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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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薪酬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单位薪酬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机关单位的工作效率和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薪酬分配应公平合理,体现不同岗位、不同职责的差异,确保工作人员的付出与回报相匹配。

(二)激励约束原则:通过薪酬激励,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通过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廉洁自律。

(三)市场接轨原则:薪酬水平应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体现机关单位在人才市场的竞争力。

(四)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国家政策、经济发展和单位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薪酬结构及水平。

第二章薪酬构成第四条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薪酬由以下部分构成:(一)基本工资: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不同岗位、级别确定。

(二)岗位工资:根据工作人员所在岗位的工作性质、职责和任务,确定岗位工资。

(三)绩效工资: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工作能力和工作贡献,确定绩效工资。

(四)津贴补贴:包括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取暖补贴等,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五)其他福利: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第三章薪酬管理第五条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程序:(一)薪酬预算:单位根据国家政策、经济发展和单位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薪酬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薪酬核算: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对工作人员的薪酬进行核算,确保准确无误。

(三)薪酬发放: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薪酬发放给工作人员。

(四)薪酬调整:根据国家政策、经济发展和单位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薪酬结构及水平。

第六条机关单位应建立健全薪酬管理制度,明确薪酬管理职责,加强薪酬管理监督,确保薪酬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桥头镇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方案

桥头镇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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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各有关单位:为进
由县级财政安排费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县直机关单位符合公务用车配备规定聘用的
驾驶员。

二、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
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1000元。

(二)工龄工资工龄工资主要体现临
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积累。

每月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
特殊岗位津贴为体现对特殊岗位的政策倾斜,对从事特殊性辅助岗位工作的临
时聘用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

特殊岗位津贴种类及标准,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建立正常薪酬增长机制(一)调整
(一)由于临时聘用人员流动性较大,各单位与临聘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制,用工对象应当在法定劳
动年龄内。

(二)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各单位要及
时办理临时聘用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
和特殊岗位津贴列入基本支出预算,按月
申请拨付。

(二)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
理办法,关系到临时聘用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工作。

(三)本管理办法由县人力资源
时聘用人员提高工资待遇。

在现行工资待
遇标准的基础上:基本工资每人每月增加200元,月绩效奖金增加100元,年终绩
效奖金增加2000元。

资金供给渠道不变。

请各单位对照《繁昌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
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繁人社。

事业单位薪酬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薪酬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薪酬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事业单位作为国家机关和公益事业单位的一种,其薪酬实施方案对于员工的福利和激励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才竞争的加剧,事业单位薪酬制度亟需完善和创新,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二、薪酬调研分析。

在制定事业单位薪酬实施方案之前,需要对当前薪酬水平进行调研分析。

通过对同行业、同岗位的薪酬水平进行比较,了解市场行情和竞争情况,为制定合理的薪酬方案提供依据。

三、薪酬制度设计。

1. 薪酬结构。

根据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员工的需求,薪酬结构应该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福利等组成部分。

其中,基本工资是员工的稳定收入来源,绩效工资则是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进行考核发放,津贴和福利则是为了满足员工的生活和工作需求。

2. 薪酬分配。

在薪酬分配上,应该根据员工的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表现进行合理的分级分档,并确定相应的薪酬水平。

同时,还应该建立健全的薪酬调整机制,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学历、职称等因素进行定期调整,保障员工的收入水平与工作价值相匹配。

3. 薪酬激励。

除了基本工资外,事业单位还应该建立激励机制,通过绩效奖金、岗位晋升、培训机会等方式激励员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同时,也可以考虑引入股权激励计划,让员工分享企业的成长和利润,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四、薪酬实施方案。

1. 完善薪酬政策。

建立健全的薪酬政策,明确薪酬管理的原则和程序,规范薪酬的发放和调整,确保公平公正。

2. 加强薪酬沟通。

事业单位应该加强与员工的沟通,让员工了解薪酬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方案,增强员工的参与感和认同感。

3. 完善薪酬管理。

建立专业化的薪酬管理团队,负责薪酬调研、设计、实施和监督,确保薪酬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五、总结。

事业单位薪酬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增强组织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合理的薪酬体系,才能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推动事业单位的长足发展。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普通聘员薪酬和经费供给标准情况表(略)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作成本,保障由市财政全额供给的市属机关、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聘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聘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聘员是指服务于用人单位、不列入用人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全职人员。

聘员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三条聘员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聘员。

第四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机编办)负责用人单位聘员员额的核定;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对聘员招聘、考核进行协调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聘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标准,并落实相应资金。

第二章聘员的分类与配置第五条聘员分为特别聘员和普通聘员。

特别聘员是指市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决定聘用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普通聘员是指用人单位为完成单位内部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而聘用的全职人员。

普通聘员分为六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具有大专学历的一般业务人员;第六类是指大专以下学历,从事单位司机、打字和后勤等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事业单位酬薪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酬薪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薪酬管理,保障单位正常运营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二章薪酬构成第四条事业单位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和加班工资等构成。

第五条基本工资:根据国家规定和地方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岗位工资:根据岗位责任、工作强度、工作环境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绩效工资: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确定。

第八条津贴补贴:包括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住房补贴等,根据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加班工资: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根据加班时长和工作性质确定。

第三章薪酬分配第十条薪酬分配应坚持以下原则:1. 按劳分配原则:根据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2. 业绩导向原则:根据工作业绩和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确定薪酬水平。

3. 稳定与激励并重原则:既要保证薪酬的稳定性,又要体现对优秀人才的激励作用。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薪酬分配程序:1. 单位制定薪酬分配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2. 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单位公布薪酬分配方案。

3. 工作人员对薪酬分配有异议的,可向单位提出申诉。

第四章薪酬调整第十二条薪酬调整分为定期调整和特殊调整。

第十三条定期调整:根据国家政策、物价上涨、单位经济效益等因素,定期对薪酬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特殊调整:因个人工作表现突出、岗位变动、职称晋升等原因,可进行特殊调整。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单位设立薪酬管理监督小组,负责监督薪酬管理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薪酬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薪酬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对薪酬分配有异议的,可向单位提出申诉,单位应在接到申诉后一个月内给予答复。

事业单位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员工薪酬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所有在职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聘用员工等。

第三条事业单位员工薪酬管理应遵循公平、合理、激励、约束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构成第四条事业单位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构成。

第五条基本工资:按照国家及地方政策规定执行,确保员工基本生活需要。

第六条岗位工资:根据岗位级别、工作性质和职责等因素确定,体现岗位价值。

第七条绩效工资:根据员工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绩效。

第八条津贴补贴:包括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住房补贴等,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章薪酬调整第九条事业单位员工薪酬调整分为定期调整和临时调整。

第十条定期调整:根据国家及地方政策规定,每年进行一次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临时调整:根据单位经济效益、员工个人表现等因素,适时进行薪酬调整。

第四章绩效考核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将员工薪酬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三条绩效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根据单位工作目标和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日常考核:根据员工日常工作表现,对员工进行实时评价。

第五章薪酬发放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员工薪酬按照国家及地方政策规定,实行按月发放。

第十七条薪酬发放应确保及时、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薪酬发放前,财务部门应进行审核,确保薪酬计算无误。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薪酬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各单位、各事业单位中经县政府研究批准,由县级财政安排费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县直机关单位符合公务用车配备规定聘用的驾驶员。

二、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

岗位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四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所聘辅助性岗位的基本职责。

岗位分一般性岗位和技术性岗位。

一般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600元,技术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1000元。

(二)工龄工资工龄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积累。

每月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20元。

(三)岗位绩效奖金岗位绩效奖金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实绩和贡献。

绩效奖金分月绩效奖金和年终绩效奖金。

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300元,技术性岗位人均500元。

年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2000元,技术性岗位3000元。

各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奖金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四)特殊岗位津贴为体现对特殊岗位的政策倾斜,对从事特殊性辅助岗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

特殊岗位津贴种类及标准,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建立正常薪酬增长机制(一)调整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正常增加工龄工资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20元工龄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三)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根据工作要求,并随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公司机关薪酬管理办法

公司机关薪酬管理办法

公司机关薪酬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在对公司机关原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及制度(一)公司机关在岗及机关竞聘后待岗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年薪工资制度。

(二)公司机关操作岗位在岗员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及安全风险工资制度。

二、岗位年薪工资制的构成及考核岗位年薪工资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安全风险工资三部分组成。

岗位年薪工资的标准见附表。

(一)月度岗位工资按实际出勤计发。

当月实际出勤天数低于制度工作日时,按岗位工资月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天)×本人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当月实际出勤大于或等于制度工作日时,按月标准计算。

(二)绩效工资与员工实际出勤及处室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实行月度预支,年度考核兑现,多退少补。

1.月度预支。

员工月实际出勤满制度工作日的,按月度绩效工资标准的50%支付,实际出勤不足15天的,不享受月度绩效工资。

2.年度考核兑现。

本年度结束后,根据《公司机关处室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文件规定,人力资源处依据计划预算处送交的集团公司绩效考核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处室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各处室年度应发绩效工资,按照核定的应发绩效工资和已经领取的绩效工资,兑现全年度绩效工资差额(多退少补),财务资产处负责发放。

(三)月度安全风险工资考核按《公司机关月度安全风险工资考核奖惩办法》执行。

(四)年终,根据全年绩效考核结果,集团公司研究确定一次性奖励。

三、操作岗位员工工资的构成及考核公司机关操作岗位员工不实行岗位年薪工资制,仍实行岗位技能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安全风险工资制度。

(一)岗位技能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根据月度实际情况支付。

(二)绩效工资与员工实际出勤及处室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绩效工资实行月度预支,年度考核兑现,多退少补。

1.月度预支。

标准为每月960元,员工月实际出勤满制度工作日的,按月度绩效工资标准支付;员工月实际出勤满15天,不满制度工作日的,按月度绩效工资的50%支付,实际出勤不足15天的,不享受月度绩效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各单位、各事业单位中经县政府研究批准,由县级财政安排费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县直机关单位符合公务用车配备规定聘用的驾驶员。

二、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

岗位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四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所聘辅助性岗位的基本职责。

岗位分一般性岗位和技术性岗位。

一般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600元,技术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1000元。

(二)工龄工资工龄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积累。

每月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20元。

(三)岗位绩效奖金岗位绩效奖金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实绩和贡献。

绩效奖金分月绩效奖金和年终绩效奖金。

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300元,技术性岗位人均500元。

年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2000元,技术性岗位3000元。

各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奖金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四)特殊岗位津贴为体现对特殊岗位的政策倾斜,对从事特殊性辅助岗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

特殊岗位津贴种类及标准,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建立正常薪酬增长机制(一)调整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正常增加工龄工资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20元工龄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三)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根据工作要求,并随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稳定聘用人员队伍,进一步调动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普通聘员,镇街机关事业单位的聘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聘员的经费供给标准和薪酬构成第三条普通聘员的供给经费构成.普通聘员的经费供给由薪酬、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公用经费及福利四项构成,相关标准根据普通聘员的类别和档次确定.(一)薪酬。

用于支付普通聘员的工资收入。

(二)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

用于缴纳单位负担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三)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用于缴纳单位负担部分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这些社保费包括了用人单位以全体聘用人员为整体(以下简称“全体聘员”),自愿选择是否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不包含以全体聘员在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基础上,可选择参加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费用。

(四)公用经费及福利费。

可统筹其它公用及福利方面的支出,包括:办公费用、加班费、以及增加的社会保险费等支出.第四条普通聘员的工资薪酬构成。

普通聘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构成。

(一)基本工资。

普通聘员的基本工资每类分设 6 个档次,每个档次设置相应的基本工资标准.(二)绩效工资.在薪酬总额中按类别安排经费作为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由用人单位根据普通聘员工作量、工作质效等情况制定考核方法,按考核结果自行发放。

第三章聘员的福利待遇第五条社会保障缴费.普通聘员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在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各单位可选择统一为全体聘员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原则上聘员不参加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聘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市社保局有关规定进行申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聘员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由每月的基本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缴费从普通聘员经费中解决.若用人单位选择不为聘员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聘员经费中这部分费用可统筹用于聘员的绩效工资发放。

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实施办法精修订

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实施办法精修订

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实施办法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稳定聘用人员队伍,进一步调动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普通聘员,镇街机关事业单位的聘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聘员的经费供给标准和薪酬构成第三条普通聘员的供给经费构成。

普通聘员的经费供给由薪酬、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公用经费及福利四项构成,相关标准根据普通聘员的类别和档次确定。

(一)薪酬。

用于支付普通聘员的工资收入。

(二)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

用于缴纳单位负担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

用于缴纳单位负担部分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这些社保费包括了用人单位以全体聘用人员为整体(以下简称“全体聘员”),自愿选择是否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不包含以全体聘员在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基础上,可选择参加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费用。

(四)公用经费及福利费。

可统筹其它公用及福利方面的支出,包括:办公费用、加班费、以及增加的社会保险费等支出。

第四条普通聘员的工资薪酬构成。

普通聘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构成。

(一)基本工资。

普通聘员的基本工资每类分设6个档次,每个档次设置相应的基本工资标准。

(二)绩效工资。

在薪酬总额中按类别安排经费作为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由用人单位根据普通聘员工作量、工作质效等情况制定考核方法,按考核结果自行发放。

第三章聘员的福利待遇第五条社会保障缴费。

普通聘员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在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各单位可选择统一为全体聘员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原则上聘员不参加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聘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市社保局有关规定进行申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合肥市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收入分配办法实施细则

合肥市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收入分配办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 聘用人员绩效工资分配由用人单位依据工作 人员实绩和贡献,合理拉开差距。对于在用人单位承担部门 主要工作、各岗位高档次的人员可适当倾斜,具体分配办法 由用人单位制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各单位聘用人员档次归并、 调整待遇及因工作 年限、学位、职称提高档次的,应提供相关材料报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第四条 建立聘用人员正常调整工资机制。 (一)调整岗位工资。 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
按最低工资标准浮动额的 20% 实施。 (二) 调整绩效工资。 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绩效工资
总量调整时,其聘用人员绩效工资标准将根据我市社会平均 工资增幅情况作适当调整。
(三) 增加工资档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年度 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的聘用人员仍在低档次的调整至各岗 位中档次;满二十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的人员调整 至各岗位高档次。专业技术类、管理类人员取得硕士学位或 取得中级职称的仍在低档次的人员调整至中档次;取得高级 职称或博士学位的调整至高档次。
第三条 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 资分为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 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分为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工 勤技能类,每一类岗位设置高、中、低三个工资档次。绩效 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实行总量调控、考核 分配发放。 所有岗位原月佣金标准 30% 部分纳入单位聘用人 员绩效工资,按年人均 9000 元标准拨付。具体各档次对应 及增资标准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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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直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聘用 人员工资待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不允许发放其他奖 励性补贴。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市直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聘用人员工资待遇参照本办法执行。

事业单位薪酬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薪酬管理,保障事业单位正常运转,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事业单位整体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全体员工,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体系第四条事业单位薪酬体系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部分。

第五条基本工资:根据国家规定,按照岗位级别和职务确定。

第六条岗位工资:根据岗位职责、工作难度、工作强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工作成果、工作态度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津贴补贴:包括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住房补贴、高温补贴、取暖补贴等。

第三章薪酬分配第九条薪酬分配实行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岗位工资按照岗位级别和职务确定,占薪酬总额的60%。

第十一条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占薪酬总额的40%。

第十二条津贴补贴根据国家规定和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绩效考核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设立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四条绩效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团队协作、创新能力等。

第十五条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五章薪酬调整第十六条事业单位薪酬调整分为定期调整和临时调整。

第十七条定期调整:根据国家规定和事业单位实际情况,每年对员工薪酬进行一次调整。

第十八条临时调整:根据员工个人工作表现、岗位变动、工作年限等因素,进行不定期调整。

第十九条薪酬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章薪酬支付第二十条薪酬支付按照国家规定和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实行月度支付。

第二十一条薪酬支付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进行。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合肥市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收入分配办法实施细则

合肥市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收入分配办法实施细则

合肥市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收入分配方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事业单位聘用人职工作积极性,根据《合肥市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方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市直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是指市直属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用人单位,在核定的用人总量内,不列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按劳动合同制度管理且经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待遇的聘用人员。

第三条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分为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

岗位工资主要表达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分为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工勤技能类,每一类岗位设置高、中、低三个工资档次。

绩效工资主要表达工作人员的实绩和奉献,实行总量调控、考核分配发放。

所有岗位原月佣金标准30%部分纳入单位聘用人员绩效工资,按年人均9000元标准拨付。

具体各档次对应及增资标准见附表。

第四条建立聘用人员正常调整工资机制。

〔一〕调整岗位工资。

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按最低工资标准浮动额的20%实施。

〔二〕调整绩效工资。

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绩效工资总量调整时,其聘用人员绩效工资标准将根据我市社会平均工资增幅情况作适当调整。

〔三〕增加工资档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的聘用人员仍在低档次的调整至各岗位中档次;满二十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的人员调整至各岗位高档次。

专业技术类、管理类人员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职称的仍在低档次的人员调整至中档次;取得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调整至高档次。

第五条聘用人员绩效工资分配由用人单位依据工作人员实绩和奉献,合理拉开差距。

对于在用人单位承担部门主要工作、各岗位高档次的人员可适当倾斜,具体分配方法由用人单位制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各单位聘用人员档次归并、调整待遇及因工作年限、学位、职称提高档次的,应提供相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第七条市财政局依据是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的聘用人员可聘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工资标准,安排聘用人员经费。

某系统事业单位聘用编制人员工资管理办法

某系统事业单位聘用编制人员工资管理办法

某系统事业单位聘用编制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某系统事业单位聘用编制人员的工资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系统事业单位聘用编制人员的工资管理。

第三条工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管理制度,完善工资管理机制,确保工资的合理、合法、合规发放。

第二章工资结构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编制人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组成。

第六条基本工资是指事业单位聘用编制人员按照职务、级别、技术等级等确定的工资。

第七条绩效工资是指事业单位根据聘用编制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给予的奖励性工资。

第八条津贴补贴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聘用编制人员的各类津贴和补贴。

第三章工资标准第九条事业单位聘用编制人员的工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制定具体的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定期调整聘用编制人员的工资标准。

第四章工资调整第十二条事业单位聘用编制人员的工资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调整规定,制定具体的工资调整方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资调整规定,定期调整聘用编制人员的工资。

第五章工资发放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发放聘用编制人员的工资。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工资发放规定。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工资发放台账,记录工资发放情况。

第六章工资监督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监督机制,加强对工资管理的监督。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工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接受上级部门对工资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某系统事业单位工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合肥市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收入分配办法实施细则

合肥市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收入分配办法实施细则

合肥市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收入分配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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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合肥市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收入
分配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合肥市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市直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是指市直属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用人单位,在核定的用人总量内,不列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按劳动合同制度管理且经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待遇的聘用人员。

第三条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分为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分为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工勤技能类,每一类岗位设置高、中、低三个工资档次。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实行总量调控、考核分配发放。

所有岗位原月佣金标准30%部分纳入单位聘用人员绩效工资,按年人均9000元标准拨付。

具体各档次对应及增资标准见附表。

第四条建立聘用人员正常调整工资机制。

(一)调整岗位工资。

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按最低工资标准浮动额的20%实施。

(二)调整绩效工资。

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绩效工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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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稳定聘用人员队伍,进一步调动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普通聘员,镇街机关事业单位的聘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聘员的经费供给标准和薪酬构成第三条??普通聘员的供给经费构成。

普通聘员的经费供给由薪酬、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公用经费及福利四项构成,相关标准根据普通聘员的类别和档次确定。

(一)薪酬。

用于支付普通聘员的工资收入。

(二)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

用于缴纳单位负担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

用于缴纳单位负担部分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这些社保费包括了用人单位以全体聘用人员为整体(以下简称“全体聘员”),自愿选择是否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不包含以全体聘员在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基础上,可选择参加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费用。

(四)公用经费及福利费。

可统筹其它公用及福利方面的支出,包括:办公费用、加班费、以及增加的社会保险费等支出。

第四条??普通聘员的工资薪酬构成。

普通聘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构成。

(一)基本工资。

普通聘员的基本工资每类分设?6?个档次,每个档次设置相应的基本工资标准。

(二)绩效工资。

在薪酬总额中按类别安排经费作为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由用人单位根据普通聘员工作量、工作质效等情况制定考核方法,按考核结果自行发放。

第三章??聘员的福利待遇
第五条??社会保障缴费。

普通聘员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在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各单位可选择统一为全体聘员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原则上聘员不参加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聘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市社保局有关规定进行申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聘员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由每月的基本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缴费从普通聘员经费中解决。

若用人单位选择不为聘员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聘员经费中这部分费用可统筹用于聘员的绩效工资发放。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缴存。

普通聘员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缴纳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定执行。

聘员个人负担的费用由每月的工资中扣缴,单位负担部分费用从普通聘员经费中解决。

第七条??假期的福利待遇。

普通聘员探亲假、婚假、年休假、丧假、病假、事假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省、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假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聘员的基本工资确定
第八条??普通聘员首次基本工资档次的确定。

新招聘或类别晋升的普通聘员,执行该类别聘员第?1?档次的基本工资。

第九条??普通聘员基本工资档次的晋升。

每类别普通聘员基本工资档次晋升与聘员的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具体晋升办法按《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晋升档次后的基本工资从每年?1?月?1?日起按新的基本工资档次计算发放。

第五章??其????他
第十条??普通聘员的加班费。

普通聘员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的,加班费按以下原则计算发放:
(一)普通聘员在休息日加班的,原则上由单位安排补休,不发放加班费。

确实不能补休的由单位按《劳动法》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计算发放加班费。

(二)普通聘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劳动法》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计算发放加班费。

(三)普通聘员发放的加班费按其月基本工资额除以月计薪天数(?天)计算出日工资额,并根据加班天数计算聘员的加班费。

(四)普通聘员的加班费支出在市财政安排给聘员的公用经费及福利费中开支。

若聘员的公用经费及福利费金额不够支出本单位聘员的加班费,差额部分可由本单位在编人员的公用经费中开支。

第十一条??普通聘员因事请假?3?天以内(含?3?天)或者因病请假在?10?天以内(含?10?天)的,不扣发工资。

超过规定天数的,事假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

病假10?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按照聘用工资的?90%发放;病假超过一个月者,从第二个月起按照聘用工资的?60%发放;从第三个月起聘用工资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当月病事假累积超过的也按此办理。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确有工作需要,在工作量大的岗位上招聘市场竞争激烈的专业人才(包括:工程类、金融财务类、司法仲裁类、文化类等行业具有相关职(执)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普通聘员),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市政府同意后,适当提高薪酬标准。

特别聘员
的薪酬和福利待遇,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和市编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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