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条约法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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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讲:条约法解剖

第十四讲:条约法解剖
(二)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2020年10月13日星期 二
国际法概论 法学院 包振宇 Some Right Reserved 200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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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条约的修订、终止、暂 停施行和无效
一、条约的修订
(一)条约的修正 全体缔约方通过协议,对条约的部分内容进行
的更改。 (二)条约的修改 若干缔约方在彼此间对多边条约的更改。
(一)一般程序
1、谈判
谈判代表的缔约权与全权证书
2、签署
签署的法律意义
(1)认证约文
(2)初步同意
(3)正式同意
3、批准
4、交换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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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条约的缔结与生效
二、缔约程序
(二)多边条约的特殊程序 1、加入
1、国家的缔约能力 2、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 3、其他国际法主体的缔约能力 (二)缔约权限 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缔结 条约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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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条约的缔结与生效
二、缔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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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述
一、条约的定义与特征
(二)条约的特征 1、主体为国际法主体
特许协议不是条约 2、法律根据为国际法 3、确定缔约方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君子协定不是条约 4、条约是缔约方意思表示的一致
国家单方的意思表示不是条约 形式不限与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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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条约法

第十章条约法

甲乙丙三国定有贸易条约。后甲乙两国又达成新 的贸易条约,其中许多规定与三国前述条约有冲 突。新条约中规定,旧约被新约取代。甲乙两国 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条约 法,下列错误的是
A.旧约尚未失效
B.新约不能完全取代旧约
C.新约须经丙国承认方能生效
D.丙国与甲乙两国适用旧约
第四节 条约的解释
(二)条约的特征:
1、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际法主体;(英伊石油公司案) 2、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 (1)内容合法 (2)程序合法 3、缔约双方必须有一致的意思表示; 4、条约内容是为缔约国创设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君子协定) 5、条约主要采书面形式。(格陵兰岛法律地位案)
二、条约的名称 :
全权证书
兹委派××(职衔)××(姓名)为全权代 表同××国的全权代表谈判并签订中华人民共和 国和××国××(条约名称)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签字)(副署)
二零××年×月×日于北京
注:1、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无须出
示全权证书。
2、一国驻外使节和驻在国的谈判无须出示全权 证书。
A、如无不同意的表示,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 ; B、其和不受修正条约拘束的原当事方的关系,适用未
修正条约。
第六节 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 一、条约的无效 1、 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 2、 错误(隆端寺案) 3、 诈欺 4、 贿赂 5、 强迫(慕尼黑协定) 6、 与强行法规则冲突
假设甲乙两国自愿通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的程序, 缔结了一项条约。该条约的内容包括:出于两国 的共同利益,甲国将本国的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 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根 据国际法,下列错误的是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程 序 外交部或 者国务院 报请 有关部门 会同外交 部
2. 接受或核准:同样程序
3.没有必须批准的义务 4.正式认可:国际组织
(四)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deposit of instruments of ratification )
(exchange or
条约的登记与公布
国际联盟规约》 条规定, 《国际联盟规约》第18条规定,所有国际条约要 条规定 在秘书处登记,秘书处从速予以公布, 在秘书处登记,秘书处从速予以公布,未经登记 的条约无强制力。 的条约无强制力。 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规定联合国的任何会员 条规定联合国的任何会员 国应将缔结的一切条约及国际协定尽快在秘书处 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 没有登记的条约或协定,不 并由秘书处公布。 登记 并由秘书处公布。没有登记的条约或协定 不 得在联合国任何机关援引。 得在联合国任何机关援引。 但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的规定,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 但根据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的规定,登记不是条 约生效的条件。 约生效的条件。
加入与生效
现代条约法的理论和实践认为,加入与生效是两个不 现代条约法的理论和实践认为 加入与生效是两个不 同性质的问题;条约生效与否不影响非签字国的加入 条约生效与否不影响非签字国的加入, 同性质的问题 条约生效与否不影响非签字国的加入 而只涉及到对加入国的效果.加入已生效的条约对加 而只涉及到对加入国的效果 加入已生效的条约对加 入国立即产生拘束力;加入未生效的条约则只表示加 入国立即产生拘束力 加入未生效的条约则只表示加 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在该条约未生效之前并不对加 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 在该条约未生效之前并不对加 入国产生拘束力. 入国产生拘束力 加入的程序一般是由加入国以书面形式通知条约保 存方(国家或国际组织 由保存方转告其他缔约国,条 国家或国际组织),由保存方转告其他缔约国 存方 国家或国际组织 由保存方转告其他缔约国 条 约何时对加入国生效,由各该条约本身加以规定 由各该条约本身加以规定. 约何时对加入国生效 由各该条约本身加以规定

国际法第十章

国际法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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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留的程序
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都必须以
书面形式提出并致送缔约国及有权成为条约 当事国的其他国家。 五、条约的保管和登记 条约的保管机关由谈判国在条约中或以其他 方式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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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条约的生效和效力
一、条约的生效和有效期 (一)条约的生效 条约的效是指在法律成立的条约对各当事国发生 拘束的法律效果。 (二)条约的有效期 条约的有效期一般都在条约中铭文规定,可分为无 限期和有限期两种。 二、条约的效力 (一)条约对缔约国的效力 1.条约必须遵守 2.条约的执行

p3
五、条约的历史发展
六、条约法及其编篆 条约法是关于条约的缔结、效力和解释等问
题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其作用在于 调整和规范国际法主体间的条约关系。
p4
第二节条约的缔结
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缔约能力是指在国际法上可以合法缔结条约
的能力或资格;缔约权是指有有权缔结条约 的机构的权限。 在国际法上,只有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才 有缔约能力,缔约权由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 体的内部法律决定。 二、缔约程序 (一)谈判 谈判是有关各方为了就条约的内容达成一致 协议而进行的交涉,是缔结条约的第一步。

p6
三、条约的加入
加入是指没有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表示同意
接受条约拘束的一种正式国际法律行为。 四、条约的保留 (一)保留的概念 保留是指“一国与签署、批准、接受、核准 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 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 规定对该国适用之法律效果。 (二)保留的提出

p 15
2.条约当事国嗣后共同同意该条约终止或暂停施行 3. 一般国际法上条约的终止或暂停施行 (1)体育嗣后履行不能 (2)条约长期不适用 (3)嗣后出现与条约不相容的强行法规则 (4)条约履行完毕 (5)情势根本变更 (6)违约 (7)单方面解约或退出 (8)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 (9)战争 (二)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后果

国际法第十章条约法

国际法第十章条约法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 同意,以批准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
(丙)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

(丁)该国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之意思可 见诸其代表所奉之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 表示。
在开放性多边条约签署之后,未在条约上签 署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的一种法律行为。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 意以加入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 意;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该国得以加入方式 表示此种同意; (丙)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该国得以加入方式 表示此种同意。
之任何权利、义务或法律情势。
( 3 )一国废止或退出多边条约时,在该国与条约每一 其他当事国之关系上适用上述效果。
2.条约暂停施行的后果
(1)解除停止施行期间在彼此关系上履行条约之义务。
(2)不影响条约确定的当事国间法律关系。
(3)当事国应避免足以阻挠条约恢复施行之行为。
参考书
李浩培:《条约法概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2003年。
特定限制
事实或情势错误 文字错误
不平等条约
强行法无溯及力 与强行法冲突 第53条:溯及力
1.条约确定失效的条约无效。条约无效者,其规定无 法律效力。 2.依此种条约而实施之行为: (1)每一当事国可要求任何其他当事国在彼此关系 上尽可能恢复未实施此项行为前原应存在之状况; ( 2 )在援引条约失效之理由前以善意实施之行为并 不仅因条约失效而成为不合法。 (3)前两项不适用于欺诈、贿赂或强迫引起条约无 效的效果。 3. 上列各项规则在援引同意无效的国家与多边条约 的其他当事国之关系上适用
3. 修正条约之协定对已为条约当事国而未成为该协定当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章 条约法

• (4)凡不属于以上情况的,除条约另 有规定外,如果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 就该另一缔约国而言,保留国即成为该 条约的当事国;如果保留经另一缔约国 反对,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并不 因此而不发生效力,但反对国明确表示 相反意思者不在此限;一国表示同意受 条约约束而附有保留的行为,只要至少 有另一缔约国已经接受该保留,就成为 有效。
• 而1986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 约》,其全称为《关于国家和国际 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 维也纳公约》 • 适用于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或国际 组织相互之间缔结的条约。
(二)条约的特征
•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 议。 • 条约的双方或各方都必须是国际法 主体,只要一方不是国际法主体, 就不构成条约。
2、国家无必须批准的义务
• 一般而言,重要的条约特别是一般 性多边条约都需要批准。 • 条约是否需要批准由缔约国自主决 定,国家没有批准条约的义务。 • 如1919年美国总统威尔逊亲自签 署了《凡尔赛和约》,但美国参议 院(须2/3多数票批准)不予批准, 这使美国不能成为国际联盟的成员 国。
3、批准的变通
五、条约的保管、登记及公布
• 《国际联盟盟约》中,将条约的登记作 为国际联盟成员国的义务,并且还规定, 条约或国际协定未经登记以前不发生效 力。这样,将登记作为条约生效的一个 必经程序。 • 在《联合国宪章》的第102条中规定, 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所缔结的一切条约以 及国际协定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 秘书处公布之;当事国对于未登记的条 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向联合国任何机关 援引之。
第十章 条约
一、条约的概念与特征
• (一)条约的定义 • 1、条约的含义 • 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 主体依据国际法缔结的关于其相互 权利和义务关系或它们的行为规则 的书面协议。

国际法课件 第十章 条约法

国际法课件 第十章 条约法
中国与外国签订的近代意义上的条约最早的是1689年中国同俄国签订的《尼布楚条约》。1842年后,中 国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多数是不平等条约。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的条约关系发生历史性转变。不仅不平等条 约被废除,而且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中国对外缔结了25000多项双边条约,参加了近500项多边条 约,涉及中国参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国际交往的方方面面。1990年,中国颁布《缔结条约程序 法》。1997年,中国加入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49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决定把条约法的编纂作为其最优先的工作。到1966年,国际法委员会完成 条约法公约草案。1969年,维也纳外交会议通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该公约不仅将习惯条约法成文化, 而且适当发展了条约法,被认为是成功的国际法编纂和良好的条约法法典。嗣后,维也纳外交会议在1978年 和1986年还分别通过《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和《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 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后者在实质规定方面与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基本一致。
第一节 条约的概念与条约法编纂
三、条约法编纂
国际法委员会目前正在对“条约的暂时适用”专题进行研究,已经完成“对条约的保留”、“武装冲突 对条约的影响”、“条约随时间演变”和“与条约解释相关的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专题的研究。2011年, 委员会通过《对条约的保留实践指南》和关于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的18条条款草案。
(一)谈判
谈判是有关各方为了就条约的内容达成一致协议而进行的交涉,是缔结条约的第一步。谈判一般由有缔 约权的国家机关进行。国家元首是国家在外交关系上的最高代表,因此,条约可以由他亲自谈判。但通常是 由政府首脑、外交部长、驻外使节或特派全权代表进行谈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由于其对外代 表国家的特殊地位,在谈判时一般无须出示全权证书。一国驻外使节同驻在国政府谈判条约也无须出示全权 证书。但在实践中,上述人员参加谈判也有提交全权证书的事例。

第十四讲:条约法分解

第十四讲:条约法分解

第四节:条约的修订、终止、暂 停施行和无效
一、条约的修订
(一)条约的修正 全体缔约方通过协议,对条约的部分内容进行 的更改。 (二)条约的修改 若干缔约方在彼此间对多边条约的更改。
2018年10月22日星期 一
国际法概论 法学院 包振宇 Some Right Reserved 2004-2008
2018年10月22日星期 一 国际法概论 法学院 包振宇 Some Right Reserved 2004-2008 3
第一节:概述
一、条约的定义与特征
(二)条约的特征 1、主体为国际法主体 特许协议不是条约 2、法律根据为国际法 3、确定缔约方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君子协定不是条约 4、条约是缔约方意思表示的一致 国家单方的意思表示不是条约 形式不限与书面协议
第一节:概述
二、条约的名称与分类
(二)条约的分类 1、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2、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3、政治、经济、文化等条约 4、正式条约和简化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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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条约的缔结与生效
一、缔约能力与缔约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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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条约的修订、终止、暂 停施行和无效
三、条约的无效
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不具备国际法所要求的有 效条件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 2、错误 3、欺诈 4、贿赂 5、强迫 6、与强行法规则冲突
国际法概论
第十四讲:条约法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条约的缔结与生效 第三节:条约的遵守、适用与解释 第四节:条约的修订、终止和无效

国际公法第十章条约法

国际公法第十章条约法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也是缔约的基本主体,它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
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缔约能力,缔约能力的依据是成立该组织的约章。
民族解放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具有缔约能力。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缔约权(power to conclude treaties)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条约的权限。由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
互换批准书 (instrument of ratificaton)
有些条约除需要批准外,还必须交换批准书或正式确认书。互换批准书,是指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或国际组织批准该条约的证明文件。
多边条约因签字国多,无法交换批准书,一般采用交存制度,即把批准书或正式确认书交给条约规定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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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权证书(full powers),指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的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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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不需要出具全权证书的人员:
A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
B
使馆馆长为了议定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条约约文的谈判,也无须提出“全权证书”;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八、条约的适用 1、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 一般条约自其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 条约不溯及既往(non-retroactivity)。 2、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 效力应及于当事国的全部领土。 3、
条约的冲突
联合国宪章义务优先 其他情况具体对待
第三节 条约的无效和终止
一、条约的无效 条约的无效(invalidity of treaty),是指条约缔结时因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自始无法律效力的情况。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2、错误(error)。 3、诈欺(fraud) 4、贿赂(corruption) 5、强迫(coercion) 6、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强行法)。

修改第十章 条约法

修改第十章      条约法

条约的缔结程序

一国对于已签字的条约,通常是给予批准,但并没有批 准的强制义务。 一般在缔约一方的首都签署,在对方的首都交换批准书, 然后存入缔约国外交部,或相互通报已在国内批准条约的 事实。 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双边条约在批准后需要交换批准书。即缔约双方相互交换 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条约的证明文件,使该条约产生法 律效力的行为。批准书一般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权力机关签 署,外交部长副署,并将文件存放各该国外交部的档案内。 多边条约采取交存批准书制度。即签字者共同协商,设置 条约的批准书交存机关,委托该机关统一管理批准书交存 工作。各当事者向受托机关送交批准文书后,受托机关进 行记录,然后将记录与批准文书副本一起送达所有相关当 事者。
四、条约的结构和文字 条 约 的 文 字
四、条约的结构和文字
如: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 的作准文字有5种:英、中、西班牙、法、 俄。 1982《海洋法公约》还加了阿拉伯文。 各作准文本在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四、条约的结构和文字

甲乙两国缔结某条约时,约定甲乙两国文字的文体同样 为作准文本,并以第三种文字的文本作为参考文本。条 约生效后,两国发现三个文体的某些用语有分歧:依乙 国文字文本进行解释对甲国更加有利,而依据第三种语 言文本进行解释,对乙国更有利。根据《维也纳条约法 公约》,下列关于该条约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2002 年试题) A.甲乙两国应接受各自语言文本的拘束 B.甲国可以仅根据乙国文本进行解释适用,因为该文 本对其有利且为作准文本 C.乙国可以根据第三种语言的文本进行解释适用,因 为该本文为参考文本,不必考虑甲乙国语言文本 D.由于三种文本用语有分歧,该条约无效
条约的缔结程序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s条约法

1s条约法





条约的登记与公布 《国际联盟规约》第18条规定,所有国 际条约要在秘书处登记,秘书处从速予 以公布,未经登记的条约无强制力。 《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规定联合国的 任何会员国应将缔结的一切条约及国际 协定尽快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 布。没有登记的条约或协定,不得在联 合国任何机关援引。 但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 登记不是条约生效的条件。
二、条约的名称
狭 义 : 条 约 名 称 的 那 类 协 议 不 影 响 协 议 的 法 律 效 力 公约;协定;议定书
宪章;盟约;规约 换文 宣言或声明 谅解备忘录 联合公报 广 义 : 任 何 名 称 的 协 议

公约(convention)。多国或在国际
组织的主持下,就某一重大问题举 行国际会议,通过多边谈判方式而 缔结的具有立法性质的多边条约的 名称。 条约(treaty)。最常用的名称。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有关重大的 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达成的协 议,需要经过比较繁琐的缔结程序, 有效期也比较长。 协定(agreement)。指当事国较少、 形式较简单,涉行政、技术。
(三)批准
1.以批准来表示一国同意承受条约的 约束。 2.国家对其授权代表签署的条约一般 予以批准。但国家没有必须批准的 义务。
3.除批准外,一国表示同意承受条约 拘束的方式,还有接受或核准等。 多用于多边条约。


各国宪法规定不一,许多国家批准条 约的权力由立法机关行使,缔约权则 属于行政机关.因此,政府签定的条约 为了获得国会的批准往往需要经过一 定的宪法程序,不仅复杂烦琐,而且还 可能被拒绝批准. 目前的国际实践是以接受,赞同代替 批准作为国家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方 式.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国际法的渊源2.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的编纂5.国际法主体6.一元论7.二元论论述题1.论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理论及实践。

2.结合实践,分析我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实践。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名词解释1.国际法基本原则\2.国际强行法3.主权4.内政简答题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什么?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有何关系?论述题1.论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

2.如何理解国家主权的责任观念。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名词解释1.邦联2.被保护国3.永久中立国4.自卫权5.属地优越权6.不承认原则7.国家继承8.法律上的承认简答题1.国家的基本权利。

2.法律承认的效果。

3.单一国与联邦国家的区别。

4.条约继承的国际法规则。

论述题1.试述国家豁免制度。

2.结合实践,说明中国是一个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对于中国的承认与继承问题应适用的国际法制度。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名词解释1.国籍2.国民待遇3.最惠国待遇4.外交保护5.引渡6.庇护7.双重犯罪简答题1.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2.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

3.外交保护的行使。

4.引渡制度。

论述题1.试述我国引渡法制度。

2.如何认识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

第五章国际人权法名词解释1.人权2.国际人权法3.人民自决权4.人权的国际保护5.难民6.克减权简答题1.简述人权问题的历史发展。

2.简述国际人权的基本内容。

3.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4.核心国际人权条约有哪些?论述题1.试说明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关系。

2.试述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

3.分析国际人权保护实施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六章国家领土名词解释1.国家领土2.国际河流3.先占4.时效5.割让7.国家边界8.国际地役9.占有原则简答题1.对领土主权有哪些限制?2.划界的程序和原则有哪些?3.南极法律制度。

条约法(上)分解共31页

条约法(上)分解共31页
条约法(上)分解

6、黄金时代是在我们的前面,而不在 我们的 后面。

7、心急吃不某些时候请收 敛。

9、只为成功找方法,不为失败找借口 (蹩脚 的工人 总是说 工具不 好)。

10、只要下定决心克服恐惧,便几乎 能克服 任何恐 惧。因 为,请 记住, 除了在 脑海中 ,恐惧 无处藏 身。-- 戴尔. 卡耐基 。
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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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内容

一、条约的签订和保留
二、条约的效力
本章基本内容

一、 概述
二、 条约的缔结
三、条约的生效和效力
四、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五、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实施
第一节

概述
一、条约的概念与特征: (一)条约(treaty)的概念:
是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为确定其相互间的权利和义
符合原则(相对原则)


2、保留的法律后果:
1)保留国和接受保留国之间: 在保留范围内,改变保留所涉条约规定; 2)保留国和反对保留国之间:


A、反对方可主张条约在两国之间无效;
B、反对方也可主张在保留范围之内,不适用于 双方。


4、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的反对:
随时撤回,无须经对方国家的同意,但应及时通 知有关国家,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二、条约的名称 : 1、广义的条约


2、狭义的条约
条约 treaty 公约 Convention 协定 agreement 议定书 protocol
最正式 国际会议通过 某一方面具体问题 辅助性法律文件
宪章charter、规约、 成立国际组织的组织条约 盟约 宣言declaration或声 会议后公开发表的文件 明
3.签署形式: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


A.双边条约:轮换制; B.多边条约:以国名的字母顺序依次签字。 1、批准适用情形:175页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4条) 国家元首 2、批准机关 (国内法规定) 立法机关

注:批准是国家主权行为,国家没有必须批准的义务。



务而缔结的特征:
2、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 (1)内容合法
1、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际法主体;(英伊石油公司案)


(2)程序合法
3、缔约双方必须有一致的意思表示;
4、条约内容是为缔约国创设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君子协定)
5、条约主要采书面形式。(格陵兰岛法律地位案)
第三节条约生效和效力

一、条约生效的时间: 多边条约
双边条约
签字之日
批准之日 互换批准书之日 条约规定的日期
全体缔约国批准之日 一定数目国家交存批准书之 日
二、条约的效力: (一)条约对缔约国的效力: 1、条约必须遵守 :
一国主管当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
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
关条约的任何其他行为的证明文件。
全 权 证 书
兹委派××(职衔)××(姓名)为全权代 表同××国的全权代表谈判并签订中华人民共和 国和××国××(条约名称)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签字)(副署) 二零××年×月×日于北京 注:1、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无须出 示全权证书。
两份约文正本,分别用双方官方语言写成,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2、多边条约:
确定作准文字,各作准文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英文、中文、西班牙文、法文、俄文。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缔约能力与缔约权: (一)缔约能力:

指在国际法上可以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或
资格。 (二)缔约权:

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
个人缔结条约的权限。

二、缔结条约的程序 : 谈判 条约约文的起草、议定 签署 批准 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1、全权代表:
一国行使缔约权的机关委派的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 证条约约文、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任何其他
行为的人员。


2、全权证书(full powers):

2、一国驻外使节和驻在国的谈判无须出示全权 证书。


单方起草 1、条约起草方式 共同起草
起草委员会起草
全体同意 2、条约的议定 2/3多数通过


协商一致






1.签署的意义: ①认证约文 ②初步同意 ③批准条约 2.签署的方式: ①草签: 全权代表姓名的首字母(中文签其姓) ②暂签: 听候指示期间的临时签字,有追溯力。 ③完全签署: 全权代表的全名
交换或交存批准书的作用: (1)缔约方各自证明批准该条约;

(2)条约开始对缔约方发生约束力。
n
甲国倡议并一直参与某多边国际公约的制订,甲国总统 与其他各国代表一道签署了该公约的最后文本。根据该 公约的规定,只有在2/3以上签字国经其国内程序予以 批准并向公约保存国交存批准书后,该公约才生效。但 甲国议会经过辩论,拒绝批准该公约。根据国际法的有 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约约束的一种正式国际法律行为。
1、加入的对象: A、生效条约 B、未生效条约 2、加入后果: 与签署或批准的效果相同,即后加入国和 原始缔约国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 义务。



四、条约保留(reservation): (一)条约保留概念:
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与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 方面声明,不论措辞与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抛除或更 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二)条约保留的提出: 禁止保留的情况:
1.该项保留被条约所禁止; 2.提出的保留不在允许特定保留的事项之内; 3.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不符合。

(三)保留的接受与反对及其法律后果: 1、保留的接受与反对:
(51年国际法院《关于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 罪公约》咨询意见)

全体同意

三、条约的种类:
1、缔约方数目
2、条约性质 3、条约开放程度 4、条约地域范围
双边条约 多边条约 造法性条约 契约性条约
开放性条约
非开放性条约 区域性条约 全球性条约
四、条约的结构和文字: (一)条约的结构:

条约名称
序言 正文(主体部分)
最后条款
签名


(二)条约的文字: 1、双边条约:
n n
n
n
A.甲国议会的做法违反国际法 B.甲国政府如果不能交存批准书,将会导致其国 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C.甲国签署了该公约,所以该公约在国际法上已 经对甲国产生了条约的拘束 D.由于甲国拒绝批准该公约,即使该公约本身在 国际法上生效,其对甲国也不产生条约的拘束力

三、条约的加入(accession) 没有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表示同意接受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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