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合同编--选择之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选择之债
1.选择权的归属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515)
“法律另有规定”如《民法典》第582条规定的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且无法达成合意时,买受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由债权人行使选择权。
2.选择权的行使
通知对方选定后不能变更,但对方同意除外。(516-1)
部分选择事项消灭时如何处置?(516-2)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部分可选项给付不能的,只能就剩余给付行使选择权;若全部可选项给付不能,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例1:甲、乙签订买卖合同,乙(出卖人、选择权人)在收到甲(买受人)的价款后,需给付A仓库的白砂糖10公斤或B仓库的蜂蜜3公斤。在乙交付前,若A仓库发生火灾,白砂糖全部毁损灭失,选择权的行使对象只能为B仓库的蜂蜜;若 A、B仓库均发生火灾,货物全部毁损灭失,则因全部可选项均给付不能,甲乙之间的选择之债归于消灭,乙无须对甲履行任何约定给付,但应返还从甲处收取的价款。
因可归责于选择权人的原因导致部分可选项给付不能的,选择权人的给付义务限于剩余给付,对方不得请求选择权人就不能实现的给付承担责任;若全部可选项给付不能,享有选择权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例2: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出卖人、选择权人)在收到甲(买受人)的价款后,需给付A仓库的白砂糖10公斤或B仓库的蜂蜜3公斤。于交付前,乙故意将A仓库的全部白砂糖出售给出价更高的丙,则乙的给付义务限于B仓库的蜂蜜,甲不得请求乙对未能给付白砂糖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故意将A、B仓库的全部货物出售给出价更高的丙,则乙不仅应返还从甲处收取的价款,还必须向甲承担给付不能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因可归责于对方(无选择权人)的原因导致部分可选项给付不能,选择权人可选择剩余给付,并要求对方赔偿因其过错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也可选择不能履行的给付;若全部给付不能,选择权人无需作出任何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