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管理规约1. 引言2. 业主大会的召开2.1业主大会的召开应至少提前30天通知所有业主,通知应明确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内容。
2.2业主大会的召开可以采用线下或线上方式,但应保证业主能够充分参与和表达意见。
2.3业主大会的召开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业主大会的决议应经过多数业主的同意方可生效。
3. 业主大会的议程3.1 业主大会的议程应提前确定,并在会前公布给所有业主。
3.3业主可以提前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额外议程的建议,并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
4.1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和主持。
4.2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准备业主大会的相关事项。
4.3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大会报告过去一年的工作情况,并提出未来的计划和建议。
5. 业主大会的决议执行5.1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及时落实执行,业主委员会应监督和协调各项执行工作。
5.2业主大会的决议如有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落实。
5.3业主大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业主利益的,可以通过上级政府或法院进行申诉和维权。
6.1业主大会资金应由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并定期公开财务情况。
6.2 业主大会的费用应用于小区的维护、管理和改善。
6.3业主大会的资金使用应按照预算和决议进行,不得随意挪用或滥用。
7. 附则7.1本规约的修改应经过业主大会的决议,并及时告知所有业主。
7.2 业主大会的管理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7.3 业主大会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民主、自愿的原则。
7.4业主大会的管理应与物业公司进行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小区的发展和管理。
结束语本规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业主权益和推进小区的发展。
业主大会作为业主自治的基础,需要业主们的广泛参与和合理管理。
希望借助本规约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促进小区的和谐稳定,使每位业主都能享受到良好的居住环境。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
时代都汇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2021年月日〕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维护时代都汇小区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平安、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平安与合理使用,营造平安、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XX 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物业实际,制定业主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对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本规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配合物业效劳机构的物业效劳活动,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三条本规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拟定;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经专有局部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监视业主对本规约的遵守。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效劳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的物业效劳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根本情况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根本情况物业名称:金隅大成.时代都汇坐落位置:XX市市南岸区-广福大道物业类型:住宅、商业建筑面积:多平方米总户数:户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物业管理区域: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第六条根据?XX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和物业权属登记〔或物业买卖合同〕证明,业主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或全体业主共用的局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房屋主体承重构造部位〔根底、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公共门厅、公共走廊通道、公共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分线间等;〔二〕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排污泵、电梯、天线、冷暖设施、供电线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燃气管道、邮政信箱、通讯设施、有线电视线路、对讲系统等;〔三〕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共有道路、围墙、游泳池、车位、运动场、其他休闲场所等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架空层、物业管理用房、绿地等;〔四〕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照明设施、垃圾箱〔房〕、消防系统、安防系统、配电系统、锅炉、化粪池、供水系统、公益性文体设施等。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一、总则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利益表达、讨论和决策的重要场所,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各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二、议事程序1.召开:(1)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3)大会召开需要达到法定人数的业主出席方可进行。
2.议程:(1)业主大会的议程由业主委员会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小区管理规则的制订及修改;-公共设施的维修与设备更新;-物业服务公司的选择与更换;-小区安全及安全设施的建设;-公共收支的审计与决策;-其他需要业主决策的事项。
(2)业主在召开大会前7天内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议新增议程事项,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业主委员会在评估后决定是否予以添加。
3.学习和讨论:(1)业主大会前,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提供与议程相关的重要文件和资料。
4.决策:(1)业主大会的决策需依法依规进行,并采用程序公开和透明的形式。
(2)决议的通过需要符合以下要求:-决议事项获得法定出席业主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内容得到法定出席业主的超过三分之二同意。
5.记录:(1)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记录员,并对大会的讨论、决策和表决过程进行记录。
(2)记录应当真实、客观、完整,并定期向业主公示。
三、管理规约1.活动秩序:(1)业主大会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涉及国家法律禁止的行为。
(2)在大会期间,请业主保持安静,听取其他业主发言,不得有干扰大会进行的行为。
2.言论自由:(1)在业主大会上,业主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任何业主都可以自由表达观点和对议题的看法。
(2)业主发言的时间应根据议程和大会时间安排进行控制,每人发言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编制)
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编制) **小区管理规**小区业委会筹备组约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关于加强和规范黑龙江省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目的)为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建筑区划名称:;建筑区划座落:哈尔滨市(区、市、县)街道号;建筑区划构成(包括经济技术指标,见附件一)建筑区划所属物业类型:住宅及商业(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模式)本建筑区划内,实行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
第四条(物业共有部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箱、避雷装置、通讯线路等设备。
(二)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围墙等。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三篇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三篇篇一: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凡XXX市物业管理区域制定管理规约均应依照本示范文本制定。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但应将修改、增补或删减的条文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提请业主注意。
3.制定管理规约,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物业名称)的依法与合理使用、维护、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大会通过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本规约由业主大会制定、修改,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物业的使用第五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六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按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八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放规则。
第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高空抛物;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8.法律、法规或物业小区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委会管理规约草案
******管理规约(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的管理,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第三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基本情况物业服务区域名称:*** 。
物业服务区域地址:***号。
物业类型:住宅物业。
建筑物总面积:****㎡。
物业服务区域四至范围:东至:** ;南至:**村;西至:** ;北至:** 。
物业管理用房坐落位置:*** 。
物业管理用房面积:****㎡。
物业经营用房坐落位置:*** 。
物业经营用房面积:***㎡。
共有住宅业主** 户,商铺** 户。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第五条业主大会依法选聘了新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和新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双方应当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原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帮助。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但因买卖、赠与、遗赠、继承、合法建造、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四)推荐或者自荐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选举业主委员会,并享有被选举权;推荐或者自荐物业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五)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六)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八)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共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九)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劝阻、制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影响和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编制)
**小区管理规约**小区业委会筹备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关于加强和规范黑龙江省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目的)为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建筑区划名称:;建筑区划座落:哈尔滨市(区、市、县)街道号;建筑区划构成(包括经济技术指标,见附件一)建筑区划所属物业类型:住宅及商业(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模式)本建筑区划内,实行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
第四条(物业共有部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通讯线路等设备。
(二)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围墙等。
本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明细表,见附件二。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管理规约是指在小区或楼宇内,为了维护业主共同利益,规范业主行为,保障小区或楼宇内部秩序和环境的管理办法。
业主管理规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小区或楼宇的和谐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制定一份合理、严谨的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对于小区或楼宇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业主管理规约的目的。
业主管理规约的目的在于明确业主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业主的行为,维护小区或楼宇的正常秩序。
通过规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解决小区或楼宇内部的管理问题,促进业主之间的和谐相处,提升小区或楼宇的整体品质。
二、业主管理规约的内容。
1. 业主权利和义务,明确业主在小区或楼宇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共用设施的使用、维护小区或楼宇的环境卫生、遵守管理规定等。
2. 公共秩序维护,规定业主在公共区域的行为规范,禁止在公共区域随意乱扔垃圾、大声喧哗、擅自改变公共设施等行为。
3. 财务管理,明确小区或楼宇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的缴纳方式、使用范围、费用标准等内容。
4. 安全管理,规定业主在小区或楼宇内的安全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物业设施维护等内容。
5. 纠纷解决,明确小区或楼宇内部纠纷的解决机制和程序,保障业主之间的权益。
三、业主管理规约的制定流程。
1. 征求意见,小区或楼宇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充分征求业主的意见,听取业主的建议和意见,形成初步的管理规约草案。
2. 草案讨论,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就管理规约草案进行讨论和修改,形成最终的管理规约文本。
3. 公示,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最终的管理规约文本进行公示,征求业主的意见和反馈。
4. 正式生效,经过公示期后,管理规约文本正式生效,成为小区或楼宇的管理办法。
四、业主管理规约的执行和监督。
1. 执行,小区或楼宇的物业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管理规约,对于违反规约的业主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制止。
2. 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管理规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为了更好地管理小区,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我们特制定了以下业主管理规约,希望所有业主共同遵守。
第一章权益保障第一条所有业主享有平等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对小区管理的参与权以及对自己房屋产权的保障权。
第二条所有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水费、电费等公共费用,并保障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所有业主有权利自愿加入业主委员会,对小区的管理和维护提出不同的建议和意见,并通过投票的方式决定重大事项。
第四条所有业主享有隐私权,其他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窥探或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
第二章居住环境第一条所有业主在使用小区公共场所和设施时,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发生噪音污染、乱扔垃圾等现象,保持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二条所有业主不得在小区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或其他危险物品,以免造成安全隐患。
第三条所有业主不得私拉乱接水电线路,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严禁违规搭建阳台、阻挡消防通道等行为。
第四条所有业主应当自觉维护小区的绿化环境,不得随意损坏花草树木,同时也要遵守小区对绿化环境的管理规定。
第三章安全保障第一条所有业主应当加强对自己房屋的安全防范措施,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避免发生盗窃或其他安全事故。
第二条所有业主应当定期检查燃气管线、电线电器等设施,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修或通知物业公司进行处理。
第三条所有业主应当自觉尊重消防安全规定,不得随意堆放易燃物品,不得阻挡消防通道,同时要参加小区组织的消防演练活动。
第四条所有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小区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在公共场所乱投乱放烟蒂、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一条对于违反业主管理规约的行为,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规业主进行相应的制裁,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水停电、清退等措施。
第二条对于情节严重、给小区造成严重损失或严重干扰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报案,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某小区业委会管理规约
管理(guǎnlǐ)规约(示范(shìfàn)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guǎnlǐ)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xiāoshòu)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本管理(guǎnlǐ)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第三条本物业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座落位置:;总建筑面积:;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共同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一)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包括(bāokuò)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二)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diàntī)、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shèshī)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房、物业服务用房、、、等。
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关规定(guīdìng),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委、共用设施设备。
第五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部位(b ùwèi)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一);(二);(三);(四)。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
时代都汇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2017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时代都汇小区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物业实际,制定业主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对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本规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配合物业服务机构的物业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三条本规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拟定;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监督业主对本规约的遵守。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金隅大成.时代都汇坐落位置:重庆市市南岸区-广福大道物业类型:住宅、商业建筑面积:多平方米总户数:户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物业管理区域: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第六条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和物业权属登记(或物业买卖合同)证明,业主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或全体业主共用的部分(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公共门厅、公共走廊通道、公共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等;(一)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业主管理规约
业主管理规约业主管理规约是指业主委员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的针对小区业主的管理规定。
业主们需要遵守这些规定,以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共同利益。
下面是一份基本的业主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区业主的行为,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共同利益,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适用于本小区所有业主,业主应当自觉遵守本规约。
第三条业主应当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保持团结友爱的精神,建设和谐社区,共同维护小区环境的整洁和安宁。
第四条业主应当依法缴纳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并按时交纳。
第二章物业管理第五条业主应当配合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巡查、保洁、绿化、安全等工作。
如发现小区问题,应及时向物业公司反映,配合解决。
第六条业主应当依法使用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设备,严禁私自损坏或占用。
第七条对于固定资产、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应当享有使用权,但不得转借、出租或变卖。
第八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小区的安全规定,不得在楼道、电梯、消防通道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不得在走廊或窗口晾衣服和物品,不得乱拉乱挂乱贴。
第三章生活环境第九条业主应当自觉维护小区的卫生环境,不得乱扔垃圾,不得在小区内乱涂乱画,不得随地吐痰。
第十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小区噪音规定,不得大声喧哗,严禁在楼道、走廊、公共区域播放大音量音乐或电影等。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小区的停车规定,不得在道路、通道等占用车位或随意停放,不得在小区内私拉乱接电线电缆,不得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章纠纷解决第十二条业主之间的纠纷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组织调解,或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业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反映。
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
第五章监督和惩处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对违反本规约的业主进行批评、警告、责令整改等纪律处分。
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业主管理规约的修改和解释,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经全体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业委会管理规约范文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规约是指什么
业委会管理规约范文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规约是指什么业主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______________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物业实际,制定业主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对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本规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配合物业服务机构的物业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三条本规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拟定;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监督业主对本规约的遵守。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坐落位置:陕西省---------(市、县)---------区---------路(巷)---------号;物业类型:------------------;建筑面积:------------------;总户数:__________。
土地宗地号:__________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见附件一)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业主委员会成立管理规约(范本)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本小区(大厦)物业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小区(大厦)的公共秩序,建立全体业主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建设整洁美观、生活有序、和谐文明的小区(大厦),制订本规约。
第一章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坐落位置______________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第二章业主的权利一、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合法权利。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八、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九、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并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全体业主对未按法定程序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未取得物价部门批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以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业主的义务一、业主必须按规定交纳应支付的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应当于每月___日前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包括建设单位未售出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
2、业主应当按规定自行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业主在本小区(大厦)内不得有违反共用场所管理的行为:1、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大堂、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3、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水泵、电房、避雷器、道路、花基(栏)等共用设施设备。
4、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破坏公众安宁;不得聚众喧闹。
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小区管理规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区的管理,维护小区的安全、卫生和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升小区的整体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小区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小区管理规约适合于本小区的所有业主和住户,以及与小区管理有关的人员。
第三条本小区管理规约的实施机构为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监督和执行本规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业主有权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 对小区的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2. 参预小区的管理和决策;3. 了解小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4. 合法使用小区的公共设施和场所;5. 共同享有小区的公共资源和服务;6. 参预小区的文体活动和社区建设;7. 按规定享受小区的优惠政策。
业主有义务履行以下责任: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2. 遵守本小区管理规约的各项规定;3. 积极参预小区的管理和公共事务;4. 爱护小区的环境和公共设施;5. 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秩序;6. 注重卫生,保持小区的清洁;7. 不扰民、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三章 小区的管理机构第五条小区业主委员会由所有业主共同组成,每届任期为五年,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小区的最高管理机构,对小区的管理、决策和执行负有监督责任。
第六条小区业主委员会设主席团,由主席和副主席组成,主席团对小区的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四章 小区的物业管理第七条小区的物业管理委托给专业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日常维修、保洁、安全管理等。
第八条小区的公共设施和场所如停车场、绿化带、游乐场等,由物业公司进行维护和管理,业主需按照规定使用。
第九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物业公司要及时受理和回复。
第五章 小区安全管理第十条小区要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机制,保障小区的安全。
第十一条小区应建立完善的门禁系统,保证小区的出入口有序和安全。
第十二条小区要定期进行巡逻,防止不法份子进入小区,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1. 为了加强小区的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小区的安宁和繁荣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2.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小区的所有业主。
3. 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业主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拥有管理小区事务的权力。
4. 所有业主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纪律处分。
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1. 业主委员会由小区业主共同选举产生,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任期为2年。
2.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不得同时担任其他与小区事务有关的职务。
3. 业主委员会主席由委员会成员由亲自选出,任期不得超过2年。
三、业主委员会的职责1. 组织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换届程序。
2. 负责起草和修改本小区的规章制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3. 监督小区内物业公司和相关服务人员的工作,确保其履行职责。
4. 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协商解决小区内的问题,并做好相关记录。
5. 维护业主的权益,协助解决小区内产生的纠纷和矛盾。
6. 负责审核小区内的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并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7. 负责在紧急情况下对小区内的安全进行应急处理,并及时向业主通报。
8. 组织和协调小区内的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团结。
四、业主的权利和义务1. 业主享有参与业主大会的权利,可以就小区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2. 业主有权按照规定缴纳物业费,并在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上监督委员会的工作。
3. 业主有权要求委员会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小区内的问题进行调查和解决。
4. 业主应遵守小区内的规章制度,保持小区的环境卫生和安全。
5. 业主应尊重委员会的工作,配合委员会对小区的管理和服务。
6. 业主应当爱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物业设备,不得损坏或私自占用。
五、业主大会1.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召集和组织,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2. 业主大会是业主共同讨论小区事务的重要场合,所有业主都有参会权和发言权。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征求意见稿)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民法典》、《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铜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本规约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权利人以及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但已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买受人或建造人。
使用人,是指业主以外的物业的承租人或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物业座落位置:物业类型:高层、洋房、别墅、商业住宅;建筑面积:396502.34㎡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第二章业主第五条本规约业主指房屋产权登记的夫妻双方或者家庭成员。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二)对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投诉,并得到答复;(三)对本物业的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及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建议权、表决权;(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六)对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物业管理工作报告等的审议权;(七)监督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八)对本物业区域内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与工作的行为,进行检举、投诉。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中具有下列义务:(一)严格履行物业管理中的各项法定义务;(二)在出售、出租、出兑、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受让人本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并将本规约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三)执行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四)维护本物业区域公共场所(地)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良好,严禁随意扔垃圾;(五)遵守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六)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七)依照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各项费用;(八)按照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委会管理规约
业委会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为了维护**小区(以下简称本住宅小区)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将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由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来制定本规约。
第一部分物业的使用第一条(业主、使用人权利与义务)业主是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本住宅小区内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未销售的物业,其共用部分应当纳入统一管理。
第二条(相邻关系)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规约约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噪音、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使用原则)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当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垃圾投放等管理制度和约定,不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物业装饰装修)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一)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二)装饰装修房屋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会同装饰装修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包括签订施工消防安全承诺书,严格执行动用明火管理规定。
(三)如实填写《房屋装饰装修(零星施工)登记备案表》,随附房地产权证、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交至物业服务企业(小区管理处);属于使用人装饰装修的,还需另附租赁合同、使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业主授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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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都汇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2017 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时代都汇小区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物业实际,制定业主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对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本规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配合物业服务机构的物业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三条本规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拟定;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监督业主对本规约的遵守。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规约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金隅大成.时代都汇坐落位置:重庆市市南岸区-广福大道物业类型:住宅、商业建筑面积:多平方米总户数:户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物业管理区域: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第六条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和物业权属登记(或物业买卖合同)证明,业主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或全体业主共用的部分(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公共门厅、公共走廊通道、公共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等;(二)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排污泵、电梯、天线、冷暖设施、供电线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燃气管道、邮政信箱、通讯设施、有线电视线路、对讲系统等;(三)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共有道路、围墙、游泳池、车位、运动场、其他休闲场所等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架空层、物业管理用房、绿地等;(四)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照明设施、垃圾箱(房)、消防系统、安防系统、配电系统、锅炉、化粪池、供水系统、公益性文体设施等。
(五)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七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权属登记(或物业买卖合同)证明,业主对本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以下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自用部位,是指门户以内业主使用的房间、阳台、天井、庭院以及室内墙面等部位;(二)自用设施设备,是指门户以内业主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和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电线以及水、电、气户表等设备。
第三章业主应履行的义务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遵守本规约的各项管理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实施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依有关规定和规约订立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四)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及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费用;(六)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及更新改造责任;执行业主大会制定的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七)承担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八)如果业主所有的房屋长期无人居住或使用,业主应在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登记,说明服务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留下有效通讯地址,以便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送达有关通知、函件等;同时应关好门、窗、水、电、燃气总阀门等,以确保安全;(九)业主应约定与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使用人遵守本规约的约定,并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十)业主转让或出租所拥有的独立房屋时,应提前30 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和业主委员会;(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九条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十条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及业主委员会提供详细有效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在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和业主委员会;若因业主原因导致的联系中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承担。
业主委员会及成员不得泄漏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住址、通讯等个人信息;同时业主委员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就本款进行约定。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第十一条业主使用物业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二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三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管理规约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不得将没有防水的房间改为卫生间或厨房。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外,业主应在征得有利害关系的相邻业主及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有关部门审批的资料送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后方可施工或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业主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房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则:(一)物业使用人或装饰装修企业对业主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必须受业主书面同意或委托,由业主作为装饰装修最终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管理协议办理相关手续,交纳装饰装修保证金,装修完毕,按照装饰装修协议的约定退还装修保证金。
(三)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和相邻业主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按规定时间清运装修垃圾和搬运装饰装修材料,并在指定地点放置,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五)施工时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对施工人员、施工时间和装修设备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施工人员应按规定办理临时出入证,规定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8:00—12:00 下午13:——19:00,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或工作造成的影响。
(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立即停止侵害,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有关规定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八)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第十五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制定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地占用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制定。
第十七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
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业主将房屋出租时,应当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
业主转让物业时,本管理规约对物业继受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业主出租或者转让物业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 0日内,将物业出租或者转让情况和物业使用人或者继受人的通讯方式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三)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代收代缴的水、电、暖等费用,专项维修资金等。
(四)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政府有关房屋出租的相关规定。
(六)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七)业主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就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费用的缴纳义务进行书面约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阳台外和窗外吊挂和晾晒物品,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有碍观瞻的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