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行业调解机构日常管理制度级调解室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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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行业调解机构日常管理制度及调解室公示制度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图,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五、若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受理范围

一、人民调解受理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和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

二、人民调解不得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以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解决的纠纷。

三、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期限。在纠纷调解结案后,专职调解员须在一周内整理好卷宗,并归档。

五、专职调解员对矛盾纠纷的调查、调解、达成协议、督促履行、回访等笔录材料须保持整洁、清楚,不得有纸张污损。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无偿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调解工作原则

一、依法原则

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和调解的矛盾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调解矛盾纠纷要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作为辨别是非的标准;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自愿平等原则

人民调解组织在受理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时,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原则;调解协议书的签定必须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书要由当事人自觉履行。

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得因未经调解而拒绝受理。

调解工作纪律

一、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有偿调解服务。

二、不准在接待和调处过程中对待当事人态度生硬、冷漠、推诿。

三、不准徇私枉法,违法调解,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不准在调处纠纷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吃请、礼品或提供的其它利益。

五、不准超时限调解或久调不决。

六、不准泄漏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损害当事人名誉。

七、不准在调处过程中和调处结束后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

八、不准与法律服务人员相串通,以介绍案源牟取私利。

调解须知

一、当事人、代理人经确认后参加调解,其他人不得任意参与。中途更换当事人、代理人须经调解主持人认可。

二、调解主持人提问或讲话,其他人员不得干扰;当事人或代理人要发言、申辩时须经调解主持人同意。一方发言时,另一方不得插话。

三、要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不得争吵、打闹或发生其他不文明行为。

四、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必须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不得吵闹;待调处服务中心研究后,另行通知进行第二次调解。再次调解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原则上调解终止。任何一方当事人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本矛盾纠纷。

组织网络

主任:XXX XX单位(市场)分管领导

副主任:XXX XX单位(市场)部门负责人

委员:XXX XX单位(市场)(职务)

XXX XX单位(市场)(职务)

XXX XX单位(市场)(职务)

XXX XX单位(市场)(职务)

日常管理制度

调解回避制度

一、调解员在调处矛盾纠纷案件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以及与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其回避:

1、是案件的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3、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应说明理由。回避申请可在调解前提出,也可在调解时提出;被申请回避人员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的申请后,应暂停纠纷的调处工作。

三、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作出决定。

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做到一案一档,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二、对各类档案都要编制检索目录,装订规范,保持档案整洁完好。

三、有关部门要求查询档案的,出示单位介绍信,须经调委会主任批准。

四、查阅档案,限于在档案室内进行,不得将档案带走、拆卷、污损、涂改,阅后及时交还。

五、档案管理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泄露档案内容。

六、矛盾纠纷资料在调处结束后一周内归档,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立卷归档工作。

督查督办制度

一、调解组织对分流指派给有关部门的案件要进行跟踪了解,提出调处意见。

二、对已调处的纠纷,特别是较复杂的或有可能出现反复的纠纷要在协议履行期间或调结后的合理期间内回访。

三、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结果的意见和建议。

四、定期通报部门对分流指派案件的调处情况。

五、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督查情况应做好记载,并定期向领导报告。对有激化苗头的,要采取果断措施,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

会议制度

一、调解组织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贯彻上级机关有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决议,部署本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开展,协调处理排查调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遇重大事项,可及时召开调解工作联席会议或专题会议。联席会议必要时可安排调解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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