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应该如何界定?

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的范围应该如何界定?《环境保护法》及各单⾏法律法规中对污染物排放者使⽤的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产经营者”,他们都是从事持续性营利⾏为的经营者,指除个⼈为⽣活需要排放之外的所有排放。
由于经营者的类型众多、内部治理结构多样,甚⾄许多排污者根本就没有正式注册为合法的经营者,⽽是违法进⾏污染严重的⽣产经营活动。
《环境保护法》第四⼗⼆条第⼆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和相关⼈员的责任”,其他⽣产经营者可以不建⽴责任制度,企业事业单位也可能未依法建⽴责任制度。
因此,判断“直接责任”应当从个⼈⾝份、⾏为与违法后果间的因果关系等来进⾏,包括违法排放的意志作出者、传递者、执⾏者,总体说来有如下两种情形:⼀、直接负责的主管⼈员理解法律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员”要把握两点:第⼀,他们是掌有实际管理权限的⼈员,必须是单位主要领导、领导机构成员、主管某⽅⾯⼯作或某些部门的领导⼈员;第⼆,他们的管理权限、职责与违法排放⾏为具有直接关系,如果其领导职务与排污的⽣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则对违法排污不应当负直接责任。
例如,《⾏政主管部门移送适⽤⾏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办法》规定的“直接责任⼈员”就包括两类:1. 违法⾏为主要获利者认定“违法⾏为主要获利者”,应当以其具有“主管⼈员”⾝份,与违法⾏为具有直接关系为前提,不能只看获利的事实忽视其主管⼈员⾝份和在违法⾏为的直接作⽤。
之所以将这些主体纳⼊移送范围是因为他们本⾝就是排污单位的主管⼈员,在其管理职责与决策权内能对违法排污⾏为起到⼲预、防范的作⽤。
他们要么是排污⾏为产⽣的⽣产经营成果的获得者,具有股东⾝份;要么是排污⾏为的直接受益⼈,如专门提供治污第三⽅服务的运营商、排污单位内收⼊福利与违法排放⾏为挂钩的⼈员。
由于事业单位是公益法⼈,其排污⾏为成果难以确定获利⼈,所以本条主要规定的是企业或者其他⽣产经营者,对此可作两点理解:第⼀,在⾝份上,“主要获利者”⼀般是排污单位管理层的成员,他们享有利润分配权,并担任⼀定的领导职务,对产⽣、排放污染物的经营活动具有⼀定的决策权。
钛冶炼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钛冶炼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目录前言 (1)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评价指标体系 (3)5 评价方法 (8)6 指标核算与数据来源 (10)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指导和推动钛冶炼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钛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本指标体系依据综合评价所得分值将清洁生产等级划分为三级,Ⅰ级为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Ⅱ级为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Ⅲ级为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指标体系将适时修订。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遵宝钛业有限公司。
本指标体系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提出。
本指标体系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1 适用范围本指标体系规定了钛冶炼生产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指标体系将清洁生产标准指标分为六类,即生产工艺装备指标、资源和能源消耗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产品特征指标、清洁生产管理指标。
本指标体系适用于钛冶炼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管理、环保领跑者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指标体系适用于以高钛渣、金红石及矿砂等矿物为原料,生产海绵钛及中间产品的钛冶炼企业,不包含钛材深加工、二次物料回收钛、资源综合回收副产钛以及钛化工产品的项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标体系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指标体系。
GB 20136 GB 25468 GB 2524 GB 18597 GB 18599 GB/T 23331 GB/T 24001 GB 29136 HJ 836HJ/T 27HJ 548HJ 549HJ/T56HJ/T57HJ 629HJ/T 30HJ 547 海绵钛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海绵钛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海绵钛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固定污染物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硫测定碘量法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硫测定定电位电解法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硫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固定污染源氯气的测定甲基橙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氯气的测定碘量法《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试行稿)(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第33号)《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3年第21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原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4年第31号)3 术语和定义《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试行稿)所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指标体系。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第31号)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第31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xx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xx年12月19日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6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6年12月19日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环保部第31号令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1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50335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CJJ 60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CJ/T 51 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
1
HJ 505 HJ 53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指标体系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本指标体系。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指标体系。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 (建科〔2011〕34 号)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试行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 年 第 33 号公告)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原环境保护部 2014 年第 31 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试行稿)所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标 体系。 3.1 清洁生产管理指标
指对企业所制定和实施的各类清洁生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措施的要求,包括:产业政 策符合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开展节能减排活动、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活动等方面。
2
3.2 限定性指标 指对清洁生产有重大影响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在对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
用企业进行清洁生产水平评定时必须首先满足的先决指标。本指标体系将限定性指标确定为: 处理单位污水的耗电量、化学需氧量去除率、氨氮去除率、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执行情况、废水 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固体废物管理情况等 6 项指标。 3.3 二级处理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7〕1758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7〕1758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重点污染源监测管理,现提出以下管理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尽快公开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依据国家有关要求,环境保护厅先后在厅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了《2017四川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川环办函〔2017〕63号)和《2017年四川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川环办发〔2017〕101号)。
近日,通过网上核查,全省有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绵阳、广元、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市和阿坝、甘孜州等18个单位在本局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了国控、省控、市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德阳、遂宁市和凉山州等3个单位在本局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了国控、省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部令第31号)有关要求,请未在本局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包括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市(州),于2017年9月15日前予以公开。
二、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近年来,我省在污染源监测管理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
但个别地方和部分重点排污单位在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方面还存在自行监测方案内容不完整、监测点位设置不规范、监测项目指标不全、监测频次设计不合理、监测原始记录台账缺失,以及信息公开不及时、公开内容不完整等问题。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行监测制度,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造纸工业》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报市(州)环境保护局备案后按照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设计、建设、维护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安装统一的标识牌;建立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做好与自行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并保存好原始监测台账。
焦化企业可能涉及到的环保方面法律法规及相关条款摘抄201602

3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环境保护法》第61条
4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
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环境保护法》第62条
5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30
违反本法,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23
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
24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0条
10
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1条
第4条
5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范本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规范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行为,提高环境信息透明度,保障公众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公开原则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应遵循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公正的原则,确保公众能够获取到真实可靠的环境信息。
第四条公开内容企业应依法公开以下环境信息:(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等;(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变更情况等;(三)环境治理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保设施检测数据等;(四)环境违法行为: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环境犯罪案件情况等;(五)环境保护成果:环保项目实施情况、环保投资及成效、环保荣誉及认证等;(六)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第五条公开方式企业应通过以下方式公开环境信息:(一)企业网站:在企业官方网站设立环境信息披露专区,定期更新环境信息;(二)政府网站: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官方网站上传企业环境信息,便于公众查询;(三)公共媒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公共媒体披露环境信息;(四)其他方式:通过环境论坛、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与公众沟通环境信息。
第六条公开时限企业应在以下时限内公开环境信息:(一)年度环境报告:每年3月31日前公开上一年度环境报告;(二)重大环境事件:发生重大环境事件后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三)其他环境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公众需求,适时公开。
第七条监督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河源东源城生活污水处理厂

河源市东源县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环境信息公开内容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要求,河源市东源县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公开的环境信息如下:一、基础信息:1、单位名称:河源市东源县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2、组织机构代码:-X3、法定代表人:杨鸿君4、生产地址:河源市东源县木京村黄竹沥5、联系方式:6、生产经营主要内容:处理城市生活污水7、产品及规模:生活污水处理量 15000 吨/日二、排污信息:1、主要污染物名称:COD、氨氮、SS等2、排放方式:明渠排放3、排放口数量:1 公布情况:东源县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西北角4、排放浓度:COD 12.72 ㎎/L,氨氮 0.48 ㎎/L5、排放总量:COD 53.1 吨/年,氨氮 2 吨/年6、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填报)7、核定的排放总量:COD 438 吨/年,氨氮 55 吨/年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1、防治污染设施名称:粗、细格栅,沉砂池,氧化沟,终沉池等2、运行情况:正常运行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情况:1、环评文件批复部门:东源县县环保局,文号:〔2006〕82号2、环保竣工验收部门:东源县县环保局,文号:〔2010〕18号五、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排污许可证,发证部门:东源县县环保局,排污许可证编号:6,发证日期:2016年1月5日,有效期:2020年7月13日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编制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2、编制时间:2014年 11 月 15 日3、备案部门:广东省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4、备案时间:2015年 3 月 20 日七、自行监测方案:河源市广业环保有限公司(东源县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方案(HYGY-01)2013年11月18日1、企业基本情况1.1企业名称:河源市广业环保有限公司(东源县县城污水处理厂)1.2法人代表:杨鸿君1.3所属行业:城市污水处理1.4生产周期:全体连续排放1.5地址:河源市河源大道东源高速出口右拐50米1.6联系电话:1.7电子邮箱:1.8主要生产设备:粗格栅、细格栅、砂水分离器;提升泵;推流器;曝气系统;刮吸泥机;回流泵;高效滤池;紫外消毒;脱泥机;鼓风机;配电系统。
寿光诺盟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废酸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前言项目特点寿光诺盟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27日。
公司位于寿光市侯镇化工产业园(该园区属于山东省人民政府认定的第三批化工园区,申报名称:潍坊市寿光市侯镇海洋化工产业园)。
公司厂址东隔疏港路为盐田,西邻山东惠润新材料有限公司,南隔联盟路为寿光广汇化工有限公司,北邻寿光奥泰建材有限公司和龙潭化工有限公司。
厂区总占地面积79984m2(约120亩)。
该公司厂区现有工程分为两期建设,目前已建设完成。
一期“年产800吨磺酰氯、600吨二苯乙烷、1000吨邻苯二甲酸二烯丙酯及500吨聚邻苯二甲酸二烯丙酯生产线建设项目”于2011年8月30日获得环评批复(潍环审字(2011)208号),实际只建设年产800吨磺酰氯、1000吨邻苯二甲酸二烯丙酯生产线,并于2017年1月4日取得验收批复(潍环验[2017]1号)。
二期“年产4500t/a对甲苯磺酰氯、300t/a 对甲苯磺酰胺及1000t/a甲基磺酰胺生产线建设项目”于2013年3月1日获得环评批复(潍环审字(2013)49号),并于2017年2月9日取得验收批复(潍环验[2017]2号)。
2016年该公司拟投资12000万元利用厂内空地建设“年产10万吨/年硫酸镁项目”,并在寿光市发改委备案(登记备案号1607830229)。
因市场供需原因,2017年该公司将“年产10万吨/年硫酸镁项目”改为建设“10万吨/年废酸综合利用项目”,寿光市发展和改革局于2017年12月4日以“寿发改投资字[2017]244号”文件同意对拟建设的项目名称及内容进行变更,登记备案号不变。
2017年12月该项目建设完成,该项目未批先建,2019年5月27日,寿光市环境保护局以“寿环罚字【2019】74号”给予该项目处罚。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1座废酸综合利用车间,年利用废酸(硫酸平均浓度88.04%)10万吨生产农用硫酸镁肥料13.4万吨/年。
储运工程包括1座原料库棚、1座成品库棚、2个集中罐区(1#、2#);辅助工程及公用工程依托厂内现有工程。
环保部第 号令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1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01•【字号】川环办发〔2017〕104 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发〔2017〕104 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2016年,各地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随机抽查方案,将16661家污染源和1956名执法人员纳入动态信息库,完成执法任务11919家次,发现并查处违法问题404个,信息公开7462批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但同时也还存在推进不平衡、覆盖面不够广、抽查质量不高、发现并查处问题率低(全省为3.4%,全国为6.4%)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2016年全国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落实情况的通报》(环办环监函〔2017〕52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环境监管效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拓展抽查领域,实现随机抽查“全覆盖”按照环境保护部要求,除投诉举报、事故调查等案件查处工作外,各地不仅要在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和特殊监管对象日常环境监管执法事项中,同时也要在行业执法检查、区域执法检查等专项执法检查事项中,全面落实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实现环境执法事项随机抽查“全覆盖”。
二、全面认真梳理,动态管理信息库各地要在深入总结2015年度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基础上,拓展信息渠道,及时将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各类专项执法检查、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排查、信访举报等发现的污染源纳入监管范围,动态更新污染源数据库,进一步提高污染源信息完整度,确保对辖区内污染源实现监管全覆盖。
同时要强化执法队伍建设,保证执法人员在编在岗率,及时补充完善人员信息,确保抽查工作正常开展。
紫金古竹污水处理厂环境信息公开内容

紫金县古竹污水处理厂环境信息公开内容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要求,紫金县古竹污水处理厂公开的环境信息如下:一、基础信息:1、单位名称:紫金县古竹污水处理厂2、组织机构代码:-63、法定代表人:许剑锋4、生产地址:河源市紫金县古竹镇5、联系方式:6、生产经营主要内容:处理城镇生活污水7、产品及规模:生活污水处理量5000吨/日二、排污信息:1、主要污染物名称:COD、氨氮、SS等2、排放方式:明渠排放3、排放口数量:1 分布情况:紫金县古竹污水处理厂南面4、排放浓度:COD 15.1㎎/L,氨氮0.84㎎/L5、排放总量:COD 19.4 吨/年,氨氮 1.08吨/年6、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二级污水处理厂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较严的标准。
7、核定的排放总量:COD 73吨/年,氨氮14.6吨/年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1、防治污染设施名称:格栅池,集水池,缺氧池,好氧池,快滤池等2、运行情况:正常运行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情况:1、环评文件批复部门:紫金县环保局,文号:紫环复字〔2008〕24号2、环保竣工验收部门:紫金县环保局,文号:紫环函〔2013〕48号五、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排污许可证,发证部门:紫金县环保局,排污许可证编号:44162,发证日期:2015年12月10日,有效期:2017年12月10日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编制单位:广州悦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2、编制时间:2016年1月3、备案部门:紫金县环保局4、备案时间:正在送审中七、自行监测方案:河源市古竹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方案(zjgzwsc 01)2015年09月02日1、企业基本情况1.1企业名称:紫金县古竹污水处理厂1.2法人代表:许剑锋1.3所属行业:污水处理厂1.4生产周期:全年连续排放1.5地址:紫金县古竹镇新围村1.6 联系电话:1.7主要生产设备:粗格栅、集水池提升泵、调节池提升泵、回流泵、刮渣机、污泥泵、曝气系统、清水泵、二氧化氯发生器、脱泥机、鼓风机、配电系统。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公开要求及超标判断工作规范(试行)-201..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公开要求及超标判断工作规范(试行)(审议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规范运行和稳定达标排放,制定本工作规范,用于指导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自动监测数据信息公开后的超标判断及处理。
一、规范性引用文件《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和联网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33号);《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 128)》。
二、数据采集和传输垃圾焚烧厂自动监测设备应直接连接单向的、物理隔离的数据采集传输仪,将自动监测数据上传至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
三、数据标记数据标记的主体为垃圾焚烧厂。
(一)数据标记内容1.一般情况下,默认焚烧系统和自动监控系统均正常运行。
2.数据标记。
数据标记由垃圾焚烧厂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以下简称企业端)进行操作。
数据标记包括焚烧系统工况标记和自动监测异常标记。
焚烧系统工况标记包括:烘炉,启炉,停炉,停炉降温,停运,故障(包括焚烧炉、余热锅炉、脱酸装置、脱硝装置、活性炭喷射装置和除尘装置的故障,焖炉压火和检修等);自动监测异常标记包括:CEMS维护(包括校准、故障和检修等)、炉膛温度测点维护和通讯中断。
3.垃圾焚烧厂可根据生产计划和运行状况,将焚烧系统工况提前录入企业端,企业端将自动根据录入信息对相应时段的异常数据进行标记。
当焚烧系统工况出现异常或自动监测数据出现联网异常、零值、恒值、超量程以及超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中污染物限值等情形时,垃圾焚烧厂应在1小时内进行标记。
环保税篇-环境信息公开篇-公众参与篇-环保督察检查篇-环境管理体系篇

环保税篇-环境信息公开篇-公众参与篇-环保督察检查篇-环境管理体系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2.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3.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4.总汞属于第二类水污染物。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5.企业同一废水排放口分别排放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的,环保税只征收一项。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6.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后,无需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1.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____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____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 [单选题] *A.三、三B.五、三(正确答案)C.三、五D.五、五2.环境保护税按____计算,按____申报缴纳。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____申报缴纳。
() [单选题] *A.月、季、年B.月、月、年C.季、年、次D.月、季、次(正确答案)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优先使用____方法和顺序计算环保税。
() [单选题] *A.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数据(正确答案)B.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C.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D.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行监测数据4.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的污染当量值为____千克。
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

附件1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为促进我国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行业投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总量、优化存量、保护环境、有序发展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一)新建、改扩建项目应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建设,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园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符合《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9)和批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要求。
有条件的地区应将现有生产企业逐步迁入工业园区。
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应实现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禁止新建、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有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第三条规定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二、生产能力(一)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建成后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50万千伏安时(按单班8小时计算,下同)。
(二)现有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20万千伏安时;现有商品极板(指以电池配件形式对外销售的铅蓄电池用极板)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不应低于100万千伏安时。
(三)卷绕式、双极性、铅碳电池(超级电池)等新型铅蓄电池,或采用连续式(扩展网、冲孔网、连铸连轧等)极板制造工艺的生产项目,不受生产能力限制。
河源广业环保有限公司和平城污水处理厂

河源市广业环保有限公司和平县城市污水处理厂环境信息公开内容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要求,河源市广业环保有限公司和平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公开的环境信息如下:一、基础信息:1、单位名称:河源市广业环保有限公司和平县城市污水处理厂2、组织机构代码:-X3、法定代表人:杨鸿君4、生产地址:河源市和平县阳明镇铁潭村5、联系方式:6、生产经营主要内容:处理县城生活污水7、产品及规模:生活污水处理量15000吨/日二、排污信息:1、主要污染物名称:COD、氨氮、SS等2、排放方式:明渠排放3、排放口数量:1 分布情况:和平县城市污水处理厂东南角4、排放浓度:COD:12.5㎎/L,氨氮:0.3㎎/L5、排放总量:COD:67.5吨/年,氨氮:1.62吨/年6、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7、核定的排放总量:COD:100吨/年,氨氮:15吨/年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1、防治污染设施名称:粗、细格栅,沉砂池,氧化沟,终沉池等2、运行情况:正常运行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情况:1、环评文件批复部门:和平县环保局,文号:和环〔2006〕01号2、环保竣工验收部门:和平县环保局,文号:和环〔2010〕23号五、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排污许可证,发证部门:和平县环保局,排污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2014年10月21日,有效期:2017年10月20日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编制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2、编制时间:2014年9月1日3、备案部门:广东省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4、备案时间:2015年3月20日七、自行监测方案:河源市广业环保有限公司(和平县城市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方案(HYGY-01)2013年11月20日1、企业基本情况1.1企业名称:河源市广业环保有限公司(和平县城市污水处理厂)1.2法人代表:杨鸿君1.3所属行业:城市污水处理1.4生产周期:全体连续排放1.5地址:和平县阳明镇铁潭村鸡妈坑口1.6联系电话:1.7电子邮箱:1.8主要生产设备:粗格栅、细格栅、砂水分离器;提升泵;推流器;曝气系统;刮吸泥机;回流泵;高效滤池;紫外消毒;脱泥机;鼓风机;配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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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31号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
2014年12月19日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
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
(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第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
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第十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公开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和引导公众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