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集体户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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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大学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大学集体户口管理规定为规范学校教职工及学生集体户口管理,更好地为广大师生服务,现根据公安机关户口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教职工集体户口管理规定(一)凡属学校集体户口的教职工,户口迁入、迁出、注销,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二)毕业分配或调入学校工作的在编教职工,无家庭户口落户条件的,凭广州市入户指标卡和人事处开具的证明, 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相关入户手续(三)集体户口教职工(配偶户口不在广州市或者配偶户口虽在广州市,但是夫妻双方没有购买住房的)生育的子女,要求入学校集体户的,可持入户书面申请、出生证、准生证、结婚证、户口本等相关资料到保卫处申报入户,经学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可办理入学校集体户口手续。

(四)调离本校或解除聘用合同的集体户口教职工,在办理离校手续时,本人须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五)擅自离职或出国逾期不归的集体户口教职工,从学校停发工资之日起冻结户口使用,不予办理除迁出以外的其他户籍手续。

(六)凡已购住房、具有家庭户口立户条件的教职工, 应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有家属在学校集体户的应同时办理家属的户口迁出。

(七)集体户口教职工或户口挂在集体户口的家属死亡的,应及时持医院死亡证明书到保卫处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八)学校集体户户口登记卡由保卫处统一管理,需要使用时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学校保卫处办理借出,他人代办不予受理,借用的户口卡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

二、学生集体户口管理方法(一)新生入户手续办理凡考取学校的全日制学生,根据自愿的原那么,可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

1.需要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新生在入学报到一周内,向保卫处递交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信息必须与录取通知书上的信息相一致)、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保卫处到公安机关集中办理审批、入户手续。

2.需要将户口转入学校的新生,按公安机关规定,需在入学当年内办理完户口迁入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决定》(佛发[2004]6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为进一步适应城市化发展需要,推动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促进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规范社会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一、明确改革目标。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目标是改变现行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模式,统一全市户籍管理,本市户籍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条件成熟时实行本市居民户口五区互通。

二、积极稳妥,逐步推进。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充分考虑我市当前的区域差异和城乡差异,切实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各种困难,保证改革稳妥推进、目标逐步实现。

三、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坚持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原则,坚持综合协调、配套改革的原则,充分考虑相关社会管理制度的现实需要。

全市户籍实行统一管理,各区原来自行制定的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和办法,不符合市统一规定的,自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四、统一户口性质,统一准入标准。

从2004年7月1日起,本市户籍人口统一登记为“佛山市居民户口”,取消原有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户口类别。

本市户籍居民以合法固定住所为条件,按实际居住地登记和管理。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广州市越秀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广州市越秀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广州市越秀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11.07•【字号】越府办〔2017〕89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广州市越秀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越府办〔2017〕89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市有关规定,修订了《广州市越秀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改局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7日广州市越秀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本级财政资金及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区本级财政资金是指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是指区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因公益性项目建设而筹措的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其中,基本建设主要包括新建、扩建、迁建工程以及有关工作;更新改造主要包括改建、装饰装修、维护维修、技术改造等;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房屋、装备、设备、工器具购置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粮油基础设施、社会福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福利项目;(二)交通、能源、水务、信息、市政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生态环保、资源节约、防灾减灾、地质环境等战略性、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引领带动作用的战略性主导产业的推广、示范项目;(四)具备较好发展基础、集聚产业和创新要素、提升城区功能品质、支撑全区经济发展的战略性发展平台建设项目;(五)区本级政权建设项目,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等的建设项目;(六)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人才引进申办常见问题及操作流程【模板】

人才引进申办常见问题及操作流程【模板】

人才引进申办常见问题及操作流程目录一、个人账号申办常见问题 (4)1.如何注册个人账号? (4)2.忘记账号/密码该怎么办? (4)3.引进申办提示:【已禁止再报,**年已办理引进在职人才业务,如需开通再次申报权限,请联系市、区人社部门引进人才对外服务窗口提交申请】。

(4)4.引进申办系统中的“引进单位”搜索不到现单位名称,该如何处理? (6)5.送审业务系统提示“申报记录企业代码丢失”,怎么办? (7)6.系统找不到单位名称,进行“新增/修改单位信息”时提示该单位已存在9位的机构法人码。

不是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不能办理业务吗? (7)7.通过“新增/修改单位信息”提交了申请,但单位系统管理员权限一直没有开通,怎么办? (8)8.找不到学历证上的专业和学校名称该怎么办? (9)9.个人登录人才引进系统最新审批状态显示空白怎么办? (9)10.用户使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引进入户申办系统办理入户业务,然而在广州市人事电子政务系统中人才引进系统未查到有注册信息和申报记录。

(9)11.人社局已审批完成(已公布)但没有入户卡和批复卡可下载。

(9)12.修改“用人单位电话”、“用人单位性质”。

(9)13.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时怎样上传一些附件下拉框中没有的证明材料类型? (10)14.以职称申请引进人才入户,但系统没有相应的资格(工种)名称选项 (10)15.应如何填写原单位名称和引入单位名称。

(10)16.办理人才引进业务,已按系统要求上传完相关的资料,但附件列表没有显示任何材料或只显示身份确认自拍照。

(11)17.办理积分入户业务,无法在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到历史缴费记录。

(11)18.个人办理人才引进业务,发现引进单位选择错误,法人单位未审核情况下,如何更改单位名称。

(11)19.主管部门已在系统多次帮申报人提交资料,均未能进入下一步的流程。

(11)20.个人填写信息中存在生僻字。

集体户口管理协议书(5篇)

集体户口管理协议书(5篇)

集体户口管理协议书(5篇)第一篇:集体户口管理协议书集体户口管理协议书集体户口主管部门(以下称甲方):落户单位(以下称乙方):集体户入户人员(以下称丙方):签订集体户口管理如下协议:一、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同意乙方户口落在甲方集体户进行管理,乙方愿意遵守甲方管理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乙方符合下列户口迁出条件之一时,须在符合条件之日起60日内将户口关系从集体户口迁出。

逾期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甲方将通报公安机关停止办理除户口迁出之外有关户口的所有手续及证明材料。

1、乙方与甲方劳动人事代理关系解除的;2、丙方在青岛市内四区或高科园有房产的;3、丙方直系亲属在市内四区或高科园有家庭户的;4、丙方有违法违纪行为、被刑释解教的;5、丙方的人事档案转出的;6、丙方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的;7、其它违反青岛市集体户管理规定的。

三、丙方在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址发生变化,应在一个月内通知甲方变更登记。

四、乙方应派专职户口协管人员到甲方办理户籍相关业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丙方、派出所各留存一份。

甲方单位签章乙方单位签章(单位公章)(单位公章)甲方经办人丙方签字(捺印)(签字)年月日第二篇:集体户口管理暂行办法**单位集体户口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我院集体户口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和政府户籍管理相关规定,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一、集体户口管理原则集体户口是为解决我院职工实际困难,而提供的临时性、过渡性的落户政策,我院集体户口由特定部门指定集体户口管理专员负责管理。

管理事项包括协助**派出所等公安机关管理医院集体户口,办理户口的迁移、户口卡的保管和其他相关业务。

集体户口人员应遵纪守法,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参与邪教活动及其他违法违纪活动。

二、集体户口迁入条件(一)基本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户口迁入的申请人必须为广州市户口或已获批准入户广州;2.在广州市没有房产证且没有亲属户口可以投靠;3.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及其他法律法规。

广州市公共集体户汇总表

广州市公共集体户汇总表

承办单位 咨询电话
84051844
备注
26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泰沙路555号
凤阳派出所
89613987
27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岗路93号
南石头派出所
34175336
28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大塘西华大街38号
江海派出所
84171647
29 海珠 3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路198号
华州派出所
89886710
所属派出所
林和派出所
承办单位 具体名称
天河区林和街社 区服务中心 天河区沙河街社 区服务中心 天河区冼村街社 区服务中心 天河区珠吉街社 区服务中心 天河区石牌街道 办事处民政科 天河南街社区服 务中心 天河区猎德街道 流动人员和出租 屋管理服务中心 天河区兴华街道 流动人员和出租 屋管理服务中心 天河区车陂街社 区服务中心 天河区棠下街社 区服务中心 天河区员村街社 区服务中心 天河区黄村街道 办事处民政科
所属派出所
元岗派出所
承办单位 具体名称
天河区元岗街社 区服务中心 天河区沙东街道 社管科 天河区长兴街社 区服务中心 天河区前进街民 政科 天河区龙洞街社 区服务中心 天河区凤凰街办 事处 天河区五山街道 办事处社会事务 管理科 天河区天园街社 区服务中心 天河区新塘街社 区服务中心 白云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白云区云城街劳 动和社会保障服 务中心 白云区嘉禾街劳 动和社会保障服 务中心
海珠区龙凤街道 办事处 海珠区南华西街 道办事处 荔湾区岭南街社 区服务中心 荔湾区沙面街社 区服务中心 荔湾区华林街社 区服务中心 荔湾区多宝街社 区服务中心 荔湾区昌华街社 区服务中心 荔湾区逢源街社 区服务中心 荔湾区龙津街社 区服务中心 荔湾区金花街社 区服务中心 荔湾区南源街道 办事处 荔湾区西村街道 办事处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集体户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集体户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集体户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31•【字号】中府办〔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集体户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5〕16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集体户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31日中山市集体户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集体户户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范围内集体户口的设立、管理以及集体户口成员的户籍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市公安局负责我市集体户设立申请的核准和日常管理。

各镇区公安分局负责受理集体户设立申请。

第四条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人才中介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等非直接用工单位符合如下条件的,可申请设立集体户:(一)有在上述单位工作和生活或进行人事代理,且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公民;(二)有合法固定的产权属于申请单位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租赁国有资产办公楼宇、无法提供申请单位所属产权证的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不受此限制);(三)有法定的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四)有专人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的成员变动情况;(五)企业单位、工业园区申请设立集体户的,除需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外,在申请设立集体户时还需满足所在企业(含民营企业)在我市年纳税额(以申请当月起,前溯12个月)达100万元(含本数)以上。

(六)市政府允许设立集体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述单位申请设立集体户的,需向所在镇区公安分局提出申请,镇区公安分局经调查核实后加具意见,报市公安局核准。

广州市引进人才办理入户手续指南

广州市引进人才办理入户手续指南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天河区人社局
天河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天河区天路894号国际科贸中心四楼
83470847
87554158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白云区人社局
白云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白云区政通路37号二楼
86360913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14.随军家属证明材料。市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同意引进证明材料。
15.离婚证明材料。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协议书(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
16.高层次人才证明材料。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市人才工作局证明。
17.其他资料。其他网上填报上传的资料原件。
初审受理部门
1.市直及在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人才引进由市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番禺市桥平康路69号四楼代理部
84699620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开发区组织人事局
开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黄埔区科学城香雪大道中81号国际人才城1楼
82012696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30-5:00
南沙区人社局
南沙区人才市场
南沙区环市大道中19号一楼
办理条件
符合《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职人员,可申报引进人才业务。
办理时间
每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的工作日时间。
网报地址
外网地址:./rcyj/,
网地址:http://172.16.26.65/gzhr/Login_rcyjsb.aspx。

广州市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1]8号

广州市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1]8号

广州市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1)8号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现行规章的部署和要求,各有关部门认真对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九年经市人民政府(含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和批准发布的法规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各部门的清理意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七十四项法规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广州市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目录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广州市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目录━━━━━━━━━━━━━━━━━━━━━━━━━━━━━━━━━━━━━━━序号法规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及日期废止理由───────────────────────────────────────1关于兴建人民路至六二三路穗府〔1986〕84号自然失效的高架路有关问题的布告(1986.10.17)2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市教育局穗革发〔1980〕90号穗府办〔1987〕90号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1980.6.27)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班(夜校)管理的意见管理的暂行规定代替3广州市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穗革发〔1981〕130穗府〔1989〕90号广州法号(1981.8.24)市统计管理规定代替4广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穗府办〔1985〕111穗府〔1989〕110号广号(1985.8.9)州市犬类管理规定代替5关于加强我市兽医防疫工作穗府办〔1985〕126穗府〔1986〕65号广州的通知号(1985.9.17)市牲畜屠宰及市场肉品卫生检验管理暂行规定代替6关于市属各级行政机关、党会房字〔1965〕131按粤府〔1983〕4号广派、团体使用的公用公房统(1965.5.5)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一由市房管局收租修缮和管办理理的规定7关于加强维护白云山风景区穗革发〔1978〕18号穗府〔1986〕37号广州的通知(1978.3.17)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代替8广州市绿化管理奖惩办法穗革发〔1979〕126穗府〔1987〕77号广州号(1979.10.6)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代替9关于违章建筑处理的暂行穗革发〔1979〕125穗府〔1987〕85号广州规定号(1979.10.5)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10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穗革发〔1979〕154按粤府〔1983〕4号广的通告号(1979.12.17)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办理11关于制止出租买卖土地的穗革发〔1980〕130穗府〔1987〕85号广州通知号(1980.9.3)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12关于批转市房管局市财政穗府〔1981〕15号穗府〔1989〕80号广州局《广州市行政、事业单(1981.10.20)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代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替行规定》13批转市人防办《关于高层穗府办〔1982〕64号国家建设部〔1985〕城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1982.7.14)防字第464号结合民用告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代替14对《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穗府〔1982〕125号按新规定执行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1982.8.19)的补充通知15关于制止非法占地和违章穗府〔1982〕154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筑的通告(1982.10.30)规划法不符16关于江南大道两侧建设有穗府〔1983〕81号自然失效关问题的通告(1983.9.2)17转发市人防办《关于贯彻穗府〔1983〕36号国家建设部〔1985〕城国务院办公厅重申结合基(1983.4.16)防字第464号结合民用建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告》施办法代替18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买穗府〔1984〕15号已纳入国家土地法和广卖租赁土地的通知》的通(1984.3.12)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知实施细则19关于部分改革建筑报建审穗府〔1984〕17号穗府〔1989〕22号广州批工作的意见(1984.3.23)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代替20广州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穗府〔1984〕48号国家开征土地使用税后费试行办法(1984.7.1)已停止执行21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建手续穗府办〔1985〕68号穗府〔1989〕22号广州的意见(1985.5.16)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代替22关于清理道路两旁违章建穗府〔1985〕118号穗府〔1987〕85号广州筑和乱搭乱盖的通告(1985.10.16)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3关于清理道路两旁违章建穗府〔1985〕131号穗府〔1987〕85号广州筑和乱搭乱盖的实施方案(1985.10.21)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4广州市征用土地拆迁房屋穗府〔1986〕3号穗府〔1988〕27号广州纠纷仲裁暂行办法(1986.1.4)市房地产纠纷仲裁试行办法代替25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穗府〔1986〕33号穗府〔1987〕85号广州建设和管理的办法(1986.4.12)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6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穗府〔1986〕104号穗府〔1987〕85号广州城市规划工作几点改革意(1986.12.30)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见的请示》的通知施细则代替27广州市试点单位出售公有穗府〔1989〕15号穗府〔1989〕80号广州旧住宅试行办法(1989.1.25)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附件—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代替28广州市审批和签发部分进穗府〔1986〕7号按对外经贸部、海关总口货物许可证的暂行办法(1986.1.10)署(87)外经贸发进字第429号,国家计委、经贸部计经贸(89)16号执行29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穗府〔1986〕5号根据财政部、经贸部(几项规定的通知(1986.1.7)87)财商字第471号规定精神市财政局财企(90)79号文已提出改进出口收汇企业的奖励办法30广州市出口创汇生产企业穗府〔1987〕39号穗府〔1989〕3号广州特别优惠试行办法(1987.6.8)市出口生产企业实行外向型经营管理的试点办法代替31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穗府办〔1983〕85号已失效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1983.11.29)32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穗府〔1985〕38号穗常发〔1987〕22号广条例(1985.4.9)州经济开发区条例代替3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穗府〔1985〕33号与国家土地管理法不符管理试行办法(1985.4.9)34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穗府〔1982〕165号穗府〔1990〕83号广州《广东省优待烈属、军(1982.11.12)市烈属义务兵家属和伤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残军人享受优待金实施的通知办法代替35转发市人防办、市财政局穗府办〔1984〕54号穗府办〔1989〕1号关《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1984.6.7)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费暂行规定代替的通知36关于对行人违反交通管理穗府〔1985〕62号按1988年3月9日国务院规则的处罚(1985.6.4)发布的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执行37对市区骑自行车违章者处穗府〔1985〕61号由穗府〔1989〕60号关罚的试行规定(1985.6.4)于对市区骑自行车违章者的处罚的通告代替38关于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在穗府〔1985〕60号按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市区违章的处罚试行规定(1985.6.4)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执行39关于查禁打击卖淫嫖娼等穗府〔1989〕117号期限已过“七害”违法犯罪活动的(1989.12.1)通告40关于改革废钢铁管理办法穗府办〔1988〕2号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另行的通知(1988.1.8)发文41关于安置待业知青集体企穗革发〔1980〕144由于税种改变,已不适业减免税的通知号(1980.10.8)用42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穗府〔1982〕158号已失效商税收负担的补充规定(1982.11.2)43关于在市区农副产品市场穗府〔1982〕168号已失效征收工商税的布告(1982.11.13)44关于组织个人购买住宅试穗府函〔1984〕204内容与现行规定不符行办法的复函号(1984.5.2)45关于抓紧做好一九八四年穗府〔1985〕51号度国营企业奖金税收工作(1985.5.15)自然失效的通知46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穗府办〔1985〕138自然失效府办〔1985〕156号(1985.11.7)通知47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集穗府〔1985〕143号自然失效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的(1985.8.24)通知48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穗府〔1986〕21号自然失效省事业单位奖金税征收问(1986.3.11)题的通知49关于发挥广州地区科技优穗府〔1987〕10号文件中有关中央、省属势促进横向联合的若干规(1987.2.26)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科定技成果转让提奖金征免奖金税的规定已失效50关于免征奖金税问题的复穗府办函〔1985〕37自然失效函9号(1985.10.21)51对市民政工业公司滥发奖穗府办函〔1986〕40过时失效金问题的复函号(1986.2.27)52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征穗府〔1986〕50号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6.17)的通知》53关于印发广州市第十届运穗府办〔1988〕52号自然失效动会竞赛规程总则(1988.6.14)54广州市开展清仓利库、挖穗府〔1988〕76号自然失效掘资金潜力实施办法(1988.8.22)55广州市出口生产企业实行穗府〔1989〕3号期满失效外向型经营管理的试点办(1989.1.3)法56广州市小型国营工业企业穗府〔1987〕57号按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租赁经营试行办法(1987.9.7)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执行57批转市托幼办、市财政局穗府〔1981〕10号由穗府办〔1988〕73号《关于机关、工厂、企业(1981.10.16)关于调整托幼园(所)托幼园(所)向社会开放收费标准的通知代替增收管理费的报告58批转市托幼办、市财政局穗府〔1985〕70号由穗府办〔1988〕73号《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1985.5.5)关于调整托幼园(所)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收费标准的通知代替59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穗府〔1983〕91号自然失效费,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1983.9.28)定的通知60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穗府〔1986〕74号穗府〔1988〕50号关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6.9.9)深化改革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代替61广州市企、事业单位举办穗府〔1984〕53号由穗府办〔1989〕25号劳动服务公司试行办法(1984.8.18)广州地区企事业劳动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代替62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穗府〔1983〕107号由国务院国发〔1986〕务院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1983.11.21)77号改革劳动制度“四休退职工子女工作的通个规定”代替知》的通知63广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穗府〔1987〕32号由穗府〔1989〕91号广劳动管理实施办法(1987.5.20)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代替64广州市临时招用外来劳动穗府〔1986〕76号由穗府〔1990〕60号广力管理规定(1986.9.15)州市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代替65批转市计委、市劳动局穗府〔1988〕60号自然失效《关于改革劳动工资计划(1988.7.20)管理的报告》的通知66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穗府〔1982〕10号1987年3月7日市政府颁管理试行办法(1982.1.16)发的广州市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规定代替67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取缔无穗府办〔1983〕80号自然失效证经营的工作方案(1983.11.8)68关于加强钢材市场管理打穗府办〔1983〕89号国发〔1987〕85号关于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1983.12.14)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代替69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放宽穗府办〔1984〕71号自然失效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1984.10.29)告》的通知70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穗府〔1981〕63号自然失效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报(1981.12.25)告》的通知71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穗府〔1984〕78号按国家外汇总局〔1986 合补偿的暂行办法(1984.10.26)〕汇管字199号关于在全国实行留成外汇调剂办法办理72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穗府〔1985〕115号按国务院〔1990〕70号办法(1985.10.8)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若干问题的决定办理73广州市临时出国、赴港穗府〔1987〕11号过期废止澳人员经费和用汇计划(1987.2.2)管理的暂行办法74关于取缔黑市交易国库券穗府〔1988〕65号根据国家财政部、公安的通告(1988.8.2)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打击国债券非法交易活动的通知规定办理━━━━━━━━━━━━━━━━━━━━━━━━━━━━━━━━━━━━━━━——结束——。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6.10•【字号】穗发改人口[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1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之《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规范引进人才办理程序和流程,提高引进人才工作效率,特制定《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相关工作请照此执行。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6月10日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引进人才的范围本细则所称引进人才包括:(一)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指在毕业后两年内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就业接收手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指广州地区用人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和技能类在职人才)。

二、责任分工本市市属、区属单位引进人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开展引进人才相关工作。

中央驻穗、省属及在省登记、注册单位引进人才按省组织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教育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开展。

三、办理程序(一)注册及立户1. 注册登记在本市依法成立并具有用人自主权的用人单位均可申办引进人才入户。

决定 行政复议的决定书3篇

决定 行政复议的决定书3篇

行政复议的决定书3篇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指行政机关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复议案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就全案的具体问题做出处理的书面决定。

下面给大家带来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供大家参考!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一黄*:你因不服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续发的《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广州***楼巴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越人社函〔20xx〕***号),于20xx年4月16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复函。

经审查,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

本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年四月十八日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二申请人:xx市xx热处理有限公司:法宝代表人:顾宝才联系地址:xx市xx镇xxx村xxd村联系电话:133061642xx 邮编2144xx被申请人:xx市环境保护局联系地址:xx市锡澄路166号法定代表人:王xx 局长联系电话:860080xx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xx年8月11日作出的澄环罚书字[20xx]第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xx年9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澄环罚书字[20xx]第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是更换老旧设备,增加了台式电阻炉及煤气加热炉。

只是未及时报批环保审批手续,在程序上有些疏忽。

但该新设备相对于老设备而言,可以达到更少的排放、更少污染的效果,处罚未考虑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事实。

正处在设备更新改造期间,由于处罚过重,会导致更换环保设备的进度迟缓。

被申请人答复称:20xx年5月,接信访举报反映申请人厂区冒黄烟、气味扰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5•【字号】穗府办[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3〕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保障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25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和《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组建的住房保障投资公司筹集、管理,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供应对象,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辖十区建设、分配、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人员、经费等落实到位。

行政复议的决定书

行政复议的决定书

行政复议的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指行政机关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复议案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就全案的具体问题做出处理的书面决定。

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供大家参考!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一黄*:你因不服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续发的《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广州***楼巴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越人社函〔20xx〕***号),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复函。

经审查,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

本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年四月十八日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二申请人:xx市xx热处理有限公司:法宝代表人:顾宝才联系地址:xx市xx镇xxx村xxd村联系电话:133061642xx 邮编144xx被申请人:xx市环境保护局联系地址:xx市锡澄路166号法定代表人:王xx 局长联系电话:860080xx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xx年8月11日作出的澄环罚书字[2014]第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xx年9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澄环罚书字[2014]第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是更换老旧设备,增加了台式电阻炉及煤气加热炉。

只是未及时报批环保审批手续,在程序上有些疏忽。

但该新设备相对于老设备而言,可以达到更少的排放、更少污染的效果,处罚未考虑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事实。

正处在设备更新改造期间,由于处罚过重,会导致更换环保设备的进度迟缓。

被申请人答复称:20xx年5月,接信访举报反映申请人厂区冒黄烟、气味扰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15]183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5.11.25
【实施日期】2015.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
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5〕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厅(局)、财政厅(财政局、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
费)。

为妥善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才集体户口是指户籍随同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流动人员户口。

对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且本人不具备独立立户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的存档人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提供过渡性质的集体户口管理服务。

当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口,或本人具备独立。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配套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配套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配套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9.07•【字号】•【施行日期】201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配套细则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越秀区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越秀区重点企业高级人才评审资助实施细则》和《越秀区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7日越秀区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项资金的合理、有序使用,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是指根据《越秀区关于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由区财政设立的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在政策实施期内跨年度递延使用,根据人才引进、培养工作实际进度控制使用。

第三条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以下简称“区人才办”)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和宏观管理。

专项资金实行单独设账、核算和管理,区人才办、区科工信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区房管局、区商务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项目的审核和监管,区财政局负责有关扶持资金的审核及核拨。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分为补贴奖励资金、学术资助资金、服务保障资金三部分。

(一)补贴奖励资金。

指按照《办法》及其配套政策要求,由专项资金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补贴或奖励的资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12•【字号】穗府办规〔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领条件第三章待遇内容第四章申领程序第五章附则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坚持“四个面向”引才聚才,支持广大人才在穗创新创业,促进“人口红利”向“人才红利”升级,推动我市从人力资源大市向人才资源强市转变,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地区以及广佛高质量发展融合试验区、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等区域工作、创业的非广州市户籍国内外优秀人才,可依据本办法领取广州市人才绿卡(以下简称人才绿卡)。

人才绿卡分为A卡、B卡。

第二章申领条件第三条人才绿卡申领对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不得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三)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四条人才绿卡A卡申领条件。

非广州市户籍国内外优秀人才,凡符合本市引进人才需求,每年在本市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人才绿卡A卡。

(一)经我市评选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包括:1. 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和地区最高学术机构(协会)院士,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发改人口〔2014〕10号)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发改人口〔2014〕10号)

附件1: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引进人才的范围本细则所称引进人才包括:(一)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指在毕业后两年内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就业接收手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指广州地区用人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和技能类在职人才)。

二、责任分工本市市属、区属单位引进人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开展引进人才相关工作。

中央驻穗、省属及在省登记、注册单位引进人才按省组织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教育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开展。

三、办理程序(一)注册及立户1.注册登记在本市依法成立并具有用人自主权的用人单位均可申办引进人才入户。

用人单位办理引进人才入户业务须先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引进人才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进行注册登记。

2.人事户头立户本市局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经批准可从事人事代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人事户头立户。

经批准立户的单位可办理引进人才或代理人员的档案调转、审核、保管等涉及人员档案的相关业务。

(二)申办1.申报主体经批准已设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可直接通过申报系统申报;未设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在申报系统注册并填报材料后,通过已设立人事户头的主管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后申报。

通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引进人才的,必须由引进人才本人(以下简称申报人)或用人单位与服务机构签订代理或委托协议。

2.申报方式引进人才申报采取“先网上申报、后现场审核原件”方式进行。

办理普通高校毕业生接收的申报人、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包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先在“申报系统”下“高校毕业生接收申办系统”中填报并上传申报资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到高校毕业生对外服务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办理有关手续。

公司集体户口管理规定范本(3篇)

公司集体户口管理规定范本(3篇)

公司集体户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集体户口管理,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公司集体户口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三条、集体户口管理:1、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集体户口卡的日常管理,认真履行迁入、迁出、借用等登记制度。

2、迁入: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迁入员工户口的相关手续,户口卡建立后,交专人管理。

3、迁出:(1)、员工因个人原因需将户口迁出集体户的,人力资源部予以确认并由专人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

(2)、员工调离威尔公司的,人力资源部接到通知后,由专人办理迁出手续并做好登记。

(3)、在职员工已结婚或购买住户者,具备迁出条件的请在具备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迁出手续。

4、借用:员工因工作或个人原因借用集体户口卡片的,必须在人力资源部进行借用登记,注明借用时间及归还时间、事由,由本人和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借用。

5、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

第四条、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公司集体户口管理规定范本(2)尊敬的各位员工: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司的集体户口并确保员工的权益,经过公司相关部门的研究和讨论,制定了以下公司集体户口管理规定,供大家遵守:一、集体户口管理权:公司将设立集体户口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集体户口的管理工作。

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任期为一年,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领导任命。

二、集体户口登记:1. 新员工入职时,需填写详细的个人信息表,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文件,由人力资源部门核实并登记入集体户口。

2. 员工不得私自改动个人信息,如有变动需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三、离职或调离:1. 员工在离职或调离之前,需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注销集体户口,并填写离职或调离登记表。

2. 离职员工需在离职前办理全员离职手续,归还公司资产并结清相关费用。

四、集体户口保密:1. 所有员工的个人信息都属于公司的保密范围,不得随意泄露。

越秀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越秀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越秀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提高我区社区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穗办〔2012〕1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办发〔2017〕13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通过公开招聘程序,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公共服务站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社区常住人口每300户左右配备1人。

第四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由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

区民政局负责制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细则,人员职数核定、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及人员培训,指导街道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日常管理等经费的保障落实工作。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培训等工作。

区审计部门负责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

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鼓励并支持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加快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向专业社会工作者转型。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第六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岗位分3个层级,分别为:(一)正职: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社区公共服务站站长;社区公共服务站负责人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兼任。

(二)副职: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社区公共服务站副站长;(三)一般工作人员。

第七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义务;(二)执行社区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完成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布置的工作任务;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三)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来穗人员权益保障等工作;(四)组织协调辖区内机团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居民群众参与社区服务和管理;(五)积极参与并组织居民群众开展社区自治活动,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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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集体户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及《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设立公共集体户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5〕6号)等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公共集体户的设立和相关管理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公共集体户主要为实际居住地在越秀区辖内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有广州市户口,但按现行登记入户地址顺序仍无法落户,且符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设公共集体户入户范围的人员提供过渡性户口。

有别于单位职工、人力资源市场、学校学生、金融街管委会、商务局等部门管理的公共集体户。

第二条为规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集体户口人员提供户籍相关服务及统一管理,并配合本区公安部门和集体户口所在街道、居委会的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户口的迁入感谢你的观看第三条入户对象范围及条件凡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有广州市户口,但无处落户的人员,且本人实际居住地在越秀区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公共集体户落户。

(一)恢复户口人员。

即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投靠人或其他原因无法入户的(包括两劳释放、失踪寻回回市复户的人员,本市没有投靠人、无固定合法住所或居住地无法入户的);(二)父母双方均是本市公共集体户口或父(母)一方在本市公共集体户,父(母)一方户口在外地的子女(可挂靠在父母公共集体户口上)。

(三)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本人在本市没有其他合法房产及直系亲属投靠的。

(四)孤寡老人、孤儿且本市无固定住所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落户的。

第四条申办程序(一)申请对象填写《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集体户入户申请信息登记表》,并持以下材料,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入户申请。

1.广州市入户指标卡;2.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感谢你的观看3.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集体户入户申请信息登记表;4.在本市无房产及直系亲属投靠无法落户的,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查册证明;5.单位无集体户口的,需提供接收单位无集体户证明;6.越秀区合法居住证明;7.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

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二)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公共集体户入户证明》、户口本首页(复印件加盖责任单位公章)、本人页及相关材料。

(三)对符合入户条件的人员,由申请人本人持上述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第三章集体户口人员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公共集体户口人员在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的前提下享有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集体户的户籍管理相关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公共集体户口人员应遵守以下义务:(一)应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政策,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不参与邪教等各种违纪违法活动;感谢你的观看(二)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和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国家、省、市、区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三)符合户口迁出条件的,须在符合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户口关系从公共集体户口迁出。

第四章集体户口管理第七条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区就业中心具体经办公共集体户有关管理工作,区就业中心安排专人专管,并实行AB岗制度,其职责如下:(一)负责户口簿的统一保管,建立集体户口人员花名册,掌握集体户口人员的动向及更新集体户口人员资料。

(二)负责集体户口卡(即户口簿个人页,下同)的借出归还登记,收取并保管好集体户口人员外借户口卡的凭证,并在归还户口卡时退还相应的凭证。

(三)及时汇报集体户口人员管理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户口卡管理(一)公共集体户口人员户口卡统一由单位保管。

集体户口人员如需申领或办理身份证、护照、结婚证、更改婚姻状况、购房、贷款等使用户口卡,可书面提出申请办理借出手续。

户口本首页不外借,区就业中心可提供户口本首页复印件,注明仅用于办理某事项,并加盖公章。

感谢你的观看1.户口卡每次借出的期限为15天(含节假日),由在册人员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区就业中心办理借出手续;2.凡借出户口卡超过15天,30天内归还的,须提交《延迟交还户口卡情况说明》,并签名,交还区就业中心存档;3.户口卡借出期间,借出人员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户口卡内容,不能利用户口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借出期间发生丢失或被他人盗用的,后果由借卡人负责。

(二)户口卡借出、归还(含退回凭证)手续在法定工作日办理。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不办理借出户口卡手续:1.不说明户口卡借出原因的;2.单次借出户口卡时间超过30天的;3.累积两次借出户口卡时间超过15天、30天内归还的;4.上年度未办理年度登记的;5.符合迁出条件,拒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6.影响开展集体户口正常管理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公共集体户口在册人员须在每年12月份到区就业中心办理集体户口人员年度登记手续。

办理年度登记时请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明、越秀区合法居住证明、当年缴纳社保记录清单和计划生育证明各一份。

当年未办理年度登记手续的集体户口在册人员暂停办理除户口迁出之外的其他手续。

第十条工作单位、常住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感谢你的观看化时,应及时与公共集体户口管理人员联系。

不与管理人员联系或申报的个人信息不真实,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集体户口人员负责。

第五章户口迁出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在一个月内将户口关系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集体户口迁出:(一)在广州市内拥有合法房产;(二)在广州市内有常住户口直系亲属的;(三)工作单位已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四)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尤其是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五)实际居住地不在越秀区辖内的;(六)其他不再符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集体户落户条件的。

第十二条迁到广州市区其他地方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及相关证明到区就业中心出具《公共集体户口迁出证明》后,到迁入地公安部门办理迁入手续;迁出广州市外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准予迁入证明到区就业中心办理迁出手续。

第十三条符合户口迁出条件而逾期不办理迁出手续的,停止办理相关业务,超过半年不办理迁出的,将报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派出所)统一按规定处理。

感谢你的观看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为试点工作期间暂行,待广州市、越秀区有关部门相关制度政策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感谢你的观看附件1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集体户入户服务指南一、办理入户的对象范围及条件凡符合广州入户条件或有广州市户口,但无处落户的人员,且本人实际居住地在越秀辖区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设公共集体户落户。

(一)恢复户口人员,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投靠人或其他原因无法入户的。

即因两劳释放、失踪寻回回市复户的人员,本市没有投靠人、无固定合法住所或居住地无法入户的;(二)父母双方均是本市公共集体户口、或父(母)一方在本市公共集体户,父(母)一方户口在外地的子女(可挂靠在父母公共集体户口上);(三)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本人在本市没有其他合法房产及直系亲属投靠的;(四)孤寡老人、孤儿且本市无固定住所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落户的。

二、办理入户需提供的申办材料感谢你的观看(一)广州市入户指标卡;(二)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三)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集体户入户申请信息登记表;(四)在本市无房产及直系亲属投靠无法落户的,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查册证明;(五)单位无集体户口的,需提供接收单位无集体户证明;(六)越秀区合法居住证明;(七)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

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入户的具体手续(一)申请对象填写《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集体户入户申请信息登记表》,并持以下材料,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入户申请。

1.广州市入户指标卡;2.本人户口本、身份证;3.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集体户入户申请信息登记表;4.在本市无房产及直系亲属投靠无法落户的,需提供房管感谢你的观看部门出具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查册证明;5.单位无集体户口的,需提供接收单位无集体户证明;6.越秀区合法居住证明;7.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二)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公共集体户入户证明》、户口本首页(复印件加盖责任单位公章)、本人页及相关材料。

(三)对符合入户条件的人员,由申请人本人持上述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备注:1.公共集体户内成员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不在越秀区辖内或不再符合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集体户落户条件的,应当一月内将户口迁出公共集体户。

符合户口迁出条件而逾期不办理迁出手续的,停止办理相关业务,超过半年不办理迁出的,将报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派出所)按统一规定办理。

2.本文所规定的合法居住证明,指的是越秀区原籍户籍证明;政府、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的租赁证明(属政府、用人单位或学校向他人或从另一单位转租而来的合法房屋,还须提供租赁感谢你的观看备案合同及分配给申请人居住的证明);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一年以上)。

居住地址为越秀区辖内的广东省居住证。

3.办理公共集体户迁入、迁出申请、登记等业务应当由本人办理,因故无法办理的,需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委托单位办理的,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及代办人身份证件。

咨询及投诉电话:xxx办公地址:海珠北路69号十楼感谢你的观看附件2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集体户入户申请信息登记表说明: 1、此表必须用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

字体要端正,不得涂改。

2、请按表格要求,真实、详细地逐栏填写,不得弄虚作假。

3、申请人交表时,须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凡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报,经查实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感谢你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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