策制定和决策过程。

公众的参与可以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并为权力运行提供反馈和建议。

四、监督机构和反腐败4.1 监察机构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是制约权力的重要举措。

监察机构应当拥有独立的调查权和追责权,以确保权力的行使符合法律和道德标准。

监察机构还应当接受公众监督,以确保其工作的透明和公正。

4.2 反腐败机构反腐败机构是强化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机构应当负责调查和起诉腐败行为,并确保公正的司法程序。

新组织变革:从权力制约到权力制衡

新组织变革:从权力制约到权力制衡

新组织变革:从权力制约到权力制衡——本文通过对未来企业形态变化的描述,从而探索企业的变革规律,其中观点建立在组织形态管理理论与企业进化规律的基础上,引用的理论依据、方法论均来自《进化:组织形态管理》一书。

《进化:组织形态管理》如果说新组织变革中最难的地方在哪里?我想说应该是权力治理原则的改变,这一点中国悠久的历史传统能够给出强有力的答复,在我的咨询实践中也充分证实了这一点,到底有多难?有时超出了我的想象。

再难也得转变,否则根本谈不上“颠覆”,权力治理原则改变是迈向新组织的必经之路,无论是壮士断臂,还是抓铁有痕,都必须实现这个目标,否则任何变革都将半途而废,甚至走一步退两步,这一点已经在现实中不胜枚举。

企业形态的进化规律在市场生态中,企业形态沿着产业价值链不断演变,经历了股东价值形态、精英价值形态、客户价值形态、利益相关者价值形态等四种典型组织形态(见《图解工业时代四种企业形态进化规律》),实现了从低级组织形态向高级组织形态进化。

四种企业形态特征分别可以用四种平面图形代表,股东价值形态形如三角形,一般采取直线型组织结构;精英价值形态形如梯形,一般采取职能型组织结构;客户价值形态形如链条形(八边形),一般采取流程型组织结构;利益相关者价值形态形如圆形,一般采取网络型组织结构。

其中精英价值形态就是人们常说的“金字塔”形,这也是中国传统企业形态。

企业形态进化规律客户价值形态则是新商业时代的最佳企业形态,也可以称之为新组织形态,西方一些先进企业已经进化到这一组织形态。

从传统企业形态迈向客户价值形态,是企业进化过程中的分水岭,这是一次质的飞跃,企业将从封闭型组织进化为开放型组织,组织形态特征、管理模式都将是一种颠覆式的变化,进化难度不言而喻。

从企业形态的进化过程来看,封闭型组织形态(股东价值形态与精英价值形态)集权特征明显,而开放型组织形态(客户价值形态与利益相关者价值形态)分权特征明显,因此组织形态的演变也是从高度集权到高度分权的过程。

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

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

《宪法学》学期作业题目:论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学院:公共管理学院专业班级:行政管理学号: 01031023姓名:郑霄峰日期: 2013年11月【摘要】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

宪法关系的中心任务,就是处理好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其实质也就是权利—权力关系。

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现代法治国家宪政的基本精神。

通过宪法,赋予并控制国家权力,确认并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政史亘古不变的主题。

当历史发展到今天,公民的权利越来越得到重视,但在强大的国家权力面前仍存在时时被侵犯的危险。

究竟如何认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通过限制权力的行使空间来保护公民权利达到二者的平衡,对于充分发挥宪法的作用和价值以及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制约平衡一、对权力制约的必要性(一)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现代法治国家宪政的基本精神1.权利制约权力是人民主权者地位决定的“以权利制约权力”,即通过人民对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选举、质询、罢免等方式监督权力行使,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侵害公民权利和自由,公民享有知情权、参政权、议政权、选举权和罢免权,对立法有创制权和否决权。

权利制约权力的论点将普遍的公民权利作为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的一种社会力量,其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论。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按照社会契约论的逻辑,国家是人民契约的产物,人民订立契约建立国家,人民便是国家权力的主人,“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

“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托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

”人民主权思想表明,权力源于公民自然权利的部分让渡,权力的运作必须以保证公民权利与自由为指向,权利优于权力。

这就厘清了权利与权力之间的本源关系。

基于这样的逻辑,当国家权力以任何方式行使了社会契约所未授权的不允许的行为时,就构成了越权,这时的行为就是非法的,权力行使也是无效的,每个公民都有权利也有责任抵抗、反对、制止这样的行为。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试题: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答案: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

【相关阅读】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它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倡导的“主权在民”学说,认为国家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所以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

1791年法国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序言记载下来以后,人民主权原则就成了资产阶级宪法的最一般的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相对于君主专制时代的“主权在君”、“君权神授”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按照人民主权原则建立起来的新的资产阶级政权,宪法里的“人民”只是资产阶级的代名词,对于广大劳动人民来说,绝不可能真正享有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

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人民主权只能是形式上的东西,而不可能在实际生活中真正实现。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其宪法实际上也采用人民主权原则。

但与资产阶级宪法相比较,其理论基础和实际资料却是完全不一样的。

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当社会主义宪法确认人民主权原则时,公开地申明自我的阶级立场,鲜明地解释“人民”这一概念的政治资料,明确地规定全体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各项民主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透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主权原则具有充实的资料。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原则最初是作为王权的对立物而产生出来的。

在封建社会末期,资产阶级的经济势力日益膨大,但是他们在政治上仍然处于无权的地位,于是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与之相对抗。

这个学说的基本资料是: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这种权利既不能被剥夺,也不能被让予。

论以权力制约权力原则与我国监督体制改革

论以权力制约权力原则与我国监督体制改革

论以权力制约权力原则与我国监督体制改革内容提要:本文论述了"以权力制约权力"原则的必要性和本质特征,并将这一原则运用于我国监督体制改革设想中。

文章分六部分: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建设及其经验教训;"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必要性,既因为权力的腐蚀性、人性的缺陷、政治民主化的要求及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本质特征,即独立性、公开性、对等性和强制性;中国共产党内对权力的制约;人大对权力的制约;法院和检察院对权力的制约。

引言"政府权力的不断增长就需要对每一权力来源以新的制衡。

"当年美国宪法起草者们力图主张的这一观点,被后来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发展历史所证实。

随着社会发展进程中政府权力的不断膨胀,资本主义国家的监督制度也得到了发展和完善。

很显然,现代西方国家政府比半个世纪或一个世纪以前的政府更讲究规矩,随意滥用权力的现象减少了。

这就是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的一套较严密的对政府的制约监督制度发挥了作用。

其实,任何一种政治制度,任何一个公共权力机关,如果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那么它势必会衰颓和腐化。

这种现象,已被历史所反复证明,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体制也概莫能外。

震惊全国的山东泰安"胡建学窝案",其首犯胡建学在被捕后坦白道:"官当到了我们这一级别,就没人能监督了。

"贪官的自白从另一侧面向我们昭示着这个真理:只有被有效地制约的公共权力,才能被有效地监督,才能不至于被滥用、错用。

改革现行的权力监督体制,真正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体制,才能遏制住腐败风气的蔓延,树立政府清正廉洁的形象。

一、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建设及其经验教训我们党和国家对监督制度的思想认识和制度建设有过曲折的历史。

讨论监督制度的改革,有必要对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的历史发展作一简单回顾。

早在1927年5月,由于蒋介石叛变革命、陈独秀右倾机会主义给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为增强党内团结和党的战斗力,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我党的第一个监督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

我国行政组织的基本原则

我国行政组织的基本原则

我国行政组织的基本原则我国行政组织是指国家机关的行政机构系统,是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

我国行政组织的基本原则是指在行政机构的组织、职权、职责、管理等方面所遵循的一系列基本规范。

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是我国行政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程序公正、程序合法的原则进行,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公正。

二、服务公众原则服务公众是我国行政组织的重要宗旨。

行政机关的职责是为公众提供行政服务,维护公众利益。

行政机关应该重视公众的合法需求,积极为公众服务,提高行政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三、权责明确原则权责明确是指行政机关在组织结构和职权划分时,应该明确各部门、各职能的职责、权限、责任,使行政机关的职能得以有效履行,并保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分层管理原则分层管理是指行政机关在组织管理上,按照职权的不同,分层次进行管理。

分层管理有利于行政机关的职能分工、职权划分、管理效率的提高。

五、依靠群众原则依靠群众是我国行政组织的重要原则之一。

行政机关应该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参与性,依靠群众的力量推动行政工作的开展,增强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服务能力。

六、责任追究原则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使不当或者违法行为,必须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和责任追究。

七、信息公开原则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其行政行为和管理信息。

信息公开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增强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服务能力。

八、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受到其他权力机关、社会力量、媒体等的制约和监督。

权力制约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我国行政组织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保障行政机关职能行使的正当性和公正性,保证行政机关为公众服务的宗旨得以落实的重要规范。

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一、权力制约理论的历史演变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制衡原则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其存在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社会成员获得了私人意义上的“市民(居民)”和“公”意义上的国家公民两种身份。

一方面,他们为了培养独立和健全的人格,保留“自律”的空间,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恣意。

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满足和实现自我利益,要参与公共决策和公共事务管理,并在这种过程中监督、制约、评判政府和公共权力活动的合法性。

同时因为参与能力和参与环境的局限,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二元对立,为了保证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使不脱离人民的掌握,防止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必然要寻求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的机制。

分权理论是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提出在其《政治学》一书中提出“一切政权组织有三要素——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

”其后经古罗马思想家波利比阿继承发展。

近代分权学为洛克所倡导,孟德斯鸠加以发展完成。

洛克在《政府论》中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洛克认为以上的三种权力不能集中到一个人和一个团体手中。

否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为个人或团体谋取利益。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主张司法独立。

他强调,由于任何政府都有腐化的趋势和扩张权力的自发倾向,为了防止专制,应当实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政治权力结构。

孟德斯鸠提出并奠定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基础,其实质是反对和防止国王的专制统治,以保障谋求发展的新兴资产阶级所需要的自由,协调整合统治力量的方法和手段。

到18世纪,美国的汉密尔顿、杰佛逊等人一方面将“分权理论”具体运用到了国家机构的创建和宪法的制定实践中,从而使“三权分立”由理论变成现实。

同时他们又发展了“分权理论”,将联邦与各州纵向分权与制衡纳入分权体系。

恩格斯从人民主权理论出发,并且为了矫正资本主义国家因实行“三权分立”理论的历史给理性评说。

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作为一项宪法基本原则和核心精神之一,无所例外的在全世界各国宪法和宪政实践中得到体现。

但当代某些论者每每论及“权力制约”原则时,往往都狭隘地理解为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制度,并试图以此为模型来架构、推动中国的政治权力运行模式和宪政建设,用以引入司法审查制度并解决中国全国人大立法可能出现的不正当性、不正义性。

然而,须知“权力制约原则”的内涵是颇为丰富的。

在西方诸国,以英法为代表的具有宪政传统和深厚宪法文化、理论的国家,对该原则的理解是大为不同的。

在实践上,也形成了有差别的分权模式,而且都没有影响到这些国家成为标准意义上的法治国家与宪政国家,它们的经验,从某种程度上讲,似乎可能为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政体的中国的宪政建设提供借鉴。

所谓权力制衡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 [1]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认为,人的天性是恶的,“人类倘若由他任性行事,总是难保不施展他内在的恶性。

”尤其是“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情,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而相互制约则是防止人们恶性膨胀的根本途径”,因为“人之间相互依仗而又相互牵制,谁都不得任意行事,这在实际上对各人都有利”。

[2]而到了洛克、孟德斯鸠那里,在理论上则完成了对权力制约原则的制度设计,即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洛克主张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对外三权),由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

他们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 [3]在他们的理论学说中和制度设计里,尚看不出有什么权力高于什么权力或者权力之间应该相互平行的意思。

似乎,他们希望把这种权力行使、运行的具体过程留给各民族国家自己去解决。

而且,他们的目的都在于通过分权的方法在总体上防止政府过分扩张或专断地行使权力,所以很有可能立法权、司法权在打压行政权方面获得了更为优势的地位。

论权力制约原则

论权力制约原则

一、权力制约理论的历史演变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其存在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导致出现了一个不依附于土地、国家、教会、以商品经济为主的私人自治的领域。

社会成员本身获得了私人意义上的“市民”和“公”意义上的国家公民两种身份。

一方面,他们为了培养独立和健全的人格,保留“自律”的充分空间,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恣意。

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满足和实现自我利益,要参与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并在此过程中监督、制约、评判政府和公共权力活动的合法性。

同时,因为参与能力和参与环境的局限,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的二元对立,为了保证公共权力的行使不脱离人民的掌控,所以也必然要寻求制约公共权力的机制。

分权理论可以追溯至古希腊著名学者亚里士多德。

其在《政治学》一书中明确指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

”[1]它们构成政体的基础。

古罗马思想家波利比阿继承了上述思想,并结合罗马混合政体的政治实践,初步提出了分权制衡的主张。

他把政府分为人民大会、元老院和执政官三部分,认为执政官是君主政体的因素,元老院具有贵族政治的因素,人民大会是民主政体的因素。

这国家权力的三个方面要相互配合、彼此合作,才能保证一个均衡、正常、稳定的国家结构。

当权力系统某一部分暴露出过分揽权的倾向时,就应受到其它部门的抗拒和抵制。

“任何越权的行为都必然会被制止,而且每个部门自始就得担心受到其它部门的干涉……”。

[2] 近代分权学说是由洛克所倡导,有孟德斯鸠加以发展和完成的。

洛克在《政府论》中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种。

其中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是用来指导国家力量的运用以保障该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立法权应属于议会;执行权是负责执行所制定出来的法律和继承有效法律的权力,在君主制国家中执行权应属于国王;对外劝是关于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开展一切事务的权力,对外权也应属于国王所有。

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体现

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体现

•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 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 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 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 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 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 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 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 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 主要原因有:
• 首先,在现有的管理体制下,新闻媒体大 都依附于党政机关,党和政府对新闻媒体 进行比较严格的新闻管制,新闻媒体不具 备独立发言人的资格,较为重大的批评、 监督等都必须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批,这使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的成效大打折扣。 • 其次,舆论监督法规不健全,对新闻工作 者保护力度不够,这也影响了舆论监督的 成效。
3.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
人民 监督权 国家机关
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一系列基本权 利和自由,这些基本权利和自由,实际上同 时就是国家机关的义务。判断和衡量国家机 关工作的基本标准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 基本权利和自由有无得到实现,以及实现的 程度。同时,公民行使某些基本权利和自由 本身就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谢 谢
2.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人民作为主权 主体,享有对国家权力的绝对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三条: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 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 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 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
另外我们也应该优化权力运行配置。按照分 工制衡原则,对政府部门中过于集中且容易被滥 用的权力进行适当分解,特别是对行使权力的重 要部位和关键环节实行分工制衡,形成制约,防 止因权力过分集中又不受制衡而产生权力腐败。 对处于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的公务人员,按照公 务员条例规定,在宏观上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和回 避制度,使“关系网”、“感情投资”无法产生 利益效应。

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名词解释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法治原则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一、权力制约原则的发展亚里士多德人性恶,用权力来制约权力,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在亚里士多德和波里比阿的基础之上发展了权力制约原则,代表人物有洛克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原则。

杰斐逊提出国家必须建立在民主共和的基础之上。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同样丰富了权力制约原则。

首先肯定了资产阶级的权力制约原则,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日常事务的分工。

充分肯定了民主共和的地位和作用。

三世明确提出了监督思想。

建立权力制约机制是建设民主政治的基本环节。

宪法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因此应该将权力制约原则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

二、权力制约机制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美国式,三权分立;英国式,立法权胜于行政权,下议院胜于上议院,立法权是三权的重点,并以议会为重心建立责任内阁;法国式,既吸收了总统制的特点有借鉴了议会制的特点,通过加强总统的权力,削弱议会的权力,从而把分权制衡的重心转移到行政。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监督原则监督原则的两个方面:在人民与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关系方面,规定人民代表有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可以提出批评和意见。

不同国家机关之间规定了有关监督方面的内容三、法治理论的历史发展宪法的法治理论起源于西方法治思想和法治理论。

古代思想家有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强调法治。

资产阶级启蒙时期,提出了要法治不要人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上的理论。

进入20世纪后,西方各国的思想家、学者对法治理论的论述不断丰富。

1959年《德里宣言》立法机关的职能再有创设和维护保护每个人享有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

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人民主权原则指的是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或者说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社会主义国家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在宪法中予以确认,并且规定了人民行使主权的方式。

人权保障原则:人权是指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平等享有的权利。

社会主义国家在本质上由人民当家做主,人民在国家生活中处于主导的支配地位,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人民当家做主的首要前提和直接表现,这就必然要求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来确保公民能够享受各种权利和自由。

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理所应当地在宪法中确认了人权保障原则。

权利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牵制、彼此约束、互相监督、以保障国家权力正常运行并进而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虽然不认同三权分立的原则,但也主张国家机关的职能分工和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首先社会主义国家设立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此基础上一般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分别由三个不同的机关独立行使(其中立法权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其次,作为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再次,各级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执行国家法律的时候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法治原则: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段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治理的一种思想理念、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是民主制度,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不允许有任何破坏社会主义民主、侵犯公民权利的专制权力。

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论权力制约原则

论权力制约原则

论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也称为权力制衡原则,是指在一个国家或组织中,权力的行使应受到一定的制约和限制,以防止滥用权力和权力集中导致的不公平和专制。

权力制约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通过建立不同的权力机构和相互制约的机制,来平衡不同权力的力量,使各个权力机构相互制衡,相互监督。

这样可以防止某个权力机构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确保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一个民主国家中,权力制约原则通常体现在三个方面: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相互制衡。

立法机构制定法律和政策,行政机构执行法律和政策,司法机构负责审判权力的合法性。

这样的分权和制衡机制可以有效地限制各个机构的权力,避免滥用。

此外,民主国家还会设立独立的监察机构,以监督政府机构和官员的行为,防止腐败和滥用权力。

公民参与政治、言论自由、独立的媒体也是权力制约的重要手段,可以监督政府的行为,揭露问题,维护公民的权益。

权力制约原则对于一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如果权力不受制约,就容易导致腐败和权力集中,破坏社会公平和正义,损害公民的权益。

只有通过权力制约,才能保障政府的公信力,维护社会的和谐和民众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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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职责,又可以互相牵制。
权力制约原则的含义
总统对国会的制约表现在: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 对司法权力的制衡表现在:总统对法官有任免权,有特赦 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 包括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 权,有提名并任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权力。美国宪法规 监督原 则。长期以来, 分权在我国被视为洪水猛兽,以为分权 就会造成国家权力的四分五裂、政治的多元 化,甚至会导致政 定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应当担任有关弹劾总统案的审 局的不安、社会秩序被破坏。事实并非如此,任何一个政权在 判长,因而体现出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 治理国家时,都需要在内部实行事务分工,使其既可以履行法 定的职责,又可以互相牵制。
权力制约原则的含义 第二,宪法规定我国各权力机关明确分工负责。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享有选举权、罢 免权等重要权力。宪法第5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 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 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 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 使国家立法权”。国 , 包括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 务院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享有行政法规的制定权,管理 监督原 则。长期以来, 分权在我国被视为洪水猛兽,以为分权 经济事务、对外事务等权力。宪法还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 就会造成国家权力的四分五裂、政治的多元 化,甚至会导致政 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 局的不安、社会秩序被破坏。事实并非如此,任何一个政权在 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等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宪法实际上也遵 治理国家时,都需要在内部实行事务分工,使其既可以履行法 循现代国家关于权力分工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范式,以根本大法的 定的职责,又可以互相牵制。 形式来保证不同的国家权力机关各司其职。
权力制约原则的含义
权力制约原则的含义 孟德斯鸠深受洛克分权思想的影响,在他看来权力只有 在被适当地分配,并按照规则运行的政体中自由才是最安全 的 。他明确提出“以权力约束权力”,其条件是保持各权力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 的大致平衡, 不至于使一种权力高于另一种权力,设计出为 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防 止权力滥用的权力制约方案, 三种权力在没有隶属关系 , 包括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 的前提下,建立起相互制约的关系。孟德斯鸠将国家权力分 监督原 则。长期以来, 分权在我国被视为洪水猛兽,以为分权 为立法权、关于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关于司法权民政法 就会造成国家权力的四分五裂、政治的多元 化,甚至会导致政 规事项的行政权力。孟德斯鸠的贡献不仅在于提出权力均衡 局的不安、社会秩序被破坏。事实并非如此,任何一个政权在 的科学性和适用性,更在于他特别强调司法的独立性,对近 治理国家时,都需要在内部实行事务分工,使其既可以履行法 代西方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以后以不同的方式载入西 定的职责,又可以互相牵制。 方多国宪法,成为法治国家宪法基本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的含义
有限的否决权,对立法机关的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总统
2.英国式分权模式
英国运用分权原则的特点是立法权胜过行政权,立法 权是三权的重点,议会拥有不受限制的制定或者修改任
何法律的权力。之后随着政党制度的发展,逐步建立起
以议会为长的责任内阁制,行政权对立法权的负责制转 化为多数党的一种内部控制与反控制。
定的职责,又可以互相牵制。
3.法国式的分权模式
与美国不同,法国宪法坚持的三权分立并不是美国宪法中讲 的相互制约和平衡,而是既吸收总统制的特点,也借鉴议会制的 特点,通过加强总统的权力,削弱议会的权力,从而把分权与制 衡的重心由立法转移到行政,并建立起半总统半议会的体制。 1 9 5 8 年的宪法大大加强总统的权力。例如总统监督对宪法的遵 守,负责保证民族独立、领土完整,以及条约和共同体协定的遵 守,负责保证司法独立。总统有权要求议会重新审议其所通过的 法案,有权就一切涉及公共权力组织的法律草案提交公民复决等 。
权力制约原则的含义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 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包括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 监督原则。长期以来,分权在我国被视为洪水猛兽,以为分权 就会造成国家权力的四分五裂、政治的多元化,甚至会导致政 局的不安、社会秩序被破坏。事实并非如此,任何一个政权在 治理国家时,都需要在内部实行事务分工,使其既可以履行法 定的职责,又可以互相牵制。
权力制约原则的含义
由于内阁对下议院负责,国王沦为名义上的国家元 首,因此英国宪法对分权原则的体现是将立法权作重点。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 现在世界上实行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共和制的国家纷纷采 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用英国式的分权原则, 如日本宪法规定国会是惟一立 , 包括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 法机关,行政权属于内阁, 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下 监督原 则。长期以来, 分权在我国被视为洪水猛兽,以为分权 级法院。国会有权提名内阁总理大臣,迫使内阁辞职, 就会造成国家权力的四分五裂、政治的多元 化,甚至会导致政 局的不安、社会秩序被破坏。事实并非如此,任何一个政权在 内阁有权提请天皇解散众议院;最高院有权决定一切法 治理国家时,都需要在内部实行事务分工,使其既可以履行法 律、规则、命令是否符合宪法等。
洛克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倡导者,认为政府是一个权力的共同 体,应当以其所属领域分开,由不同的机构或某些人行使。洛克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 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还将执行权与对外权 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加以区分,认为执行权是对社会内部一切成员执行国内法的权力, , 包括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 监督原 则。长期以来, 分权在我国被视为洪水猛兽,以为分权 对外权是对外处理有关公共安全和利益的有关事项的权力。现在 就会造成国家权力的四分五裂、政治的多元 化,甚至会导致政 看来对外权只是执行权的一部分,这是洛克分权思想的缺陷。但 局的不安、社会秩序被破坏。事实并非如此,任何一个政权在 治理国家时,都需要在内部实行事务分工,使其既可以履行法 我们却不能否认洛克是第一个明确提出了分权学说的近代思想家。 定的职责,又可以互相牵制。
01
权力制约思想的历史演变
在历史上,权力制约思想由来已久。分权理论最早 可以追溯到古希腊著名学者亚里士多德。其从人性恶的 角度分析了权力制约的必要性,为了消除执政者的兽欲, 防止政治偏向,提出了选举、监督、法治等一系列的权 力制约原则。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明确指出 一切的政体都有三个要素: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 职能,它们构成了政体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所主张的用 中等阶层来平衡寡头和贫民势力,是与分权理论有紧密 联系的,这一理论被称为现代国家分权的渊源。
经过古希腊等城邦的民主实践,罗马共和时期的政体就是最
初的权力制约模式。古罗马波利比阿在亚里士多德思想基础上,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 结合罗马混合政体的政治实践,初步提出分权制衡的主张。他把 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 包括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 政府分为人民大会、元老院和执政官三部分,国家权力的三个方 监督原 则。长期以来, 分权在我国被视为洪水猛兽,以为分权 面要彼此配合、相互合作,才可以保证国家机构的正常。波利比 就会造成国家权力的四分五裂、政治的多元 化,甚至会导致政 局的不安、社会秩序被破坏。事实并非如此,任何一个政权在 阿的分权理论已经出现权力制约的雏形,开创西方分权学说的先 治理国家时,都需要在内部实行事务分工,使其既可以履行法 河,为以后提出分权制衡的理论奠定了基则
1.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形式
美国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体现为三权分立与权力 的相互制约与平衡。美国的政治家们不仅将孟德斯鸠的
分权制衡思想具体运用到国家机构的创建中,还将分权
理论由立法、司法、行政的横向划分,转移到联邦与各 州的纵向分权与制衡中。
根据美国宪法,立法权属于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有 权决定全国重大事项,掌握财政等大权;行政权由总统执 掌;司法权属于法官,法官终身任命,只能因重罪或不端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 行为才被解职。其充分保证分权原则的实现,还规定立法、 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行政平衡制约的原则。国会对总统的制约表现为: , 包括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 监督原 则。长期以来, 分权在我国被视为洪水猛兽,以为分权 国会有权通过弹劾审判案撤换总统,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 就会造成国家权力的四分五裂、政治的多元 化,甚至会导致政 策用以备案,有权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等国会对司法 局的不安、社会秩序被破坏。事实并非如此,任何一个政权在 机关的制约则体现在:参议院有权审 判弹劾案件,有权 治理国家时,都需要在内部实行事务分工,使其既可以履行法 建议或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
我国宪法中的权力监督原则
第一,宪法规定了人民与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关系。国家的各权力 机关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体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权力机关只是 人民权利的行使者。如宪法第2条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3条规 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 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公民的民主监 督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我国公民民主 监督制度的最高法律依据。将国家的权力置于公民的直接监督之下,对 于防止政治权力的腐化、保证民主政治的安全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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