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2篇)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二)船舶试航、试车;(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五)船舶悬挂彩灯;(六)船舶校正磁罗经;(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一) 驾驶部航行值班规定1、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集中精神,在任何情况下,没有正式人员接替,不得离开岗位,确保安全航行。
2、值班人员不得在操作时擅自离岗位或看阅书报或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3、驾驶台操作人员应衣着整齐,不准赤背只穿内裤或穿拖鞋值班(4(驾驶部人员要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做到勤了望、勤联系、勤探水、勤检查。
5、出航前及出抗时禁止饮酒;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章驾驶。
6、清楚而洋细地填写航行日记((二)驾驶部停泊值班规定1、为保证船舶在停泊中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停泊时必须指定足够的自守人员,做好值班工作。
2、船舶停泊留守人员必须以随时能开航执行任务为原则。
3、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做其他与值班无关的活动。
4、船舶进厂修理,随船工作人员白天必须在船上工作,晚上安排值班人员不得少2人。
5、船舶所在港口悬挂台风信号一号风球时,在船人员不得离船外宿,已完船人员获悉后立即回船参加防台,随时做好防洪和完成其他特殊任务的准备。
6、停泊值班人同必须做到。
(l)提高警惕,禁止闲杂人员上船,经常到船舶四周巡视,检查锚链、系统、信号、照明等是否正常。
(2)了望船舶四周,注意气象、水位、水流、风向等增况的变化,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雾季中途停泊或锚泊在能见度不良的地方时,要按章鸣放雾号。
(4) 做好防毒、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工作((5) 做好停航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记录。
(三)航行中轮机部值班规定1、航行值班时,轮机部必须有轮机长或轮机人员负责当班。
2、应服从值班驾驶员的指挥,及时准确地执行驾驶员的命令。
3、加强巡回检查,做到勤听、自看、勤模、勤嗅,经常检查并正确调整使用中的机电设备,保证其转速、压力、温度、电压、电流、油量及水量等工作参数正常。
4、迅速地排除机电设备的故障,当无法排除时,应立即请技十人员指导解决。
工程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工程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工程船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程船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工程船作业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程船安全生产管理原则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全员参与”。
第四条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工程船船长是工程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工程船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工程船船长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工程船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工程船船长应当加强对工程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工程船船长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工程船船长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船在航行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问题,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工程船船长有权对工程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对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工程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
第十二条工程船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工程船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四条工程船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工程船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规意识。
第十五条工程船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相关信息,定期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及时了解工程船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出警示和提醒。
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工程船员工的安全生产水平。
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确保船舶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护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可能发生的事故和伤害事故,制定本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船舶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包括船舶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以及参与作业的配合人员。
二、基本要求1. 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和合格的作业人员进行。
2. 任何进入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没有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和危险物质。
3. 所有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护帽、防护眼镜、防护面具、耳塞、手套、防护服等。
4. 在进入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区域前,必须进行适当的通风和检测,确保空气质量符合安全要求。
5. 禁止单独作业,必须有至少两人同时进入、出入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区域,确保作业人员互相监视和救援。
6. 在船舶受限空间作业期间,必须有专人负责监控空气质量,并参与救援。
7. 禁止在船舶受限空间内饮食、吸烟、使用明火。
8. 在船舶受限空间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认作业人员已安全撤离,并进行相应的清理工作。
三、作业准备1. 任何进入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包括作业内容、所需材料和设备、作业时间等。
2. 在作业前必须组织培训,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3. 在作业前必须进行适当的准备工作,包括清理、通风、鉴定有无有害物质等。
4. 作业过程中必须根据情况进行适当的监测和检测,确保空气质量符合安全要求。
5. 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并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不得随意取下或减少使用。
四、作业操作1. 进入船舶受限空间前,必须向船舶管理人员汇报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并取得批准后方可进入。
2. 进入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态适合进入作业。
3. 进入船舶受限空间后,必须仔细检查周围环境,确保没有可燃、有毒、有害物质。
4. 在船舶受限空间作业期间,必须对作业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作业流程,促进作业效率,根据《海员劳动法》、《船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船舶的受限空间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舱室、船舱、油舱、货舱等处于封闭或半封闭状态下的作业。
第三条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保障措施、人员培训”的原则。
第四条受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第五条所有从事船舶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持有合格的上岗证明方可从事相关作业。
第六条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应按照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改变作业内容和进程。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七条船舶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责任属于企业管理者和作业负责人共同承担。
第八条企业管理者应确保船舶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投入,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
第九条作业负责人应组织、监督和指导受限空间作业,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并负责编制作业计划和风险分析。
第十条作业负责人应指派合格的工作人员参与受限空间作业,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提供必备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作业负责人应组织进行定期的作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受限空间作业安全。
第十二条作业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受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作业负责人应建立健全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和权利,确保作业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作业准备第十四条受限空间作业前应编制作业计划,包括作业区域、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等。
第十五条作业计划应经作业负责人审核并报企业管理者备案。
第十六条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将安全风险、作业要点、应急处理等事项向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七条在作业开始前,必须进行相关设备和工具的检查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受限空间作业区域应做好通风、漏水和防火等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0.08•【文号】交通部令[1999年第4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9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1998年4月21日经第六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1999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企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水域进行下列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下简称施工作业),适用本规定:(一)设置、拆除水上水下设施;(二)修建码头、船坞、船台、闸坝,构筑各类堤岸或人工岛;(三)架设桥梁、索道,构筑水下隧道;(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六)设置用于捕捞、养殖的固定网具设施;(七)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竹木排筏系缆桩以及类似的设施;(八)进行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海洋及气象观测、水文测量、地质调查、科学研究等活动;(九)清除水面垃圾;(十)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填埋、挖砂、淘金、采石、抛泥砂石;(十一)救助遇难船舶,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物;(十二)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以下简称港监局)主管全国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港务(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具体负责其管辖水域内的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施工船舶的安全使用,促进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水域进行各类施工作业的船舶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系统、连续的原则。
第五条施工船舶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船舶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理。
第六条施工船舶的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和船员应当熟悉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并依法发挥各自的职责。
第七条施工船舶的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船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施工船舶的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应当保证施工船舶的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第九条施工船舶的船舶管理人应当编制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及时向船员进行宣传和教育。
第十条施工船舶的船员应当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
第十一条施工船舶的船员应当参加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
第十二条施工船舶在进行施工作业时,应当加强与附近船只的通信联系,确保施工的安全性和顺利进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原则第十三条施工船舶的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和船员应当始终把人的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障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应当以预防为主,加强对施工船舶各项安全风险的预测和控制,防患于未然。
第十五条施工船舶的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应当根据施工作业的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施工船舶的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应当加强与安全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及时获得相关安全信息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施工船舶的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全面、科学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施工船舶的船舶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船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体系,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工程概况:XX工工程位于已建成的防城港20万吨级码头北侧,连接防城港东湾403#泊位码头南端,建设规模为1个20万吨级通用散货泊位,建设长度为353.4m。
码头结构形式为薄壁大圆筒结构的重力式码头,建设内容包括共有16个大圆筒、港池调头地、码头主体和前沿线50m 范围内吹填砂施工,总工期共12个月。
水上船舶分项施工的项目有:基槽、停泊地开挖、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基床抛石、基床夯实、基床整平和圆筒出运、圆筒浮游安装,所需船机:8m3抓斗挖泥船6艘、500m3泥驳3艘、1000m3泥驳3艘、441kw拖轮2艘;400t驳船改装的钻孔炸礁船3艘、伴潜驳1艘、抛石船2艘、整平船1艘、交通船2艘,项目部为确保船舶施工及人员安全,根据施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及防范措施。
一、水上船舶施工一般规定1、施工船舶应随时与调度室及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各种施工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业的交通船、运输船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
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施工船舶要与调度室昼夜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4、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有专人值班,各施工作业点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5、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
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6、严格按核准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偏载航行,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7、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录,严禁向江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器材。
8、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谨慎操作,确保安全。
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纲要1 海上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定2 海上施工船舶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规则3 海上施工船舶通用安全操作规程4 海上施工船舶应急、应变措施5建议增设海务监督部门主管船舶的安全管理落实。
第一部分船舶安全管理规定1。
1 船员管理通用规定一、船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二、所有船员均应熟知船舶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各项船舶应急避险技能及设备、设施操作能力,了解本人在各应急场景中所应扮演的角色和掌握的知识。
三、停泊时,驾驶部、轮机部应及时合理安排船员进行船舶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和修理工作.所有船员在船期间不得无故离岗,离船休假必须经所在船舶相关负责人同意并向企业人事部门请假。
工作时间外,应留足人员值班,其余船员经部门领导同意才能离船,不得无故晚归或脱岗。
四、一般情况下,船舶应至少保证单班次人员留船待令,保证随时可以操控船舶;遇台风、洪峰过境及其他恶劣气象状态,船舶船长及轮机长应在船值班,确保船舶安全状态.五、所有在船人员必须保持仪容整齐。
作业或值班船员应按要求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处于轮休状态船员必须在指定区域或休息舱室内休息,不得进入作业区。
六、船舶各类消防、救生、堵漏及各类导航、助航、锚泊设备设施,必须设置专人维护、保养,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移动或擅自挪作他用。
责任人及维护记录应在设备上悬挂或粘贴吊牌随时备查,各船兼职安全员应随时监督此类设施设备的保养和使用状态。
七、船舶驾驶室及轮机室为船舶航行作业的要害部位,船舶处于停置状态时,应予以妥善关闭,除值班人员外,所有人不得进入,更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船舶航行作业时,驾驶室及轮机室均应由当班船干负责,禁止所有无关人员的随意进出;驾驶室内除当班船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逗留、聊天或做其他影响船舶操作行为。
八、未经船长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交通船,上下交通船必须穿戴救生衣;船舶靠泊码头或其他船舶时,必须妥善设置过档跳板或登船梯并绑扎牢固的安全网,所有上下船人员必须经由跳板或登船梯上下,严禁随意翻越船舷。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船舶的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员和船舶的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交通领域从事船舶使用的组织、个人以及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风险管控”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合理、有效、便利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七条组织和个人在交通船舶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守规定,不得违法违规操作,确保船舶和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应与公安、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
第二章交通船舶的使用安全管理第九条交通船舶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舶良好的状态和正常运作,不得有严重缺陷和故障。
第十条交通船舶使用前必须保证船舶的工作人员已取得相应的岗位资质和操作证书,熟悉船舶的使用规程。
第十一条交通船舶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航道航线行驶,不得违章违纪,不得随意变更航行计划。
第十二条交通船舶使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载客、载货人数进行操作,不得超载,确保船舶的稳定性和安全度。
第十三条交通船舶使用过程中,船员必须一直保持清醒,不得饮酒、吸烟或使用其他影响操作能力的物质。
第十四条交通船舶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与岸上通信畅通,定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汇报船舶的位置、动态等信息。
第十五条交通船舶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船舶内部的秩序,严禁违反规定行为的发生,确保乘客和船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交通船舶使用应做好紧急避险准备工作,定期组织船舶人员进行应急演练和安全教育,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的监督和处罚第十七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对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要求整改,确保工作的落实。
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5篇)
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1、所有施工船舶(包括挖泥船、炸礁船、抛石船、材料运输船舶等)必须持有符合三类海区要求的有效证书(适航证)和相关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2、施工船舶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舶上应配有甚高频电话(VHF)和联络电话,并配有施工作业区的近期航行通告等。
4、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实践航行,定点靠泊。
5、装载设备及材料运输的船舶,必须按核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和偏载;装载的设备、料具应摆放平稳均匀,并捆绑牢靠。
6、船舶上应设有安全应急通道,船舱两侧通道畅通,并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同时应做好冬季防冻、防滑工作。
7、施工船舶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海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分离装置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9、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0、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和大雾、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禁止施工船舶进行水上作业和运行,并到海事部门指定的锚地锚泊避风。
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2)根据国内法规和相关安全标准,以下是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一些基本要求:1. 船舶管理责任:施工船舶的船舶管理者应明确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并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责任人。
2. 安全管理制度:船舶管理者应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操作规程、应急救援等内容。
3. 船舶装备检查:对施工船舶的主要装备、工具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4. 船员培训与资质要求:船舶管理者应确保所有船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资质,确保其能够安全操作和维护船舶设备。
5. 安全防护设备:施工船舶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如救生设备、消防设备、缆绳绳索、安全网等。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船舶作业安全管理是一个关乎人身安全和物资安全的重要方面。
对于船只作业安全,必须制定严格的规定和标准,并确保每一项作业都得到正确和有效地执行。
以下是一份船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旨在保障船员和船舶的安全。
1. 强调安全意识首先,作业人员应该具备高度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在进行任何作业之前,都应该认真分析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作业人员必须明确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并时刻保持高度警惕。
2. 船舶检查和维护作业前,必须对船舶进行彻底检查和维护。
检查范围包括船体结构的完整性、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安全设施的有效性等。
如果发现任何不正常的情况,必须立即修复或更换,并确保所有维修记录得到妥善保存。
3. 作业人员的装备和培训作业人员必须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并接受必要的培训。
作业人员应了解各项作业的具体要求和操作规程,并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理技能。
培训内容应涵盖紧急情况下的求生技巧、设备操作技能以及沟通和协作能力的提升。
4. 作业计划和组织所有作业都必须制定详细的计划,并明确责任人和作业人员。
作业计划必须合理安排,确保作业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不过度,从而避免因疲劳而导致的事故发生。
在作业执行过程中,必须确保有足够的人员配备,并实施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5. 风险评估和控制在进行任何作业之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风险评估应包括对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和分析,以及确定适当的控制方法和应急预案。
各项控制措施必须得到有效执行,并定期进行复核和调整。
6. 事故报告和处理任何一起事故都必须及时报告,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事故报告应包括详细的事故经过、事故责任和事故原因分析等。
对于较大的事故,必须进行更为全面的调查和分析,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7. 审核和改进对船舶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审核,以确保其符合最新的法规和标准要求。
通过有效的内部评估和外部审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船舶及海工建造作业环境安全管理规定(5篇)
船舶及海工建造作业环境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改善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作业环境,降低作业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船舶建造企业。
本规定中作业环境是指船舶建造过程中,为改善作业环境,所采取的临时照明、通风措施,以及设置安全通道和做好施工过程中“6S”工作的要求。
各企业要结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具体细化。
3管理职责3.1企业应指定部门在船舶设计阶段制订船舶建造临时照明、通风工艺(包括临时工艺开孔图),结合船舶舱室结构提出临时照明及通风方式,选取合适的材料和设备,明确施工安全技术要求。
3.2企业应在原基础上,明确落实船舶建造临时照明、通风及船舶建造过程中的“6S”管理主体责任,便于过程中有效操作。
3.3施工部门负责根据施工需求和工艺要求,提前准备好施工所需材料、设备,做好安装过程中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3.4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提前安排设置临时照明、通风、安全通道等措施,安排和督促生产单位做好“6S”工作,确保作业环境满足作业安全要求。
3.5各施工单位应做好“6S”管理工作,保证施工现场的干净整洁,不断提高作业人员素养,规范作业人员行为。
3.6安监部负责做好临时照明、通风、安全通道以及施工现场“6S”工作的监督检查。
4管理内容4.1临时照明安全管理要求4.1.1临时照明照度要求按照GB50034-____《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执行,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船舶及海工建造作业环境安全管理规定(2)是指用于规范和管理船舶及海工建造作业环境安全的一系列法规和标准。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船舶及海工建造作业环境的安全,保护工人的生命和健康,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作业效率。
根据国际和国内法律法规的要求,船舶及海工建造作业环境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安全责任:明确建造单位在船舶及海工建造作业环境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命、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
2. 安全培训:规定建造单位必须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定期培训和特殊工种培训等,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1、交通船舶必须持有符合三类航区要求的有效证件(适航证)和安全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
2、交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上应配有高频电话(VHF),并备有水上作业水域图。
4、船上应设有安全紧急通道,并将安全通道示意图上墙。
5、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6、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7、交通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保护,以防不测。
9、乘坐交通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船员统一指挥,待船靠稳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骑坐在船头、船尾或船帮处;严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驾驶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严禁随意乱动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设施;严禁非驾驶人员擅自操作。
11、交通船上严禁随地吐痰,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区域吸烟。
烟蒂、纸屑应放入垃圾箱内,自觉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操作规程(3篇)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操作规程水上施工船舶是进行水上施工作业的重要工具,其安全操作规程对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详细介绍水上施工船舶的安全操作规程,旨在规范施工行为,防止事故的发生。
1. 船舶进出港安全操作(1) 进出港前,船舶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包括船体结构、机械设备、船舶通讯设备等,确保船舶完好无损。
(2) 进出港时,必须按照规定的航道行驶,并遵守港口管理部门的指示,确保船舶安全进出港,防止碰撞事故的发生。
(3) 船舶进出港时,船长必须亲自指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操作,确保船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 船舶作业区域安全操作(1) 在水上施工作业区域内,必须建立安全警戒线,并配备专人负责警戒工作,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2) 作业区域内必须安装明显的安全标志,指示作业区域的边界和危险区域的位置,以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安全。
(3) 在进行吊装作业时,必须配备专业人员操作,确保吊装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在吊装作业时,禁止在船舶上行走,以免发生意外伤害。
(4) 在进行焊接、切割等作业时,必须使用具备安全防护措施的设备,并由熟练的操作人员操作,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3. 船舶航行安全操作(1) 船舶在行驶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航速行驶,并遵守航道交通规则,保持车船安全距离,防止碰撞事故的发生。
(2)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船舶自身的操纵性和环境的影响,合理规划航线,避免潜在的危险水域,确保航行安全。
(3) 在航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船舶的速度,尤其是在能见度不好的情况下,必须减速慢行,并配备充足的船舶通讯设备,确保与其他船舶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
4. 应急救援安全操作(1) 船舶必须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在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船舶必须立即向港口管理部门报告,并根据应急预案进行救援,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3) 在进行紧急救援时,必须按照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操作,并合理利用救生设备、救生艇等,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作业和活动许可第五条在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四)打捞沉船沉物。
第六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
第七条在管辖水域内从事需经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二)已制定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方案;(三)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船舶道门开启、关闭安全施工管理规定范本(2篇)
船舶道门开启、关闭安全施工管理规定范本船舶道门是一项重要的船舶进出港口的设施,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进出,道门的开启和关闭必须严格遵守规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安全施工管理规定范本,以保障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在船舶道门的开启和关闭工作中,安全必须始终放在首位,遵循安全操作和施工规范,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 严格遵循规程原则:所有参与开启和关闭船舶道门的人员必须遵循相关规程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和程序,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3. 协同作业原则:开启和关闭船舶道门是一个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的工作,需要各方密切配合、协同作业,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安全施工管理措施1. 施工前准备(1)根据船舶的进出计划和实际情况,编制详细的开启和关闭船舶道门的工作方案,包括施工步骤、工作流程、操作要点等内容。
(2)确定施工人员的岗位职责和责任,明确各个岗位之间的协作关系,确保责任的明确和执行。
(3)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
(4)对施工所需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可用,并制定设备使用的安全操作规程。
2. 施工操作管理(1)严格执行开启和关闭船舶道门的操作规程和程序,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操作,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程序。
(2)在操作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包括禁止入内、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等,确保人员能够正确识别和遵守安全警示。
(3)确保施工人员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耳塞等,减少施工人员受伤的风险。
(4)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管理,保持施工区域的整洁和通畅,避免杂物堆放、道路阻塞等情况。
(5)设立安全监控和监测系统,对施工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数据记录,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3.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1)建立应急预案,明确各个岗位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的职责和应急措施,并进行定期演练和检查。
(2)在施工现场设置应急设施,包括灭火器、急救箱等,以便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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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
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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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8847-55 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所有施工船舶(包括挖泥船、炸礁船、抛石船、材料运输船舶等)必须持有符合三类海区要求的有效证书(适航证)和相关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2、施工船舶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舶上应配有甚高频电话(VHF)和联络电话,并配有施工作业区的近期航行通告等。
4 、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实践航行,定点靠泊。
5、装载设备及材料运输的船舶,必须按核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和偏载;装载的设备、料具应摆放平稳均匀,并捆绑牢靠。
6 、船舶上应设有安全应急通道,船舱两侧通道畅通,并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同时应做好冬季防冻、防滑工作。
7 、施工船舶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 、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海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分离装置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9 、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0、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和大雾、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禁止施工船舶进行水上作业和运行,并到海事部门指定的锚地锚泊避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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