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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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和防范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机制,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源头预防、打早打小、综合施策、除恶务尽的总要求。
第三条建立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日常排查机制,及时发现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坚持经常性打击与集中打击相结合。健全办案协作机制,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依法从重从快惩处黑恶犯罪,坚决遏制黑恶势力发展和蔓延。
第四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排渣对象:
(一)在医疗纠纷调处过程中煽动、参与闹事或暴力威胁甚至伤医伤护的黑恶势力;
(二)在医疗卫生单位周边违规摆摊设点影响诊疗持续,以及违规违法开展业务的黑救护、黑出租,以暴力手段抗拒劝离的黑恶势力;
(三)以非法手段威胁感与卫生医疗单位正常决策和业务开展的黑恶势力;
(四)系统内部直接参与或涉嫌参与黑恶势力有关活动的;
(五)其他影响系统安全稳定的涉黑涉恩问题线索以及参与黑恶势力的吸毒人员、艾滋病人等特殊人群。
第五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小组的工作职责:成立由党支部书记为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各科室主任及护士长为成员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对各职能科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六条对于各职能科室摸排不力,黑恶势力被上级发现弄虚做假、瞒报、错报、漏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的,坚决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