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摘要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由于审判工作行政化、司法受行政立法影响较多、法官本身素质等原因,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一方面被不合理地行使,一方面却又由于制度因素的制约而无法得到充分的发挥。
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加强司法解释和判例的指导作用;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司法与行政、立法之间的关系,在保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积极探寻对刑事自由裁量权合理控制的新方式;不断提高法官素质。
以确保我国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正确实施。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刑事立法司法独立法官素质作者简介:徐玲玉,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71-02一、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由于法院体制、内部工作秩序不合理、制度贯彻不到位,以及各种外界因素等客观存在,影响法官独立或者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仍然很多。
只有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刻认识和剖析,才能有针对性地改革、完善保障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当前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较大实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后,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和监督,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对案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增强。
而且,无论是在一审还是二审,对案件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相当严重。
(二)法院内部工作程序行政化法院内部工作程序主要指关于案件审理权分别由不同主体行使的业务程序。
按照案件审理的正常程序,除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外,其他案件经过开庭评议,即可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作出裁判。
实际上,因为种种原因,案件审理将根据具体情况不同,经历不同的手续或程序才能审结。
具体表现在:案件审批行政化、合议庭工作方式行政化、法院上下级关系行政化。
(三)审判长选任制实施日趋行政化审判长选任制和推行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弊端。
在基层法院,绝大部分的选任制审判长就是法定审判长(庭长、副庭长)。
论法官在量刑阶段的自由裁量权——从程序法的视角
21 0 0年 吕月( )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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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在量刑阶段的 自由裁量权
从 程 序 法 的视 角
楚
摘 要
丽
法官 自由裁量权作为存在于审判权中的一个重要权力, 具体运行 中可能被无端限制 , 也可能被无形滥用。本文仅
( ) 法 实践 中的运 作 二 司 在刑 事 审判 中 , 官在适 用法 律 中的量 刑 自由裁量 权 最大 。 法 得法 官对 案件 的处 理有较 大 的余 地, 不容 易受到 指责和 追 究。 且
不 公平 的判决 使人 们对 司法 、 对法制 的统 一性 产生怀 疑 , 得罪 使
刑相 适应 的原则 难以得 到全面 实现 , 律面 前人人平 等 的原 则将 法
( ) 一 成文 法的规 定
精确把 握裁 量增 加难度 , 也为 “ 情案 ” 人 提供 了空 子 , 样 既无益 这 于社会 局部 利益 的协 调 , 又会 使 民众对 法律 、 对法 官的公 正性产 生怀 疑, 而丧 失通 过司法 途径 解 决社会 冲突 的信心 。 从 ( ) 二 从宏 观上看 , 滋生 司法腐 败现 象 , 会 不利 于社 会 主义 法
量 刑 与定罪 是我 国刑事审判 中 的两大基 本活动 , 实现定 罪的 罪的 定罪错 误 。
文 章编 号:0 909 (000-l-2 10 -522 1)8l80
准 确 性与 量刑 的合 理性 是 整个 刑事 审判 活动最 基本 的要求 。定
罪 确定 被告 人 的刑 事责任 , 而量刑 则在 定罪 的基础上 给予被 告人
及 各种 法定 从轻 、 轻或 者从 重处 罚情 节 , 时又有 一些 可 以酌 减 同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法官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角色,他们负责解释和执行法律法规,裁决诉讼案件的结果。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判断案
件的性质和事实,并从中制定适当的判决。
然而,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和
条件。
首先,法官的裁量权必须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
法律规定了很多规则和程序,法
官必须在这些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裁量权。
例如,在执行刑事案件时,法官必须遵守刑事诉
讼法的程序和规定,不能随意改变规则或违反法律要求。
其次,法官必须在法律精神和原则的指导下行使裁量权。
法律是反映社会意愿的工具,其目的在于维护公正和平等的原则。
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法官必须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出
发来制定判决,不能受任何个人或团体的影响。
第三,法官必须在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行使裁量权。
一个案件的裁决必须建立在清晰
和明确的证据基础上,法官必须评估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并在适当的法律框架内作出
裁决。
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判决,法官不应该作出不成立的判断。
最后,法官的裁量权必须是合理和公正的。
作为司法体系的一员,法官必须表现出无
私和公正,不能因为个人利益或偏见而作出不公正的判决。
在行使裁量权时,法官必须考
虑所有的因素,包括诉讼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公义,以及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
自由裁量权的四种情形
自由裁量权的四种情形自由裁量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或组织可以自行决定并采取行动的权力。
在不同的情形下,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下面将介绍四种常见的自由裁量权的情形。
一、法律领域中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领域中,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或执法人员根据法律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如何处理案件。
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可以确保法律在实际操作中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法官可以根据被告人的罪行轻重,判处相应的刑罚,以实现公正和效果最大化。
二、管理领域中的自由裁量权在管理领域中,自由裁量权是指管理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情况,自行决定如何分配任务和资源。
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满意度。
例如,在团队项目中,团队负责人可以根据每个成员的能力和兴趣,合理安排工作任务,以发挥每个成员的优势,提高整体团队的绩效。
三、教育领域中的自由裁量权在教育领域中,自由裁量权是指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特点和学习情况,自主决定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可以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
例如,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学习进度和理解程度,灵活调整教学内容和方法,以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提高教学效果。
四、医疗领域中的自由裁量权在医疗领域中,自由裁量权是指医生可以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医学知识,自行决定治疗方案和药物使用。
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可以提高医疗效果和患者满意度。
例如,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医生可以根据患者的症状和检查结果,选择最适合的治疗方法和药物,以达到最佳的治疗效果。
总结起来,自由裁量权在法律、管理、教育和医疗等领域中都有广泛的应用。
在不同的情形下,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方式也会有所不同,但都能够提高工作效率、绩效和满意度。
然而,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也需要慎重,应遵守相关规定和道德原则,以确保权力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刑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限解析
刑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限解析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适用刑法时,根据具体情况和犯罪性质,自行决定刑罚幅度和力度的一项司法权力。
在司法实践中,自由裁量权被广泛运用,但也有人对其合理性和公正性提出质疑。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限进行解析,探讨其特点、问题和应对之策。
一、自由裁量权的特点自由裁量权是刑法中的一项特殊权限,其性质和特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析。
首先,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较广。
刑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既涉及量刑问题,也涉及其他刑事审判环节,如在指导案件侦查中是否提出起诉等方面。
自由裁量权所涉及的具体内容较多,需要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进行综合分析,并根据各种因素决定合适的刑罚。
其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
虽然自由裁量权给予了法官在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限,但这并不代表法官可以随意决定刑罚。
法律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设置了一定的限制和规定,比如明确了对某些犯罪行为的最低刑种、刑罚的幅度限制等。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再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涉及到法官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由于刑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因此法官对刑法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将直接影响到刑罚的决定。
一个经验丰富、具备专业知识的法官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因行使失当而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二、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虽然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关注和解决。
首先,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能导致刑罚不公。
在实践中,不同法官对于相似的案件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判决,这种差异性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刑罚的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法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他们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能够准确把握其行使的范围和限制。
其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容易被滥用。
由于自由裁量权所涉及的内容较多,存在一定的灵活性和主观性。
这就给了一些法官机会,可能会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过度偏袒某些被告人或过度重视某些因素。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指的是法官依法自行决定案件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并在一定的法定框架内行使裁量权。
作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概念,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影响着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在本文中,我们将就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影响。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定义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依法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精神,依据法律规定在法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的权力。
法官在实际审理中,面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或者法律条文不明确的情况,这时就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做出一个恰当的裁判。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主要表现在定案、酌情裁量和适用法律等方面。
1. 定案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首先需要做出的是定案。
定案是指确定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条文。
在案件事实不清晰或者法条不明确的情况下,法官就需要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做出定案决定。
在肆意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告在法庭上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拒认或者模糊其事实的情况下,法官就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来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2. 酌情裁量酌情裁量是指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行为特征,对法律的适用程度和裁罚力度进行灵活的调整。
对于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法官可以根据被告的自白和态度诚恳度来对其刑罚进行减轻,这就需要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行使自由裁量权。
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特征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异,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判决,这就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3. 适用法律1. 保障案件公正2. 提高审判效率法官自由裁量权,可以提高审判效率。
在实际审理中,有些案件可能会因为具体情况比较特殊而无法一概而论,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裁判,这就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
法官对案件裁判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可以有效地提高审判效率,缩短案件审理的时间。
3. 促进司法改革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以促进司法改革。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自由裁量权被视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权限,是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和角色,它反映了法官在行使法定职权时所必需的某种自由裁量的范围和控制。
然而,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官能够灵活地处理不同个案,但也存在着可能被滥用的风险。
因此,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规制是必要的。
首先,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制定和保障。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适用法律时,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法律的规定量刑或者决定是否交付审判机关执行。
”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量刑原则和要求,同时也限制了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运用。
其次,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还可以通过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行规范。
以下三个案例可从不同角度说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
案例一:陈某驾车超速行驶致人死亡一案中,法院判决时重点考虑了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因此将其定罪处罚。
但在上诉审理过程中,因为案件事实已被证实证不足以支持被告人“故意”贴标签,检察机关认为原判错误且超出了刑法中规定的范围,因此提出抗诉。
最终,法院以原审中的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等行为为依据,将被告人定罪处罚。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定罪处罚时应该依据具体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合理地判断。
虽然法官具备自由裁量权,但其行使应受到事实证据的约束。
案例二:2018年,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申请解除被告的房屋以偿还其所欠款项,但法院并未予以支持,该裁定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随后的上诉过程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反思与调研,进一步规范了法官对借贷纠纷案件的裁量,具体表现为严格制约股权质押、债权融资和抵押担保。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对自己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不断反思和规范,必须通过吸取前人经验教训和社会公众关注,建立完善的裁量机制和规定,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探讨
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探讨自由裁量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在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界限一直是法理学界和司法实践者们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围绕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限制进行探讨,并结合最新案例进行分析。
一、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规定下,为了合理解决尚未完全规定和明确的法律事项所赋予由法官自行决定的权力。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界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在审判案件时,法官需要收集、审查、认定各种证据材料,并对其所具有的法律效力进行判断。
这一过程中,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证据的可信程度自行确定证明效力,以及对其中矛盾、不清晰的证据进行权衡和排除。
但是,在证据收集和认定方面,法官的权力并不是完全的自由裁量,他们必须依法进行,遵循法律程序以及证据规则的要求。
2. 刑事和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和量刑准则法官在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中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庭审和裁判,但是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其实是存在争议的。
这时候,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和裁断。
在刑事案件中,法官在确定罪名、确定刑期和刑罚执行方式方面享有自由裁量权;在民事案件中,法官在确定赔偿金额、解除合同、确定抚养子女等方面也有一定的裁量权。
3. 裁量量刑的合理性我国现行刑法对于一些罪名的量刑存在比较宽的裁量权。
法官在量刑时必须根据被告人的情况和案情,合理确定罪行和刑期,并且必须根据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判,以确保罪犯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公正的对待。
二、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尽管我国法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这种权利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的限制的。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官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要求在裁判过程中,法官必须遵循完备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并且在案件裁判过程中必须采用相应的定量和定性方法,以保证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客观性。
论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
论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摘要: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应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包括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原则、合理原则、程序公正原则、利益平衡原则。
法官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具有弥补立法局限性和最大限度地促进司法公平、正义目标在个案中实现的重要价值。
关键词:刑事审判;法官自由裁量权;正当行使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审理案件并作出裁断是将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个案之中一个具体司法过程。
法律本身是一个客观的、确定的概念,而具体的刑事案件是千变万化的,因而刑事司法公正的终极目标在具体案件中的实现,需要法官根据案情酌情作出处理,也就是说离不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然而,法官无论是酌情决定还是灵活处理,都不是随心所欲、任意行使。
换言之,法官应当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只有如此,才能发挥自由裁量权的应有价值。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正当行使的原则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原则是指贯穿于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始终的、对这一权力运行提出的准则性要求。
在刑事审判中,法官本文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至少应当遵循以下一些原则。
在刑事审判中,无论是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还是法官的审判行为都应当依法进行,做到在法律的框架下从事一切诉讼活动。
而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刑事审判权的核心,其运行是法官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审判案件的职务行为,所以理应遵循合法性原则。
法官权力的每一次行使,即每一个司法判决的作出,都是以服从法律作为整个司法过程的大前提,再以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最后得出的司法判决就是结论。
具体来说,合法原则可以分解为以下要求。
一是裁量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权限内进行。
如在量刑中,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法官可以结合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形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确定给予被告人的宣告刑,但是法官在裁量选择时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幅度限制,否则自由裁量行为就不具有合法性。
二是裁量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一方面,法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裁量决定;另一方面,法官在裁量撤销某项决定时也必须具有法定理由或经过法定程序。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
◆社会 观 察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
徐玲玉
摘 要 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 由于审判工作行政化、 司法受行政立法影响较多、 法官本身素质等原 因, 法官的刑事 自由裁
量 权一 方 面被 不合理 地行使 ,一 方 面却又 由于 制度 因素 的制约 而无 法得到 充分 的发挥 。我们 必须 进一 步完善 我 国刑 事立 法, 加 强 司法解释 和判 例 的指导作 用 ; 理顺上 下级 法 院之 间、 司法 与行政 、 立 法之 间的 关系 , 在保 证 司法独 立 的前提 下积极 探寻对刑事 自由裁量权合理控制的新方式; 不断提 高法官素质。以确保我 国刑事 自由裁量权的正确实施。
科班 出 身 的法 官在 整 个法 院系 统特 别 是在基 层法 院 中所 占 比例
非 常小 , 中 国现 行 法官整 体 素质不 高 已经成 为一 个不 争的事 实 。
( 三) 审判 长选任 制 实施 日 趋 行政 化
审 判长 选 任制 和推 行一 定程 度上 造成 了刑 事 自由裁 量权 行 在形 形色 色 的案件 面前 , 在需 要他 们行 使 自由裁量 权 的时候 , 一 使 的弊 端 。 在基 层法 院 , 绝大 部分 的选任 制审 判长 就是法 定 审判 部分 人就会 单凭 自己的理解 任意行使 , 而没 有充分地 领会立 法 的
、
刑 事 自由裁 量权行 使 中的 问题
由于法 院体制 、 内部工 作秩序 不合理 、 制度 贯彻不 到位 , 以及 件 的基本 规律 。由于 审判委 员会 成员 基本 上是 由院长 、 副 院长 、 各种 外界 因素 等客观存 在 , 影响法 官独立 或者正确 行使 自由裁 量 庭 长 、 研 究室主 任组 成 , 真 正不 担任 行政领 导职 务而具 有审 判委 权 的 问题 仍 然很 多 。 只有对 这些 问题 进行 深刻认 识和 剖 析, 才 能 员 会委 员身份 的委 员 很少 。
刑事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研究
2 0 1 4・l ( 上) ◆ 司 法 天 地
刑事审判 中法官 自由裁量权研究
杨 支 子
摘 要 在刑事法律规范领域,法官的刑事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很受关注。现在我国已公布法律并没有规定法官的刑事自 由裁量权 实际生活中。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 , 很 多时候案件发生了法律却没有准确对应的刑罚。 这个时候 , 赋予法官的 自由裁 量 权就 是 必须的 了。但 缺乏 有效 的理论 认识 与 制度规 制 时 , 过 大的权 力往 往就会 导致 腐败 , 这是 不利 于我 国树立 法律权 威
不 全时 , 自身也受着 受立法 目的 、 立法 精神 、 社会 公正 等抽象原 则 的人少 。法 官素质 低 下是 刑事 自由裁 量权被 滥用 的根源 , 法官
自由 的判断 , 从 而做 出合理 准确 的判 决的权 力 。
( 二) 刑 事 自由裁量 权存在 问题 的原 因
1 . 刑 事立 法不 完善 当代 我国虽 然 已经 结束 了无法可 依的时代 , 立法 正在走 向健 “ 宜粗 不宜细 ” 的立 法思想 的指 导下, 我 国虽然 已经构 建了法律体 的 问题 , 使 得法 官的刑 事裁 量空 间较大 , 并且 由于法 律专 业从业 人员 的入 岗考 核是近 年 间才完善 规范起 来, 所 以较 早从 业的那些 2 . 司法制度 的 行政化
法 官裁量 的。 自由” 是以法 官独立 为前提 的 , 只 有法官 不受其 法 官专业 水平层 次 不齐 , 自由裁 量权滥 用 的 问题 相 当严重 。
中 国封 建社会 时期一 直是 司法行政 合一 的模 式 , 直 至中 国晚
清始有 司法独 立之 议 , 司法 与行政 之分离 才渐行 于世 , 所 以, 受这 表现在 : ( 1 ) 案件 审批 的行 政化 。( 2 ) 合议 庭工 作方 式的行 政化 。 3 . 我 国法官 的整 体素质 偏低 。 长 期 以来我 国对 法 官 的选 任没 有规 定一 定 的学历 和专业 要
谈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改判刑事上诉案件的利弊
谈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改判刑事上诉案件的利弊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处理案件时的重要权力之一,特别是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可以根据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对刑罚进行灵活的裁量,而不是只能套用法律规定的刑罚。
这种裁量权被认为是刑事司法中非常关键的一部分,主要是因为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犯罪的多样性。
当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他们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包括罪行的严重程度、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背景、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等等。
一般来说,法官进行刑事判决时,通常考虑以下因素:1.罪行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
这是考虑刑罚大小的最重要因素,也是最基本的因素之一。
根据犯罪的严重性和社会影响,法官可以使用自由裁量权,来裁定被告人的处罚,从轻到重。
2.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背景。
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过去犯罪历史也非常重要。
如果被告人是第一次犯罪,或者犯罪行为是出于某些情况的影响,法官可能会轻判或者缓刑。
3.对社会的影响。
法官会考虑罪行对社会的影响,如果罪行影响较小,则法官可能会加重处罚;相反,如果罪行造成的社会影响很大,法官可能会减轻处罚。
利:1.提高司法公正性。
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允许法官针对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裁量,从而使刑罚更加公正。
因为,针对同一罪行,不同的被告人可能面临不同的处罚,从而使刑罚适合不同的案情。
2.提供更好的惩罚效果。
自由裁量权扩大了法官的裁量权,从而有助于实现刑罚的最终目的,即惩罚罪犯并防止犯罪。
3.协助司法改革。
自由裁量权有助于改正旧有的司法制度不足之处,进一步提高中国司法制度的健康和成熟度。
弊:1.可能存在不公平问题。
虽然自由裁量权可以提高司法公正性,但也有可能导致)。
这种情况下,法官可能会根据个人喜好或偏见来做出判决,而不是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裁判。
2.易受腐败影响。
由于自由裁量权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裁量权,因此有可能会被滥用或被腐败分子利用而赋予自己不正当的好处。
3.可能导致不统一的裁判结果。
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官对同一罪行做出不同的判决,这种情况下,容易引起公众的不满和社会的不稳定。
论我国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
院将合 议庭集体 性权力 交给 审判 长个人 行使 , 定审判 长
1. 法 官 自由裁 量 的随 意性 较 大 。 ( 1)滥 用 刑事 自 可 以不 顾 合 议 庭 其 他 成 员 的 意 见 , 将 案 件 报 请 院 长 或 者 审
由裁 量权 。刑 事审判 中 自由裁 量权 的行使不 符合法律 授予 判 委员会 讨论决 定 。③这 其实就 名为合 议庭审判 ,实为 审
方 面 却 又 由 于 制 度 的 因 素 而 无 法 得 到 充 分 的 发 挥 。 具 体 而 维 ,会 潜 移 默 化 的 影 响 着 合 议 庭 对 案 件 的 审 判 。・ 仃 的 法 还 言 , 目前 我 国 刑 事 自 由裁 量 权 行 使 中存 在 的 问 题 主 要 有 :
一
、
刑事 自由裁 量权 的合理 界 定
刑事 自由裁量 权是指法 官在 审理刑 事案件 时 ,在法 律 法 官在 法律规 定范 围 内不适 当地行 使刑 罚 自由裁量权 ,法
授 权 的 范 围 内 , 在 公 正 、 正 义 、 正 确 、 合 理 等 法 律 精 神 官刑 事 自由裁 量权 的行使 超越 了法 律允许 的 “ 误差 ” ,造 的指 引 下 ,对 审 查证 据 、认 定事 实 、选 择 实 体与 程 序法 成 明 显不 合理 、不 公 平 ,如 同 责 不 同 罚 、不 同责 同 罚 、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 1 盆 00
第 2 卷 第 4期 7
论我国刑事 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
韩 锐
( 北京交通大学人文 学院 ,北京 104 ) 04 0
摘要:在我 国的刑事 审判 中, 由于审判工作行政化 、司法受行政 立法影响较多 、法官素质较 低等原 因,法官的刑 事 自由裁量权一方 面被 不合理地行使 着,一方 面却 又由于制度 因素的制约而无法得到充分的发挥 。我们必须进一 步完善我 国刑事立法, 强司法解释 和判例的指导作 用; 顺上 下级 法院之 间、司法与行政 、立法之 间的关系, 加 理 在 保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积极探寻对刑 事 自由裁量权合 理控 制的新方式 ;不断提 高法 官素质 。以确保我 国刑事 自由
试谈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院 中 日常 的庞 大 的 行 政 管 理 工作 被 分 解 到 审 判 工 作 中 辅 助 解 决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 得 合 议 庭 似 乎 成 为 下 级 小 单位 , 议庭 中 的 成 员 再 使 合
也 不 是 平 等 参 与 和 共 同 决 策 的地 位 了 。
据 , 以 自行 酌 定 ; 在 证 据 有 何 证 明力 上 的 判 断 上 , 可 ② 由法 官 自由
随着 依 法 治 国的 提 出 , 治 社 会 的 建 设 , 国 的 司法 制 度 的改 法 我
革 , 们 越 来越 关 注 法 官 自由裁 量 权 的 问 题 , 此 问 题 的 研 究 也 越 人 对 来越 多 。研 究 法 官 的 自由 裁 量 权 , 要 是 想 解 决 法 律 的 稳 定 性 和 主 个案 公 平 等 问 题 , 给 法 官 的 自 由裁 量 权 设 定 一 个 合 理 的 界 限 避 想
免其 滥 用 。法 官 的 刑 事 自 由 裁 量 权 因 其 涉 及 人 们 的 人 身 生 命 权
利 , 主 自由权 利 , 当事 人 的影 响 最 大 , 应 得 到 有 效 关 注 。 民 对 更
一
、
刑 事 自 由裁 量 权 的 涵 义
案 件 的适 用不 统 一 的现 象 相 当严 重 , 个 合 议 庭 之 间缺 乏 沟 通 , 各 对
—■— —
试 谈 法 官 刑 事 自 由 裁 量 权 及 其 规 制
马 玉 佳
( 海 民族 大 学 青
【 摘 要】 官在 刑 事 司法 领 域 里 的 自 由裁 量权 , 一 个 涉及 刑 事 司 法 是
法公正 的 重要 问题 , 个 问 题 的研 究 , 建公 正 的刑 事 司 法制 度 , 这 构 建
浅谈如何规范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
浅谈如何规范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摘要]刑事自由裁量权是各国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我国《刑法》中同样为法官提供了自由裁量的空间和权利。
但是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必须要遵循公平、正义和守法等原则,法官在使用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必须有相应的制度性规范予以制约,否则自由裁量权就有可能成为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公共正义原则及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
文章首先论述了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内涵,并总结了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最后总结和归纳了如何有效规范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从而为提高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水平打下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刑法;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各国刑事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刑法》同样为法官提供了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和权利。
自由裁量权并非代表法律制度存在缺陷,而是充分体现出法律的前瞻性和弹性原则。
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能够合理地使用自由裁量权,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工作效率,而且能够有效地达到惩治犯罪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目的。
但是法官在使用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必须接受制度规范和约束,并且秉承公平正义等等原则,否则自由裁量权就可能成为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和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
一、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涵义和特点(一)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涵义国内外法学界对于自由裁量权有着不同的理解。
其中,英国法学家戴维·M·沃克给自由裁量权下过一个定义:“自由裁量权指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
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
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这种权力。
[1]”这个定义基本上涵盖了自由裁量权的产生、使用原则及使用范围等等,是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义。
(二)自由裁量权的主要特点笔者认为,刑事法律体系中的自由裁量权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自由裁量权依附于主体法律之上。
从本质上说,自由裁量权并不是独立的司法权利,而是依附于主体法律基础之上,并在主体法律执行过程中附带存在的权利。
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法官⾃由裁量权的规定有哪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活中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让我们不知所措并且⼗分烦恼。
那么到底该如何有效地解决问题,让我们没有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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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官⾃由裁量权的规定有哪些所谓⾃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在正确认定事实和适⽤法律的基础上,基于案件的基本情况,根据公正、衡平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对案件事实或者法律适⽤问题酌情作出裁判,或者是在多种合法的法律解决⽅案之间进⾏合理选择。
法官⾃由裁量权并没有明⽂进⾏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规定的“⼈民法院认为证⼈有必要出庭作证的”便是法官⾃由裁量权的体现。
⾃由裁量权的基本特征1、⾃由裁量权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权⼒。
⾃由裁量权是⾏使审判权的⼀种权⼒,故在诉讼外的⼀切权利均不属审判权,也谈不上⾃由裁量权。
2、⾃由裁量权是法官处理案件的权⼒。
法官独⽴审判是⾏使⾃由裁量权的前提条件,⾃由裁量权的主体只能是承办案件的法官,包括独任法官、合议庭成员和参加决定案件审判结果的审判委员会委员。
3、⾃由裁量权是对当事⼈权利作出处分的权⼒。
⾃由裁量权是⼀种决定权,其处分的对象是当事⼈的实体权利或诉讼权利。
不包括为了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法官⾏使的诸如诉讼指挥权、诉讼处分权、释明权等与审判权相关的权能。
4、⾃由裁量权是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由法官根据⾃⼰的意志进⾏裁量的权⼒。
⾃由裁量权只能在法律对有关事项⽆明确规定或只规定了处理的原则、幅度或范围时⾏使。
法官⾏使⾃由裁量权是根据⾃⼰的法律意志进⾏的,⽽法官意志决定于正确的司法理念,即法官个⼈的法律意志要和国家的法律意志保持⼀致。
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的个⼈意志要受到尊重,不能以领导意志、⾏政意志或其他个⼈的意志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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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程序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从 2 1 年 1 月 1E起 ,最高人 民法院决定在 前我国刑事法律学科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00 O t 全 国各级法院进行量刑规范化改革 , 试行《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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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量刑 自 由裁 量权 的含义 及 其存 在 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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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年 1 0 1 0月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Ju a f n nP l e a e o r l a oi d my n o Hu c Ac
0c. 0 1 t2 1
Vo . 3 No 5 12 .
第 2卷 3
第 5期
论 量刑 程序 中的法 官 自 由裁 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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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林涛
( 中国政法大 学 , 京 10 8 ) 北 00 8
摘 要: 量刑阶段法官 自由裁量权是直接影响被告人人 身、 自由权利状 态的一项司法权力。由于法律的概括性 、
模糊性、 滞后性等原 因, 导致 了法官 自由裁量权范围过宽, 幅度过 大。同时立法水平的限制, 现行法律缺乏一个统一、 详尽 、 具体 的量刑标准 , 从而有可能破坏司法公正。然而 自由裁量权在 审判过程 中是 无可避免的 , 因此只有从加强司 法解释 , 确立统一量刑规则 , 定罪和量刑程序分 离, 建立检察官量刑建议权等方面予以适 当规定 , 才能更好的发挥其
自由裁量权名词解释
自由裁量权名词解释
一、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自由裁量权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秉持正确司法理念,运用科学方法,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程序处理等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最终作出依法有据、公平公正、合情合理裁判的权力。
二、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1. 《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 《民事诉讼法》第六条
3.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
4. 《行政诉讼法》第四条
5. 《法院组织法》第四条
6. 《法官法》第一条
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下列情形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
1.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裁量的;
2.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从几种法定情形中选择其一进行裁量,或者在法定的范围、幅度内进行裁量的;
3.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对法律精神、规则或者条文进行阐释的;
4.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对证据规则进行阐释或者对案件涉及的争议事实进行裁量认定的;
5.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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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3期(总第105期)Jou nud of t h e Par t y Sch ool of C PC Z he ngzhou M uni ci pal C om m i t t ee N o.3,2010(Sum,105)法学研究论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杨曦希1,单丽华2(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2.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江苏盐城224000)摘要:刑事自由裁量权,作为刑事司法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社会对公平正义的需要与要求。
刑事自由裁量权的价值及其负面效应在于:规则与事实之间的张力决定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刑事自由裁量权有助于正确衡平法律价值冲突;刑事自由裁量权是实现刑罚的差异化需要;刑事自由裁量权有助于促进法律良性健康发展。
而法官的个人因素、法律规定的明确程序、法院内外部的体制因素、社会舆论与民愤等则是影响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重要因素。
正确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的途径有三:一是健全刑事自由裁量权的保障运行机制,二是健全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制约机制,三是健全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机制。
关键词:刑事自由裁量权;价值;正确行使中图分类号:D924.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701(2010)03—0063—03长期以来,基于社会公众对法官因恣意判决造成冤假错案的憎恨和罪行法定原则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深入人心,人们总希望刑事司法过程变得“机械化”,就像一台自动售货机,输入相关案件事实,就能自动得出正确的罪名和与之相适应的刑罚。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由于法律规定的普适、抽象、死板和相对滞后等特点,决定了自动售货机式的刑事司法过程只能是一种幻想。
要想从抽象的立法公正转化为具体的司法公正必须有一座桥梁,这座桥梁便是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
长期以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刑事自由裁量权一直不被社会认同,理论界研究较少,司法实务界对自由裁量权的态度也多是回避或暧昧,形成了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客观大量存在自由裁量权,而另一方面又少有法律及相关规则对其规范的情形,进而导致一些司法不公案件,由此出现r限制甚至是取消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呼声。
笔者认为,要正视并确认刑事审判法官拥有自由合理鉴定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内容,并且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完善正确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机制,努力做到既不得恣意滥用,也不得该用而不用。
一、定性描述: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理性认识1.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关于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国内外司法理论界学者表述不一。
综合归纳后可将之理解为,法官为了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可以不拘泥于法律的规定,根据正确和合理的原则以及自身的理智,对案件酌情作出决定、裁判的权力。
一些法官和学者认为,刑事自由裁量权仅是一种现行刑法规定幅度范围内的量刑权,也有学者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称为“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
笔者认为,刑事自由裁量权乃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法律赋予法官(审判机关)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存在模糊情形或适用将导致明显不公的情况下,在有限的范围内按照公平、公正和理性的原则对犯罪事实、案件定罪及最终量刑等方面作出选择、判断、解释的权力。
2.刑事自由裁量权概念的理解。
第一,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主体是法官、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
自由裁量权是司法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承办法官熟悉并了解案件的全部过程,应该能够合理科学地针对案件的事实、定性及量刑作出裁量,而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作为具有定案权的两类组织当然也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二,刑事自由裁量权涵盖刑事司法审判的全过程。
即行使主体通过“心证”对言词类、视听资料类及相关证据进行鉴别并确认证据效力,综合判断收稿日期:2010—04—10作者简介:杨曦希(1982一),男,江苏盐城人,本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单丽华(1982一),女,江苏盐城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63杨曦希单丽华:论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法学研究后根据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确认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进而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选择确定最适合的罪名,最后考量各方面因素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法定刑范围内量刑。
第三,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自由裁量并非绝对自由,而是综合法律原则以及政治、经济、伦理等因素的全面裁量,不能突破法律的明文授权范围。
第四,刑事自由裁鼍权的行使是为了实现个案的公正,这种公正可以理解为在特定情势下社会公正的要求,是法律不能根据具体情况具体适用牺牲个别正义而进行的补救措施,其实质是补充法律的不足,因而它是通过法律程序以实现公正的希望,是制度化的程序正义。
二、立论基础:刑事自由裁量权的价值及其负面效应1.规则与事实之间的张力决定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刑事司法基本上是一个逻辑三段论的推理结果,在这个推理过程中包含两方面的因素:一是法律规定,二是案件事实。
刑法典对犯罪的规定是相对于不断进步且多变的社会生活的,往往是不完善且易滞后的,法律语言的表述也是不周延、模糊的;而每一个案件的情况是事实,相对普适性的法律来说是特殊。
二者之间的差异、矛盾、不吻合、不一致形成了规则与事实之间的张力。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弥补、恢复了张力所造成的不公正。
在实践中,以司法需要或司法适用法律的创造推动立法机关修改和补充法律的例子并不少见…。
2.刑事自由裁量权有助于正确衡平法律价值冲突。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一个价值的选择过程。
保障人权还是保障社会国家法益,两种终极的价值理念的不同直接影响到对刑法典的解释,进而影响到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因此,刑事自由裁量权町以根据不同的社会情势需要在不同的价值取向之间灵活操作,满足人民百姓不同时期对社会正义的需求。
3.刑事自由裁量权是实现刑罚差异化的需要。
刑罚的差异化也即个别化,现代各国主张量刑既要以犯罪行为的客)l f|l危害性为根据,也要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根据。
然而,危害程度是一个难以完全量化的模糊概念,人身危害性大小由于受犯罪人自身诸多因素的影响,对其准确量化显然难以做到,甚至根本就不可能量化和法定化。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不意味着对每一个具体案件、每一个具体的犯罪人要绝对平等或对等地量刑。
因此,量刑这项工作只能是由法官依法律概括性、抽象性的64原则规定去结合具体的个案,借助其理性和良知在法定刑范围内去参定实现。
4.刑事自由裁量权有助于促进法律良性健康发展。
维护法律的相对稳定是树立法治的权威、确保法律作为现代调控社会主要工具的基本条件。
作为现代法治国家中最重要最核心部门法之一的刑法,担负着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重要使命,其相对稳定性不言而喻。
法律需要稳定,社会却在不断发展,法律与现实的差距越来越大,而且二者之间的矛盾永远存在。
刑事法官通过对刑法典合法合理的解释、阐述或论证,对自由裁量权合理、正确的适用,不但能较好地实现案件的正确裁决,而且能有效地缓解与缩J b-者之间的矛盾与差距,还能保持法律的稳定发展,树立法治的权威旧J。
诚然,承认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价值及积极意义,并不意味着自由裁量权下的任何裁量全都是合理的。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刑事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其中的量刑自由裁量权不当行使或是错误行使,确实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
不当行使主要是指法官故意不正当行使或者是恶意行使自由裁量权,法官主观上明知自己行使自由裁量权不符合刑法正义的目的,只是为了个人的某些目的而借用了刑事自由裁量权而已。
由于刑事自由裁量权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不受审查的权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准确区别法官究竟是在善意或是恶意行使刑事自由裁鼍权旧J。
而错误行使则是指基于个人认识、水平等方面的差异而导致自由裁量的结果出现偏差,出现厂犯罪事实确认失误、此罪彼罪定性上的失误以及量刑过重过轻等失误,在有些情形下的表现是应该行使自由裁量而没有行使进而机械适用法律产生实体上个案的不公正。
三、深入考量:影响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因素分析1.法官个人因素。
刑事自由裁量权直接掌握在法官手中,因此,法官的个人因素对刑事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对证据采信及事实认定影响最大。
法官个人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晶因素。
法官的正义感、责任心、世界观、价值观,权力观等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季要条件。
二是业务因素。
法官的业务素质不仅是指法律专业理论素养,对刑事政策的把握情况,而且对立法意图、法律术语含义的理解差异也直接影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发挥。
三是法官的经验、生活环境和个人经历。
法官个人从事审判工作的时间,所处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以及个人的经历、阅历都对刑杨曦希单丽华:论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法学研究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产生很大影响。
四是心理因素。
法官的情绪因素、好恶因素等心理素质,往往对行使自由裁量权产生一种无形的影响。
2.法律规定的明确程度。
法律的滞后性、法律条文的不周延性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生存的土壤和价值所在。
然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每一个罪名犯罪构成要件的明确程度、量刑条文的幅度宽窄并不相同,其中关于法定最高刑和法定最低刑之间差距在5年以上的条文刑法典中有270个,刑法总则还存在大量酌定情节,因而法官在每一个案件中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大小并不一样。
3.法院内外部体制因素。
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中,人民法院的人事编制权、人事任免权、行政经费权分别控制在各级人大及政府手中,人民法院还不能完全独立行使审判权。
刑事案件特别是莺大刑事案件对地方社会治安环境产生巨大影响,地方党委政府特别是政法委往往不会视而不问,甚至是直接插手控制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这使得法院、法官难以独立正确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
同样,当前法院内部的管理体制也左右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法院在管理体制上沿袭行政管理模式,审判案件层层汇报,层层审批,特别是在基层法院,院长、庭长的意见常常左右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的裁决;同时审判公开原则的贯彻不彻底,裁判文书对证据的采信理由说得不清,判决理由缺乏法理分析,不能反映审判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4.社会舆论与民愤因素。
刑事案件特别是可能判处死刑的重大恶性犯罪案件,社会影响恶劣,如不重判往往不能平民愤。
但民愤往往是出自朴素的报复思维和内心的激愤,对事实和定性并不准确,如在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冈犯罪人的主观动机不同而定性不同,两罪名的量刑幅度也截然不同,法官在斟酌过程中往往格外慎重,在自由裁量过程中一般都考虑到社会效果和民意。
四、制度构想:正确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的途径1.健全刑事自由裁量权的保障运行机制。
客观地讲,刑事自由裁鼍权存在的种种问题和负面效应是由于立法规定未明确导致规范不到位而带来的。
因此,健全保障运行机制是正确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的逻辑起点。
第一,在刑事立法或司法解释中承认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并明确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