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试拟稿)》评介
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概述行政程序法是指规范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所遵循的程序规则、程序原则、诉讼程序制度的法律规范。
它主要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争议解决等方面。
行政程序法的主要目的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与社会的和谐关系,维护国家的法制与政治稳定。
行政程序法的形成与发展行政程序法的形成和发展与国家法制和行政体制的发展密切相关。
在中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逐步完善,行政程序法的发展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我国第一部行政程序法是《行政诉讼暂行规定》(1950年),此后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多部行政程序法律,如《行政诉讼法》(1991年)、《行政复议法》(1999年)、《行政许可法》(2004年)等。
这些法律的颁布实施,为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行政程序法的发展过程中,我国政府也积极推进行政管理改革,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程序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行政程序法的内容行政程序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 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采取的具体行动或决定。
行政行为的制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包括程序合法、程序公正、程序公开、程序简易、程序迅速等程序要求。
2. 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是指国家机关对申请者依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后,发给行政相对人所需的证明、批准等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程序应当保证合法、公正、公开、便利、高效。
3. 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采取的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的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方便、高效。
4.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追索或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定的程序和范围内进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5. 行政争议解决的程序行政争议解决是指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所采取的解决方案。
论我国行政行为补正制度立法的三个问题
、
关于 行 政行 为的 补 正 与 更正 是 否 应 该 合 并
规定
行政 行为 的更 正是 指对 行 政行 为 中 明显 的计 算 及书写 错误 , 由行政 主体进行 纠正 。关 于二者是 否应
规 定 已经 形 成共 识 , 但学 者 们 对 该 制度 立 法 中的 有 些 问题 还 存 在诸 多 争议 。笔 者 不 揣 浅 陋 , 以 下三 就
个 问题 发表 一些 看法 。
一
或 者更 正 ” 而 《 庆条 例》 “ 明安 稿 ” 立法 用 语 ; 重 、姜 在 上 关 于补正 与更 正 是否 合并 规定 非 常模糊 。重 庆条 《 例 》 12条规 定 :行 政决定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第 2 “ 作 出该行 政决 定 的行 政 主体可 依职 权或 应行 政相 对人 申请 予 以补 正 。”本 条似 乎 只是 关于 补正 制度 的规 定, 但是 遍查 《 庆条 例 》 重 的整 个立 法文 本 , 没有 关 并
①笔者共收集到七个行政程序立法文本。 都规定了行政行为补正制度。 这七个文本是 : 两个已经公布实施的地方行政程序立法, 即
< 湖南省行政程 序规定> 以下 简称 < ( 湖南规定》 、 四川省凉 山州行政程序规定》 以下简称《 )< ( 凉山规定 》 ; )一个地方行政程序立 法 建 议 稿 , < 庆 市 行 政 程 序 条 例 ( 议 稿 ) ( 下 简 称 《 庆 条 例 》该 稿 来 源 于 ht:w wcial t n. g e sn . p 即 重 建 》以 重 , t l w . nee i s r N w lf a ? pl h co o / os N w l= 14) 一个地方行政程 序立法征求意见稿 , 武汉市行政程序规定 ( e s 5 8 .; D 即< 征求 意见稿 ) ( 》 以下简称< 武汉规定》 该稿来 , 源 于 ht:w ww f . o. / t l,8 2hm .; 个 行 政 立 法 研 究 组 起 草 的《 政 程 序 法 ( 拟 稿 ) ( t H w .hz gv na i e 0 .t1)一 p b c rc 3 行 试 》 以下 简 称 “ 政 立 法 研 行 究 组 稿 ” ; 个 马怀 德 主 持 起 草 的< 政 程 序 法 ( 案 建 议 稿 ) ( 下 简 称 “ 怀 德 稿 ”该 稿 来 源 于 马怀 德 主编 的《 政 程序 立 )一 行 草 》以 马 , 行 法研究> 法律出版社 20 , 0 5年版 。)一个姜 明安 主持起草 的《 ; 行政程序法( 试拟稿 ) ( 》 以下简称“ 明安稿 ”该稿来源于 ht: 姜 , t/ p/ l hniffc/r3 7 6 .m.。 i ej . z nat 0 4 2h ) m ey . / t
行政程序法范本
行政程序法范本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各种行政程序。
为了规范和保障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效率性,行政程序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围绕行政程序法的相关内容展开论述,以期能够准确讲解并深入探讨该法律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相关程序等问题。
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行政程序中,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和实现的基本原则。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方面:1. 法定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在履行职权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
2. 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在履行职权时应当保证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充分提供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 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在履行职权时应当保持公正、客观、中立,不得歧视、压制甚至违法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迅速原则:行政机关在履行职权时应当尽快作出决策,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救济。
5. 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在履行职权时应当高效、便捷地处理案件和事务,提高行政工作效率。
三、行政程序法的适用范围行政程序法适用于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的全过程。
行政活动包括行政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多个方面。
四、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程序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行为的基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行政决策的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策前,应当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充分进行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并依法作出决策。
2. 行政执行的程序: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决策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必要时应当经过合法授权。
3. 行政争议解决的程序:当行政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解决行政争议。
五、行政程序法的保障措施行政程序法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以下保障措施:1. 申请和申诉权: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策,并有权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或改正错误的行政决策。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5)幻灯片PPT
对法治政府的扩张解读:
▪ 法治政府应当是 有限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服务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阳光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诚信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效能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责任政府
第二节 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的涵义
依法行政原则,又称“行政法治原则”或“行政合 法性原则”,是指行政必须依法实施,受法之拘束。
五、比例原则的地位和作用
(一)地位 比例原则被誉为行政法上的“帝王条款”。
(二)作用 1.能够有效控制行政裁量权。 2.能够对人民的权利、利益提供实质保障。 3.能够促进行政效益的最大化。 4.能够促进和谐善治。
比例原则的案例(一)
案情:某市规划局为华达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同意华达公司将其临沿江大道的二层楼房改 建为三层楼房,其后华达公司又申请增建两层,但 未获批准。一年后,华达公司建成五层楼房一栋, 命名为华达商厦。规划局察知,即向华达公司作出 了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认定:华达公司超出批准范 围建成华达商厦,属违法建设;商厦所在沿江大道 是历史名街,该市城市总体规划对沿江大道景观之 保护规定要求“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 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而商厦第4—5层遮挡了 沿江大道的典型景观武陵阁,严重影响了沿江大道 的完美风貌。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限 华达商厦60日内整体拆除商厦的第4—5层,华达公 司复议请求减少拆除面积,遭到拒绝后,遂诉至法 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现场勘查确认:华达商厦第4—5 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基于上述事实,法 院认为:华达商厦第4—5层确属违法建设,市规划 局有权责令华达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由于华达商 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故市规划 局要求华达公司整体拆除第4—5层明显超出了必要 限度,从而可能给华达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是 不合理的,所以处罚决定显失公正,依法应予变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4)项、《城市规划法》 第40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将处罚决定变更为:拆除 华达商厦4—5层的遮挡武陵阁的部分,对违法建设 的其余部分处以罚款若干。宣判后,双方均服。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订立行政合同的必要性分析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订立行政合同的必要性分析作者:乔鹏来源:《商情》2016年第33期【摘要】当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一种公共服务供给的新方式引起了广泛关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既有的研究成果大部分仅限于以新公共管理理论中的参与式治理为视角来研究这一现象,笔者以行政合同的视角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分析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订立行政合同的必要性。
【关键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政合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新方式,首先出现于西方发达国家,同时通过欧盟、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在全球范围内积极推广,随之扩展到中国等发展中国家。
当前国内学术界对此广泛关注,特别是公共行政学。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既有的研究成果大部分仅限于以新公共管理理论中的参与式治理为视角来研究这一现象。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和研究,笔者发现当前进行的大多数购买实践中存在这样一个共性问题:在购买过程中,没有订立行政合同,常常建立在熟人关系或者感性认知的基础之上,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了诸多问题,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因此,笔者从行政合同的视角来论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订立行政合同的必要性。
一、核心概念界定本文涉及到的核心概念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和行政合同:(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Purchase of Service Contracting .POSC)目前国内外学界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内涵并没有统一的界定,不过核心思想却是一致的。
本文基于行政合同的视角将其定义为:政府将原来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订立行政合同,建立契约关系,交由社会组织等其他主体来完成,而政府支付服务费用。
“简言之,即政府提供资金、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承接服务、合同关系实现特定公共服务目标的机制。
其核心是建立契约式的服务提供模式,而不是建立雇佣关系,它要求作为购买方的政府和作为承接方的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之间保持独立性,承接方独立决策、独立运作、承担责任,政府依据合同进行管理,对绩效进行独立的评估。
浅议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浅议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摘要:对于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和诚信原则之间的关系,学界的观点始终不一致。
但从两原则的渊源、内涵等方面来看,这两个原则应当是行政法上的两个不同的原则,其关系是诚信原则包含信赖保护原则。
厘清两者的关系有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有助于实现行政上的效率与公平。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各国的政府都在向着给付和服务主体转变,给付行政的比例逐渐加重,“福利国家”成为国家发展的目标,因此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地位逐渐凸显。
但是,信赖保护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的关系始终是个模糊的问题。
我们需要整理清楚两者的关系,从两者的渊源、内涵等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是二战后在德国逐渐发展起来的一项行政法基本原则。
在1973年10月举行的德国法学者大会上,其第二议题就选定为“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从而引起法学界和立法界对信赖保护原则的广泛注意。
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都已被确立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于2003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首次肯定了行政许可领域的合法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实施许可行为必须诚实守信,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中也规定了诚信与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信任而做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为,这种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利益,法律应予以保护。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尽管当今世界人们普遍承认诚信原则可适用于公法领域,可以作为行政法上乃至宪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诚信原则具体在什么情形下适用,适用的必备条件是什么,各国学者观点和立法体例都很不一致。
由于行政法上的诚信来源于私法,所以,不少学者援引民法上的诚信条款和信赖利益赔偿制度来设计行政诚信,认为诚信原则的适用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行政行为必须有效成立;二是行政行为成立后经改变、撤销或废止;三是行政行为对相对人造成损害;四是信赖值得保护;五是损害与行政行为变动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六是信赖善意无过失。
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 北大版2015年10月)
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北大版201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程序主体第一节行政机关第二节行政相对人第三节行政程序的其他参加人第三章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第一节电子政务第二节行政公开第三节个人信息保护第四节行政调查与证据第五节说明理由与听取陈述、申辩第六节听证第七节时限、期间、送达与费用第四章重大行政决策与行政规范制定程序第一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第二节行政立法程序第三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第五章行政处理程序第一节行政处理一般程序第二节行政处理简易程序第三节行政处理的效力第六章行政机关特别行为程序第一节行政合同第二节行政指导第三节内部行政规范第四节行政规划第五节行政应急行为第七章监督、责任与救济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公正、高效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适用本法。
其他法律根据本法规定的行政程序基本原则对特定行政行为的程序作出特别规定的,同时适用其他法律。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其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视为行政机关,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行政机关实施对内部机构、人员的管理行为,不适用本法。
但本法专门对内部行政行为作出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适用。
第三条(社会组织的适用)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或依组织章程实施公共管理职能的行为和作出影响其组织内部成员权利、义务的行为应适用本法规定的行政程序基本原则。
第四条(依法行政原则)行政行为应依法定权限、法定条件、法定规则和法定程序实施。
第五条(诚信与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行为应当诚实信用。
行政行为依法作出后,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改变,如果因为法律依据改变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撤回、撤销或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补偿行政相对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比例与利益平衡原则)实施行政行为,第七条(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行为应公开进行。
行政程序法
二、行政程序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行政程序可以作 如下分类:
1、 强制程序与任意程序 2、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 3、抽象行政行为程序和具体行政行为程序 4、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
三、行政程序的价值
1、参与性 2、公正性
奥地利:
1925年7月16日颁布了《普通行政程序法》
西班牙: 1958年7月31日颁布了《行政程序法》 日本: 1993年11月12日颁布了《行政程序法》
2、英美法系国家
美国:1946年6月11日颁布了《联邦行政程
序法》
英国:1946年制定了《行政法规法》 1971年制定了《行政裁判所与调查法》
第一节 程序的启动
第二节 调查 第三节 证据
第四节 陈述意见
第五节 应用自动化设备和电子文件实施 的行政行为
第六节 简易程序 第七节 行政决定的成立 第八节 行政决定的效力
第九节 期间
第十节 送达
第十一节 费用
第四章 听证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六章 行政规则 第七章 行政规划
第八章 行政指导
第九章 行政合同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程序启动 第三节 调查和证据 第五节 期限
第六节 简易程序
第七节 裁量权基准
第五章 特别行为程序和应急程序
第一节 行政合同
第二节 行政指导 第三节 行政裁决 第四节 行政调解 第五节 行政应急
第六章 行政听证
3、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
澳门1994年颁布了《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北大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行政执法与行政程序课题组执笔人姜明安二零零二年九月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二章行政程序主体第一节行政机关第二节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三节行政相对人第三章行政行为第一节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第二节行政处理第三节内部行政行为第四章行政程序的一般制度第一节申请与受理制度第二节告知制度第三节证据制度第四节听证制度第五节信息制度第六节电子政务制度第七节时限、期间、送达与费用制度第五章特别行政行为程序第一节行政规划第二节行政给付第三节行政征用第四节行政合同第五节行政指导第六章行政救济与法律责任第一节行政救济第二节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保证行政公开、公正、公平,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适用本法,但其他法律对特定行政行为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
第三条(有关重要概念的定义)本法下述概念的涵义分别是:1.行政程序:指行政行为的过程、步骤、顺序、方式、形式和时限。
2.行政机关:指依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独立行使国家行政权,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由其本身承担相应行政行为法律责任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3.其他行政主体:指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其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或根据本组织章程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由其本身承担相应行政行为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团体。
4.行政相对人:指作为行政行为对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其权益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利害关系人。
5.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其他行政主体依授权实施的行使行政职权行为或依本组织章程实施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为。
6.行政规范:指行政机关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性质及其司法救济途径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性质及其司法救济途径张开俊【摘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性质及其司法救济途径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能带来诉讼管辖上的混乱。
更有甚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作为一种民主化的行政方式,可能因缺乏明确的诉讼救济渠道而萎缩。
因此,应明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性质,根据我国的诉讼体制,确定其纠纷解决的途径。
%It is not clearly defined in our law that the nature of compensation agreements of housing collection and its judicial remedies,which may bring a chaos on lawsuits jurisdiction.What is more,compensation agreements of housing collection as a democratic administration will be withered due to lack of clear legal remedies.Therefore,the nature of compensation agreements of housing collection should be cleared,and its judicial remedies should be defined according to China's legal system.【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24)001【总页数】6页(P100-105)【关键词】征收补偿协议;民事合同;行政合同;诉讼途径【作者】张开俊【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的替代,人们对此关注最多的是司法强拆对行政强拆的取代。
《行政程序法(试拟稿)》评介(1)
《行政程序法(试拟稿)》评介(1)摘要:《行政程序法》是行政立法研究组为立法工作部门提供的参考草案,已为14稿。
试拟稿的总体思路、框架结构,以及试拟稿中一些重要制度的形成和安排,与起草试拟稿相关问题的考虑等等,是关心行政程序法的人们所着重关注的问题,也是试拟稿介绍的中心问题。
其中包含了各方面的共识,也有仍存争议的问题,期待专家、实务工作者和广大读者的关注、意见和建议,以期共同为制定出适应我国国情的、先进的行政程序法而努力。
关键词:行政程序法,试拟稿借助《政法论坛》组织“行政程序法专栏”的机会,我对《行政程序法》作一介绍,旨在应对读者对于行政程序法的关注,听取各方的意见和指导,共同促进行政程序立法,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
一、行政程序立法的准备行政程序立法的准备,开始于19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以后。
一方面,适应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中国行政法治建设迅速发展,行政程序法作为行政法治中的基本法,同样为现实所迫切需要;另一方面,中国又缺乏行政程序的本土资源,人们的程序意识淡薄,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普遍存在;法律对行政程序的规定数量少,且大部分十分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理论研究严重滞后,对国内行政程序实际情况缺少调查研究,对国外行政程序立法的理论和实践也研究不足。
因此,在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要立即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条件还不成熟。
立法部门决定一方面加强调查和理论准备工作;另一方面,先就一些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最重要最常用的共同行政行为,诸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制定单行的程序法,为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创造条件。
李鹏委员长曾多次在不同会议上强调:要在制定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收费法的基础上制定行政程序法。
十几年来,中国的行政法治取得了巨大进展,就立法而言,已经陆续制定了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我们在行政程序立法方面积累了相当的经验。
同时,理论研究也取得了长足进展:国内的实证调查已经完成;国外行政程序立法与实践情况得到了较为系统的介绍;理论研究著作不断出版;有的学者还提出了个人的立法建议稿。
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制定的意义和条件分析
Ke r s: h i f d Ad n srt e P o e u e C e y wo d T e Un i mi tai r c d o ;Me n n s e i v r d a ig ;Co d t n nios i
S TU u—r n I S og
( fc r ea Mf r, epe oen n o i guPoic ,N nig Jagu 2 0 2 ) Of ef gl a s Pol ̄G vrmet f a s rv e aj , i s , 0 4 i oL i Jn n n n 1
o h r mie o e U iid A mi i r t e P o e u e C d .T e d v lp n ft e Un f d A mi srt e P o e n t e p e s ft n f d n s ai r c d r o e h e t v h e e o me to i e d n tai r c - h i i v d r o e i o d cv r moi gt e d v lp n fd mo r c n ue o w i h n n e e s r e u r - u e C d sc n u ie t p o t e e o me t e c a y a d r l fl n C i a a d a n c s ay r q i o n h o a e
肖凤城教授曾提 出“ 即程序” , 法 … 这一命题在行政法 体系中体现得更为突 出。2 纪 9 0世 o年代 以来 , 随着建设 法治政府、 依法行政 战略 的推进 , 政法学 界对于行 政程 行 序 的认识逐 步深入 , 政程 序法典化 的呼声也 日渐高 涨 , 行 有学者还制 定出行政程序 法建议稿 。《 政程序法》 行 已于 20 年 列 入 十届 全 国人 大 常委 会 立 法规 划 , 政 立 法 研 究 03 行 组 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工委 移交 了《 行政程 序法 ( 试拟 稿 ) 。目前 ,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 工委仍 在征求 意见 , 进行 立法调研 。但是 , 行政 程序立法 的复杂性 ( 对行政 程序 如 法的调整范 围、 立法框架 、 基本 原则 和模式选择 等 问题还 存在较 大分歧 ) 极大地影 响着我 国统一行政程序法典 的制 定进程 , 响着我国行政法治化的进一步发展。 也影
行政立法程序基本问题试析
行政立法程序基本问题试析|行政法英国颁布法定规范法(the Statutory Instruments Act)以替代行政法规公布法。
在该法中,法规的外延除1893年的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之外又增加了大臣根据法定规范形式权限所制定的法规[4].上述美国和英国之外,其他主要发达国家基本上没有采用这种统一立法,即没有以一般法的方式制定行政立法程序,而是以分散立法,即个别法的方式在各个具体授权行政立法的法律之中同时规定相应的程序。
但是,在上述以法的形式规范行政立法程序的方式之外,还有一些国家以行政规则,即效力只发生在行政系统内部的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建立较为统一的行政立法程序制度。
最为典型的如德国的各部共同事务规则和日本的关于设定、修改和废止规制的意见提出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德国行政立法程序的特殊之处。
首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80条第1款第3句规定制定行政立法时必须明确表示根据法规。
通过该规定,德国在宪法的层次上对行政立法负有说明理由的义务这一单项事项进行了统一规范。
其次,德国的行政制度中也存在较为统一的一般性行政立法规范,但与美国和英国以在法律的层次上规范行政立法程序不同,德国通过建立在联邦法体系中的各部共同事务规则,即以行政内部规则的方式建立了较为统一的行政立法程序制度[5].由于提交德国议会的法案中,内阁提案占了绝大多数,因此,联邦内阁要求各部在提交的法案中应附加详细的立法理由书,以便法案内容能容易理解从而可以按内阁所提的原样获得议会通过。
联邦内阁的这一对法案的要求便是各部共同事务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规则不仅仅适用于上述内阁的法案,也同样适用于行政立法。
即该规则规定了各部在制作法规规章的草案阶段必须遵守的各项程序。
并且,该规则对行政立法程序义务要求与对制作法案时的程序义务要求毫无差别。
不仅如此,该规则还规定了制定行政内部规则过程中的程序制度。
可以看出,各部共同事务规则的规范领域涵盖了法案、法规规章案、行政规则草案以及通知案的制定程序。
行政程序法讲稿
行政程序法讲稿壹、行政程序概述一定义: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的步骤(必须经过哪几个阶段,例如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裁决要遵守传唤/讯问/取证/裁决四个步骤)、方式(就是作出行政行为的方法和形式,如采取口头还是书面,要不要公告等等)、顺序(主要指步骤或者几个行政行为之间时间上的前后关系,在行政法上有一个著名的原则就是先取证、后裁决原则就体现了这一点)和时限(就是时间限制,主要是防止拖拉)我们看,通过以上四点的规范,基本上就可以保证行政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
二行政程序的价值有一个学生曾经问我,歹徒开枪从来不遵守什么程序,为何警察开枪却要这样那样呢,这不是找死吗?我当时回答说因为你是警察,代表的是国家权力。
歹徒可以胡作非为,但你国家就不可以,不能单纯地“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正如犯罪分子可以残忍地肢解受害人,那国家能不能把犯罪分子处死并予以肢解呢?国家权力不受监督就会导致腐败,其危害性要远远超过暴力。
现代宪政的核心理念就是有限政府,国家权力必须受到法律有效的控制。
所以法律上有一个原则就是:对国家权力,没有授权就不能去做,而对私人,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就可以做。
国家必须积极地执行法律,按照法律作事,这才是法治的体现,而对私人,只要消极地不违反法律就可以了,因为私人需要自由。
对权力的限制包括实体和程序。
程序甚至比实体还重要,这里面牵涉到一个程序的价值问题:1 程序能实现普遍的平等和公正今天的社会是一个利益分化/价值多元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是无法实现实体即结果的平等的。
比如一个社会有10个人,有10元钱,怎么分?每个人1元公平?那有的人就讲了,给我4元最好,因为我有经商才能,我可以拿4元钱去创造新的财富,1元钱根本办不成事。
但给了你4元,那就有人一分钱也没有,他肯定不答应,甚至会饿死,这10元怎么分都不能让每一个人满意。
最理想的办法就是按照能力分,能力大的多分点,能力低的少分点,但同时也要照顾到低收入人的利益,不能分化太厉害,在效益的同时兼顾公平,但这种分法所实现的是相对的平等和公平,而且是现实中永远也无法做到的。
浅谈行政程序法的正当法律程序和立法基础
浅谈行政程序法的正当法律程序和立法基础
周立
【期刊名称】《陕西检察》
【年(卷),期】2006(000)004
【摘要】我国制定行政程序法已经提上议事日程进入立法程序。
据我所知,曾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姜明安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和皮纯协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建议稿)》以及王万华、应松年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专家建议稿》。
在此,我不想将三者进行比较,只是从王万华、应松年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试拟稿)的第一条说起,仅就该条的正当法律程序和立法基础发表自己的几点想法。
【总页数】3页(P41-42,39)
【作者】周立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3
【相关文献】
1.从自然正义到正当法律程序——兼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中的"法律思想移植"
2.论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基础
3.正当法律程序对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启示
4.论行政执法中正当法律程序
——以"钓鱼执法"为例5.正当法律程序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贯彻实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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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内容简介
行政程序法教材的编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成为本书的显著特色。本书以十一章的篇幅对行政程序法的基本 理论与制度构架作了全面、系统的梳理与诠释,内容全面,体系性强,充分反映了行政程序法领域的最新研究成 果。
全书详细阐述了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法、外国行政程序法、中国行政程序法的现状、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等理论问题,同时介绍了不利行政决定程序和授益行政决定程序等内容,并对中国行政程序立法做了展望。
行政程序法
2009年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01 内容简介03 作Βιβλιοθήκη 目录目录02 作者简介
《行政程序法》是2009年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一本图书,该书作者是应松年。该书主要介绍了行政程序法 是行政行为的基本法,是规定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方式、过程、步骤、时限,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 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参与原则、复审原 则、效率原则、顺序原则、程序及时原则等。行政程序法控制公共权力滥用,保护人权,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 自由,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规范和简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作者简介
行政程序法应松年,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日本名古屋大 学法学院荣誉博士。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曾任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内务司 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第十届、十一届、十二届人大代表、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北京、天津市政府法律顾问。 曾获中央国家机关“五一劳动奖章”、“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最佳宣讲奖等,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 津贴”。主要从事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教学和研究,是我国第一批行政法硕士研究生导师,最早的行政诉讼专 业博士生导师之一。主要著作有:《中国走向行政法治探索》、《行政程序法理论与立法研究》、《当代中国行 政法》等,在《中国法学》等刊物公开发表文章近百篇,主持完成《行政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等国家社科基 金项目3项。先后参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的研究 和起草工作。
行政法学行政程序法
行政结果的事先救济、事中救济 和事后救济
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 的步骤、顺序、方法、方式以及时限的 总和
1
行政程序的种类:
内部行政程序/外部行政程序 抽象行政程序/具体行政程序 自由行政程序/法定行政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裁判程序 其他分类
第一节 概 述
一、国家赔偿的概念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 害或者出现法定损害结果,由国家对受害人 予以赔偿的制度
特征
赔偿主体:国家 赔偿范围:2010年修改后扩大 赔偿方式和标准法定化:2010年完善 赔偿程序多元化
22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行政赔偿/司法赔偿 国家补偿 民事赔偿 公有公共设施损害赔偿
45
2、对行政事实行为单独提出赔 偿请求的程序问题
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
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赔偿的时效:指请求时效
2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2年时效仅适用“单独提起”赔偿的情形 不适用时效中断 时效的起算点
行政追偿的问题
效率原则的保障制度
时限、时效制度 关于步骤、顺序的制度 简易程序制度
第三节 我国程序法的发展
发展实践:
1989年《行政诉讼法》 1996年《行政处罚法)对行政程序的规定 2000年《立法法》对行政程序的规定 2003年《行政许可法》对行政程序的规定
发展特点
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共存一体 程序法在内容上已包括相关制度及规则
8
第九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第一节 行政违法
行政违法与违法行政 违法行政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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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试拟稿)》评介摘要:《行政程序法(试拟稿)》是行政立法研究组为立法工作部门提供的参考草案,已为14稿。
试拟稿的总体思路、框架结构,以及试拟稿中一些重要制度的形成和安排,与起草试拟稿相关问题的考虑等等,是关心行政程序法的人们所着重关注的问题,也是试拟稿介绍的中心问题。
其中包含了各方面的共识,也有仍存争议的问题,期待专家、实务工作者和广大读者的关注、意见和建议,以期共同为制定出适应我国国情的、先进的行政程序法而努力。
关键词:行政程序法,试拟稿借助《政法论坛》组织”行政程序法专栏”的机会,我对《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作一介绍,旨在应对读者对于行政程序法的关注,听取各方的意见和指导,共同促进行政程序立法,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
一、行政程序立法的准备行政程序立法的准备,开始于19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以后。
一方面,适应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中国行政法治建设迅速发展,行政程序法作为行政法治中的基本法,同样为现实所迫切需要;另一方面,中国又缺乏行政程序的本土资源,人们的程序意识淡薄,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普遍存在;法律对行政程序的规定数量少,且大部分十分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理论研究严重滞后,对国内行政程序实际情况缺少调查研究,对国外行政程序立法的理论和实践也研究不足。
因此,在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要立即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条件还不成熟。
立法部门决定一方面加强调查和理论准备工作;另一方面,先就一些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最重要最常用的共同行政行为,诸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制定单行的程序法,为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创造条件。
李鹏委员长曾多次在不同会议上强调:要在制定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收费法的基础上制定行政程序法。
十几年来,中国的行政法治取得了巨大进展,就立法而言,已经陆续制定了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我们在行政程序立法方面积累了相当的经验。
同时,理论研究也取得了长足进展:国内的实证调查已经完成;国外行政程序立法与实践情况得到了较为系统的介绍;理论研究著作不断出版;有的学者还提出了个人的立法建议稿。
行政法治实践在近年来更是突飞猛进,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1999年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20XX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要在十年时间内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
实践对制定行政程序法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可以说,经过十余年的努力,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各种条件正日趋成熟。
受全国人大立法工作机构的委托,行政立法研究组①组织专家着手起草行政程序法框架稿和试拟稿,经过几年的努力,现已完成试拟稿第14稿。
以下对试拟稿的总体考虑和基本内容作简要介绍。
①1986年,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之际,加强行政立法势在必行,但还缺乏经验,需要摸索和探讨,组建一个行政立法研究组织,成为急切需要。
由著名法学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陶希晋同志发起组织行政立法研究组。
并于同年10月4日在北京成立。
为便于开展活动,研究组主要由在京的行政法理论和实际工作者组成。
当时确定研究组的任务是“充分研究我国的现实形势和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广泛搜集国内外行政立法的资料,把研究工作与我国的行政管理实践、行政立法实践紧密结合,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讨论,在此基础上,对我国需要制定的行政法应包含的大致内容提出一个框架,作为一项建议提供给立法机关参考。
”近20年来,行政立法研究组先后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多部行政法律的制定,进行国内外相关资料的搜集、翻译、整理、出版等大量准备工作,并组织进行国外立法实践考察,开展立法研究,组织各种讨论会,在此基础上,着手试拟稿的起草,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
二、关于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所谓目标模式,是指以何种立法目的为基础来构建行政程序法。
目标模式将直接影响法律的总体设计和制度安排,可称之谓法律的“灵魂”。
从世界行政程序立法史看,行政程序法主要有三类目标模式,一类是以提高行政效率为目的,如早期欧洲一些国家的行政程序法,称为“效率模式”;一类是以保障公民程序性权利为目的,如美国的行政程序法,称为“权利模式”,还有一类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各国制定或修订的行政程序法,则大都将这两者结合起来,保护权利与提高效率并重,称为“权利效率并重模式”。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应采取何种目标模式?经过讨论,已经取得比较广泛的认同,即采取“权利效率并重模式”。
在设计各种程序制度时做到两种立法目的的兼顾,既要有利于保障公民程序性权利,又要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有学者提出,二者有无轻重、先后之分?毫无疑问,效率在政府行为和行政程序中极为重要,不可忽视,但仍以保护权利为重,保护权利在先。
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础上追求最高效率,这是我国“以民为本”的本质所决定的。
三、关于行政程序法的结构行政行为的特点之一是多样性,但行政程序法不可能对之一一列举规定,否则就成了各类行政行为程序法的“汇编”,冗长、拖沓、重复而又可能有遗漏。
因此只能是采用通则模式,规范各类行政行为必须共同遵循的程序。
这就是所谓“程序底线”。
各类行政行为依其特点还应规定什么程序,由单行法解决。
但是,这样做,虽然结构简洁、条理清晰,却又不能照顾到某些特别的必须由法律规定,而又不可能单独立法的行政行为的特殊程序,为此,根据我国行政法制的基本情况,参考各国做法,试拟稿对行政程序法的结构采用了通分结合的结构形式,对行政行为中情况最复杂、形式最多样的行政决定,即具体行政行为,采用通则办法,规定在作成各类行政决定时必须普遍遵循的基本程序,以保证程序的统一,进而实现国家行政法治的统一。
同时,对几类在市场经济中地位极为重要,一般又不可能单独立法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划的制定、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行政行为的作成,采用分则的形式,一一列举规定。
如此,既照顾了共性,又不忽视特殊性,保证了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法中的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
应该指出,即使属于分则部分,也是对该行政行为的一般性规定,该类行政行为仍可能有不同形式,需要规定更具体的程序。
根据上述考虑,《行政程序法(试拟稿)》的框架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程序主体第一节行政机关第二节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第三节当事人与其他程序参加人第三章行政决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程序的启动第二节调查第三节证据第四节陈述意见第五节听证第六节信息公开第七节应用电子方式和电子文件实施的行政行为第八节紧急程序第九节简易程序第十节行政决定的成立第十一节行政决定的效力第十二节期间第十三节送达第十四节费用第四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五章行政规划第六章行政指导第七章行政合同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应该说明的是,第二章行政程序主体,实际上也是一般规定,带有通则性,但它规范的是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大都属于内部程序,鉴于实践中行政主体的合法性和内部行政程序对相对人权益的严重影响,而法律对此又一直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另立一章。
行政决定的一般程序主要是按照决定过程的时间顺序安排的,对其中的一些重要环节,则另设专节。
分则涉及四类行政行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与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两部分程序,行政规划实际上也近似于制定行政规范,这两类行为涉及的是不确定多数相对人的权益,对其作成程序从法律上加以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则是在实践中已广泛运用,影响巨大,但对性质和特点尚未明确界定、运作程序更无规范的两类行为,短期内单独立法的可能性不大,有必要在此作出规定。
四、各章内容说明第一章总则。
包括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和基本原则四部分内容。
和其他法律的关系部分,主要规定本法是行政程序法中的基本法,其他法律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定不得与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相抵触,但可以根据需要作具体规定或补充规定。
这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是处罚和许可领域中的基本法,其他法律有关处罚和许可的程序规定都不得与之抵触,但可根据具体情况使之具体化一样。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程序领域中的基本法,它与其他法律关于程序规定的关系,是基本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不得抵触的关系),不是新法与旧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否则,这些基本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基本原则部分是争议、修改最多的部分。
争论至今并未结束,包括应该设定哪些基本原则和这些原则的精确含义。
现在写上的是:合法、公开、参与、公正、正当、效率、比例、诚信等原则。
既有实体性原则,又有程序性原则。
基本原则在法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指导本法所有制度设计的基本准则,也是今后其他法律在设置程序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它不仅规范今后的程序立法活动,也是行政执法、司法活动的基本依据,所有涉及行政程序的活动也都应以这些原则所包含的精神为准。
第二章行政程序主体。
共三节:行政机关;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当事人和其他程序参加人。
行政机关一节除界定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外,主要就行政协助与管辖、回避等问题作了规定。
是否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尚需倾听理论与实务界同志的意见。
行政程序是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程序,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一方,对其程序权利也有必要作出一般规定,故单列一节。
不能低估当事人程序权利的意义。
由于侵犯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有时甚至会使其实体权利也受到损害,例如当事人有得到通知的权利,实践中往往由于得不到通知,当事人就无法主张其权利,结果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
第三章行政决定的一般程序。
共14节,从程序的启动开始,包括调查、证据、陈述意见、听证、信息、公开、电子政务、紧急程序、简易程序、行政决定的成立、效力和期间、送达、费用等。
其条文占全法的近一半,对行政决定的基本的、主要的环节都作了规定,是行政机关作出任何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行为时都必须遵循的程序。
可以看出,这些规定充分吸取了十余年来我国程序立法和实践方面的成功经验。
一般程序中单设听证一节。
此处所说听证,主要是指行政决定中的听证,不是公听程序。
其中关于听证笔录约束力的规定,学术界称为案卷排他原则,在行政处罚法中应该明确但未作明确规定,在本法中需要加以完善。
关于信息公开,有学者认为,国务院正在制定信息公开条例,此处可不作规定;但也有人认为,作为行政决定中的一个基础性环节,有必要在法律层面上对所有行政决定都应遵循的基本程序,作比较原则的规定,同时也保证了行政程序法的完整性。
紧急程序是最近几稿中新加的。
关于行政决定的效力,应该是行政决定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效力问题在民法中是实体问题,在行政法中也可以这样说。
行政程序法中对效力问题作出规定,也从一个方面反映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一个特点:我国行政程序法主要规定行政行为的程序,但在必要时,也对行政行为中的某些实体问题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