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附件、保险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批单、保险单副本、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构成。
如有冲突,以保险单、保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1.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2.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因突发疾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第三条责任免除1.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杀、自伤、殴斗、醉酒、吸食、注射毒品,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核事故、恐怖活动等原因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 被保险人因疾病、疾病并发症、生育、流产等原因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 被保险人因乘坐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列明。
2.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被保险人的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由投保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
第六条保险金给付1.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2.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3. 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后,有权依法取得被保险人的权益。
第七条合同解除和终止1.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但保险公司不退还保险费。
2.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可以书面通知投保人终止合同,但应退还保险费。
3. 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保险计划,旨在为团体成员在意外事故导致伤害或身故时提供经济赔偿和保障。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内容:
1. 被保险人范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般适用于指定的团体组织成员,如公司员工、社团成员等。
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根据被保险人等级和职位确定的保险赔偿额度,在保险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3.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生效的开始日期和终止日期,一般为一年。
4. 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害或身故时,满足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可以享受保险金给付。
5.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指保险公司对于意外事故导致伤害或身故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身故赔偿金等。
6. 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发生意外事故后,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部分费用,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超过免赔额部分的费用。
7. 免责事项: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故意伤害自己、从事违法活动等。
8.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可以根据约定的终止条件进行解除或终止,如不再符合保险条件、未支付保险费等。
请注意,具体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可能会因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上述内容仅供参考。
在购买保险前,建议您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具体的保险责任和赔偿规定。
人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提供的一种保险产品,以下是一般的人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
1. 保险金额: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伤病的最高赔偿金额。
2.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故、残疾或伤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丧葬费用、伤残赔偿、身故赔偿等费用。
3. 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保险期间。
4. 保险费用:被保险团体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
5. 免除责任: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被保险人故意自杀、参与违法犯罪行为、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等。
6. 终止合同:保险合同在一定条件下会终止,例如保险期满、被保险团体解散等。
请注意,以上是一般的人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具体的保险条款可能有所不同,若有需要,请您仔细阅读您所购买的保险合同中的具体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为团体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主要用于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伤残、伤残致残或死亡等风险。
一般来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对 insured(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引起的医疗费用、伤残、伤残致残或死亡进行保障的范围。
2. 保险金额:确定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
可以根据不同的保险计划和团体规模来确定。
3. 保险期限:规定保险起始和终止的日期。
4. 保险费率:确定团体成员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率。
费率可以根据团体成员的年龄、职业等因素进行调整。
5. 赔偿处理:说明被保险人要获得赔偿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申请赔偿的程序和其他相关条款。
6. 终止保险:规定保险合同可以在哪些情况下被终止,例如合同期满、团体解散等。
7. 免责条款:明确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自残、故意伤害他人等。
以上只是一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内容,具体条款会因保险公司和团体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购买保险前,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士,以了解详细的保险保障和责任范围。
2023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合同由保险人和投保人订立,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第三条本合同所指意外是指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导致的人身伤害。
第四条本合同约定了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补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伤残补偿金。
第七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死亡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死亡赔偿金。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的赔偿限额,保险费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并向保险人支付。
第九条被保险人需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支付方式及时支付保险费,以确保保险合同有效。
第四章免赔额和免赔期第十条本合同约定了免赔额,即被保险人在免赔额范围内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本合同还约定了免赔期,即在免赔期内,保险人对意外伤害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索赔和理赔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的亲属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保险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及时进行核实,并在认定索赔有效后支付赔偿金。
第六章解除和终止第十五条本合同在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对方可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第七章其他条款第十七条本合同任何一方可就本合同的变更、解释、履行等事宜与对方进行协商。
第十八条本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第十九条保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保护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一、保险内容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签订,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二、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自然意外、突发的非人为意外伤害,因此而导致的身体伤害、死亡或残疾。
三、保险金额与期限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费的方式确定,并且必须在合同的期限内进行缴纳。
期限本合同的期限根据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期限可以是短期、中长期或者长期。
四、免除保险责任本合同中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况有以下几种:•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醉酒、吸毒、自残或精神异常造成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从事被禁止或非法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赌博、抢劫、故意伤害等)•被保险人在境外从事危险职业或者参加危险活动造成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患有合同成立之前已经患过的疾病。
五、保险赔偿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流程:•被保险人要及时通知保险人•根据理赔要求,被保险人须提供该意外伤害与之相关的各种证明材料,并尽可能描述该意外伤害的经过和情况。
•保险人根据理赔要求审核理赔申请。
•在理赔审核通过并确定保险金额之后,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保险人在赔偿时,根据被保险人是否死亡、残疾或者身体受伤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获得的全部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六、保险责任的终止本保险合同有以下情形:•被保险人主动取消保险合同•保险期限届满后•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并获得全额赔偿后。
七、附则本合同自被保险人投保成功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以上为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的全部内容。
在参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需要了解以上内容并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签署合同后始终遵守相关规定。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团体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条款(1)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躯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能够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千元,最高为五千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损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一、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二、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三、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四、因意外损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损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躯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躯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损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缘故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二、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有意或诈骗行为;三、战争或军事行动;四、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按照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不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2024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024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约定根据保险合同法的规定,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将为被保险人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保险服务。
本合同对于被保险人及本公司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条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遭受意外医疗费用所产生的损失提供保险赔付责任。
2. 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时,本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指定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3. 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时,本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伤残保险金,具体金额将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进行核定。
4. 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时,本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保险金,具体金额将根据实际医疗费用进行核定。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为止。
2.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应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和公司的审核结果确定,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职业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保险费和缴费方式1. 被保险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的金额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风险状况进行确定。
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将在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3. 如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本公司将有权暂停保险责任,并在保险费未付清之前终止本保险合同。
第五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处理1.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提供详细的事故经过和相关证明材料。
2. 被保险人如需申请理赔,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理赔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保险索赔申请书、医疗费用发票、伤残鉴定证明等。
3. 本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材料后将及时进行理赔审核,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作出赔付决定。
第六条保险合同终止1. 本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终止:(1)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最高年龄限制;(2)被保险人主动解除本保险合同;(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并履行了保险责任的;2. 对于本合同终止后发生的意外事故,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4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精选4篇(一)合同编号:____签订日期:____甲方(保险公司):____乙方(投保单位):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保险公司,致力于提供全面的保险服务,保障客户的利益。
乙方是一家合法注册的单位,希望通过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其员工提供额外的安全保障。
第一条保险目的本合同旨在为乙方的员工提供全面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在不幸发生意外时,员工及其家庭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援助和心理安慰。
第二条保险对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对象为乙方正式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以及合同工等。
第三条保险责任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员工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或死亡,承担以下保险责任:医疗费用赔偿;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的赔偿。
第四条保险金额医疗费用赔偿的最高限额为____元;残疾赔偿的最高限额为____元;死亡赔偿的最高限额为____元。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六条保险费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保险费率,于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保险费总额____元。
第七条保险金的申请与支付乙方员工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____小时内通知甲方;乙方应提供必要的事故证明和医疗费用单据等,以便甲方进行赔偿审核;甲方在收到完整的赔偿申请材料后,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八条责任免除甲方对以下情况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从事非法活动或犯罪行为;被保险人在醉酒或吸毒状态下发生的事故;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的责任免除情况。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中国人寿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中国人寿保险的一种产品,主要为被保险团体提供意外伤害保障。
以下是其主要特点和条款:
1. 保险对象: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主要面向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合法组织的成员。
2.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烧伤,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保险期限等因素进行评估。
4. 保险费:保险费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因素进行评估。
5.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一般为一年,可续保。
6. 免责条款: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如被保险人因故意行为、疾病、战争等导致的意外伤害。
7. 退保和减保: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可以申请退保或减保,但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8. 保险理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材料后进行调查和理赔。
总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旨在为被保险团体提供意外伤害保障,确保在发生不幸情况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2023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一、保险范围1. 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被保险人”是指企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的在册正式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和兼职员工。
2.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保险金给付和其他服务。
保险金给付: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身故或身体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其他服务:保险公司将提供紧急医疗援助、住院看护、转院手术安排等额外服务。
3. 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到期自动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应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时,保险公司将给付相应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残,且被评定为伤残等级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时,保险公司将给付相应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3. 其他服务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提供相应的其他服务,具体内容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保险公司的规定。
三、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1. 被保险人或其合法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保险公司所要求的证明和资料。
2. 保险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期限内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如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将在合理时间内进行保险金的支付。
4. 保险金给付方式和金额确认:1. 保险金给付方式包括一次性给付和分期给付两种方式,具体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2. 各项保险金额和给付比例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五、免责事由和范围1. 意外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未按照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或者违反交通规则等,导致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可免责。
2. 意外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故意自残、自杀或者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导致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可免责。
3. 意外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患有或者已知具有某种疾病或者健康状况异常,但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可免责。
4. 意外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因醉酒、吸毒或者使用未经合法许可的药物导致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可免责。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协议4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协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协议精选4篇(一)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协议的示范:1. 范围和保障对象:本保险合同适用于以固定标准组成的团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团组织等。
被保险人为该团体的成员。
2. 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坠落、溺水、火灾、意外爆炸等。
3. 保险金额和赔付方式:保险金额根据团体成员的数量和要求进行确定。
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根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4. 保险期限和续保:保险期限为一定的时间段,通常为一年。
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后可以选择继续保险,但需要双方协商并签订续保协议。
5. 保险责任免除: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自愿参与危险性活动,如赌博、极限运动等;- 被保险人因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引发事故;- 被保险人故意自残或故意造成事故。
6. 理赔流程: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如医疗报告、警方记录等。
保险公司将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尽快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支付相应的赔偿。
7. 争议解决:对于保险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注意,以上只是一个示范,实际的保险合同内容可能因保险公司和具体合同而有所不同。
在购买保险前,建议详细阅读合同条款,并与保险公司进行咨询和确认。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协议精选4篇(二)投保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被保险人信息:被保险人姓名:与投保人关系: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保险计划:保险期间(起始日期-结束日期):保险金额:保费支付方式:是否有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类似险种:被保险人职业:被保险人是否从事危险活动:是否有重大疾病史:是否在过去2年内曾有保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是否有残疾或疾病禁忌症:受益人信息:受益人姓名:与被保险人关系:受益比例:声明与授权:本人声明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有效,并同意保险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保险条款约定进行核保和理赔。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篇1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定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多人为保险对象,由保险公司为他们在意外事故中遭受人身伤害提供经济赔偿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
第二条保险责任1. 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或身故时,依照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2. 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住院津贴、伤残赔偿金、身故赔偿金等。
第三条保险期间1. 保险期间为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一年。
2. 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第四条保险金额1. 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在一次事故中可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
2. 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工作性质等因素确定,一般不同职业、年龄段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不同。
第五条保险金申请1.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申请。
2. 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定损,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付保险金。
第六条保险费1. 被保险团体须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
2. 保险费一般根据团体的风险程度、平均年龄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免赔额1. 免赔额是指在一次事故中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的部分。
2. 免赔额的具体数额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团体协商确定。
第八条保险合同解除1. 若被保险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拖延保险事故处理,保险合同可能被解除。
2. 保险公司有权对涉嫌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1. 保险公司和被保险团体间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
2. 若协商无果,则可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条其他事项1. 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合同进行调整。
2. 被保险团体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生效日期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 保险公司在生效之前将发放保险单。
以上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被保险团体应详细了解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内容,在意外事故发生时能及时获得经济赔偿保障。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6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6篇篇1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某一团体(如公司、学校、团体等)签订的一种保险合同,旨在为该团体的成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障。
保险合同约定了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内容,具体保障范围取决于合同条款。
二、保险责任范围1. 意外身故: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约定支付保险金给受益人。
意外身故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直接致死的情况。
2. 意外伤残: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将按约定支付一定比例的保险金给被保险人。
意外伤残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机能永久性受损。
3. 意外医疗费用: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需要进行医疗治疗,保险公司将按约定支付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给被保险人。
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等。
4.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需要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按约定支付一定金额的住院津贴给被保险人。
住院津贴用于弥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收入减少。
5. 意外康复费用: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需要进行康复治疗,保险公司将按约定支付一定金额的康复费用给被保险人。
康复费用可用于康复器械、康复治疗等。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的金钱数额。
保险金额一般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及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来确定。
保险费率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通常以一定比例计算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费率一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四、保险期限及续保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合同到期时可根据双方协商续保。
续保是指保险合同到期后,双方协商约定再次签订合同,继续保障被保险人。
五、申请理赔及索赔流程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后,需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8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8篇篇1甲方(投保单位):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为其员工向乙方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所涉及的保险标的为甲方的员工,具体投保人数及名单由甲方确定并报经乙方审核同意。
二、保险责任乙方对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赔偿限额等以乙方出具的保险单为准。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甲方投保的保险金额以乙方出具的保险单载明金额为准。
2. 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费率缴纳保险费。
具体保险费金额以乙方出具的保险单为准。
四、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具体以乙方出具的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所有参与保险的员工名单及相关信息。
2. 甲方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3.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稳定。
4.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六、赔偿处理1.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进行赔偿。
2. 甲方或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乙方应在收到完整材料后及时审核,并在约定时间内给付保险金。
3. 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内不得随意解除。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解除,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解除本合同。
2. 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时自动终止。
如需要续保,甲乙双方应重新签订保险合同。
八、其他约定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篇2甲方(投保单位):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为其员工向乙方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甲方就其员工向乙方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体投保人数、保险金额等详见本合同附件的《投保清单》。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6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6篇篇1甲方(投保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为其员工向乙方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所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的员工,具体名单及投保信息由甲方提供,并在本合同中明确列明。
保险标的的人数应不少于XX人。
二、保险责任乙方对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赔偿限额等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三、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一般不超过一年。
保险期间届满前,双方可协商决定是否续签本合同。
四、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保险费用。
具体金额根据保险标的的人数、年龄、职业风险等因素确定。
2. 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用。
如甲方选择分期支付,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分期支付的金额和期限。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3)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经乙方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2.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保险期间届满;(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3)发生其他需要终止本合同的情形。
六、免责条款乙方在下列情况下不承担保险责任:1. 甲方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乙方订立本合同的;2. 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或伤残;3. 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的伤害;4. 其他依法不予赔偿的情形。
七、争议解决方式如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5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甲方(投保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为其员工向乙方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承保甲方所雇佣的员工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等风险。
具体投保人数、职业类别、保险金额等以双方约定为准。
二、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三、保险责任1. 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2. 残疾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的,乙方按照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结果,给付相应的残疾保险金。
3. 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乙方按照实际支出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根据双方约定,甲方为每位员工投保的保险金额分别为身故保险金______元、残疾保险金______元、医疗保险金______元。
2. 保险费: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支付保险费。
具体保险费率和金额以双方约定为准。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被保险人的职业、健康状况等情况。
2.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伤害,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六、赔偿处理1. 若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进行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
2.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完整理赔材料后,应在约定时间内核定损失并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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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本条款于2010年6月21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号:人保财险(备-意外)[2010]主28号)。
1 总则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被保险人年龄在10周岁至65周岁(释义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投保团体中的成员或其家庭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65周岁以下)、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23周岁)和父母(65周岁以下)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需该部分人员书面同意。
1.2.1 被保资格的获得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
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2.2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释义见)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义见);(2)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该投保团体中的成员之日24时丧失,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项下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团体成员投保的人数必须占该团体人数的75%以上,且投保的人数不低于5人。
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内容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释义见)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2.1.1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2.1.2、约定的残疾、烧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 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释义见)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2.1.3 烧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释义见),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2.2.1 原因除外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11)恐怖袭击。
2.2.2 期间除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释义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释义见、跳伞、热气球运动(释义见)、攀岩运动(释义见)、探险活动(释义见)、武术比赛(释义见)摔跤比赛、特技(释义见)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6)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7)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义见)期间。
保险金额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本保险合同设有每次意外伤害限额(释义见)的,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于任一次意外伤害中实际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每次意外伤害限额。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和每次意外伤害限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交费义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2年龄申报义务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
3.3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职业或者工种变更通知义务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退还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未满期保费(释义见)差额;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增收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差额;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有权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
被保资格自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若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不在拒保范围内但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按其原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义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并按约定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释义见)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
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于5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现金价值。
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人不接受本保险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