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合同编--选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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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主要条款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主要条款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主要条款解读
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民法典》合同编的那些主要条款,这可太重要啦!
先来说说合同的订立吧,就好比你和朋友约好一起去看电影,两个人商
量好时间、地点,这就是在订立一个小小的“合同”呀。

比如你说:“咱周六晚上七点,XX 电影院门口见哦!”对方答应了,这合同不就成立啦!如
果一方临时反悔,那可不行,这就违反合同啦!那后果可能就不太美妙咯。

再讲讲合同的履行,这就像盖房子,得一砖一瓦认真去做。

咱签了合同,就得按约定好好履行,不能耍赖皮呀!比如说你租了房子,就得按时交房租吧,不然房东能愿意吗?这多简单的道理呀!
还有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呢,这就像你原本计划去北京旅游,突然改成去
上海了,这就是变更呀。

或者你不想去了,把旅游的机会转让给别人,这也得有规矩有流程才行呢。

好比有人把自己的店铺转让给别人,那可不得把各种事项交接清楚呀!
然后说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这就好像一场比赛结束了,该算分的算分,该结束的就得结束啦!比如说借款还清了,那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就终止了嘛。

至于违约责任,那就是做错事要承担后果呀!要是违反了合同约定,总得付出点代价吧。

就像上班迟到会扣工资一样,这是理所当然的呀!
哎呀呀,《民法典》合同编的这些条款真的太重要啦!它们就像是我们生活中的规则和保障,让我们的各种交易和约定都能有法可依。

我们可要好好了解、好好运用呀,这样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让生活更加有序、更加美好嘛!我觉得吧,每个人都应该认真学习这些条款,这可真不是闹着玩的!。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2024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2024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二)合同是民法典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至关重要。

在民法典合同编中,有许多具体的规定和条款,我们需要仔细解读和理解。

本文将继续为大家解读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内容,以帮助各位深入了解合同法的具体规定。

1. 合同的定义与构成要素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构成要素包括意思表示、内容、形式等。

在书面合同中,意思表示是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而在口头合同中,意思表示则是通过口头言辞或其他方式进行。

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 合同订立的条件和效力民法典对合同订立的条件和效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必须是自愿的、平等的。

合同的效力表现为合同的约束力和保全力。

在民法典中,约束力包括了合同的履行、修改、解除等规定,而保全力则是指当事人依法请求的权益保护措施。

3.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履行的方式包括了实际履行、支付金钱、提供财产或者权益、完成其他合同义务等。

而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损害的责任。

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履行责任、赔偿责任、违约金等。

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履行或者赔偿,也可以约定违约金作为经济补偿。

4.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可能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变更合同需要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如果当事人难以达成一致,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或者裁决。

而解除合同则是指当事人通过一方当事人的声明或者一方当事人的不履行义务,使得合同的效力终止。

5. 合同的效力消失与争议的解决合同的效力消失可以由合同自身约定、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

合同的效力消失包括了合同期满、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协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各行各业的合同约定也将更加严格,执行更加规范。

本文将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合同编,深入阐述其理解与适用。

一、合同编的基本原则在理解和适用合同编之前,我们必须先了解其中的基本原则。

合同编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合理、有偿原则、兼顾公共利益、遵循约定一致性原则、维护交易安全性。

其中,“平等自愿”是基本原则,也是合同约束力的基础。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各方都应自愿参加,权利和义务应平等对待,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强制或威胁。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当事人的自然人或者法人资格、合同的形式以及内容、物、价的明确。

在合同签订后,各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

三、合同的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循合同的约束力,即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

当一方不能按约定履行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诚实信用”是保证合同履行的重要前提,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完成任务。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变更和解除合同时,应当遵循约定一致性原则,即约定变更或解除的内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变更或解除合同前,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在解除合同时,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清偿应付的债务。

五、责任的承担当一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导致另一方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双方都存在过错时,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的程度分担损失。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应当保证交易安全,如保证合同物的安全,做好交易过程的安全控制等。

总的来说,合同编的颁布旨在规范合同的约束力,保护各方权益,更好地维护经济秩序。

而合同约定的重要性在于,一旦违约,各方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应当谨慎、严格认真。

《民法典》来了,签合同注意九个细节!

《民法典》来了,签合同注意九个细节!

《民法典》来了,签合同注意九个细节!展开全文打开看点快报,查看高清大图《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中,合同编条文计526条,其它篇章中涉及合同条款计647条。

合同编关于订立合同各方面的新规关系人们日常生活点滴。

衷震律师现就《民法典》合同篇修改新增热点,梳理九个细节,以供参考。

打开看点快报,查看高清大图第一,意向书、框架协议别再任性签订,《民法典》规定签订预约合同要担责。

商机为王。

有些老板为抓住商机,动辄签订意向书、框架协议,其敢于行动获取机会精神当然可贵,今后也需注意谨慎,不可随意签订意向书等预备协议。

《民法典》规定预约合同违约条款,其第49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二,约定义务条款别再随意排列,《民法典》规定了选择之债的转换规则。

有些人过去设计合同,习惯将对方履行义务条款排列一堆,如约定“乙方如违约,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甲方损失、赔偿所有费用”。

此类要求看似給甲方数项权利选择,实则会有利于乙方。

《民法典》第515条规定,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对方。

前述条款意味着如乙方需履行多项义务,甲方又没有特殊约定的,乙方先享有选择权。

如前述条款,乙方可先选择任一项,这实则对甲方不利。

第三,保证责任要写明确,《民法典》对约定不明的保证责任作了颠覆性修改。

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如果保证责任约定不明,担保法规定推定为连带保证。

需要注意,在《民法典》生效之后,此规则发生颠覆性改变。

《民法典》规定,如果保证责任约定不明,推定为一般保证。

《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全面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全面解读

第二部分
合同编亮点解读
合同编亮点解读
亮点一
明确了预约合同
解读
民法典
第495条
合同编亮点解读
亮点二
解读
民法典
第491、512条
明确了电子合同的相关规定
合同编亮点解读
亮点三
明确了选择之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
解读
民法典
第515条至521条
合同编亮点解读
亮点四
解读
民法典
第533条
明确了情势变更原则
民法典
第815条
合同编亮点解读
亮点十三
明确列举了购物、就餐、住宿中保 管合同的情况
解读
民法典
第888条
合同编亮点解读
亮点十四
解读
民法典
第965条
居间合同变更为中介合同, 明确规定禁止“跳单”
合同编亮点解读
亮点十五 物业纠纷不用怕,物业服务合同来维权
民法典
第三编第二十四章
解读
thanks
合同编亮点解读
亮点五
扩大债权 人 代位追偿的债权时间 范围,明确第三 人 自愿加入债务
解读
民法典
第535条
合同编亮点解读
亮点六
解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增加了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民法典
第564条
合同编亮点解读
亮点七
新增出卖 人 保留所有权
解读
民法典
第641条
合同编亮点解读
亮点八
解读
新增分期付款合同出卖 人 的解除权
解读2020年中华 人 民共和国首部民法典之合同编
党组织名称
前言 QIAN YAN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 人 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 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 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合同的履行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合同的履行

裁判要旨:风险代理收费应以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处理结果 不应以案件结案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别。案涉《委托代理合同》及约定的风险 代理条款的目的在于通过律师代理诉讼,达到当事人的预期诉讼目的,实现当 事人利益最大化。只要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尽到合同约定的代理义务并达到了约 定的代理效果,就有权要求当事人按照约定支付风险代理费。
2.选择权的行使
通知对方选定后不能变更,但对方同意除外。 (516-1) 部分选择事项消灭时如何处置?(516-2)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部分可选项给付不能的,只 能就剩余给付行使选择权;若全部可选项给付不能,权利义务关 系消灭。
例1:甲、乙签订买卖合同,乙(出卖人、选择权人)在收到甲(买受 人)的价款后,需给付A仓库的白砂糖10公斤或B仓库的蜂蜜3公斤。在乙交 付前,若A仓库发生火灾,白砂糖全部毁损灭失,选择权的行使对象只能为 B仓库的蜂蜜;若 A、B仓库均发生火灾,货物全部毁损灭失,则因全部可 选项均给付不能,甲乙之间的选择之债归于消灭,乙无须对甲履行任何约 定给付,但应返还从甲处收取的价款。
(一)全面履行
1.出卖人应该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 的有关单证和资料。(599)
2.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旅游经营者未尽到 必要提示、救助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旅游纠纷规定19-1)
3.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协助义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778、785) 4.债权转让时 , 转让人应告知受让人其查封财产的剩余期限 , 因未告知 导致受让人未向法院申请续封 , 该财产被他人取得。转让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郑州中院(2009)郑民四终字第459号】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 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民法典·合同编》知识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知识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知识解读《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律,其中的《合同编》更是关乎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合同活动的重要法律规范。

本篇将结合《民法典·合同编》的主要内容,对其进行2000字的知识解读。

一、合同的一般规定《民法典·合同编》确定了合同的基本概念和要素。

合同定义为“平等自愿的协议”,包含合同的构成要件、订立方式等具体规定。

其中特别强调了合同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自由的原则,合同一旦订立,应当受法律保护并具有法律效力。

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的订立程序和履行义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在合同订立阶段,要求当事人应当真实、诚实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合同履行阶段,则明确了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对违约行为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范。

三、合同的内容和效力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对于合同效力也明确定义,包括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效力的变动和消灭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

四、特别类型的合同《民法典·合同编》还对一些特别类型的合同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劳务合同等。

这些特别类型的合同在实践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因此需要对其专门进行规范。

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是常见的情形。

《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变更和转让的条件、程序以及效力等方面的问题。

六、合同的保全和救济合同保全和救济是保障合同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保全和救济提供了保障,包括诉讼时效、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具体规定,从而确保合同当事人能够在合同关系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合同编》作为我国新时代下的重要民法成文法,提供了对合同制度的全面规范。

不当得利案例

不当得利案例

不当得利案例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双方商定,乙方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200 元。

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元定金。

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5天,依约定向某厂发运了0号柴油10吨。

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

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

1.本合同所生之债为选择之债。

所谓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的债,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余地。

所谓选择之债,是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可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本案中,甲、乙两厂约定,乙厂可以筹集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厂,因此,是属于选择之债。

2.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选择之债的债务人有权选择任何一种标的履行义务。

1、张某以放牧为生卜橙胀蝗环(11)肿约旱呐H豪锒嗔艘煌反蠡乒牛丁芪y娜艘参奕搜问牛。

张某遂将此牛放在自己的牛群里一起放养。

几天后该牛失足掉到山谷里摔死了。

张某卖牛得款1200元。

张某卖完牛肉就与邻居王某说卜湓菔贝为保管卖牛肉款。

但回家后张某改变主张丁寐襞K得钱款为自己的妻子购买了一条项链。

但失主李某终于找到了张某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

张某先分辩牛是自己的L笥秩衔牛又不是他偷的丁膊皇羌竦莫T桥w约号芾吹莫L侠砗戏户懿环祷埂@车持缓盟叩椒彳邯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1200元。

问;11拍陈襞H獾男形是什么性质的行为2T拍尘懿环祷孤襞H饪畹男形是什么性质的行为3卜专车乃咚锨肭笫欠裼①敝C知参考答案1丁拍陈襞H獾男形属于无因管理。

本案中丁拍臣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T嫖放养丁谂K 仁乐后又将牛肉卖掉厂6.宰约旱牧诰铀灯浣暂时代为保管卖牛款丁约霸谂5闹魅说嚼粗时T将返还所得利益T 翘媾V魅舜管失物的无因管理行为。

2T拍尘懿环祷孤襞H饪畹男形是侵权行为。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一般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一般规定
两富豪离婚,约定夫妻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且男方离婚后收入一半归女 方所有,后女方日渐发达,男方日渐潦倒。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 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婚二8)。
3. 离婚协议约定将个人或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不能参照第 522条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和第658条任意撤销权。〔北京二中院 (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
例3:子女婚后买房时父母出资,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 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2017)川民申 4120号;(2019)川15民终2578号;(2017)吉0192民初695号、(2017) 川16民终850号、(2018)津01民终469号、(2017)京03民终9865号】。
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
(有相对人时优先)
目的解释
诚信解释
整体解释
习惯解释
例1:债务人向银行贷款3亿,两股东(股权比例为51%对49%),债 务人章程约定股东为该债务人贷款提供担保的义务,分别与银行签订保证 合同,约定二股东分别对1.53亿、1.47亿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解释为按份 保证或限额保证?
例2:刘大强与李二花2014年恋爱。此前李二花就有购车意向,且具有 购车能力。2014年12月,在刘大强劝说下,李二花放弃其原已看中车型, 改向旺财公司购买了一辆刘大强特别喜欢的轿车,刘大强向该公司支付购 车款20万元。车辆登记在李二花名下,购车次日两人登记结婚。2016年两 人离婚。
例4:李某、朱某借款给贝某,约定如贝某不按期还款、提供报表和各项 资料等不真实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李某、朱某有权停止借款,并要求贝某提 前归还已借本金。贝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提供报表及相关资料,李某、 朱某主张提前收回借款及相应利息。贝某辩称,合同仅将贝某提供报表和各 项材料等不真实约定为构成违约,不提供上述材料则没有明确规定为违约 【(2014)民一终字第38号】。

民法典解读之合同编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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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的重要性
01
02
03
保障交易安全
合同编为市场经济中的交 易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降 低交易风险。
促进经济发展
合同编为商业活动提供了 法律规范,有利于促进市 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合同编强调公平、自愿的 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公 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 合法权益。
04
合同编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概述
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 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合同的有效成立、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以及违约行为与不履行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违约责任的意义
违约责任制度旨在保障交易公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合同解除的情形
合同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情形。法定解除是指在出现法定事由时,当事人一 方或双方行使法定权利义务,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约定解除是指在出现约定事由时,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行使约定的权利义务,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结算和返 还。如果一方违反解除后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成立的条件
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 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 序。
要约与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 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 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 示。
合同的书面形式
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 或其他形式,但法律另有 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 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民法典-合同编

民法典-合同编

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合同条款的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选择之债的司法实践分析——从《民法典》第515、516条说起

选择之债的司法实践分析——从《民法典》第515、516条说起

选择之债的司法实践分析——从《民法典》第515、516条说起《民法典》第515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民法典》第516条: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

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了选择之债,填补了选择之债的立法空白。

事实上,选择之债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来已久。

《民法典》回应司法实践,对选择之债予以规定,那么,有关选择之债的条文如何理解,如何适用,又成为新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何为选择之债?选择之债一般是指债的关系在成立之时,确定的标的数个,当事人在履行时可以选定其中之一而为给付的债。

因而,选择之债的核心要素就是给付的复数性和履行的择一性。

这也是其与简单之债的区分之所在。

此外,还需注意选择之债的时间要素——债的关系成立时。

债一旦进入履行,就必须将选择之债特定化,即使其成为简单之债,才能履行。

《民法典》第515与516条实际上规范就是选择之债到简单之债转化的规则。

只是《民法典》是通过对选择权的行使的方式来打通选择之债与简单之债的转化,进而使选择之债得以履行。

在其中最关键的步骤是选择之债的特定化的问题,这是选择之债得以履行必经的步骤。

选择之债的特定化一般有三种方法:其一,因合意而特定;其二,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其三,因给付不能而特定。

在此,我们暂不展开对这三种方法的讨论。

以上已明确,《民法典》对选择之债的规定是通过选择权的行使来实现的。

核心内容就是选择权的归属与转移。

对此,(2019)桂民申216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因双方未约定选择权归属,基于债务人为作出给付行为一方,选择权利益应属于债务人。

《民法典》合同编重点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重点解读

(二)明确禁止转让债权之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转让的从权利没 有限制
禁止债权转让的约定本身就属于合同双方之间的私约定,不能 仅以双方之约定就对抗第三人。
若转让之债权为非金钱之债,则第三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在此 情况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若债权为金钱之债,则不得对抗第 三人,无论该第三人的主观是否为善意。债权的转让包括其从权利 的转让,该从权利的转让不受转移登记手续及占有的限制。
(二)规范利益第三人合同 民法典将利益第三人合同规范化,在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赋予
第三人履行请求权和违约赔偿请求权。而债务人也可向第三人主张 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
(三)规范情势变更制度 该条款顺应当下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情势,将“非不可抗力”
这一要件删除,明确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条件。该制度虽赋予当事 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在实务中,法院往往会根据合同 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和公平性,来判断是否应解除合同。
件下,原承租人享有法定优先承租权,继续与出租人签订新的租赁 合同。
(三)保证合同 1、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一律推定为一般保证
事人违反预约合同中的订立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 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体现,敦促双方当事人正式订立合同。但预 约与本约有着一定的区别,仅订立预约合同,不能要求履行本约, 只能要求对方履行订立义务。
(四)格式条款的规范运用 在合同订立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
明义务,若未尽到该义务,致使合同相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该条款, 相对方可排除该条款的效力。该规定明确了合同的订立基础在于合 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若合同一方隐瞒合同条款,致使对方 处于显失公平的状态,则该条款不应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租赁合同 1、明确超期转租不约束出租人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重点内容学习解读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重点内容学习解读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重点内容学习解读《民法典》第三编合同重点内容学习解读(第三篇合同,共526条)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表决通过,共7篇,1260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合同编的内容共计526条,其占据了民法典40%的内容。

合同编又细分为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

合同编在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全方位的修订。

一、合同编七大亮点 1.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需求的增多,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

(第五百一十二条)2.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民法典细化可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3.对商家的霸王条款”说“不” “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

(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4.物业纠纷不用怕,物业服务合同来维权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民法典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为老百姓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第三编第二十四章)5.“借一万、还十万”,网贷被套路不用怕针对近年来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6.房子被拍卖,承租者家在何方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民法典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7.其他主要变化此外,为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民法典增加了保理合同(第三编第十六章);为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民法典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第三编第五章);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了买卖合同(第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第六百四十一条至第六百四十三条);为适应现实需要,民法典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和定金规则的规定,增加了保证合同,完善违约责任制度(第三编第十三章、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

选择之债、连带之债的履行规则

选择之债、连带之债的履行规则

选择之债、连带之债的履行规则选择之债:1. 选择之债的标的通常包括多项义务,但债务人只需要选择履行其中的一项。

然而,在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者特定的交易习惯下,债务人可能不享有选择的权利。

例如,在某些合同中,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选择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中的一项义务,而不是多项义务。

2. 当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时未作出选择,经过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选择,那么选择权将转移至对方。

这意味着,如果一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选择权,则可能会失去该权利,而另一方则有权决定履行哪一项义务。

3. 在选择之债履行之前,债务人对债的标的具有选择权,并且该选择权是一种形成权。

行使该权利的方式应当是通知方式。

这意味着,债务人可以通过发出通知来行使选择权,通知应当明确说明选择哪一项义务进行履行。

如果债务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通知,则可能会失去该权利。

连带之债:1. 当债权人为两人以上,部分或全部债权人都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这被称为连带债权;当债务人为两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这被称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

例如,在一份劳动合同中,雇主和员工之间可能存在连带债务关系,即员工有责任完成工作任务,而雇主有责任支付工资。

如果员工未能完成工作任务,雇主可以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而员工也可以要求雇主支付未付的工资。

这种关系是由劳动合同规定的。

2. 当连带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时,视为各债务人份额相同。

对于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例如,在一份保险合同中,如果多个投保人共同购买了一份保险,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所有投保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无法确定每个投保人的具体份额,则视为各投保人的份额相同。

如果其中一个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要求提出抗辩,其他投保人也可以提出相同的抗辩。

027债权概述(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附章)

027债权概述(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附章)

第三编合同(债权)提示:按民法典的编排,本编仅规定了合同的内容,没有对债权做一个详细的阐述,为保证与物权的对应,本编增加债权的相关理论内容,所以在编排上多了附章——债权概述,放在前面。

为保证合同编的编排顺序,附章的内容是独立的。

合同编的内容相应顺延。

合同编如规定债权相应的内容,依旧放在合同编中。

附章债权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与特征一、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18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原则上讲,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债权,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即义务。

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

二、债的法律特征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除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共同属性外,还有其自身特征: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1)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结果表现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债的关系是建立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或直接表现为财产性质,或最终与财产利益相关。

债的关系所包含的债权、债务,最终都能以货币衡量评价。

因此,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2)债所反映的是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关系依其形态分为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为静态的财产关系,后者为动态的财产关系。

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反映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其主要目的是保护财产的静态的安全;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移转到另一主体的财产流转关系,目的在于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

2、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有的发生于特定主体与不特定主体之间,有的发生于特定主体与特定主体之间。

债的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权利主体(债权人)和义务主体(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义务。

这种权利义务的相对性,是债的关系与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继承权等关系的重要区别(在后者,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人)。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逐条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逐条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逐条解读合同是民法典中一个核心概念,合同编通则是对合同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说明。

本文将逐条解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并分析其含义和影响。

一、合同编通则的适用范围(第1条)合同编通则规定,适用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关系。

这意味着在涉及到合同的各项法律规定中,合同编通则都具有指导性和适用性。

二、合同的定义和要素(第2条)合同编通则对合同进行了明确定义,即“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中的要素有两个,即当事人和协议。

这一条规定为合同的成立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三、合同自愿原则和平等自愿原则(第3条)合同编通则强调合同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和平等自愿。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心甘情愿地发表意思,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应该是平等的。

四、合同的订立方式和形式(第4条)合同编通则规定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方式。

这一规定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订立自由,使得合同能够灵活应用于各种情况下。

五、合同的效力和效力发生时间(第5条)合同编通则规定,合同自愿原则下,合同成立即发生效力。

这一规定确保了一旦合同成立,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即刻产生,提升了合同的约束力。

六、合同的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6条)合同编通则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且尊重对方的权益,这是合同的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条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保证了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当事人权益的平衡。

七、不可抗力和基础交易(第7条)合同编通则对不可抗力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规定了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履行、修改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

此外,合同编通则规定了基础交易的特殊性,即对价格等重点事项要求有一定的保证。

八、合同解除和合同违约责任(第8条)合同编通则规定合同的解除条件和解除的方式,并规定合同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这一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合同的稳定性和信用性。

九、合同的转移和合同的让与(第9条)合同编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转移和合同的让与的情形和相关规定。

民法典中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有什么不同

民法典中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有什么不同

民法典中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有什么不同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是两个不同的词汇,⼆者之间是有很多区别的,在法律上是怎么定义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的呢?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有什么不同?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民法典中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有什么不同种类之债是指,债务关系标的物是同种类的,债务⼈可以就原物同种类的标的物清偿。

⽽选择之债是指债权⼈及债务⼈之间存在多种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可以要求债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就任何⼀项债权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五百⼀⼗五条【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标的有多项⽽债务⼈只需履⾏其中⼀项的,债务⼈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对⽅。

⼆、选择之债的特定有哪些: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

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

因⽽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当事⼈极为重要。

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法:⼀是因合意⽽特定,⼆是因⾏使选择权⽽特定,三是因给付不能⽽特定。

1、因合意⽽特定因合意⽽特定,即双⽅当事⼈协商⼀致从数个给付中选择⼀个给付作为债的标的,这时给付得以明确,选择之债即成为简单之债。

2、因⾏使选择权⽽特定选择之债中,享有选择权的⼈⾏使选择权,从⽽在数个给付中确定⼀种给付,使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

这也是选择之债特定的⽐较常见的⽅法。

1)选择权的归属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债务⼈或第三⼈。

⼀般国家民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债务⼈。

就是选择之债,依据法律的规定⽽产⽣者,⼀般由法律规定其选择权的归属;是由当事⼈约定⽽产⽣者,依当事⼈的约定确定选择权归属;法律⽆明⽂规定,当事⼈⼜⽆约定时,权衡债务⼈与债权⼈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选择权属于债务⼈。

选择权⼈⾏使选择权,以⼀⽅意思表⽰确定⼀种给付,使债成为简单债,发⽣法律关系变动,所以选择权为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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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
1.选择权的归属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515)
“法律另有规定”如《民法典》第582条规定的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且无法达成合意时,买受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由债权人行使选择权。

2.选择权的行使
通知对方选定后不能变更,但对方同意除外。

(516-1)
部分选择事项消灭时如何处置?(516-2)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部分可选项给付不能的,只能就剩余给付行使选择权;若全部可选项给付不能,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例1:甲、乙签订买卖合同,乙(出卖人、选择权人)在收到甲(买受人)的价款后,需给付A仓库的白砂糖10公斤或B仓库的蜂蜜3公斤。

在乙交付前,若A仓库发生火灾,白砂糖全部毁损灭失,选择权的行使对象只能为B仓库的蜂蜜;若 A、B仓库均发生火灾,货物全部毁损灭失,则因全部可选项均给付不能,甲乙之间的选择之债归于消灭,乙无须对甲履行任何约定给付,但应返还从甲处收取的价款。

因可归责于选择权人的原因导致部分可选项给付不能的,选择权人的给付义务限于剩余给付,对方不得请求选择权人就不能实现的给付承担责任;若全部可选项给付不能,享有选择权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例2: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出卖人、选择权人)在收到甲(买受人)的价款后,需给付A仓库的白砂糖10公斤或B仓库的蜂蜜3公斤。

于交付前,乙故意将A仓库的全部白砂糖出售给出价更高的丙,则乙的给付义务限于B仓库的蜂蜜,甲不得请求乙对未能给付白砂糖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故意将A、B仓库的全部货物出售给出价更高的丙,则乙不仅应返还从甲处收取的价款,还必须向甲承担给付不能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因可归责于对方(无选择权人)的原因导致部分可选项给付不能,选择权人可选择剩余给付,并要求对方赔偿因其过错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也可选择不能履行的给付;若全部给付不能,选择权人无需作出任何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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