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1999]132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1999]132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我局和市建委《转发省物价局、省建委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价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穗价[1999]100号)文后,各区在贯彻中遇到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
现就有关管理权限及其他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物业收费管理权限。
除省物价局管理范围外,多层住宅二至四级;高层住宅二至五级;办公楼(写字楼)三至五级;商场三至五级委托名区物价局审批,其余由市物价局审批。
二、从6月1日起审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必须按新规定所提供服务核定等级和对应收费标准。
6月1日前审批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高于新规定标准的,按新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通过今年收费年审于10月底前逐步对6月1日前审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理顺,原已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差额不作退补。
三、入住时物业管理费原则上按月收取,需预收的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入住时一次性缴交费用:1、水、电费周转金:多层住宅200元/户;高层住宅400元/户;写字楼、商场(铺)不超过15元/平方米收取。
水、电费周转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接受业(用)户或业主委员会监督。
业(用)户直接通过银行自动缴费的,可不收取。
2、装修保证金及装修垃圾余泥清运费。
(1)装修保证金:多层住宅最高不超过800元/户,高层住宅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
多层写字楼、商场(铺)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50平方米以内)超过部分加收15元/平方米;高层写字楼、商场(铺)最高不超3000元/户(50平方米以内)超过部分加收30元/平方米。
广州市物业规章制度
广州市物业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强化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维护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物业公司的义务1. 物业公司应当依法规范地经营,合理配置人员和物力,保证小区的日常管理、维修和保养工作正常进行。
2. 物业公司应当设置专门负责小区管理的管理人员,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积极履行职责。
3. 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向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4. 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处理小区居民的投诉和意见,确保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5.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小区维修、保养和改造工作,确保小区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6.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监督。
7. 物业公司应当保护小区环境,维护小区的卫生和安全。
三、小区业主的义务1. 小区业主应当遵守物业规章制度,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
2. 小区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维护小区的正常运转。
3. 小区业主应当爱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损坏。
4. 小区业主应当保持小区环境的整洁,不得乱扔垃圾。
5. 小区业主应当遵守小区的安全规定,确保小区的安全。
6. 小区业主应当积极参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四、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1. 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与保养,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2. 物业公司应当积极组织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改造工作。
3. 物业公司应当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同意后,进行大型设施设备的更新与维修工作。
4. 小区业主不得私自对公共设备设施进行改动或破坏。
五、对违规行为的处理1. 物业公司应当对违反物业规章制度的住户进行警告,要求改正行为。
2. 对于多次违反规定的住户,物业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限制使用公共设施设备等。
3. 物业公司应当积极与有关部门合作,对严重违法的住户采取法律措施。
4.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违规行为记录,向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报告。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规定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2.15•【字号】穗建开[1996]第47号•【施行日期】1996.02.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规定(穗建开(1996)第47号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根据《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屋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交通、治安等设施及生活环境进行维护管理、修缮和整治。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业主、住户委托,对住宅小区、住宅组团、高层住宅、综合楼宇等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进行维护、修缮、整治和提供便民有偿服务、社区服务的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兼营企业)。
第三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主管部门,对全市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其职责是:1.负责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资质审查、登记、发证;2.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经营活动;3.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业务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等级管理,按照物业管理企业具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三个等级。
一级物业管理要有10名以上经专业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
二级物业管理要有6名以上经专业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
三级物业管理要有3名以上经专业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
第五条经专业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是指具有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水电、财务等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经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物业管理专业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
第六条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办理资格审查手续,并实行年检制度。
物业公司办理资格审查,需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1.申请书。
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2.市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任命或聘用合同书、技术职称证书、物业管理培训证书;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县级市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
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县级市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征求相关业主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会同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加强物业服务,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内各类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业主、业户之间的管理关系。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确保物业使用功能,提高物业质量;(二)注重环保、节能,降低维护成本;(三)尊重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权益,维护公平公正业务环境;(四)加强社会管理和服务,建立和谐社区。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与物业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满足相关业务能力和知识的要求;(三)有良好的经济和信誉状况,各项执照齐全;(四)有完整的管理体系、健全的报表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到下列事项:(一)为业主提供全面、高质量的物业服务;(二)按照业务合同和服务水平承诺,积极解决各种问题,及时处理业主投诉;(三)合理编制和执行物业服务费用,确保物业服务费用的合理性、透明性和公正性;(四)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业务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健康、安全,提高服务素质;(五)积极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六)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为社区的和谐发展提供支持。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应当包括财务管理、物业维修、环境卫生、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维护等方面。
同时,可以根据不同业主的需求,提供服务定制。
第三章业主和业户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业主可以享有下列权利:(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价,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评价结果作出回应;(二)通过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物业管理,并分担管理费用;(三)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和其他权利;(四)依法取得物业权益,行使物业权益;(五)依法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管理人解决物业服务问题和管理纠纷。
第八条业主和业户应当做到下列事项:(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二)支付管理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三)按照规定参加身份确认和业主大会,并行使相应权利;(四)为物业管理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共同维护物业的正常使用秩序。
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一、引言住宅物业管理是指按照政府要求和相关规定,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确保住宅小区的正常运营和良好居住环境的管理工作。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广州市制定了《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内容和要求。
二、服务等级分类标准根据住宅小区的规模、硬件设施、管理水平等因素,广州市将物业管理服务分为三个等级,即优秀等级、良好等级和基本等级。
1. 优秀等级(1)硬件设施:优秀等级的住宅小区应具备完备的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2)管理水平:小区内的绿化、卫生保洁、安全防范等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并能够及时解决业主的问题和投诉。
(3)服务质量: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对业主的投诉及时响应、积极解决,并通过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等方式,了解业主对服务质量的满意度。
2. 良好等级(1)硬件设施:良好等级的住宅小区应具备正常运行的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并及时进行维修和维护。
(2)管理水平:小区内的绿化、卫生保洁、安全防范等工作应得到关注和管理,及时处理常见问题。
(3)服务质量: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服务投诉渠道,对于业主的投诉应及时受理并逐步解决,定期组织业主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3. 基本等级(1)硬件设施:基本等级的住宅小区应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有正常运行的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并定期进行例行检查。
(2)管理水平:小区内的绿化、卫生保洁、安全防范等工作应有基本管理措施,并能够及时处理紧急情况。
(3)服务质量:物业公司应设立服务台,解答居民的问题,并能够提供基本的维修和保洁服务。
三、服务内容标准根据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的不同,广州市规定了相应的服务内容标准。
1. 优秀等级服务内容标准(1)定期巡视物业设施,确保正常运行。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州市物业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保障业主、居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尊重业主、居民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推广物业管理业务专业技能和管理知识。
第六条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定。
第七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成立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一)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或者具备依法独立经营的条件;(二)拥有从业人员,其中物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三)有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和相应管理模式;(四)具有适当的业务经验和技术能力,确保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五)有稳定的财务收支、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六)具有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管理条件。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提交登记申请,经备案机关审核通过后,颁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登记证》。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不得违反七不准、三不搞、三不欺等行为准则。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要抵制盗窃、抢劫、贪污行为,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业绩考核制度,并保证其公正、公平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向社会公众免费承诺的服务事项,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履行,不得采取附加条件、附加收费等不当行为。
第三章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第十四条物业服务包括:物业建设前期规划咨询服务、物业建设后期服务、物业经营管理服务、物业维修服务等,具体服务内容和标准由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20•【字号】•【施行日期】2021.10.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10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5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清理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与民法典不一致条款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物业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二)建立本市物业管理信用制度;(三)建立、维护本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四)负责本市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五)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六)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七)指导和监督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八)指导和监督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九)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州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详细版)
广州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详细版)一、引言物业管理收费是指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相关法规与协议,向物业业主收取管理费用的行为。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广州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二、基本原则1. 公平合理:物业管理收费应确保公平和合理性,同等条件下的物业应收取相同费用。
2. 透明明示:物业管理收费应向物业业主明示相关计费标准和服务内容,确保收费过程透明。
3. 功能定位:物业管理收费应根据不同物业类型和使用功能进行定位,确保费用与服务相匹配。
三、收费范围和标准1. 日常管理费用:包括物业服务、清洁卫生、保安巡查等,按照物业面积或单位类型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单位XX元/月。
2. 公共设施维护费用:包括小区公共场所、绿化景观、电梯维护等,按照物业面积或单位类型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单位XX元/月。
3. 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维护和修缮物业共有部位,如楼梯、电梯、水电设备等,按照物业面积或单位类型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单位XX元/月。
4. 其他费用:指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额外服务费用,如车位租赁、家政服务等,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协商确定。
四、收费管理1. 收费依据:物业管理公司应能提供完整的计费依据和收费凭证,确保收费过程可查可证。
2. 收费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应提前通知物业业主收费项目、标准和时间,确保业主充分知晓。
3. 收费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应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确保收费行为合规。
五、违规处理1. 收费欺诈:物业管理公司故意夸大或虚构收费项目,收费超过标准,将面临相关法律责任和惩罚。
2. 收费异议:物业业主对收费标准存在异议,可向相关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权益。
六、其他规定物业管理收费还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监管,物业管理公司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收费行为合法合规。
七、结论本文档对广州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进行了详细介绍,其中包括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管理、违规处理等内容,旨在维护物业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广州市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服务区域暂行规定
广州市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服务区域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规范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服务区域(以下简称“业主自行管理”)的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自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业主自行管理,是指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全体业主,自行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实施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秩序维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提供专项服务。
对于电梯、消防设施、供水、供电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设备,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性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和养护。
实施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直接与聘请的专业性服务企业、个人签订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聘请企业、社会组织(团体)、个人等第三方,再由第三方聘请专业性服务企业、个人提供物业服务的形式,以及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的形式均不属于业主自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负责全市业主自行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本规定等相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业主自行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消防、财政、价格、税务、水务、电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林业园林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业主自行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业主自行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自行管理需遵守规定】实施业主自行管理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组织业主自行管理的机构是业主委员会;(二)业主自行管理的期限不得超过时任业主委员会任期;(三)业主自行管理的范围是全部物业服务区域;(四)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业主自行管理方案,且方案经法定比例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同意。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4•【字号】穗府办[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穗府办〔2011〕4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我市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规范物业出租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一)本意见适用于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二)本意见所称物业是指企业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及其附着物。
(三)本意见所称物业出租,是指企业作为出租人,将本企业拥有的物业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企业住宅用于分配给本企业职工租住的情形除外。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并接受监督。
(二)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企业物业出租要配合城市功能改造,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企业自主、市场配置的作用。
(三)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要充分发挥企业物业存量资源优势,以物业出租有效带动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并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三、健全制度(一)市属企业负责企业物业出租审批权限的界定,制定规范大宗物业出租的管理制度,并按管理关系报市国资监管机构。
(二)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物业出租管理制度,明确具体部门负责物业出租管理工作,建立物业出租管理台账,加强对出租物业的跟踪管理,规范出租行为。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穗价[2004]199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穗价[2004]199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附件: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一级┌───────────┬─────────────┬────┐│项目│内容与标准│权重(%) │├───────────┼─────────────┼────┤│一综合管理服务│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22│││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并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
5 ││││、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形成机制,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为2.8元/平方米/月。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应当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
三、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规定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四、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且相关约定应当与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持一致。
五、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其前期物业服务要求明显超出《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一级服务内容,需超出政府指导价2.8元/平方米/月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须在发布招标公告前20个工作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
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经批准的收费标准,作为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公开招标的最高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不高于最高收费标准的范围内,根据招投标结果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六、建设单位向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
2023修正版《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一、引言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提升广州市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秩序和居民的生活质量而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辖区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和其他多功能综合区的物业管理,涉及楼宇、设施、服务的规范。
二、定义和范围2.1 物业管理企业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承担物业管理职责的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2 物业管理区域指广州市辖区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和其他多功能综合区。
2.3 业主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产权房或使用权房并享有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物业管理责任3.1 公共区域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负责小区、商业区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维修等工作,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和良好的环境。
3.2 设施维修与保养物业管理企业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3.3 安全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和消防宣传,保障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4 公共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如供水、供电、供暖等,并维护公共服务设施的正常运行。
3.5 投诉处理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和解决居民的投诉和意见,并提供投诉公示的渠道。
四、业主权益保障4.1 信息公开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相关的信息,如物业费用、维修计划等,确保业主的知情权。
4.2 参与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促进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参与,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
4.3 物业费用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开物业费用使用情况,并按照合理的方式征收物业费用。
4.4 服务质量监督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对不合格或不满意的服务进行投诉,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及时整改。
五、违规处罚和监督5.1 违规行为罚则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将被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警告、吊销物业管理资质等。
广州市物业小区管理规约范本
广州市物业小区管理规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一、本规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广州市物业小区的管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第二章物业公司职责一、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卫生、安全等事务。
二、物业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并执行小区的规章制度,确保居民共同生活的秩序与安全。
第三章居民权利与义务一、居民享有在物业小区内安居乐业的权利,有权利要求物业公司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
二、居民应遵守小区内的规章制度,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
三、居民应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并按时交纳公共事业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公共设施使用一、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如停车场、健身房等,居民可以根据需要使用,并遵守相应的使用规定。
二、居民使用公共设施时要保持设施整洁,遵守公共秩序,不能损坏设施。
第五章小区安全管理一、小区安全是物业管理的重要任务,居民应加强警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物业公司报告。
二、小区出入口、楼道、电梯等公共区域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居民的安全。
第六章环境卫生管理一、居民应保持小区环境卫生,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不擅自破坏绿化等。
二、物业公司应定期清理小区内的垃圾,保持小区环境整洁和美观。
第七章紧急情况处理一、如发生紧急情况,居民应听从物业公司的安排和指挥,确保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物业公司应建立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
第八章纠纷解决一、居民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申请调解、仲裁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
二、物业公司应设立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与诉求。
第九章法律责任一、如物业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规约所规定的职责,给居民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居民违反小区规章制度,损害他人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一、本规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作为小区的管理依据。
广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
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维修基金的设立、筹集、
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物业维修基金是指由业主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管的
原则。
第五条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
(一)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业主大会决议,定期缴纳物业
维修基金;
(二)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标准应根据物业类型、规模、使用年限等
因素合理确定;
(三)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
第六条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
(一)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应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并
经业主大会通过;
(二)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限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维修和更新改造;
(三)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业主监督。
第七条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
(一)物业维修基金应设立专门账户,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
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二)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应建立账目,定期向业主公布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
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第六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酬金制、组合制等形式约定计费方式.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组合制是指业主根据物业服务需要,分服务项目聘请管理企业并支付费用的管理模式和计费方式。
第七条实行包干制、酬金制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实行组合制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和高档住宅、别墅物业服务收费以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九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买卖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时间终止时,应当通过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同类同一服务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重新约定。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决定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提供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共有部分的维护、环境卫生管理、安全防范等。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十条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合理使用物业。
第十一条物业共有部分的维护、维修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
第五章物业服务收费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协商确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暂行办法,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法律专业人士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备案。
2020年广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_规章制度_
2020年广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广州的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政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规划、公安、价格、工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是指:(一)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入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持有空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业主的主要权利是:(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业主的主要义务是:(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分摊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本办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分期开发的大型住宅小区,虽已交付使用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生申请,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13•【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3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
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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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章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
协调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公安、司法、工商、物价、税务、环保、市容环卫、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讯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建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辖区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一)有新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颁布施行需要贯彻执行的;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但不主持换届选举工作的;
(三)业主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但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召集的;
(四)发生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情况的。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整理并保管联席会议的记录。
第五条【物业管理基本原则】物业管理区域委托物业管理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不得分割管理。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业主的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专有物业享有所有权,对专有物业以外的共有物业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二)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三)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管理规约;
(四)共同决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五)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六)共同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共同决定并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共同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一)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决定前款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第三、四、五、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