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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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限公司

危险作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危险作业管理工作,明确危险作业范围,规范危险作业要求,防止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分公司、子公司及项目部,代管公司遵照执行。

第二章危险作业分类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危险作业是指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沟槽作业、燃气危险作业、带电作业、吊装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

高处作业: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有限空间作业: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封闭或部分封闭, 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 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或进入深度大于L5米封闭或敞口的通风不良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沟槽作业:指沟槽开挖及沟槽的支撑、排水等作业。

燃气危险作业:特指燃气施工、维修、抢修过程中的带气动火作业(包

括人工切接线和机械开孔等作业)和带气不动火作业(包括停、通气作业、降压作业、设备检维修、吹扫置换、更换设备和加拆盲板等作业)。

带电作业:工作人员接触带电部分的作业或工作人员用操作工具、设备或装置在带电区域的作业。

吊装作业: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第三章危险作业管理

第四条危险作业审批要求

(一)进行危险作业前,由作业项目负责人填写相关危险作业申请表,经安全管理人员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如需其它部门协助时,需会签其它部门。

(二)安全管理人员审核时,应重点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并监督其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其安全措施符合要求后,可批准作业。对于不能保证安全作业的,绝对不可批准作业。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可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确定作业安全措施,确保其安全、可靠、有效。

相关危险作业申请表仅在申请单上规定的作业时间内有效,超出规定时间,则申请自动失效,相应的作业必须停止;若需要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填写相关危险作业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作业;作业完成后,申请表自动失效;若在规定的时间内,作业人员发生变化,申请表也自动失效,仍需重新申请。

(三)相关危险作业申请表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填写,作业时严格按照

申请表上填写内容执行。

(四)工作完成后,作业项目负责人需将相关危险作业申请表交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五)外单位在本公司生产区域内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本公司项目负责人填写相关危险作业申请表,经审批及安全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

(六)各项危险作业审批要求见第四章至第八章。

第五条危险作业实施要求

(一)进行危险作业前,应严格执行“先检查,后作业”的原则,要认真检查防护用品、工具、用具,保证其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工作时,应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工具和用具。

(二)进行危险作业时,工作区域内应清洁、道路畅通,要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三)危险作业安全责任人原则上由负责作业项目的主管人员担任,对危险作业负全责。危险作业安全责任人必须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危险分析及安全措施,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四)未经批准进行作业的,任何人发现都有权停止其作业, 并上报领导。

(五)危险作业必须指定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监护人,监护人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和对作业人员的监护工作。作业结束后,监护人会同作业负责人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残余明火、暗火,确认无火种、危险物或障碍后,方可离开现场。

(六)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作业前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章高处作业

第六条高处作业审批手续

(一)本规定仅对作业高度在2-15米的高处作业进行规定管理;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不得由本公司员工完成,必须委托具有专业建筑施工资质的承包商进行。

(二)作业高度在2・5米的高处作业,由作业人提出申请,作业负责人批准,作业负责人指定专人进行现场全程监护,不需办理书面的许可证。

(三)作业高度在5-15米的高处作业,应填写《高处作业申请单》(见附件一)并按照第五条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高处作业实施要求

(一)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经专项安全教育及培训,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从事高处作业。

(二)登高使用的梯子、升降机等应定期检查,确保安全性能。

(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

(四)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梯时手中不得持物。

(五)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路线上下,禁止

上下垂直作业。若垂直作业无法避免,则必须在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六)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七)由作业负责人指定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在整个作业期间应坚守岗位。

(A)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和平台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九)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十)高处作业区域要整洁,道路畅通,要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五章有限空间作业

第八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编制作业方案并填写《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附件六),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导则》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作业方案内容应包括有限空间危险源的辨识和相关应急处置预案。

第九条有限空间作业实施要求

(一)作业必须设监护人员,监护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二)作业人员应经过有限空间作业培训,未经过培训的人员不得进行作业。

(三)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使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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