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计算机及互联网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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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人民检察院计算机及

互联网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院计算机及互联网络管理,确保网络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障院正常办公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结合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院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络是指Internet上网环境(简称外网)。

第四条院办公室(技术室)负责全院计算机及互联网络的使用、安全、维护和管理。

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院办公室(技术室)做好全院计算机及互联网络管理工作。

第五条外网使用范围为院党组成员、正科级检察员、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检委委员;各部门另配一台外网计算机,原则上提供给宣传、调研、查阅资料使用。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六条院办公室(技术室)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机关计算机及互联网络运行维护管理、接入控制及服务内容的监

管。

第七条院机关工作人员负责所使用的计算机的日常维护管理,停止使用计算机时应当及时关闭电源。

第八条院机关工作人员在使用过程中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工作时间使用软件上网闲聊或游戏;

(二)擅自更改计算机的IP地址设置;

(三)擅自拆装配发计算机的硬件设备;

(四)加装非配发硬件设备;

(五)私自插拔、更换网线及各种计算机连接线;

(六)非工作需要,擅自将配发的计算机及设备带离办公场所使用;

(七)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计算机及设备。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九条院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所有涉密设备,不得与互联网(外网)连接。

第十一条院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对所使用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清理和安全检测,杜绝各类病毒的传播与破坏,并停止带病毒的计算机运行。

第十二条院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

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将内网数据(包括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提供给内网用户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互联网上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秘密、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各种活动;

(三)违规记录、存储、复制涉密信息和留存涉密载体;

(四)浏览、制作、复制、传播各种内容不健康的信息;

(五)在网上发布不真实信息、不符合检察机关人员身份的言论,散布计算机病毒;

(六)存储、使用、传播黑客程序和技术;

(七)使用来历不明的光盘、移动磁盘等电子介质;

(八)在计算机上安装和运行大型单机或网络游戏;

(九)破坏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的正常运行;

(十)未经批准,不得给非本院人员使用计算机、浏览网络信息;

(十一)违反检察宣传纪律,擅自发布信息,造成负面影响;

(十二)窃取保密信息。

第四章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院机关各部门计算机在正常工作中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告知办公室(技术室),由办公室(技术室)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故障排除。

第十四条需更换或者更新计算机配件的,应当先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所在部门向院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院办公室按照规定报批后统一安排购买和更换。

第十五条院机关各部门不再使用的计算机及配件需交回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集中保管,并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作统一处置。

第五章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外网使用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员,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员,分管领导为领导责任人员。

第十七条由纪检检察室牵头,办公室(技术室)协助,适时对外网使用情况进行督察,并将督察情况落入检务督察档案、党风廉政责任档案和年底考评。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党政纪处分;造成计算机及网络受损害的,责成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院办公室(技术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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