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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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TRUSTEE ASSOCIATION,缩写为CTA。

第二条协会是全国信托业行业自律组织,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政策,规范营业性信托机构的经营活动,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部、外部关系,发挥协会在营业性信托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行业权益,促进行业发展。

第四条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协会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协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制定同业公约和自律制度并积极组织实施;

(二)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协助制定营业性信托机构的业务经营规则;

(三)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就有关政策法规和涉及营业性信托机构共同利益的问题向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监管部门及时反映并提出建议和要求;

(四)总结交流会员经营管理经验,推进会员间的合作,开展业务交流;

(五)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国内外有关经济金融、信托经营方面的信息资料,提供咨询服务,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信托业务方面的刊物,开展理论研究;

(六)组织信托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理论水平;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对同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七)组织促进国内外信托业的交流与合作;

(八)宣传、普及信托知识,开展投资者教育;

(九)办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或会员交办、委托的事项,以及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的营业性信托机构;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承认协会章程。

条件成熟时,协会可以发展其他从事或研究受托理财的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和程序另行确定。

第八条协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长初步审核通过;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按协会规定办理有关入会手续;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部门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五)对协会工作的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制定的同业管理规定及各项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自身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十一条会员主动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协会收回会员证,但因不可抗力的除外。

第十二条会员违反本章程及同业自律管理制度的,经理事会提议,会员大会批准,协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内部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建议有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勒令退会等措施。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各会员单位派代表组成,每一会员代表有一票表决权。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指定其他人员担任会员代表时,需出具授权书。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计划;

(五)审议批准各项同业管理办法;

(六)审议决定对违反协会章程及各项同业管理制度的会员处分;

(七)按规定确定会费缴纳标准;

(八)决定协会合并、分立、终止事宜;

(九)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分为年度会员大会和临时会员大会。年度会员大会在每年度结束后不迟于第二个季度召开,由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可以向理事会提议召集临时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集,四十五日内召开。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可以采取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方式。现场开会方式时,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通讯方式时,视同所有会员出席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会员通讯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委派。非会员理事包括专职副会长(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秘书长及信托业内专家代表。协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会每三年为一届,理事连选可以连任。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的理事职务,并由协会告知各会员单位。

会员理事单位除须满足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经营状况良好,无违规行为;

(二)积极支持协会工作;

(三)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会员理事单位委派的理事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具备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信托业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

(三)热爱协会、能积极参与理事会工作;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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