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级经济法预科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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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经济法预科班讲义

2017年中级经济法预科班讲义

第一部分企业组织法基础知识

一、法人的相关概念

1.法人VS企业VS公司

(1)法人

条件:①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②财产独立;③人格、组织独立;④责任独立(组织独立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分析】责任独立:投资人负有限责任,即不会连累到投资人。

(2)企业

特征:①能够给社会提供服务或产品的组织;②以营利为目的。(此处留空记笔记)

【总结】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是法人。

(3)公司

在我国,公司一定是法人,而企业不一定都是公司。(此处留空记笔记)

【链接】

(1)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可以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无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还需要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3)合伙企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还需要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总结】法人、企业、公司的关系图(此处留空记笔记)

2.法人VS法定代表人

(1)法人是社会组织,往往指的是企业法人。

(2)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是指公司中代表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

【链接】代理VS代表(此处留空记笔记)

【总结】越权代理和越权代表

(1)越权代理:效力待定;

(2)越权代表:有效。

3.法人VS民事主体

无论是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二、责任的界定

1.无限责任——先企业,后个人

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即无限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

【链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首先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投资人来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连带责任——界定对外时“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不管债务人之间内部如何约定,但是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即连带债务人在责任承担上不存在先后顺序,债权人有权要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处理方法:①丁可找甲(或者乙、丙)要全部15万;

②丁可只找甲乙,只找甲丙,只找乙丙要共15万;

③丁可找三者要共15万。

若甲给了15万,可找乙丙各追偿5万。

【注意】连带责任是界定对外,按份责任(债务人之间内部约定)是界定对内。

3.无限连带责任

【链接】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无限责任

体现在合伙企业的债务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时,普通合伙人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对外关系:连带责任

体现在普通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

承担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部分企业未能清偿完毕的债务。

(3)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对内关系:按份责任

当某合伙人清偿后,可以按照约定的比例向其余合伙人进行追偿,这是对内的按份责任。

4.有限责任

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自己的债务时,投资人并不需要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投资人仅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链接】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可以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全部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基础知识

1.学习思路:

设立→运营(事务管理)→终止(解散和清算)

1.学习思路:(此处留空记笔记)

2.合伙企业的分类:

(1)一般普通合伙企业举例:

处理方法:先找甲要4万,剩余的6万,可以找ABC中的一人或数人要全部的6万。

(2)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举例:

处理方法:先找甲要4万,剩余的6万,可以找AB中的一人或两人要全部的6万,不能再找C要。

(3)有限合伙企业举例:

处理方法:先找甲要4万,剩余的6万,可以找CD中的一人或两人要全部的6万,不能再找AB要。

3.合伙事务执行人VS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者

(1)合伙事务执行人:必须是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VS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经过一定的登记手续而成为单位的代表,不一定是出资者;事务执行人是基于出资行为取得合伙人身份,从而获得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

(2)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者: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其并非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并不享有代表权,是负责履行职责的。

4.法定和约定

(1)先约定,后法定:只有协议未约定,才看法律规定。

【示例】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法定:必须遵照法律,不能自由约定。

【示例1】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示例2】合伙企业解散时如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

人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五、公司法的基础知识

1.学习思路:(此处留空记笔记)

2.公司的种类:(此处留空记笔记)

(1)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一般出资金额只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即可。

(2)取消了“首次出资额不少于20%,且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其余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5年内缴足出资”的分期出资期限的限制,一般公司股东何时缴纳出资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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