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事起诉对我国的意义6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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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借鉴和反思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

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

我国的刑事起诉法律规制

日本刑事起诉对我国的意义

中日起诉法定和起诉便宜的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三、日本刑事起诉对我国的意义

通过以上中日起诉便宜主义指导下相关制度的论述和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起诉中存在着酌定不起诉适用范围过小,而刑事诉讼法又对于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监督机制做了严格的规定,这样的双重限制更加使得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被限定在狭窄的范围。而我国并没有暂缓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通过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来对案件进行监督和更正,这样并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改造和回归社会。相应于日本的检察审查会,我国有人民监督委员制度,但是也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行改革。对于这些问题,本部分旨在反思和借鉴日本制度的基础上,尝试提出适合我国本土的刑事起诉制度改革措施。

(一)取消公诉转自诉制度,明确自诉和公诉的界限

公诉转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如果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确实侵犯了他的人身、财产权利,那么应当依法追求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被告人不服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7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那么人民检察院应将案件材料移送给人民法院,案件此时由公诉转为自诉①。虽然它在性质上应当由检察院起诉,但是最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权力被转接到公民个人手中。

我国之所以建立公诉转自诉制度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被害人的一项救济机制,还可以约束和监督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督促他们依法积极主动行使自己的职权。这样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实际生活中它显现出的弊端使得立法初衷难以实现,首先,公诉转自诉案件本身是公诉案件,也就是说必须由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检察机关来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按照社会契约的思想,人们按照契约组成国家,将自己的部分权利包括惩罚权利交给国家以便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这样国家作为全体公民意志和利益的代表者必须公正的尽职的行使其刑罚权,而公诉转自诉案件却是国家公权交给公民私人,这不符合社会契约论也不符合诉讼理论②。我国当初规定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被害人状告无门的问题,同时,现在国际上的趋势是限制自诉案件的范围,最后至取消自诉案件,这明显违背了国际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公诉转自诉案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诉讼程序的混乱。一般来说,案件中的被害人因为其权利遭受严重侵害,对犯罪人必然有报复心理,普通公民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而且身为被害人总是希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被诉,所以实

践中这项规定使得被害人频繁的适用这项制度,而不论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合法。这不仅早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对于被追诉人也不公平,因为此时被追诉人将可能会面临长久的诉讼,其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都不确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其实是对被害人权益的侵害。

存在的另一个严重问题是即便公诉转自诉,被害人难以收集证据却要面临主要的举证责任,这更使这样制度的落实举步维艰。虽然刑法条文形式上看非常合理,但是因为案件本来是公诉案件,证据材料全部掌握在检察机关手中,被害人无法获得充分的证据,而法院无权侦查,因此即便启动了法院的审判程序,最后的结果往往是因为被害人举证不完整,导致案件陷入尴尬。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取消公诉转自诉制度,借鉴日本的刑事起诉的国家垄断主义的理论,明确划分公诉和自诉的界限,规定公诉案件必须由检察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起诉,鉴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严格的限制,并且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很少原因酌定不起诉条款而一般作起诉处理,因此取消公诉转自诉案件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可行性。

(二)扩大酌定不起诉的范围,确定明确的不起诉标准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虽然也规定了起诉便宜原则,但起诉便宜原则只是作为起诉法定主义的补充原则而存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 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173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只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具有酌定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由此可见,酌定不起诉适用的案件范围极为有限。而此种立法模式导致我国检察机关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的案件范围变得十分狭窄,同时也限制了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针对多样化的案件灵活运用起诉裁量权以节约司法资源的可能性①。与此同时,立法对于酌定不起诉的规定也并不十分清晰,仅仅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几种适用情形,而对于检察机关如何适用,如何把握适用的尺度,以及如何控制检察机关滥用此权力,都没有在相关法律中做出详细规定②。

因此,首先应当从立法角度,扩大检察机关的酌定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范围,这样才能通过不起诉案件的分流,有效地节约检察机关的诉讼资源,从而将有限的资源投入重大的关键的案件之中。有鉴于此,有必要修改我国刑事诉讼中有关适用酌定不起诉裁量权的相关法律条款,扩大酌定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同时对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现行刑诉法第173 条第 2 款的规定有两项明显的不足:首先,"犯罪情节轻微";的含义模糊,何为"轻微";并无明确标准;其次,"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规定过于严格限制了轻微犯罪适用不起诉的条件。因此,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关于起诉

便宜原则的立法经验,同时由于我国刑法并不像日本有关于罪名严重程度的等级划分,而通览我国刑事立法可以看出我国习惯以"三年有期徒刑"; 作为区分罪行轻重的标志,所以可以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3 条第二款修改为"依照刑法规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性格、年龄、境遇、犯罪情节以及犯罪后的情况,认为没有必要追诉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③";

同时,应通过具体地规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进一步明确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情形。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加以限制:第一,适用条件。可以明确规定为适用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可能被判处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不需要判处刑罚、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第二,适用对象。可以像日本刑事诉讼法那样将适用对象主要限定为偶犯、未成年犯、过失犯等人身危险性比较小的犯罪嫌疑人;第三,行为人的悔罪表现;第四,犯罪的社会危害不大;第五,若对犯罪嫌疑人不提起诉讼,是否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谅解和认可④。综上所述,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诉,应当避免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而引起的机械化的适用,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各种情况,真正体现酌定不起诉的"酌定裁量";的特征。

(三)引入起诉犹豫制度

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也叫暂缓起诉制度,是针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起诉制度,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此项制度。无论从未成人年保护法还是我国的刑事政策上讲,我国都主张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教育感化的方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犯较为严重的罪如杀人、投放危险物质、强奸等才构成犯罪,这不符合相对不起诉也就是酌定不起诉规定的条件,因为他要求犯罪情节轻微。而对于14 周岁到16 周岁未成年人的其他一般犯罪,因为考虑其年龄和心智状况,则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谈不上酌定不起诉的适用。那么针对这些严重不具备注定不起诉条件的犯罪,未成年人如果是初犯,从犯并且有悔改表现,建议引进暂缓起诉制度①。

但是引入暂缓起诉制度仅限于对象是未成年人。我国目前虽然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法律具体应用中并不成熟,很多问题才刚刚出现急待处理,检察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有待提高,国民对检察官和法律权威的信任也有待提高,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如果不加限制的给予检察官以决定是否暂缓起诉的自由裁量权,则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反对和质疑。而对于未成年人,社会大众一般对其比较宽容,而且未成年人本身的可塑性很强。

不仅如此,暂缓起诉制度使得我国的刑事起诉制度更加完善和条理。目前我国刑事起诉只有两种:起诉和不起诉,不起诉制度下面又细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而起诉犹豫制度可以充当两者之间的缓冲,虽然鉴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暂缓起诉只针对未成年人,但是在我国法律制度更加成熟,司法队伍人员更加专业,国民的法律意识加强后,暂缓起诉制度也还会相应的更加成熟②。

(四)将酌定不起诉完全下放给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

我国酌定不起诉适用率极低,未充分发挥该制度分流部分轻微刑事案件的作用,如前所述,其中适用范围过窄,程序繁琐是一个重要原因。但是酌定不起诉作为检察机关及其人员一项非常重要的自由裁量权,具有权力的扩张性特征,因此其适用必须受到约束和监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 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2018刑诉法修改条款新旧对照表

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 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一百零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第一百零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 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需要处理的几个关系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需要处理的几个关系 汪建成刑事诉讼法的再修订在即,新一轮的修订应当如何进行?这的确是一个仁者见人,智者见智的问题。笔者拟从宏观角度谈谈刑事诉讼法再修订过程中,应当正确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一、尊重宪法体制与大力推进司法改革之间的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刑事诉讼法的母法;刑事诉讼法是宪法的适用法,二者之间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是建立在现行宪法体制的基础之上。因此尊重宪法体制无疑是刑事诉讼法制订和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大前提。但目前在学术界似乎流行着这样一种认识,认为我国现行的宪法体制存在着制度上的重大缺陷,如果严格遵照宪法的规定就会阻碍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而要推动司法改革,就要打破宪法体制的束缚。因此,如何处理尊重宪法体制与大力推进司法改革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修订刑事诉讼法必须首先正视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法再修订的过程中,尊重宪法是一个勿庸置疑的原则,不能因为现行宪法体制的不完善就否定其根本法的权威。如果为了修订刑事诉讼法而公然违背现行的宪法体制,则无疑是本末倒置。但是对宪法的尊重也应当本着灵活的原则,不能将尊重宪法体制机械化地理解为对宪法条文的遵守,完全拘泥于宪法的文字表述而置宪法精神于不顾。因此笔者主张,在处理二者的关系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现行宪法中所做出的明确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严格地拘束力。这是尊重宪法体制的基本表现。例如:我国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

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的审判独立方式是法院的整体独立,而不是法官的个人独立,人民 法院也并不独立于立法机关,这些规定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体制之下的司法独立有本质上的差别。对于这样的差别,在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就要严格遵照宪法的规定,尊重宪法所确立的我国特有的审判独立方式。再如,宪法第129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者的地位。虽然这一点在学术界争论颇多,但在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却是不可逾越的原则。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恪守宪法,刑事司法改革就无所作为。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改革的宪法空间:首先,保障人权的条款已经入宪,这就为在刑诉法中增加人权保障的内容提供的充分的宪政基础。其次,现行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完全可以大胆改革。例如,在我国现行宪法中,既没有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也没有提及到“有罪推定”的内容,那么,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无罪推定”的原则并不会同宪法直接冲突。相反可以在某种意义上说发展了宪法。最后,即使是现行宪法中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也并不是说就毫无改革的余地。以上面所举的几个例子为例,在有关审判独立的方式问题上,虽然不能主张法官个人独立,但是适当扩大合议庭独立办案的范围,将审判委员会的议案的范围控制在最小的真正属于重大、疑难的案件范围内并不违背宪法的精神。再如,虽然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是检察机关如何行使这个监督权,则是完全可以进行研究的,检察院是监督机关并不一定必然要让公诉人同时承担监督职责,如果让检察院起诉部分专司起诉职能,监督职能交给检察机关内部专门的法律监督部门去做,这也是不违背宪法规定的精神的。 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诉讼模式之间的关系 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当今世界 上最典型的两种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强调控辩双方当事人诉讼程序的主导作用,强调通过司法竞技来加强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由裁判者行使职权来掌握和推动诉讼程序。从诉讼效率、程序的正当性等多方面考量,

刑事诉讼法作业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作业答案 第一章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 .... 二、多项选择题 .... ... 三、名词解释 .诉讼 诉讼是指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活动。 .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 处理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和法律规范的 总称。 四、简答题 .答:划分刑事诉讼历史类型常见的标准有两个。 以刑事诉讼的阶级实质为标准,可以将刑事诉讼分为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封建社会 的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这些被称为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 以刑事诉讼的表面特征为标准,可以将刑事诉讼分为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和混合 式诉讼。这些被成为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 .答:资本主义两大法系是指以法、德等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以英、美等国 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两大法系的刑事诉讼虽然都属于混合式,但它们各自还具有一些彼此不 同的特点,鉴于它们各自的特点,大陆法系的刑事诉讼模式被称为职权主义诉讼,而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被称为当事人主义的刑事诉讼。二者的区别主要存在于法庭审判阶段。 英美法系国家法庭审理所采取的方式是交叉询问,即由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彼此对传唤到 庭的证人,交替进行所谓的“主询问”和“反询问”的方式。在进行交叉询问的过程中,法 官一般只是处于主持者的地位,而不是处于审问者的地位。法官主要是控制和指挥法庭的活动,控制询问的辩论的范围,而不是负责在法庭上讯问被告人,调查核实证据,查明和证实 案件事实。法庭的调查和辩论始终是在控诉人和辩护人之间进行,控辩双方之间的对抗、辩论等特点体现得比较充分。 大陆法系国家法庭的审理方式与英美法系国家法庭的审理方式显然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是处于审问者的地位,特别是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始终是依其职权审讯被告人、询问证人和查对核实各种证据的审问者。在法庭调查证据、讯问被告和询问证人,是法官的职责,而不是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职责。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经法官同意后,虽然也可以对证人、鉴定人直接发问,但是这种发问只能作为对法官审讯的一种补充。 另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庭在开庭审理前就能了解全部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同时可 以在庭审前讯问被告,可以对证据进行查对核实工作。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在开庭审理前只能了解起诉书中所列举的事实,对案件的证据材料并不清楚,同时也不能对被告人进行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社会规范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一,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弹劾式诉讼制度特点 1.不告不理 2.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地位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开 3.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权力平等,可以进行对质和辩论,审判一般公开并通过言辞辩论的形式进行 纠问诉讼特点 1.主动追究不告也理 2.受害人和被告人都不具有现代意义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3.注重经验的运用,相对于神视证据是一大进步,但过于注重形式,死板 审判机关 性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 上下级关系,审判监督关系 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上下级关系,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侦查机关的类型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军队保卫部门 监狱 刑事诉讼主体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察机关等国家专门机关 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自诉人 其他诉讼参与了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人员 被害人的权利 (1) 申请回避权: (2)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倾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3)自案件移送审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不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时,有权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4不服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有权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5)对有证据证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6)有权出席法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行使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一切权利; (7)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请求检察机关抗诉;(8)有权对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 (9)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0)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刑事和解; (11) 法定情形下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保护其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 (12)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被害人对强制医疗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一)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一) 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二、修改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程序。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 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 下九个方面: ▲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 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 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同时增加一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这样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律师的作用。 ▲二、修改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修充分吸收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完善了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加强了对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保障。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均需经侦查机关批准。修订后的《律师法》作了不同的规定,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新刑事诉讼法吸收律师法的有关内容,并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这就解决了刑诉法与律师法的衔接问题,保证了法律和司法的统一,同时,也解决了侦查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汇总)

名词解释 1、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察、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2、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又有法定的厉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件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4、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审判程序简易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 三、名词解释 1、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 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2、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是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 3、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4、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遇有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 情况,由合议庭决定延期审理日期,待影响审判的原因消除后,再开庭审理。 5、诉讼权利,是指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享有的提起诉讼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即司法保护请求权。具体而言,公民诉讼权表现为各种类型诉讼中的起诉权、应诉权、反诉权、上诉权、再审请求权,等等。总而言之,凡属要求启动或参加司法救济程序进行裁判之权利,均属公民诉讼权。 6、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管辖分为两大类: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 7、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即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在立案上的分工)。 8、刑事审判管辖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即法院内部的分工)。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 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 为。 2.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 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浅谈我国三大诉讼法的建立完善及其意义

浅谈我国三大诉讼法的建立完善及其意义 日期:2008年6月17日| 来源:不详| 纠错补充| 建议投诉| 书签收藏 【摘要】 三大诉讼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法治平台。用程序法导入实体法来治理现代国家,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三大诉讼法在我国的建立与完善,对我国的现在和将来的发展其意义无疑是巨大而且深远的。 诉讼,从文字意义上讲,“诉,告也”,“讼,争也”。即:“诉”是告知,是倾诉、控诉、控告的意思。“讼”是言词争论、争辩的意思。“诉讼”,是诉的行为和讼的现象的结合。在诉与讼的活动中,诉是形式,讼是内容。诉讼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控方(原告)、承控方(被告)、听讼方(审理)三方条件,根据诉与讼的含义和诉讼的构成要件,诉讼的一般定义应为:诉讼是讼争的一方或双方将致讼的原因、内容、主张及理由告知、倾诉于听讼之人,以求讼的息解的活动。按照现代关于诉讼的解释: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解决讼争的活动。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性质,我国的诉讼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全部活动。 据专家考证,我国历史上出现最早的有关民事诉讼的记载在春秋战国时期。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古代长期刑事与民事不分,实体与程序不分。直到上个世纪的清朝末年民国初期,我国才有了历史上第一部较完整的民事诉讼法典——《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这部诉讼法草案因清政府的灭亡而未能实施,但对后来我国制定民事诉讼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它的意义在于,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突破了“诸法合律”的格局,开始制定单独的诉讼法。下面分别谈一下三大诉讼法的建立、完善及其意义。 一、刑事诉讼法的建立与完善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它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有关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诉讼的方式、内容及其效力的各项规定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根据程序法的特征,要求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具有应用性、实用性的特点。作为主持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其调整对象是刑事诉讼活动。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主体,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享有的诉讼权利是什么,法定的诉讼义务是什么?等等。以上形成了一系列比较复杂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还有刑事诉讼法所包含的内容等,因篇幅所限,不在本文的论述范围之内。 1、我国古代和近代的刑事诉讼制度 谈刑事诉讼法的建立完善,自然离不开历史。据史料记载,周朝的诉讼即有了刑事与民事之分。一般称刑事诉讼为“狱”,称民事诉讼为“讼”。我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在其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基本特征,简单概括为: ①、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在我国古代,司法权从 属于行政权,不具有独立的地位。从地方到中央,司法权均由各级行政机关行使。 ②、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差异不大。因为我国古代的律令没有程序法与实体法之分,有关诉讼程序的规范一般都与实体法律规范同时规定在法律之中。同时,实体法大都以刑为主、刑民结合,即以定罪、判刑等刑事手段来调整绝大多数社会关系。 ③、裁判与追诉责任不分,诉讼采取“纠问”形式。这一形式是与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和行政、司法不分的司法体制相适应的。 ④、广泛采取刑讯逼供手段。在我国古代,刑讯一度被用作获得口供和其它证据的重要

刑事诉讼法教案【实用】

第十章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 教学目的 1、了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含义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 2、掌握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3、了解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 [教学重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及其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教学难点]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教学时数]1课时 [教学内容] 一、刑事诉讼 1、诉讼的含义:“诉,告也”,“讼,争也” 其定义是:诉讼是讼争一方或双方将讼的原因、内容、主张及理由告知、倾述于听讼之人,以求讼的息解活动。 我国的诉讼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全部活动。 诉讼是伴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变化,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不断地赋予特殊含义。按照诉讼纷争的内容,可将诉讼划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类。 2、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共安全专家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刑事诉讼有广义和狭义有区别,我国的刑事诉讼属于广义的。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狭义的专指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有六个方面的特点(P4-P5)。 二、刑事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共安全专家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属于程序法。

2、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刑事诉讼活动。 3、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共有七个方面(P6)。 4、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存在于广义及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之中。 刑事诉讼法通常是指广义的。 三、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1、刑诉法与宪法的关系: A、宪法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即宪法是“母法”,刑事诉讼法是“子法”。 B、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务必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及其所规定的刑事司法制度、组织和原则。 C、刑事诉讼法是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具体体现。 2、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A、二者都属于刑事法律,都是用于解决犯罪问题的法律。 B、二者之间是形式的统一,也是方法与任务的统一。 C、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失去了目的和意义。P9 3、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异同: A、都属于程序法,三个诉讼法规定的许多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都是相同的。 B、三大诉讼法各自解决的的实体问题的性质是不同。 C、在主持诉讼的专门机关上、在诉讼程序上、在证据制度上在诉讼结果上都有区别。 四、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三个方面) 1、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2、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3、刑事诉讼实 五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一)外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1、弹劾式诉讼制度 弹劾式诉讼是指在禁止原始的血亲复仇基础上,由国家垄断纠纷裁判权而逐渐发展而成的一种诉讼模式。

刑事诉讼的效率理解与追求

刑事诉讼的效率理解与追求 刑事诉讼法一直有“小宪法”之称,刑事诉讼活动主要是实现国家刑罚权和保护人权的目的。刑事诉讼活动主要是使案件得到一个公正的裁决,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犯罪的不断增多,刑事诉讼的效率问题越来越受到重,其逐渐成为刑事法律制度的另一个突出的价值目标。本文主要对刑事诉讼效率概念以及其与公正的权衡问题做相关讨论,最后论述如何提高及改善刑事诉讼效率问题。 一、刑事诉讼效率的内涵界定及理解 在刑事诉讼中,公正一直是刑事诉讼活动追求的首要价值,但是其并不是刑事诉讼的唯一价值追求。每个国家的司法资源在一定程度上说都是有限的,这就要求必须优化资源配置,建立高效的诉讼机制来缓解诉讼的压力。随着现在刑事纠纷的不断增加,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也越来越大,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显得尤为重要,所以,关于刑事诉讼的效率价值就显得相对突出。 效率原本应是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是指效率是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实质上就是投入产出比。庞德认为,“法律的作用和任务在于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或者说以最小限度的阻碍和浪费来尽可能满足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随着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及拓展而引入法学领域,一般认为,法律的效率观首先出现于早期的功利主义法学。它为我们认识和评价法律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是促进法学研究的一种工具。刑事诉讼效率是指司法资源在刑事诉讼中的合理配置,即以最小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司法收益与效果,或以同样多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司法收益与效果。①此外,我们应该注意效率和效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效率不等同与效益,效率就是指以尽可能少的投入来获取尽可能多的产出,不浪费任何资源,从而得到更多的利润,这个利润就是所谓的效益。由此可见,效率是过程,而效益就是结果。从量上来说,效率是一个比值,是一个相对量,反映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增长率。而效益则是一个绝对量,是产出于投入之间的差额。所以,我们可以说一项法律活动是有效益的,却不一定是有效率,因为有可能是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等诉讼资源来增加刑事诉讼效益的。 ①牛景轶,论刑事诉讼效率,湖南科技大学学报,2005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为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很多具体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定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例如,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完善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在完善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增设的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刑事诉讼法简答题63题

刑事诉讼法简答题63题 1、什么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 答:(1)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3)依法进行,即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4)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5)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6)目的是通过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从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2、简述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将弹劾式诉讼的优点和纠问式诉讼制度的优点结合而成的一种诉讼制度。特点1、侦控审分离;2、对被告人实行无罪推定,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3、自由心证制度。 3、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1)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2)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3)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原则。(4)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5)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6)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如两审终审制、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等。 4、简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答:(1)侦查;(2)审查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侦查监督(3)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审判监督; (4)执行监督. 5、简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诉讼权利 答: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有:(1)请求立案;(2)申请回避;(3)委托代理人;(4)要求赔偿损失;(5)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论刑事诉讼法的价值

论刑事诉讼法的价值 摘要:刑事诉讼法的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特定需要而对其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公正、秩序、效益等诸项内容,具体可分为刑事诉讼价值两个方面:一是指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二是指刑事诉讼法自身价值。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涉及到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问题,即在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所体现的公正、秩序、效益的价值;其本身的制定与实施也体现着其独立的适用价值。 关键词:工具性价值程序公正保障人权内在价值 一、刑事诉讼法价值的涵义与内容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所固有的,不依赖于刑事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能够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的合理需要和要求的满足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①它可以分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两个方面。其内在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具有公正性、民主性、人道性、合理性和效益性的优秀品质,本身就具有不依赖于外物而存在的独立价值。其外在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具有满足刑事诉讼主体的合理需要、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效用或积极意义,也就是其对刑法实施的保障作用。 一些学者仅仅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就是对刑法实施的工具性价值,也就是绝对工具主义理论,他们片面的排除了刑事诉讼法的内在价值价值,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法律其本身的价值。试想,“当刑事程序被作为一种残酷镇压或者迫害人民的工具”②时,它的所谓的工具性价值还如何体现。所以,刑事诉讼法必然是有其内在价值的。而且,它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即“刑事诉讼价值的内涵在于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是刑事诉讼价值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③ 二、刑事诉讼法的保障价值 (一)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 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既要保障实体的正义,又要保障程序的正义。刑事诉讼法保障程序,刑法保障实体。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大司法机关的职权:公安机关负责侦查阶段的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阶段的查证与起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阶段的法庭审理过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不相互推诿,可以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从而让诉讼程序更加公正。 ①陈建军、李立宏著:《刑事诉讼价值论》,中南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10页。 ②锁正杰著:《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182页。 ③陈建军、李立宏著:《刑事诉讼价值论》,中南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11页。

刑事诉讼法同步练习册参考答案(修改)

刑事诉讼法同步练习册参考答案(新) 第一章绪论 一、选择填空 1—5:BCABC 二、简答 1、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全部活动。 刑事诉讼法,是指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依据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和任务 一、单选 1—5:DABD无 二、论述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这一规定,刑事诉讼法有三项任务。 (1)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 现在,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阶级斗争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但是,它在一定范围内还将长期存在,并且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激化。国际上还存在妄图颠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在我国社会中,仍然有危害国家安全以及贪污盗窃、抢劫强奸的刑事犯罪分子。因此,人民政权的专政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放弃。 司法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在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方面负有特别重大的责任。在我国,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只能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进行。刑事诉讼法是从诉讼程序方面来保证准确有效地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是惩罚犯罪分子,正确处理案件的一个基本要求。所谓准确,就是整个案件事实清

刑事诉讼法习题集

《刑事诉讼法》习题集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单选题 1、狭义的刑事诉讼是指() A.侦查、起诉等活动 B.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活动 C. 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的活动 D. 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 2、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狭义上是指() A. 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B. 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C. 1979年制定、199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D. 1979年制定、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多选题 1、下列关于《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刑事程序法与刑事实体法的关系 B.对于国家追究犯罪的活动来讲,《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二者缺一不可 C.《刑事诉讼法》对于《刑法》的实施,既有保障作用,同时也有限制作用 D.《刑事诉讼法》是《刑法》的“助法”和实施工具 2、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共同点有() A. 有当事人,一般也会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 B.有可以引起诉讼的某种事实存在 C. 由国家司法机关主持进行并对案件作出处理 D. 依法进行 3、刑事诉讼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最主要、最明显的差别是() A. 解决的实体问题不同 B. 依据的实体法不同 C. 采取的方式、方法不同 D. 采用的程序不同 4、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包括() A.《六机关规定》 B. 最高人民法院就刑事审判中涉及的刑事诉讼问题作的批复 C. 宪法中有关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D.《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5、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有() A.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B.刑事诉讼理论

C.刑事诉讼司法实践 D.犯罪与刑罚 三、简答题 1、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2、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性质。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一、单选题 1、我国刑事诉讼从表面特征来看,属于() A. 当事人主义 B. 职权主义 C. 混合式 D. 弹劾式 2、弹劾式诉讼的最主要特点是() A. 不告不理 B. 司法机关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C. 以言辞辩论的形式进行 D. 不以言辞辩论的形式进行 3、人类社会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一种诉讼形式是() A. 弹劾式诉讼 B. 纠问式诉讼 C. 职权主义诉讼 D. 混合式诉讼 4、以法官集审判、起诉和侦查于一身为特色的诉讼形式是() A. 职权主义 B. 弹劾式 C. 纠问式 D. 混合式 5、欧洲中世纪实行的证据制度是() A. 神示证据 B. 法定证据 C. 物证主义 D.自由心证 二、多选题 1、弹劾式诉讼的特点是() A. 不告不理 B. 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C. 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地位和权利平等,可以进行对质和辩论 D. 审判一般公开公开并通过言词辩论的形式进行 2、混合式诉讼包含了()诉讼形式的特点。 A. 弹劾式 B. 纠问式 C. 职权主义 D. 当事人主义 3、纠问式诉讼的特点是() A.不告不理 B. 秘密进行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总结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总结(大题)Down 第一章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概述 1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共同点和区别 ①诉讼之所以会发生、会引起,都是因为有可以通过诉讼加以解决的某种事实存在 ②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案件的原告和被告 ③诉讼必须有国家法机关的参加、主持进行和对案件作出裁决 ④诉讼也要有其他诉讼参与人 ⑤诉讼应当依法进行 ⑥刑事诉讼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最主要、最明显的差别在于它们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所依据的实体法不同。刑事诉讼解决的是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所依据的实体法是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是规定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方面内容的法律和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 2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特点 ①它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制定的 ②它是为惩罚犯罪,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卫人民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秩序服务的 ③它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依靠群众和便利群众的 ④它是贯穿着社会主义民族精神,反映社会主义法制要求的 3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 ①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是进行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不同的是前者解决的是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后者解决是刑事诉讼的实体问题 ②进行刑事诉讼始终离不开刑事诉讼法,同时也离不开刑法 ③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是刑事程序法同刑事实体法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根据和任务 1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2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①从程序上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②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③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1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法院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一般也是它应尽的义务) ①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自诉 ②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进行调查 ③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 ④有权审理和裁判一切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 ⑤有权决定法庭开庭的时间和地点;有权决定法庭辩论的开始和和终结 ⑥有权决定是否延期审理 ⑦有权决定是否调取新的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场 ⑧有权决定宣告判决的地点和方式 ⑨有权裁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也有权重判或者轻判 ⑩有权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也有权决定维持已生效的裁决 2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检察院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一般也是它应尽的义务) ①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对贪污、渎职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②有权审查决定批准逮捕,也有权决定不批准逮捕 ③有权审查决定提起公诉,也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④有权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判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也有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等

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1.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答:刑事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特点: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均无权进行;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等问题;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刑事诉讼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和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达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等目的。 2. 简述刑事诉讼职能的含义? 答:侦查职能;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执行职能;协助诉讼职能;诉讼监督职能。 3. 现代刑事诉讼职能制度的基本结构和原则是什么? 答:控审分离;控辩对等;审判中立。 4. 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司法独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控审分离原则;平等对抗原则;诉讼迅速原则;有效辩护原则;禁止重复追究原则;适度原则。 5.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原则;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 6.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答:对于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决定起诉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权利义务? 答: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也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 8.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 9.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接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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