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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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标 签】河北省,煤炭资源税,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发文日期】2015-02-09【实施时间】2015-02-0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资源税 现将《河北省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本省煤炭资源税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税率已经省政府研究并经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确定为2%。
第四条 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 第五条 应税煤炭销售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二)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依照《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3.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3月30日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税销售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一)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二)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三)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资源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
【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
【发布日期】2015.04.14
【实施日期】2014.1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5年第21号)
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规定的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和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税项目,实行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管理制度。
二、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以煤炭企业下属的单个煤矿为单位确定。
无法查找原设计可采储量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务年限为准。
剩余服务年限由剩余可采储量、最近一次核准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储量备用系数计算确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调整自治区煤炭资源税分享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调整自治区煤炭资源税分享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公布日期】2015.04.16
•【字号】新政办发〔2015〕32号
•【施行日期】2015.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关于调整自治区煤炭资源税分享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5〕3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税管理,扎实做好煤炭资源税改革各项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全区范围内煤炭资源税按6%税率执行。
所实现财政收入,自治区本级和各地州市按5:5比例分成。
各地要按照收入缴库级次分别缴入自治区级国库和地方库。
二、对已全额缴入当地国库的煤炭资源税,按50%比例统一调库到自治区本级。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收入划分要求执行,不得截留、混库。
对补缴和调库的煤炭资源税,要认真做好数据审核确认工作,不得随意变更缴库数。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2015年4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2号《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第1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2号2014.11.2煤炭资源税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行从价计征,并采用了折算率方法来计征洗选煤的应纳资源税额。
为适应税制改革,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修订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形成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一)、(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1月2日原文地址:/shuishounews/5633.html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一)(按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适用)税款所属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纳税人识别号栏次征收品目征收子目销售量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或实际征收率本期应纳税额减征比例本期减免税额减免性质代码本期已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123456789=7×8101112=7-9-11合计以下由纳税人填写:纳税人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章代理人签章代理人身份证号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受理人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签章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资源税纳税人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除外)。
2.“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务编码。
3.煤炭的征收品目是指财税[2014]72号通知规定的原煤和洗选煤,征收子目按适用不同的折算率和不同的减免性质代码,将原煤和洗选煤这两个税目细化,分行填列。
其他从价计征的征收品目是指资源税实施细则规定的税目,征收子目是同一税目下属的子目。
4.“销售量”包括视同销售应税产品的自用数量。
煤炭、原油的销售量,按吨填报;天然气的销售量,按千立方米填报。
原油、天然气应纳税额=油气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
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煤炭资源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之一,为了保护资源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国家出台了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此进行详细阐述。
一、征税主体本办法规定了煤炭资源税的征税主体是煤炭采矿企业和其他依法采取煤炭资源的单位或个人。
其中,“其他依法采矿煤炭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了科学研究、特种用途等领域对煤炭资源进行开采的单位或个人。
二、征税对象征税对象是采掘煤炭资源的生产和经营者,税金是指煤炭资源的销售额。
依照税方来看,征收对象的品种包括煤炭、焦炭、煤制品、冶金焦、再生铁等。
而税金的计算公式为:煤炭资源税金=煤炭资源销售额×税率。
其中,煤炭资源销售额是指税款人以销售煤炭资源所得的收入,包括市场价款、管理费、煤层气收入、转制收入等。
税率应当根据不同的煤炭种类设定不同税率,同时对部分大型煤炭企业可以按煤炭资源税收入1%给予优惠率。
三、纳税申报和纳税期限煤炭资源税的申报和缴纳可以选择月缴、季缴或半年缴。
每缴纳一次纳税申报表格需要按照在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和制定的统一格式填制。
同时,国家税务机关可以进行查解税款和发现税款侵权行为,对于以上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四、罚款和滞纳金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罚款和滞纳金。
其中,延时间不申报并支付煤炭资源税的税款,需按照欠税数额的3%每满月加收,最长不超过12个月,而违反规定不及时申报的,则每次罚款不超过所应纳煤炭资源税款额的50%。
五、监督和评估国家税务机关对全国范围内的煤炭资源税征收情况进行监督,并对煤炭资源税征收法规进行评估。
在评估和监督过程中,税务机关有权执法,包括信息收集、调查、查封、扣押、传唤、询问、调取资料等。
以上就是煤炭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该办法为保护我国的煤炭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
知
【法规类别】煤炭税费
【发文字号】财税[2015]70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5.06.19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5]70号)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煤炭资源税费改革实施以来,总体运行平稳,但也出现了一些地区清费力度不够、部分企业结构性增负、运费扣除不明确等问题。
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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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资源税法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资源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二条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第三条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第四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都是10%吗?

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都是10%吗?一、有哪些文件涉及了成本利润率?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6号)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最新全文)(二)

引言概述:煤炭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为规范和管理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矿工权益等方面而颁布的法律。
煤炭作为中国主要能源资源之一,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至关重要。
煤炭法的颁布旨在加强煤炭行业的管理,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煤炭行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护矿工权益,确保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本文将对最新的煤炭法全文进行详细解读,并从五个大点来阐述其内容。
正文内容:一、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管理1.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2.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许可的管理3.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4.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和检查5.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二、生态环境保护1.煤炭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和环境保护措施2.煤炭开发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3.煤炭行业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管理4.煤炭矿山的生态修复和复垦5.煤炭开发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追责和修复三、矿工权益保护1.矿工劳动权益的保护2.矿工职业安全健康的保护3.矿工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保障4.矿工劳动条件和工资支付的监督和管理5.矿工职业培训和职业素质提升机制的建立四、煤炭资源税收管理1.煤炭资源税的征收和管理2.煤炭资源税收分配和使用3.煤炭资源税收的调整和优惠政策4.煤炭资源税收的监督和检查5.煤炭资源税收侵权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五、煤炭市场监管1.煤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2.煤炭市场价格的监督和管理3.煤炭市场的交易和结算机制4.煤炭市场的信息公开和咨询服务5.煤炭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总结:煤炭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规范和管理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矿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对最新的煤炭法全文进行了详细解读,并从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矿工权益保护、煤炭资源税收管理和煤炭市场监管五个大点阐述了其内容。
煤炭法的颁布将推动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促进煤炭行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护矿工权益,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煤炭行业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煤炭行业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9.23•【字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煤炭行业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税收征收管理,提升煤炭行业专业化管理水平,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煤炭行业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煤炭行业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税源管理,提高煤炭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堵塞征管漏洞,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从事煤炭开采、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煤炭行业纳税人)。
第三条对煤炭行业纳税人的管理,坚持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实施信息管税为依托,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纳税评估为重点,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税源专业化管理要求,紧密结合本地税源分布特点,对煤炭行业纳税人进行合理分类,科学调配征管资源,充实管理人员,合理划分各级管理权限,以满足对煤炭行业纳税人的管理要求。
第五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将煤炭行业纳入本地区重点税源管理范围,对煤炭行业涉及的资源税、所得税等各税(费)作为重点税(费)种进行管理。
第六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煤炭行业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重点突出以下几点:(一)定期巡查辖区内煤炭行业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况,督促应办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因税务登记内容变化,或因企业改制、重组等原因涉及改变住所或者经营地点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做好注销和重新登记的有关衔接工作。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3.24•【字号】鲁地税流字[1995]8号•【施行日期】1995.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鲁地税流字[1995]8号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为了正确确定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税目归属及适用单位税额,准确地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我们在认真调查研究、查阅大量有关资料和多方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资源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已征得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以便加以改进。
资源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一、原油:是石油原油的简称。
是直接从油井中开采出来的一种褐色或黑色粘稠的可燃性矿物油,是多种烃类(烷烃、环烷烃、芳香烃)的复杂混合物。
石油原油的用途很广泛,但一般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能源石油,除直接用作燃料外,主要用于炼制各种成品油、石腊、沥青等产品;二是用作化工、溶剂、合成纤维、塑料、合成橡胶等的原料。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包括稀油、稠油和高凝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稠油,是指在油层温度条件下,原油粘度大于100毫帕/秒或原油重度大于0.92的原油。
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含蜡量超过30%的用普通开采方式不能正常生产的原油。
凝析油视同原油,征收资源税。
二、天然气:是蕴藏在地层内的碳氢化合物可燃气体。
主要含有甲烷、乙烷等低分子烷烃和丙烷、丁烷、戊烷及其他重质气态烃类。
一般是由有机物质经生物化学作用分解而成。
它或与石油共存于岩石的裂缝和空洞中,或以溶解状态存在于地下水中。
天然气可用作工业和民用燃料,也可用作生成合成氨、甲醇、乙稀、合成石油、乙炔和其他有机化合物的原料。
含氦和二氧化碳较多的天然气,可用于提取氦气和二氧化碳。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20•【字号】黔府办发[2003]51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税收征管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5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贵州省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炭产品税收、规费征收管理,加快煤炭资源开发,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行政区划范围内2003年6月30日前开办的非国有煤矿及国有煤矿企业异地开办的煤矿、2003年7月1日后建成投产的所有煤矿,适用本办法。
盘江煤电(集团)公司、盘江精煤公司、水城矿业(集团)公司、六枝工矿(集团)公司、林东矿务局、省监狱管理局以及其他地县国有煤炭企业2003年6月30日前在原有矿区内已经建成的煤矿,仍按国家和省原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煤炭产品征收的税收和规费种类、标准(一)税收种类和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我省煤炭产品或煤矿企业征收的税收及标准如下:1.增值税。
按照煤炭产品实际销售额和价外对煤炭产品收取的费用合计数,依率计征。
2.资源税。
按0.6元/吨征收。
3.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增值税为征税基础,按煤矿企业坑口地位置计征。
坑口地位置在地级市城区范围内的,按7%计征;在县城及镇区范围内的,按5%计征;在其他区域内的按1%计征。
4.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
由各地税务部门按照税法规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08.2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的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二、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时,应当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三、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6年第38号)附件2、附件3、附件4,《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2018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1998年4月15日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
扣缴义务人在履行其法定义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协助,不得干预、阻挠。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所称“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
第六条“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
“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式样附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印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煤炭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煤炭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黔地税发[2009]118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煤炭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118号)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22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贵州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反馈。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煤炭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炭税收征收管理,加强煤炭行业税源管理和监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煤炭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从事煤炭开采、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煤炭行业纳税人),地税机关依法委托代征煤炭税收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委托代征人),依法负有税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煤炭行业地方税收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实行以纳税人自行申报为基础,科技手段为依托,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并存,直接征收与委托代征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税务登记管理第四条煤炭行业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对于证照齐全的,由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煤炭行业纳税人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五条地税机关要认真落实“一户式”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煤炭税收征管档案,对煤炭行业纳税人的开业及关、停、并、转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合理征收煤炭资源税的方法研究

合理征收煤炭资源税的方法研究
谢焕瑛;张健
【期刊名称】《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年(卷),期】2003(013)001
【摘要】本文在借鉴西方主要矿产国家资源有偿使用及征税办法的基础上,运用计量经济学原理,建立了各主要产煤矿区资本费用模型,对全国82个矿务局及所属402个矿井的煤炭资源进行了经济评价,提出了合理征收煤炭资源税及相关的政策建议.
【总页数】3页(P22-24)
【作者】谢焕瑛;张健
【作者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实验室工作办公室,北京,100083;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北京,10008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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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全国征收煤炭资源税333亿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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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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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应税煤炭按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缴纳资源税。
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即:自采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原煤是指开采出的毛煤经过简单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后的煤炭,以及经过筛选分类后的筛选煤等。
洗选煤是指经过筛选、破碎、水洗、风洗等物理化学工艺,去灰去矸后的煤炭产品,包括精煤、中煤、煤泥等,不包括煤矸石。
第三条煤炭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原煤或者洗选煤计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原煤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原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洗选煤计税销售额按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计算。
洗选煤销售额
是指纳税人销售洗选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第四条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纳税人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
包含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伴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的扣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
补充通知》(财税〔2015〕70号)的规定执行。
扣减的凭据包括有关发票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其他凭据。
运输费用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导致应税煤炭产品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第五条洗选煤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
市级财税部门根据煤炭资源区域分布、煤质煤种等情况确定,体现有利于提高煤炭洗选率,促进煤炭清洁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原则。
洗选煤折算率一经确定,原则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保持相对稳定,但在煤炭市场行情、洗选成本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可进行调整。
洗选煤折算率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一:洗选煤折算率=(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
洗选环节平均利润) ÷洗选煤平均销售额×100%
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可按照上年当地行业平均水平测算确定。
公式二:洗选煤折算率=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综合回收率)×100%
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可按照上年当地行业平均水平测算确定。
综合回收率=洗选煤数量÷入洗前原煤数量×100%
第六条纳税人销售应税煤炭的,在销售环节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煤直接或者经洗选加工后连续生产焦炭、煤气、煤化工、电力及其他煤炭深加工产品的,视同销售,在原煤或者洗选煤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
第七条纳税人煤炭开采地与洗选、核算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县级以上)的,煤炭资源税在煤炭开采地缴纳。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开采应税煤炭,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第八条煤炭资源税的纳税申报按照《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2号发布)及其他相关税收规定执行。
第九条纳税人申报的原煤或洗选煤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应税煤炭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价格: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同类应税煤炭的平均成本利润率确定。
(四)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第十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一条纳税人以自采原煤或加工的洗选煤连续生产焦炭、煤气、煤化工、电力等产品,自产自用且无法确定应税煤炭移送使用量的,可采取最终产成品的煤耗指标确定用煤量,即:煤电一体化企业可按照每千瓦时综合供电煤耗指标进行确定;煤化工一体化企业可按照煤化工产成品的原煤耗用率指标进行确定;其他煤炭连续生产企业可采取其产成品煤耗指标进行确定,或者参照其他合理方法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纳税人将自采原煤与外购原煤(包括煤矸石)进行混合后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煤的数量、单价及运费,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
计税依据=当期混合原煤销售额-当期用于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
金额
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数量×单价
纳税人将自采原煤连续加工的洗选煤与外购洗选煤进行混合后销
售的,比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第十三条纳税人以自采原煤和外购原煤混合加工洗选煤的,应当
准确核算外购原煤的数量、单价及运费,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
计税依据=当期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当期用于混洗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
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数量×单价
第十四条纳税人扣减当期外购原煤或者洗选煤购进额的,应当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者海关报关单作为扣减凭证。
第十五条煤炭资源税减征、免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及其他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可依托信息化管理技术,参照全国性或主要港口动力煤价格指数即时信息以及当地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已有的网上煤炭即时价格信息,建立本地煤炭资源税价格监控体系。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煤炭资源税风险管理,构建煤炭资源税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对煤炭资源税管理的风险点进行识别、监控、预警,做好风险应对处置以及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各级国地税机关应当加强配合,实现信息共享,省国税机关应将煤炭企业增值税开票信息等相关煤炭销售数据按月传递给省地税机关。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