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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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
管理办法
(试行,2014年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2)
第三章职责分工 (4)
第一节总行各部门职责 (4)
第二节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各部门职责 (6)
第三节营业网点的职责 (8)
第四章机构准入管理 (9)
第一节内部机构准入与退出 (9)
第二节外部机构准入、合作与退出 (11)
第五章实物产品管理 (12)
第一节产品准入与停售 (12)
第二节产品定价 (13)
第三节原料额度 (14)
第六章实物贵金属业务交易管理 (15)
第一节产品销售 (15)
第二节实物提取 (18)
第三节黄金回购 (18)
第四节其他衍生交易 (20)
第七章实物贵金属业务收入与费用管理 (20)
第八章黄金定投业务管理 (23)
第九章黄金定投业务收入与费用管理 (27)
第十章产品库存管理 (29)
第一节订货 (29)
第二节购入入库 (30)
第三节库存调配 (30)
第四节库存返厂 (32)
第五节异常情况处理 (33)
第十一章库存状态管理 (35)
第一节客户交易引发状态变动 (35)
第二节库存调配与返厂引发的状态变动 (38)
第三节异常处理引发的状态变动 (39)
第十二章平盘交易管理 (41)
第十三章对外费用结算与发票管理 (43)
第十四章辅料管理 (44)
第十五章展销管理 (44)
第十六章宣传营销管理 (45)
第十七章内部风险管理 (48)
第十八章附则 (4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或“我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发展,规范业务经营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物贵金属业务,是指我行向客户销售贵金属实物产品,并提供代保管、提取、转账汇金、组合拆分以及回购等服务的一项业务。黄金定投业务,是指我行根据客户制定的投资计划代客户进行黄金资产投资,并提供主动定投、库存卖出、实物提取、转账汇金等服务的一项中间业务。
第三条各级机构在开展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各级机构应充分认识和分析业务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制定和执行严格的风险管控制度,确保企业与客户合法利益不受损失,维护银行的信誉及形象,确保业务健康发展。
第四条邮储银行黄金买卖业务系统(以下简称“黄金买卖业务系统”)是指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和技术优势,实现邮储银行各类贵金属业务的全国范围内信息电子化、网络化处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邮储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六条销售模式分类
根据实物贵金属产品(以下简称“实物产品”)运作方式和来源的不同,我行销售的实物产品分为自有品牌、代销、经销三种销售模式。
自有品牌产品是指由我行自行设计与运作,委托贵金属精炼加工企业(以下简称“加工商”)加工并标示邮储银行品牌的实物产品。代销产品是指我行代理销售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合作机构(以下简称“代销业务合作机构”或统称“供应商”)提供的,符合相关标准的实物产品。经销产品是指我行从实物贵金属经销业务合作机构(以下简称“经销业务合作机构”或统称“供应商”)买断后再进行销售,符合相关标准的实物产品。
根据税务处理方式的不同,代销实物产品又分为视同买断和非视同买断两类。视同买断的代销实物产品,供应商根据销售量和供货价向我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行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非视同买断的代销实物产品,供应商直接向客户开具销售发票,我行向供应商开具手续费发票。
第七条销售方式
实物产品的销售方式包括现货销售(或称“现售”)、预销售(或称“预售”)和展会销售(或称“展销”)三种。现货销售是指我行金库[本办法所称“金库”,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2013年1.0版)》(见邮银发〔2013〕1194号,以下简称《现金出纳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中所述的“业务库”]或网点尾箱中先备有可售库存后对外
销售的方式;预销售是指客户先向我行预订并付款,我行后为客户备货的销售方式;展销是指我行与准入的供应商协商共同发起,开办展销会并在活动现场销售的方式。
现货销售可针对三种不同销售模式的实物产品,预销售可针对自有品牌实物产品和经销实物产品,展会销售仅针对代销实物产品。
第八条代保管
指客户购买实物产品后暂不提取,我行为客户提供代为保存管理的服务。客户选择代保管后,黄金买卖业务系统为客户记录对应实物产品的代保管库存。
第九条组合拆分
指在一定条件下客户将账户下相同报价的实物产品代保管库存经过拆分或组合,形成的新实物产品代保管库存的交易。
第十条黄金回购
指我行向客户购回符合一定标准的黄金实物产品的交易。
第十一条定投计划
指客户与我行订立的定投协议,明确按照约定的时间周期进行固定重量或金额投资的黄金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按计划定投
我行根据客户制定的定投计划,在客户指定的结算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按计划代客户进行定期定额黄金资产的投资。
第十三条主动定投
指客户在计划定投外,针对某一定投计划的额外一次性主动追加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