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4•【字号】武政办[2005]127号•【施行日期】2005.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武政办[2005]12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武汉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城市,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04〕939号)和《湖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结合我市电力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改变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护环境,实现最小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是促进电力工业与国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系统工程。
第三条由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全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制定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规划及目标,建立大电力用户能源效率评价制度。
(二)组织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度、标准和规则,建立健全电力需求侧管理运行机制,加强负荷管理、节电管理和安全管理。
(三)利用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措施等多种手段,充分调动供电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及能源中介机构等各方积极性,共同参与,共享收益,以取得最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各区人民政府、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积极配合支持推动本辖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贵州高端节能诊断技术要求
贵州高端节能诊断技术要求2018年5月目录1.总则 (2)2.引用文件 (3)3.工作内容 (4)3.1 现场收资调查 (5)3.2 启动与沟通 (5)3.3 现场检测与实施 (6)3.4 诊断分析与报告数据要求 (11)3.5 报告格式与内容要求 (16)3.6 验收要求 (17)4.资质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商务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 技术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费用预算标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 费用组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 费用标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解读1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解读1周伏秋【期刊名称】《电力需求侧管理》【年(卷),期】2017(019)006【总页数】1页(P59)【作者】周伏秋【作者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北京 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07.61近日,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了新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新《办法》旨在顺应电力、能源、经济发展新形势,应对电力经济可持续发展面临的多重挑战,对新时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多、更高的新要求。
电力需求侧管理是由政府主导的全社会用电战略管理,牵涉面甚广。
在中央政府层面,管理职能分散在多个部委,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需要多部门协同和配合。
故此,在《办法》修订过程中,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多次征求相关部委的意见。
新《办法》沿用了原《办法》的发布方式,由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国资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内容有重大创新,令人耳目一新。
其战略考量和逻辑主线,是从节约用电、环保用电、绿色用电、智能用电、有序用电5个维度全面、深入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助推供给侧改革和能源革命,促进电力经济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降成本”是供给侧改革的五大重点工作之一,故此,新《办法》将“节约用电”列为首要工作,旨在通过进一步加强节电管理,有效降低全社会、特别是企业用电成本,助推供给侧改革和全社会节能减排。
在节电工作的具体推进上,工业、建筑领域被列为重点工作领域。
除了继续实施约束性的电网企业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外,对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重要实施主体提出了引导性、激励性的工作要求。
传统意义上,电力需求侧管理是做减法。
作为在电力电量消费上做加法的“环保用电”被新纳入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范畴,体现了政府部门管理理念和思维的重要创新以及对大气污染这一重大现实环境问题的关切。
新《办法》将环保用电列为重要工作方向,其首要考量是通过推动在需求侧实施电能替代,促进能源消费结构清洁化,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同时,也意在藉此扩大电力消费市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总6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经贸电力能源〔2006〕80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贸委反映。
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省质监局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和运作方式,引导电力用户改善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提高供用电的经济性和可靠性,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护环境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它包括负荷管理、节电管理等基本内容。
第三条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经济、法律、技术、行政等手段,调动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用户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共享收益,促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实施有效的组织管理、负荷管理、节电管理等各项措施,降低广东省万元产值电耗,加快促进广东省能源、经济、环境的和谐、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是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与监督,并拟定有关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运行机制,提出具体目标,推动能源服务中介组织的发展。
各市、县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将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所节约的电量消耗、降低的电力负荷、转移的高峰负荷作为一种资源纳入电力工业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
第七条省财政、物价、建设、质监、环保、科技等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相关工作。
XXX(集团)有限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
XXX(集团)有限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节约型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规范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促进电力与经济、能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电网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方案(试行)》(发改运行[2011]2407号)、《陕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国家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引导电力客户改变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护环境,实现最小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
第四条集团公司和供电单元下属各单位是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主体,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将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作为保证电力供应和促进电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实现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市场营销部是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省内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法规、标准、规划及政策。
(二)制定集团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规章制度,对供电单元市级分公司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编制电力需求侧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管理制度,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充分利用经济政策、市场机制以及技术措施,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学术和经验交流,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验,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开展。
(五)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实施的跟踪及效果评价。
(六)组织开展电力替代非清洁能源工作。
第六条供电单元各市级分公司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相关制度,协助当地政府制定本地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法规、标准、规划及政策。
我国需求侧响应的现状与发展前景
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能源互联网概念的进一步推广,“需求侧响应”一词不断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
本篇小科普,我们来梳理下需求侧响应的基本概念,聊聊国内的实行现状并展望其美好未来~(文章来源:一只小电驴作者:小也驴)需求侧响应是什么众所周知,电力系统要时刻保持供需平衡。
传统的做法是在负荷需求高时增加发电机组出力,但负荷高峰时段往往持续时间较短,为了满足这部分需求而增加的发电和输配电投资利用率很低,而且调峰机大多是成本高、不环保的火电机组,因此可以通过减少或者延迟需求侧的电力负荷来实现供需平衡,这就是需求侧响应(Demand Response)。
需求侧响应可以定义为:当电力批发市场价格升高或者系统可靠性受到威胁时,电力用户根据价格信号或激励措施,暂时改变其固有的习惯用电模式,减少或推移某时段的用电负荷从而保证电网系统的稳定性,抑制电价上升的短期行为。
需求侧响应的分类说到这里,不得不提到我们经常见到的另一个词:需求侧管理。
比如前段时间修订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这是由政府部门主导、电网公司主要承担的一项工作任务。
也就是说,电网企业每年都需要完成一定的需求侧管理目标并受到政府部门的考核。
相对来说,需求侧响应则更侧重的用户主动参与,更加“市场化”。
但在很多语境下,“需求侧管理”与“需求侧响应”的含义有很大重叠,可以认为后者是前者发展的成熟阶段。
国内需求侧管理现状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就引入了需求侧管理的概念,但并没有能够大范围推广。
直到2010年国家发改委印发了《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12年将北京市、苏州市、唐山市、佛山市四个城市设立为首批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上海为需求侧响应试点。
来源: 参考资料12014年以来,除唐山市外,北京、上海、佛山三市和江苏省已成功实施了几次需求侧响应项目,基本是每年夏季实施一两次。
其中江苏省需求侧响应从实施范围、响应容量来看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017年7月江苏省经信委组织省电力公司对张家港保税区、冶金园启动了实时自动需求响应,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的前提下,仅用1秒钟时间即降低了园区内55.8万千瓦的电力需求,创下了国际先例。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9.07.10•【文号】工信部运行〔2019〕145号•【施行日期】2019.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19〕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为进一步完善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体系,指导工业企业(园区)优化用电结构、调整用电方式、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我部制定了《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指南》,现印发你们。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7月10日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指南引言0.1 总则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把电力需求侧管理作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生态文明建设和促进电力经济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
推进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有助于优化工业用电结构,调整用电方式,提高工业电能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工业、电力和环境的平衡协调发展。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明确提出积极开展需求侧管理和能效管理,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培育电能服务、实施需求响应等,促进供需平衡和节能减排。
2016年,《国家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明确开展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制定工作指南,并形成示范经验在交通、建筑、商业领域推广。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计划(2016-2020年)》,明确通过制定工作指南等重点任务,鼓励工业园区构建能源服务体系,建设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创新综合能源服务模式;引导工业企业完善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度建设,改善电能质量,加强用电设备改造和信息化建设,促进电能替代、分布式能源利用、能源清洁和循环利用,全面提升工业领域用能效率和需求响应能力。
中美需求响应发展状态比较及分析
中美需求响应发展状态比较及分析陈宋宋;李德智【摘要】在对国内外需求响应相关政策、文献、工作报告和示范项目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围绕美国需求响应类型、时间尺度和国内需求响应业务启动条件、提前通知时长,比较了中美两国需求响应的实施模式.通过分析需求响应参与用户数量、负荷削减量等实施效果、补贴或激励资金规模,比较了中美两国需求响应的实施规模.分析当前发展需求响应面临的政策优势和迫切技术需求,指出未来发展需求响应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以期对国内需求响应的发展,特别是需求响应关键技术研究、商业模式设计提供参考.【期刊名称】《电力需求侧管理》【年(卷),期】2019(021)003【总页数】5页(P73-76,80)【关键词】需求响应;负荷削减量;商业模式;政策机制【作者】陈宋宋;李德智【作者单位】需求侧多能互补优化与供需互动技术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 100192;需求侧多能互补优化与供需互动技术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 10019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K018;TM7140 引言需求响应作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已经从2012年的科研实证演进到当前的规模化试点应用,这与国家政策大力支持、电网企业积极组织实施密不可分,但更重要的是需求响应能够实实在在为电力用户聚合商、电网企业及社会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特别是在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重新修订、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亟待落实的新形势下,需求响应业务呈现参与主体多元化、应用场景多样化特征,市场前景广阔。
目前,国内在需求响应领域已经形成产学研用的合作创新链条。
其中,以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所属省市公司为代表的电网企业,是需求响应理论成果、软件系统和硬件终端的主要使用方;以中国电科院为代表的科研机构,围绕需求响应建立了省级重点实验室,专门从事需求响应领域科研开发、技术咨询、标准制定和试验检测工作;以华北电力大学、东南大学为代表的高校,针对需求响应完成了大量理论成果;还有分布于北京、南京、杭州等地的高科技企业,根据江苏、上海等地需求响应试点需求,研发了软件平台、硬件终端,在现场大规模应用,取得了良好效果。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河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河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01•【字号】冀发改电力〔2022〕440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河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为有效应对电力供应不足、突发事件等情况,保障我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供用电秩序平稳,我委组织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结合2022年度电力供需形势预测,编制了《2022年河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方案》,方案已报省政府备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4月1日2022年河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方案为有效应对电力供应不足、突发事件等情况,保障我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供用电秩序平稳,我委组织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认真总结2021年电力保供工作经验,结合2022年度电力供需形势预测,特制定本方案,用以指导河北省2022年度电力平衡工作。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电力保障供应的工作部署,建立健全“节约用电助力,需求响应优先,有序用电保底”需求侧管理体系,统筹地区经济结构、发展需求、用电特点等因素,构建可调节负荷资源库,通过需求响应和有序用电等多种手段,在电力紧平衡和供应缺口时期,组织用户移峰填谷,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切实保障居民生活、公共服务和重要用户电力可靠供应。
(一)节约用电。
开展节约用电宣传,推进大功率景观照明、灯光秀项目用电纵深感控,开展商业综合体、大型公共建筑内部用电分路监控。
供电监管办法(2024年修订)
供电监管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供电监管办法(2009年11月26日电监会令第27号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内容第三章监管措施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能源局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
有序用电管理细则
有序用电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双碳”目标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战略,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电力保障供应工作部署,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确保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社会用电秩序,保障民生及重要用户电力供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11〕832号)、《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发改运行规〔2017〕169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有序用电,是指在电力供应不足、突发事件等情况下,通过行政措施、技术方法,依法控制部分用电需求,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有序用电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有序用电方案编制、预警发布、方案实施、奖惩措施等内容。
第四条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自治区发改委”)负责全区有序用电管理工作,自治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市发改委、宁东管委会经发局(以下简称“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序用电管理工作,同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供电企业是执行有序用电工作的实施主体,电力用户应支持配合实施有序用电。
第七条全区有序用电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有保有限、稳定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有序用电方案编制第八条每年1月上旬,根据全区年度电力供需平衡预测结果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由自治区发改委组织国网电力有限公司研究确定全区年度有序用电调控目标,并分解下达给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各市供电公司。
第九条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组织当地供电公司根据自治区发改委下达的有序用电调控指标,充分考虑电力保障要求、用电结构和特性、重点产业经济价值、“两高”优先限制要求等因素,编制本地区年度有序用电方案。
第十条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督导相关电力用户配合供电公司开展控制回路改造,接入负荷管理系统,实现电力负荷监测和控制,负荷监测能力应达到全区最大用电负荷的70%以上,负荷控制能力应达到全区最大用电负荷的20%以上,100千伏安及以上用户全部纳入负荷管理范围,系统建设和运维工作由国网电力有限公司负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需求响应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需求响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能源革命和全社会节能减排,促进电力经济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等六部委印发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发改运行规(2017)1690号)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开展的电力需求响应管理相关活动。
第三条电力需求响应是指当电力批发市场价格升高或系统可靠性受威胁时,电力用户接收到供电方发出的诱导性减少负荷的直接补偿通知或者电力价格上升信号后,改变其固有的习惯用电模式,达到减少或者推移某时段的用电负荷而响应电力供应, 从而保障电网稳定,并抑制电价上升的短期行为。
按照电力系统运行需要,电力需求响应分为削峰需求响应和填谷需求响应。
第四条电力需求响实施应遵循“安全可靠、自愿参与、公平公开、精准高效''的原则,保障电网安全可靠运行、电力用户安全稳定生产。
第五条坚持“需求响应优先、有序用电保底、节约用电助力当系统备用容量不足、局部过载或峰谷差过大时,优先通-1 -过引导电力用户开展电力需求响应缓解供需矛盾,尽可能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电力供需平衡、保障系统稳定运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自治区发改委”)负责电力需求响应业务归口管理,组织各地市发改委、宁东经发局、供电企业、电力用户开展电力需求响应;负责电力需求响应补贴资金管理,研究电力需求响应市场化运营规则,建立资金疏导机制,按年度制定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
第七条各地市发改委、宁东管委会经发局负责组织地市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签订电力需求响应协议,督导电力用户配合供电企业开展采集终端改造升级,指导具备可调节能力的电力用户积极申报参与电力需求响应。
第八条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宁夏电力”)在自治区发改委指导下成立省级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常态开展电力需求响应政策研究、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需求响应组织实施及补贴发放;负责全区可调节负荷资源挖掘,建立可调节负荷资源库,与电力用户签订需求响应协议;开展迎峰度夏(冬)电力电量平衡分析,制定需求响应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发改委审批后执行;负责开展电力需求响应政策宣贯培训,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新技术应用。
电力需求侧管理(修订版)PPT课件
2020/3/25
2
➢综合资源规划的目的 是通过需求方管理,能更合理有效地利用 能源资源、控制环境质量、减少电力建设 投资、降低电网运营支出,为电力客户提 供最低成本的能源服务。
2020/3/25
3
什么是电力需求侧管 理
➢ 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 效的激励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改 变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 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护环境, 实现最小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 用电管理活动,是促进电力工业 与国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 项系统工程。
价格手段。价格手段是指利用电价机制,直接激励用户主动参与需求侧管理。 它是需求侧管理中最先采用的一项激励措施。根据削峰填谷提高负荷率的需要,世 界上已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电价,有分时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节假日电价、功率 因数调整电价、用电负荷率电价、蓄冷(热)电价、可停电电价、实时电价等。
诱导手段。诱导手段是指对用户消费的行为进行合理的引导,使其有助于节能 和合理消费。它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激励措施,目的是帮助用户克服购物时不注 意节能、不讲求效率的心理。主要诱导手段有普及节能知识、传播节能信息、开展 节能咨询服务、开办节能技术讲座、举办节能产品展示、宣传节能政策等。
2020/3/25
4
产生背景
➢ 1973年10月6日爆发的第四次中东战争 ➢ 1978年10月28日伊朗的“伊斯兰革命" ➢ 1980年9月22日爆发并持续8年之久的两伊战争 ➢ 1991年1月27日爆发的“海湾战争”
➢石油减产 油价上涨
2020/3/25
5
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目的
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主要体现在电力和电量的改变上: 1.提高客户终端用电效率,减少不合理的电力消耗,在满足同样能源服务的同时
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指南
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指南引言0.1总则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把电力需求侧管理作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生态文明建设和促进电力经济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
推进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有助于优化工业用电结构,调整用电方式,提高工业电能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工业、电力和环境的平衡协调发展。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明确提出积极开展需求侧管理和能效管理,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培育电能服务、实施需求响应等,促进供需平衡和节能减排。
2016年,《国家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明确开展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制定工作指南,并形成示范经验在交通、建筑、商业领域推广。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计划(2016-2020年)》,明确通过制定工作指南等重点任务,鼓励工业园区构建能源服务体系,建设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创新综合能源服务模式;引导工业企业完善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度建设,改善电能质量,加强用电设备改造和信息化建设,促进电能替代、分布式能源利用、能源清洁和循环利用,全面提升工业领域用能效率和需求响应能力。
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指出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除继续做好电力电量节约,促进节能减排工作以外,还应重点做好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总结推广需求响应试点经验;实施电能替代,扩大电力消费市场;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有效消纳利用,推进能源绿色转型与温室气体减排;提高智能用电水平等工作。
生态文明建设、能源消费革命、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都为电力需求侧管理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也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
为保障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系统指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领域用能单位和电能服务机构通过电力需求侧管理提高能源管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制定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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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能源革命和全社会节能减排,促进电力经济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加强全社会用电管理,综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优化配置电力资源,在用电环节制止浪费、降低电耗、移峰填谷、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实现节约用电、环保用电、绿色用电、智能用电、有序用电。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和参与电力需求侧管理。
第四条电力生产供应和消费应贯彻节约优先、绿色低碳的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在增加电力供应时,统筹考虑并优先采取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
政府主管部门应推动供用电技术改进,优化用电方式,开展电能替代,消纳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效率。
第五条电网企业、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电力用户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应依法依规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第二章节约用电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节约用电,是指加强全社会用电管理,综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在用电环节制止浪费、降低电耗、实现电力电量节约,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第七条实施电网企业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下达本级电网企业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组织开展年度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当年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原则上不低于电网企业售电营业区内上年最大用电负荷的0.3%、上年售电量的0.3%;电网企业可通过自行组织实施或购买服务实现。
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经营企业暂不参与考核,但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每年年底前将经营区域内电力电量节约量和工作措施上报省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
第八条电网企业应推广使用节能先进技术,采用节能输变电设备,采取技术措施减少供电半径,增强无功补偿,加强无功管理,稳步降低线损率。
第九条鼓励推进工业、建筑等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组织开展产业园区、工业企业、综合商务区等功能区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建立和完善第三方评价机制,开发和传播典型案例,引领和促进工业、建筑领域节电、降耗、提效,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条鼓励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服务,帮助用户节约电力电量,提高生产运行效率。
第十一条政府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能效电厂项目示范,制定和发布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推广目录,引导电力用户加快实施能效电厂项目,采用节电新技术。
第十二条政府主管部门支持发展电能服务产业,推动建立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体系;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指导中心、行业协会、电能服务公司、产业联盟等机构创新服务内容和模式,提供节电咨询、设计、工程、评估、检测、核证、培训、标准制定、电子商务等服务;鼓励电能服务公司等向售电企业转型。
第三章环保用电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环保用电,是指充分发挥电能清洁环保、安全便捷等优势,在需求侧实施电能替代燃煤、燃油、薪柴等,促进能源消费结构优化和清洁化发展,支持大气污染治理。
第十四条政府主管部门应支持开展环保用电,推动在需求侧合理实施电能替代,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扩大电力消费市场,拓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十五条综合考虑电力市场建设、技术经济性、节能环保效益等因素,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各领域电能替代,重点推进京津冀等大气污染严重地区的“煤改电”工作以及北方地区的电供暖工作。
实施电能替代新增电力电量需求应优先通过可再生能源电力满足,并在电网企业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完成情况考核中予以合理扣除,对于通过可再生能源满足的电能替代新增电力电量,计入电网企业年度节约电力电量指标。
第十六条鼓励电力用户采用地源、水源、空气源热泵、电蓄热、电蓄冷、储能等成熟的电能替代技术,支持开展电能替代新技术示范、区域示范、产业园区示范。
第十七条电网企业应加强电能替代配套电网建设,推进电网升级改造,提高环保用电的供电保障能力,做好环保用电的供电服务。
第十八条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电能替代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探索多方共赢的市场化项目运作模式。
第四章绿色用电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绿色用电,是指绿色电力消费与生产的协同互动,从需求侧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有效消纳利用,推进能源绿色转型与温室气体减排。
第二十条支持和推动绿色用电,探索绿色电力消费与生产的协同互动,引导电力用户优化用电方式,从需求侧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有效消纳利用。
第二十一条选择需求响应资源条件较好、可再生能源富集的地区,因地制宜开展需求响应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试点,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探索、推广多方共赢的需求响应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协同模式。
第二十二条支持电网企业会同电力用户探索建设大规模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有效平抑可再生能源带来的波动,提升电网“源”“荷”互补能力,助力可再生能源大规模替代化石能源。
第二十三条改善电力运行调节,将需求响应资源统筹纳入电力运行调度,提高电网的灵活性,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创造条件。
第二十四条探索建立需求响应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协调互动的经济激励机制,对需求响应参与方给予经济补偿,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灵活的电价机制引导需求响应用户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
第五章智能用电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智能用电,是指通过信息和通信技术与用电技术的融合,推动用电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创新用电管理模式,培育电能服务新业态,提升电力需求侧管理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应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完善平台主站、子站的互联互通、信息交互和共享、用电在线监测、数据统计分析、用电决策支持、需求响应与有序用电等功能,引导、鼓励电力用户和各类市场主体建设需求侧管理信息化系统并接入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积极推动与公共建筑能耗监管平台的互联互通及数据共享,为实施智能用电提供多方位的技术支撑,电网企业应定期向政府报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所需电力运行数据。
第二十七条支持在产业园区、大型公共建筑、居民小区等集中用电区域开展“互联网+”智能用电示范,探索“互联网+”智能用电技术模式和组织模式,推进需求响应资源、储能资源、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电力以及新能源微电网的综合开发利用,推广智能小区/楼宇/家庭、智慧园区试点,引导全社会采用智能用电设备。
第二十八条鼓励电能服务公司、充换电设施运营商等创新智能用电服务内容和模式,探索开展电能云服务、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服务,为电力用户提供智能化、个性化的用电与节电服务。
鼓励电力用户主动参与和实施智能需求响应。
第二十九条推动建设用电大数据中心,拓展用电大数据采集范围,整合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能服务公司等的用电数据资源,逐步实现用电数据的集成和安全共享,为电力经济运行分析、用电和节电决策等提供充足、及时、准确的数据支持。
鼓励基于用电大数据的创新创业,支持开展基于用电大数据的新型增值服务。
第六章有序用电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有序用电,是指在电力供应不足、突发事件等情况下,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技术方法,依法控制部分用电需求,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将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用电纳入优先购电权计划,建立优先购电用户目录,并根据保障需要,对目录用户进行甄别和完善,动态调整。
第三十二条各地应扩大需求响应试点实施范围,结合电力市场建设的推进,推动将需求响应资源纳入电力市场。
支持、激励各类电力市场参与方开发和利用需求响应资源,提供有偿调峰、调频等服务,逐步形成占年度最大用电负荷3%左右的需求侧机动调峰能力,保障非严重缺电情况下的电力供需平衡。
第三十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引导、激励电力用户优化用电方式,采用具备需求响应的用电设备,充分利用需求响应资源,主动参与实施电力需求响应。
第三十四条电网企业应通过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开展负荷监测和控制,负荷监测能力达到经营区域内最大用电负荷的70%以上,负荷控制能力达到经营区域内最大用电负荷的10%以上,100千伏安及以上用户全部纳入负荷管理范围,重点用能单位应将用电数据接入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和国家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等平台。
第三十五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完善电力应急保障机制,精细化开展有序用电工作,组织制定有序用电方案,进行必要演练,增强操作能力。
依法依规实施有序用电,保障优先购电权计划落实。
第三十六条在面临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宣布进入应急状态或紧急状态,用电执行有序用电方案。
第七章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健全和完善电力需求侧管理法制规制综合保障体系,及时将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措施纳入相关法律法规或专门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有关规章。
第三十八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将电力需求侧管理综合纳入国家和地方电力发展相关规划,确保实现对电力需求侧管理资源的优先开发利用。
第三十九条政府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制定、修订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鼓励企业和有关单位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企业标准、社团标准。
第四十条各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每年制定能力建设(培训)工作方案,充分发挥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在宣传培训、技术推广、案例分析、成果展示等方面的作用,并通过考核和激励手段促进各类电力需求侧管理专业从业人员加强培训。
第四十一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推动完善峰谷电价、尖峰电价、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居民阶梯电价,加大激励力度,扩大实施范围。
探索试行、推广高可靠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等电价政策,引导和激励电力用户参与电力需求侧管理。
第四十二条地方政府可以设立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资金可来源于电价外附加征收的差别电价收入、其他财政预算安排等;资金用途可包括: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等建设和运维,示范项目补贴和示范企业奖励,需求响应补贴,以及宣传、培训、评估等。
中央和地方节能减排类财政资金可用于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管理模式和产品,为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提供信贷、担保、抵押、融资租赁、保理、资产证券化等金融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电能服务公司上市融资和发行绿色债券。
探索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电力需求侧管理领域。
第四十四条电网企业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合理支出,可计入供电成本。
第四十五条支持建立电能服务技术、产业联盟,鼓励联盟成员开展合作。
支持专业服务机构等依托互联网等载体,开展线上线下培训和宣传,壮大电力需求侧管理专业人才队伍,提高全民节电意识和知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