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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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云龙、成都天府新区万安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陶云龙、成都天府新区万安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陶云龙、成都天府新区万安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7【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1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雍卫红刘静蒋娜娜【审理法官】雍卫红刘静蒋娜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陶云龙;成都天府新区万安街道办事处(成都天府新区万安镇人民政府)【当事人】陶云龙成都天府新区万安街道办事处(成都天府新区万安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陶云龙【当事人-公司】成都天府新区万安街道办事处(成都天府新区万安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刘国文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罗瀚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国文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罗瀚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国文罗瀚【代理律所】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陶云龙【被告】成都天府新区万安街道办事处(成都天府新区万安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上诉人万安街办(成都天府新区万安镇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有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管辖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判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上诉人万安街办(成都天府新区万安镇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有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被上诉人万安街办提交的现场照片、卫星图片截图及情况说明,不能证明案涉违建的基本情况,对案涉违建未进行充分的调查核实;万安街办作出的《限期改正违法修建建筑行为的通知书》涉及陶云龙重大利益,未给予其合理期限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为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维护城乡建设秩序,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相关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

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能源、安全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排查、联合执法与司法衔接等协调联动机制,提高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效能,预防和制止违法建设的发生。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法治意识。

五、城镇社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地域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分片区落实巡查责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发现和劝阻本区域内乱搭乱建及影响房屋安全的违法建设,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

六、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应当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

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共利益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内容、规划条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但不按照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三)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四)在供水、供电、供气、输油管道、管线等法定保护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五)其他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决定正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决定(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严厉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特作如下决定: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对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所属监督检查部门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切实加强对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各级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商品检验、卫生防疫、医药管理、公安等监督检查部门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中应当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对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及相关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厉查处,对都有权查处的案件,由先受理机关查处;先发现而无权查处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权部门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中,应当移送的案件而不移送,致使违法者逃避追诉的,对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无营业执照的单位、个人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制假工具设备、原材料及假冒伪劣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假冒伪劣商品冒充货值五至十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条例

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条例

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条例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6年修正本)(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一)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二)采取各种措施,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堵塞违法犯罪的漏洞;(三)开展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五)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混乱的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政纪处分的建议;(六)办理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乡、镇、城市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制定本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协调、检查本辖区内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三)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四)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网络;(五)及时掌握社会治安动态,消除危害社会治安的隐患;(六)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对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与处罚;(七)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告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告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
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30
•【字号】内府通告〔2017〕3号
•【施行日期】2017.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告
内府通告〔2017〕3号为进一步维护城市建设正常秩序,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依法进行集中治理。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本次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自即日起至2018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历年形成及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当事人必须及时自行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辖区政府将依法强制拆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三、在行政主管部门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构)筑物过程中,公安部门
对煽动、组织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对辱骂、殴打执法人员或阻挠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内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30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制止乱收费用,保证重点建设的通知-川府发〔1983〕11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制止乱收费用,保证重点建设的通知-川府发〔1983〕11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制止乱收费用,保证重点建设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制止乱收费用,保证重点建设的通知(1983年7月18日川府发〔1983〕115号)为了制止乱收费用,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现根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和向建设单位乱摊派费用的紧急通知》精神,再作如下通知:一、各级政府要对广大人民群众集中进行一次支援国家重点建设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和群众认识到重点建设关系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一切从本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出发,向重点建设单位乱收费用的行为,都会破坏计划经济,贻误社会主义四化建设,从而自觉地支援重点建设,并向一切阻挠和破坏重点建设的行为进行斗争。

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四川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要保证重点建设工程用地。

建设单位要妥善安置被征地社队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同时,任何地区、部门和被征土地的社队都不准随意提高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不准巧立名目,附加其他条件;不准乘机敲诈勒索。

对借征地问题,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和破坏重点建设的,必须依法处理。

三、所有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都要把重点建设工程任务放在首位,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努力缩短工期,提高质量,降低造价。

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应得的费用,不准高估冒算;不准偷工减料;不准自立取费项目和标准;不准假借外出参观学习名义,用建设单位资金游山玩水。

四、各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立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摊派各种费用。

除国务院和国家计委、原国家建委、财政部、中国建设银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国家允许由地方和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的各项收费,一律取消。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5.28•【字号】•【施行日期】1991.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为在我省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维护我省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结合四川实际,特对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如下决定:一、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顺利发展的根本途径,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和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人民要在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下,深刻认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充分地动员和组织起来,采取各种强有力的措施,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长期不懈地坚持下去,以在我省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稳定社会治安秩序,控制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改变治安混乱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减少社会丑恶现象,使人民群众确有安全感的基本目标。

二、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

要继续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各种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活动,特别是要把在我省危害突出的抢劫和重大盗窃,拐卖妇女儿童,流氓团伙,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重大诈骗、严重经济犯罪等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并长期坚持扫除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等“六害”的斗争。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强化土地管理的决议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强化土地管理的决议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强化土地管理的决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09.26•【字号】•【施行日期】198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强化土地管理的决议(1988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自力《关于视察〈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施行情况的汇报》,审议了省人大农业委员会《关于依法强化土地管理的几点建议》,听取和审议了省国土局局长焦长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情况汇报》。

会议认为,国家土地管理法和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颁布施行以来,各级政府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全省土地管理正向依法、统一、全面管理的方向发展。

但工作仍不平衡,多头管理土地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部分地方违法占地现象仍然相当严重。

为了依法强化土地管理,决议如下:一、继续抓好土地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

要把土地管理法规作为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内容,常抓不懈,不断增强土地公有制观念,增强珍惜每寸土地的基本国策观念,增强管好用好土地的法制观念。

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自觉守法,严格执法。

二、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坚持依法统一管理土地,坚决纠正某些地方存在的超越权限审批土地的现象。

凡是多头管理土地的地方,应尽快把统一管理土地的工作依法落实到国土部门。

三、认真查处违法占地行为,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违法占地。

对违反土地法规的行为,要区别情况,收回所侵占的土地或拆除违章建筑,决不能姑息迁就。

土地管理部门要秉公执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违法的土地管理人员要从严惩处。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土地管理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适时进行检查,促进依法强化土地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2008]3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2008]3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2008]31号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今年5月12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

这是国务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市县法治政府的又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市县政府自身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好《决定》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做好学习宣传工作,提高对贯彻实施《决定》重要性的认识市县政府承担着全面管理本地区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责,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其行政行为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具体利益。

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直接决定我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整体进程,是重点也是难点。

《决定》的颁布非常及时,体现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坚定决心和对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高度重视,针对性强,要求明确,是今后较长时期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贯彻实施好《决定》,有利于提高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市县政府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决定》的重要意义,增强对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

学习宣传好《决定》是市县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

要通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以及部门工作会议等多种形式组织各级政府和部门认真学习《决定》,使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充分了解《决定》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有关要求,提高对贯彻实施《决定》、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四川省消防条例(2024修订)

四川省消防条例(2024修订)

四川省消防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四川省消防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7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消防条例(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森林、草原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2.01•【字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人大机关正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16年1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依法治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和批准地方性法规,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地方立法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体现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二章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起草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全省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在每届第一年度制定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年度立法计划。

第六条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第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以及实施重大改革决策的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和社会重大关切等因素,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广泛征集各方意见,科学论证评估,确定立法项目,提高地方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

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2021最新版)

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2021最新版)

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管理秩序,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预防、制止、查处等治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包括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四)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违法建设治理应当遵循源头控制、分类处理、属地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执法联动协调制度,研究解决违法建设治理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违法建设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和重大复杂违法建设案件的协调、查处工作。

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本条前三款所列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行政机关,统称为查处机关。

第二章源头治理第七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属地责任制、巡查制度和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依法予以制止。

居(村)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应当劝阻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查处机关报告。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严格落实施工材料机具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登记制度,加强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施工、装修改造活动的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法建设,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查处机关报告。

自贡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自贡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自贡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与控制第三章调查与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违法建设治理,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贡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治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国土管理、交通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四)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五)其他违反国土、城乡规划、交通、城市管理、水务、消防、林业等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四条违法建设治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拆除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目标考核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安排,负责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跨区县的、重大复杂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县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 》解读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 》解读

《决定》
《决定》
《决定》第10条 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违法建设行 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城乡规划行政执法 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后,当事人对 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 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 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 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决定》
《决定》的第7条就是对《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细化(责令限期拆除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 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 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 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 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决定》第7条: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规划的建构筑物; 2.未经批准、经批准没按照审定设计方案、超过批准期限的建构筑物; 3.侵占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4.在法定保护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 5.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决定》
《决定》第9条 对应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 但符合规划条件在集体土地 上已经建成的村民住宅、公益设施、以及乡村基础设施等,规定完善相关批 准手续,对于不符合规划条件、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已经取得规划许可但违 反规划许可内容的,规定了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70条 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 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资阳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

资阳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

资阳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发文字号】资阳市人民政府令〔2018〕3号【发布部门】资阳市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5【实施日期】2018.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资阳市人民政府令([2018]3号)《资阳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15日市政府四届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吉明2018年2月5日资阳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预防、制止和处置违法建设,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消除建筑安全隐患,提高城乡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资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阳市行政区域内治理城市、镇、乡、村规划区违法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设,是指下列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四)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五)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第四条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遵循罚执分离,属地管理,重心下移,五级联动的原则,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社(组)的五级防控网络,分片负责,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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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责 令整改
21天
停止建设、查 10天 封、扣押
停止施工 自行拆除
21天
当事人权 益维护
42天
强制执行
26天
结案
《决定》
《决定》的第8条就是对《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细化(没收实物、违法收 入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 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 之十以下的罚款。
《决定》第7条: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规划的建构筑物; 2.未经批准、经批准没按照审定设计方案、超过批准期限的建构筑物; 3.侵占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4.在法定保护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 5.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违法建设强制执行程序
案件来源、 7天 立案
《决定》
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政府、部门、媒体:加强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宣传 力度,提高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法治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建立日常巡查制度, 分片区落实巡查责任,接到报告及时受理和处理,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要 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可以查封施工现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巡查、发现、劝阻 、报告给城乡建设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决定》
案例二:
未按规划审批建设案
本案要点: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若强
制拆除会对建筑结构造成质量安全隐患,应当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违法收入 应当委托相应单位进行评估。
一、基本案情 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在批后监察中发现该市某大饭店有限公司未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遂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公司于2011 年6月14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一幢主体18层、裙楼7层的项目, 总建筑面积68889.3平方米。该公司实际建设主楼21层,东、西裙楼各7层,主 楼从4层开始向南北两侧扩建,裙楼向东、西扩建。该工程实际建筑面积为 84314.714平方米,超出批准建筑面积15425.414平方米。 二、办案过程 2012年4月23日,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发放《责令停止违法(章) 行为通知书》。该公司以项目为市三产服务业重点项目为由,一直扩建。同年 10月30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再次向该公司发放《责令停止违法(章)行 为通知书》,该公司以相同理由继续施工。2013年1月19日,市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支队对其未按批准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进行现场实 地勘察,对法定代表人汪某等进行调查。
2.正在建设或已建设完工且情节较轻的违法建设,通过改正,可以达到 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这类违法建设行为在改正后,违法行为没有非 法利益可得,法律规定当事人“限期改正”后,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的510%的罚款。
3. 违法情节严重的已经完成的违法建设或尚未完成的违法建设,(如高 层建筑中底层违法而工程已建至高层。)法律责任规定为“限期拆除,不能拆 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 强制性适用。
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 物、构建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 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决定》
案例一:
《决定》
红光花园私搭乱建案
本案要点:私搭乱建是城市管理的难点,仅靠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查处难 度较大,应整合各部门力量,形成合力。
一、基本案情 2006年至2014年间,红光花园滨河路一层13户业主未经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的批准,私自乱建,擅自占用滨河路扩建房屋,建花台、水池,乱 搭雨棚等,违法建设行为至立案调查时均建成投入使用。该案件涉案面 874.62平方米,违法建设堵塞滨河路,情形严重、恶劣。 二、违法事实的认定 经调查核实,涉案业主均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
《决定》
《决定》的第7条就是对《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细化(责令限期拆除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 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 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 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 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 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 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016年2月,县执法 局牵头成立了由县住建、规划、工商、公安、司法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南江镇 政府及南磷社区组成的工作小组,依法启动了强拆程序,对13宗违法建设实 施强拆,于3月底全部拆除完毕。 四、案例评析 该小区紧邻河面,群体性的违法建设严重影响沿河的市容景观,引起媒 体、市民、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的普遍关注,如处理不当,极易加剧对政府 职能部门不依法行政或选择性执法的认知与误解。 由于前期行政监管不力,该地段违法建设呈愈演愈烈态势。在强制拆除 上述违法建(构)筑物后,私搭乱建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维护了城市规划的 严肃性和广大市民的合法利益。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 》
解读
《决定》
1
背景
2
依据
3
《决定》共19条
《决定》
《决定》的1-6条明确了各级职责: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省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县人民政府: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修订,进一步建立健全防控和治理工作责 任制,加强城乡规划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排查 、联合执法、司法衔接等联动机制。 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接到报告及时 受理和处理,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要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 拒不停止建设的,可以查封施工现场。
《决定》第8条 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会同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没收实物、违 法收入、依法处置(该条更加明确了执行的部《城乡规划法》第64条释义
1.未批先建或未按规定正在修建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可以 使违法建设处于停滞状态,避免违建者损失扩大,执法成本的增加和执法难 度的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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