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关单联网核查29149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发文字号】汇综发[2008]123号【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2008.07.25【实施日期】2008.07.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汇综发[2008]12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有效应对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保证企业顺利、及时地办理相关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给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68519113传真:(010)-68402294附件: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五日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为有效应对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保证企业顺利、及时办理相关业务,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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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管理部;各外汇指定银行:为解决各分局和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在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时遇到的问题,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现通知如下:一、各分局和银行必须按照《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点和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及时落实和使用核查系统进行报关单的真实性核查,遇有问题应立即上报。
二、使用核查系统时,判断报关单真实的标准为在输入“经营单位代码”和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后,系统显示有此报关单,并且查询到的报关单电子底帐的有关信息与纸质报关单上的进口口岸、经营单位(包括海关企业注册登记号)收货单位、贸易方式、成交方式、商品编号、货物品名、单价和数量等内容相同(报关单电子底帐信息的单价和数量的最后一位与纸质报关单因四舍五入原因有差异时,可视为相同)。
三、经核查系统核查为真实的报关单才可凭以售付汇和核销。
银行和外汇局在审核实际售付汇和核销金额时,应以提单、合同、发票等商业单据载明的金额为准,但累计金额不得大于纸质报关单上的单价乘数量之积的等值外汇。
四、经核查系统核查予以售付汇和核销后,银行和外汇局应当将该报关单的电子底帐通过打印机打印输出,将打印输出的资料与其他单证一并装订留存。
也可以将核查到的页面以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为文件名存入计算机内,所存的结果应当能够原样再现。
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核销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公告
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核销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9.01.03•【文号】•【施行日期】1999.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关于外汇核销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公告(一九九九年一月三日)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告。
公告内容如下:一、自1998年11月1日起,已经实施联网核查系统地区的外汇管理局、银行受理进出口企业进出口收付外汇业务,必须先将企业提交的进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证明联”)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复核无误后,方可为企业办理进出口收付外汇业务。
二、海关负责在签发报关单证明联的次日,将相关电子数据提供上网核查,以提高报关单核查效率,确保进出口报关单真实性、合法性。
三、进出口企业在实施联网核查系统的外汇管理局、银行办理进出口收付外汇业务时,需同时交验海关正式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和本企业外汇核销IC卡。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进出口企业可持海关、外经贸、税务、工商等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本企业外汇IC卡。
四、申请办理进出口收付汇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并与报关单证明联上的进出口经营单位相一致。
凡不符合规定的,外汇管理局、银行不予办理收付外汇业务。
五、海关提供的全国进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与海关正式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具有同等效力,凡企业提交的报关单证明联与海关提供的相应电子数据不一致的,外汇管理局、银行不予办理外汇业务,由企业持报关单证明联向签发海关进行查对。
如属“系统”问题,由海关负责更正或补充电子数据。
六、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收付外汇业务过程中,凡有弄虚作假的,外汇管理局、银行立即停止为其办理进出口收付外汇业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责任。
电子通关联网核查百问百答(1)
电子通关联网核查百问百答(1)1.问:“通关单联网核查”的基本流程是什么?答: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法检商品签发通关单,实时将通关单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凭以验放法检商品。
2.问:“通关单联网核查”的基本要求是什么?答:“通关单联网核查”的基本要求一是先报检后报关,二是通关单纸质单证信息与通关单电子数据必须一致。
即对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落实检验检疫的进出口货物,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签发通关单,并将通关单电子数据发送到海关,与海关报关单数据进行对碰,通过数据校验之后才能报关。
3.问:来料加工企业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与通关单的收/发货人不一致如何处理?答:实施电子通关联网核查后,企业报检单中申报的收/发货人(入境为收货人,出境为发货人)需与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一致。
如某厂是来料加工企业,报关单上申报的经营单位是:XXX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收/发货人是:东莞XXX厂,则报检单上申报的收/发货人应申报为XXX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自理报检的,报检单位应该填写东莞XXX厂;代理报检的,报检单位填写代理报检单位名称。
出境货物的生产单位必须填写东莞XXX厂。
另,由于收/发货人(入境为收货人,出境为发货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后方可办理检验检疫业务,而部分作为报关单上经营单位的企业现并未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
为了保证电子通关联网核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请未办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手续的分企业尽快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于已经备案登记的企业;请上电子检验检疫网核实本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是否正确。
报检单位备案登记业务咨询电话:22802722。
4.问:出口成品数量与报关数量不一致,是否通关单数量大于报关单数量即可?答:通关单数重量大于等于报关单上对应项目的数重量即可通过自动比对,并不需要完全一致。
问题5:由于企业在获取报检号后即使用报检号进行报关,但现通关单号码在报检号加了3位数,并且该3位数在出具通关单后才能完全确定,如须等通关单发出后才进行报关,则对通关速度造成影响。
检验检疫非税收入收缴系统
(七)后续管理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将定期做好通关单联 网核查电子数据的核查工作,对通关单联网 核查工作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通关单联网核查的电子数据核查工作应 包括通关单电子数据的使用情况、核销情况 和退单情况等,必要时可与当地海关联合核 查。
六、注意事项
• 汇报领导,全员行动 • 积极应对,精心准备 • 多方沟通,协同配合
释义:临时注册的企业向海关申请企业临时注册编码,企 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提供海关制发的临时注册编码, 并同时在“特殊要求”栏最前面10位标注海关临时注册编 码。
(二)报检的相关要求:
5、出境货物报检单中的“启运口岸”、入 境货物报检单中的“入境口岸”应当按货 物进出境口岸(报关地)填写。入境货物 通关单的输出国家(地区)应定义为货物 的起运国;出境货物通关单的输往国家 (地区)应定义为货物的运抵国。 6、出境货物报检时,应在“特殊要求”栏 中注明“报关地海关”
五、工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
1. 先报检、后报关 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应当由货物出入境口岸所在 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 2、报检批与报关批一一对应:由海关解决一 票报关单对应多票通关单的问题;质检解决一票通 关单拆分多票报关单的问题。 3、项数、次序一致,报关单上先法检后非法 检 4、通关单数据和报关单数据的一一对应
4、一一对应
(1)通关单号:无通关单号 视为比对不通过。通关单已 使用的视为比对不通过。
4、一一对应
(2)通关单有效期:报关单 上的“申报日期”大于出境 货物通关单有效期的视为比 对不通过。
4、一一对应
(3)关区代码:海关应根据 通关单中的关区代码调用通 关单电子信息。对关区代码 为直属海关的,其下属各海 关可直接调用;对关区代码 为非直属海关的,该关区代 码对应的现场海关可调用。
通关单联网核查企业报检指南
通关单联网核查企业报检指南
1、企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幺?
凡是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商品要严格执行“先报检、后报关”的通关模式
在报检、报关时,必须如实申报,并保证通关单和报关单相关申报内容一
致
一份报关单只能填写一份通关单号码
通关单只能有效报关使用一次
2、报检时对“收/发货人”填制有何要求?
入境货物报检时应准确填写收货人检验检疫备案登记代码;出境货物报检
时应准确填写发货人检验检疫备案登记代码。
一般情况下,报检单上的“收/发货人”应与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一致,即入境货物报检单上的收货人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一致,出境货物报检单上的发货人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一致。
特殊情况下,“收/发货人”与“经营单位”不一致的,,应在报检单的“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或“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以下简称“特殊要求”)栏目内注明报关单上经营单位的海关注册代码。
3、来料加工的收/发货人与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不一致,报检时“收/发货人”如何填制?
“收/发货人”栏目按原规定填写。
同时,在报检单的“特殊要求”栏注明经营单位的海关注册号,即”海关注册号乘以乘以乘以乘以乘以乘以乘以乘以乘以乘以”。
4、在海关临时注册的特殊报检单位,报检时“收/发货人”如何填制?
在海关临时注册的单位(包括个人、临时进出口单位、使领馆等)报检。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迁移到中国电子口岸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
迁移到中国电子口岸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无
【期刊名称】《中国外汇管理》
【年(卷),期】2003(000)C00
【总页数】3页(P40-42)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63
【相关文献】
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
查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 [J],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中国电子口岸办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业务有关问题的通
知 [J], 无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中国电子口岸办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业务有关问题的通
知(2003年8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J], 无
4.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迁移到中国电子
口岸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8月8日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J], 无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
查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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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单无纸化联网核查
验检疫机构凭入境转单号受理入境一般报检,不
再收取入境货物通关单第二联《入境货物调离通 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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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纸通关计收费
• 对未出具纸质通关单仅发送电子通关单数据 的货物,不计收证单费。
• 特殊情况打印纸质通关单的,收取证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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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情况
批量故障:打印纸质通关单,海关凭纸质 通关单办理货物通关手续。(宁关补充: 企业也可以凭通关单复印件或传真件具保 向海关申请办理通关手续。 )
对于以“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项下 法检商品,应口岸海关工作监管需要,检 验检疫部门可根据企业申请签发纸质通关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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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权限开通
• 在使用“无纸通关”模式前,由各分支局 CIQ2000系统管理员负责给相关人员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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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无纸通关操作 点打印或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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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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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通关单数据更改
(一)对应报关单未结关的,企业直接 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检验检疫部门修 改后,海关凭新的通关单电子数据验放 货物。
• 出境:报检号、通关单号、产地局报检号、 报检日期
• 通过报检时间查询,根据主要货物品名提 示快速获取通关单号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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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产地局报检号查询
a
20
• 入境:报检号、通关单号、报检日期 • 通过报检日期查询,根据主要货物的品名提示能快速获取
通关单号。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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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其中的通关单号查询具体货物情况
个别故障:杭关采用凭纸质通关单,宁关 采用《浙江地区海关与检验检疫机构业务 协调联系单》 (以最终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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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查询通关情况
通过注册登陆E浙检平台查询通关信息
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点和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通知
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点和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8.10.21•【文号】署通[1998]622号•【施行日期】1998.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点和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通知(1998年10月21日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署通〔1998〕622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近一个时期,社会上不法分子利用伪造、篡改、复制进出口报关单等手法进行骗汇的活动十分猖獗,已对国家经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为加强国家外汇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打击骗汇违法犯罪行为,海关总署开发了“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定于1998年9月1日起通过中国电信公众多媒体网向全国各外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外汇局”)、各银行提供报关单联网核查功能。
为保证该系统的试点和推广工作顺利进行,随文附《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见附件),请对外发布。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系统自1998年9月1日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北京分局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及下属各北京分行进行前期准备并试点。
1998年11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市进行扩大试点,1998年12月15日完成全国推广工作,并进行项目鉴定验收,1999年1月1日起全面正式运行。
该系统的推广培训工作由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三部门共同组织。
二、各外汇局、银行所需的读卡设备和IC卡,进出口单位所需的IC卡均可到各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申领手续。
与中国电信公众多媒体联网等相关事宜由各使用单位直接向当地电信部门申请办理,联网所需用户计算机、调制解调设备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迁移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迁移到中国电子口岸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海关机构【发文字号】署电发[2003]249号【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2003.08.08【实施日期】2003.08.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迁移到中国电子口岸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8月8日署电发[2003]249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加强“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管理,统一操作平台,确保该系统安全、可靠、高效运行,方便企业、银行、外汇部门办理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03年10月8日起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迁移到中国电子口岸运行,并对系统进行升级和完善。
为保证迁移工作顺利进行,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了关于迁移工作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公告2003年第49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迁移工作的组织领导。
“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迁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工商、税务、质检、海关、外汇等多个部门,各直属海关、各地外汇管理局一定要高度重视。
要成立由直属海关主管关领导任组长、当地外汇局领导任副组长,直属海关、外汇局有关业务、技术部门参加的系统迁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迁移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向地方政府和当地电子口岸推广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情况,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
二、认真做好迁移各项准备工作。
(一)系统迁移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地区尚未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银行、企业数量的多少,研究制订本地区银行、企业入网资格审查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10月8日前完成本地区银行、企业中国电子口岸入网IC卡制发工作。
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第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68号为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推进无纸通关改革,有效防范和打击逃漏检行为,方便合法进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海关总署与质检总局决定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以下简称法检商品),实行出入境货物通关单(以下简称通关单)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实现严密监管。
二、“通关单联网核查”的基本流程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法检商品签发通关单,实时将通关单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凭以验放法检商品,办结海关手续后将通关单使用情况反馈质检总局。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纸质单证信息与通关单电子数据必须一致。
四、企业在报检、报关时,必须如实申报,并保证通关单与报关单相关申报内容一致,具体要求如下:(一)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与通关单的收/发货人一致;(二)报关单的起运国与通关单的输出国家或地区一致;报关单的运抵国与通关单的输往国家或地区一致;(三)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项数和次序与通关单上货物的项数和次序一致;(四)报关单上法检商品与通关单上对应商品的HS编码一致;(五)报关单上每项法检商品的法定第一数量不允许超过通关单上对应商品的数量/重量;(六)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第一计量单位与通关单上的货物数量/重量计量单位相一致;(七)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必须在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内。
五、企业申领通关单的有关要求:(一)通关单只能有效报关使用一次,企业应确保已申领通关单项下的进出口货物可一次性报关进出口。
如通关单签发后需要分成多票报关单报关的,企业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拆分通关单。
出口收汇联网核查系统操作手册.doc
出口收汇联网核查系统操作手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2015年3月目录第一篇前言 (2)第二篇系统介绍 (3)第一章系统简介 (3)第二章系统目标 (3)第三篇操作说明 (4)第一章如何进入本系统 (4)1.1 进入系统 (4)1.2 特别提示 (5)第二章结关报关单系统查询 (9)2.1 功能介绍 (9)2.2 注意事项 (29)2.3 操作介绍 (10)第三章操作手册 (9)3.1 功能介绍 (9)1第一篇前言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与海关总署(以下简称海关)长期以来在协调政策制定、共享监管信息、加强业务合作等方面建立起了一整套卓有成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对维护贸易进出口秩序,防范和打击逃套骗汇及走私等违法行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5年以来,为适应我国宏观经济金融、对外贸易以及国际收支形势发展的需要,外汇局积极推进核销制度改革,努力构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与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新型贸易外汇管理体制,全面降低社会成本。
外汇局建立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在全面准确掌握企业货物流和资金流电子信息的基础上,实现对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
近年来,海关积极适应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需要,按照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推进分类通关改革,促进无纸化通关进程,并大力支持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整体改革工作。
为落实国务院加快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强外汇、海关与税务等部门联合监管,有效推进货物贸易外汇整体改革工作,本着相互配合、齐抓共管、提高协同监管水平的原则,结合目前相关改革的新情况,特研究制定详细需求方案,作为今后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篇系统介绍第一章系统简介本系统主要为用户提供以下功能:1.返回首页功能2.结关报关单查询功能3. 操作手册指引功能第二章系统目标系统目标一、外汇管理与海关联动的业务流程和系统功能的调整1.终止使用进口货物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部分功能,查询功能、海关端所有功能,以及已结关报关单数据传输功能继续使用,中止使用的系统功能暂予保留,将来视情况予以启用;2.保留现行签发、打印纸质进出口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操作,海关停止向外汇局发送进出口报关单证明联数据。
通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企业操作手册
项包括20项
• 三 企业报检时提供的报关地海关应为报关
地海关的直属海关 特殊情况下;可为指定 的报关地海关
• 四 临时注册的企业向海关申请企业临时注
册编码;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提供海 关制发的临时注册编码
• 五 大宗散装货物;企业报检时;应考虑溢装
情况;确保报关单数量小于等于通关单数量
报关企业可通过电子口岸信息平台查询通 关单状态信息;对通关单状态是海关已入库的; 企业可通过报关单预录入系统录入报关单
五 海关接受报关;对通关单数据进行比对 核注 核销 反馈回执等业务操作;并将处置结 果经电子口岸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反馈
三 业务操作
业务操作内容
• 联网核查数据比对要求 • 报检业务操作 • 电子口岸业务操作 • 报关业务操作 • 通关单信息查询功能 • 应急保障
三 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与通关单的收/发货 人一致;
四 报关单上的运抵国/起运国或地区与通 关单的输往国家或地区/输出国家或地区一致;
五 报关单上法检货物与通关单上对应货物 的10位HS编码一致;
六 报关单上每项法检货物的法定第一数量 不能超过通关单上对应货物的标准数量
七 报关单上法检货物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 与通关单上的货物标准数/重量计量单位一致;
•
海关通关系统根据填报的通关单编号; 查找通关单电子数据;若不存在;电子退单; 并作如下提示:通关单数据不存在 已使用 或作废〔通关单电子数据不存在〕;如下图:
•
海关通关系统判通关单电子数据状态; 对状态是已作废 已核注 已核销的;电子 退单;并根据通关单执行状态分别提示通关 单已作废 通关单已核注 通关单已核销 ; 如下图;
企业网上申请出口收汇联网核查操作流程
企业网上申请出口收汇联网核查操作流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企业在进行出口收汇的业务过程中,逐渐向网上申请出口收汇联网核查方式转变。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企业网上申请出口收汇联网核查操作流程。
一、前期准备工作1.登录银行系统:企业需准备好网上银行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并登录到银行的官方网站。
3.设置用户角色:企业通过银行系统设置用户角色,以确定不同员工的权限范围,例如录入员、审核员、复核员等。
4.设定出口收汇限额: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出口收汇限额,一般为企业注册资本的1倍或5倍。
二、申请出口收汇联网核查步骤1.登录系统:企业员工使用正确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到银行的官方网站。
2.选择业务类型:在银行系统的主菜单中选择“出口收款”或相关业务。
3.申请出口收汇联网核查:填写相关信息,包括出口合同编号、收款方名称、收款人账号、外汇币种、收汇金额等,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
4.核查申请提交:确认填写的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将申请提交给银行系统。
6.审核结果通知:审核员在初审完成后,会将审核结果通知给企业。
如果通过审核,企业可以继续进行下一步操作;如果未通过审核,审核员会注明原因,企业可以根据提示重新修改申请。
7.录入银行账号:审核通过后,企业需在银行系统中录入收汇账号。
收汇账号可以是企业自有账户,也可以是指定的第三方账户。
8.提交核查申请:确认收款账号无误后,企业员工再次提交核查申请给银行系统。
9.核查结果通知:银行系统将核查结果通知给企业。
如果核查通过,出口收汇将会顺利进行;如果核查未通过,银行会有具体说明原因,并指导企业进行调整和改正。
10.收款操作:企业在收到核查通过的结果通知后,可以通过银行系统进行出口收汇的收款操作。
三、后期操作1.资金管理:企业需要妥善管理收到的出口收汇款项,包括将其划入企业的经营账户,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等。
2.报表生成与归档:企业可以通过银行系统生成相关的报表,如收汇核查报表等,并进行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