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模式EPC模式及BT模式比较研究
EPC总承包与代建制的比较研究
模式当中,能够为业主带来设计优化经济利益,也是业主对该承包模式进行推行使用的动力。
对于该模式来说,其最早在西方工业建筑施工中应用,该模式的出现,同技术更新以及来自市场竞争的压力具有密切的联系。
同时,也同业主对运营阶段投资效益具有较高的重视程度有关,在此当中,业主更多的对工程运行效益具有重视,而并非为设计优化效益。
模式当中,业主不会在项目当中承担更多的风险,在更加关注收益的情况下,将项目风险实现对承包商的转移,以此使承包商能够以固定价格对工程建设进行负责。
而在代建制模式当中,则更是政府在投资当中追求效益最大化的一种体现,能够有效地提升工程的安全性与可靠性[1]。
代建模式、EPC模式及BT模式比较研究
代建制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适用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二是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取代传统的临时性机构;三是通过市场化竞争选择代建单位;四是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五是代建单位的管理目标或责任是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
1.4代建模式分类
1.4.1集中代建模式
集中代建是指政府专门成立一个常设性的机构或指派某一现存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集中代建。比如河北省社会公益项目管理中心、安徽省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深圳市工务署、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等机构均属于集中代建机构。
1.2产生背景
国内“代建制”的引入是为了解决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专业管理人员和单位工程管理经验不足,通过投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将项目建设与项目使用(单位)人分离,最终达到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模式,由“投、建、管、用”多位一体逐渐向“投、建、管、用”职能分离的转化。可见,代建制的实行是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的需要。
三是EPC总承包项目的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整个过程负总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建设工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履约行为负总责。也就是说,总承包人是EPC总承包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在传统的承包模式下,建设单位即发包人则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2.3EPC模式的优势
EPC总承包模式较传统承包模式而言,具有以下三个方面基本优势:
③建设工程质量. EPC总承包模式
2.1概念
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项目管理模式即“设计-采购-施工”模式,是指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的承包模式。
PPP、BT、BOT、EPC+F、F+EPC融资模式的优缺点
PPP、BT、BOT、EPC+F、F+EPC融资模式的优缺点一、PPP、BT、BOT、EPC+F、F+EPC融资模式的定义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即“公私合作”融资模式。
主要应用于基础设施等公共项目。
适宜采用PPP模式的项目一般属于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
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
B OT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模式。
其实质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
EPC+F模式(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即“工程总承包+融资”模式。
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F+EPC模式即融资+总承包模式,是对EPC模式的一种拓展和变形,在国际工程承包中用的比较多。
F融资在前,EPC建造施工在后,承包商能够利用自身资源优势,替业主找到优质融资渠道,促进业主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友好合作,进而获取项目的施工总承包。
二、PPP、BT、BOT、EPC+F、F+EPC融资模式优缺点如下:项目优点缺点PPP 1.避免费用超支。
2.减轻财政负担。
3.互利共赢。
4.风险分配合理。
1.配套设施不完善。
2.项目收益无保障。
BT 1.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
2.有利于合理分担风险。
3.有利于提高前期运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提前工期,保证工程质量。
1.缺乏完整有效的法律保障。
2.对企业而言,BT项目合同签订后所承担的风险要大于政府承担的风险。
项目承包模式分析及案例解读:BT,BOT,BOO,BOOT,EPC,EPCM,PPP,...
项目承包模式分析及案例解读:BT,BOT,BOO,BOOT,EPC,EPCM,PPP,...特许经营项目融资项目融资是近些年兴起的一种融资手段,是以项目的名义筹措一年期以上的资金,以项目营运收入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形式。
形式有很多,也比较灵活,至于趋势,每一种模式都有适用的领域和趋势,不好说整体上的趋势,刚好做过一些相关研究,总结一下吧:一、融资租赁(设备)(一)内涵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债务融资方式,即项目建设中如需要资金购买某设备,可以向某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租赁。
由该金融机构购入此设备,租借给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分期付给金融机构租借该设备的租金。
融资租赁在资产抵押性融资中用得很普遍,特别是在购买飞机和轮船的融资中,以及在筹建大型电力项目中也可采用融资租赁。
(二)案例二、BOT融资(一)内涵BOT(Build-Operation-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移交,指一国政府或其授权的政府部门经过一定程序并签订特许协议将专属国家的特定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或工业项目的筹资、投资、建设、营运、管理和使用的权利在一定时期内赋予给本国或/和外国民民间企业,政府保留该项目、设施以及其相关的自然资源永久所有权;由民间企业建立项目公司并按照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的特许协议投资、开发、建设、营运和管理特许项目,以营运所得清偿项目债务、收回投资、获得利润,在特许权期限届满时将该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有时,BOT 模式被称为“暂时私有化”过程(Tempo- rary Privatization)。
BOT模式是指国内外投资人或财团作为项目发起人,从某个国家的地方政府获得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特许权,然后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建设的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
BOT融资方式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
BOT方式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称谓,我国一般称其为“特许权”。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
BT方式与代建制的比较分析
BT方式与代建制的比较分析提要:为阐明BT作为一种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与政府投资代建制有本质的区别,本文通过对比分析和案例说明的方法,将BT与代建制进行比较,说明BT对传统大型施工企业全面开拓市场、提升经营层次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基础设施建设,BT,代建制为解决建设资金问题,政府引入了“BT方式”;为优化建设管理,政府采用了“代建制”。
二者均对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二者又有本质的区别,本文将对它们的不同之处加以比较分析。
1BT方式BT是一种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方式,是Build(建设)和Transfer(转让)两个单词的缩写,其含义是:政府通过合同约定,将拟建设的某个基础设施项目授予建筑商,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建筑商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合同期满,建筑商将该项目有偿转让给政府。
1.1BT方式的发展背景改革开放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BT方式的运用提供了有利条件。
一方面,近十余年来世界范围内的科技革命持续发展,国际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大大加快了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国际资本、技术和信息跨区域流动,为各区域经济发展带来了机遇;另一方面,国内经济高速发展,综合国力不断提高,极大的加快了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经济发展对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使基础设施建设更加科学有效,BT作为一种民间投资方式进入了市场。
1.1.1BT方式有利于缓解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困难在传统的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既是出资人,也是建设、维护的具体实施人,建设资金短缺的困难始终困扰着各级政府,利用BT方式解决基础设施不足与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有利于引导和吸纳社会资金向基础设施投资的流动,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基础设施建设的良性循环。
1.1.2BT方式有利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作为国家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调整财政收支规模和收支平衡的指导原则及相应措施,财政政策贯穿于财政工作的全过程,体现在收入、支出、预算平衡和国家债务等各个方面。
EPC模式和代建制模式的区别
EPC模式和代建制模式的区别何在?西气东输经验交流2009-06-27 00:27:49 阅读65 评论0 字号:大中小悬赏分:5 - 解决时间:2009-1-19 12:11EPC是一般是由业主融资,而由总承包商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试车)等工作,工程验收合格后向业主移交。
而代建制也是由业主融资,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建设实施,完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那这两种模式有何区别呢?代建制模式,按照你的描述,应该是叫项目管理模式(PM)模式,EPC模式属于总承包模式其中的一种形式;两者的区别就是epc模式是总承包商,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如不需要业主工程师的指令,就可以启动项目;PM模式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是咨询公司,自己没有设计或者施工的力量;在合同关系上,项目管理单位类似于参谋,需要执行业主的命令,是业主机构的延伸。
简单的说,epc模式下,业主提出工程规模、功能等技术要求,总承包商实施就行了,他把设计或者施工分包给谁,业主无权过问了;而pm模式代单位是咨询单位,重大事情需要请示业主,然后贯彻执行;以上都是理论上的。
其实国内代建单位往往是总承包商,既收取管理费,又负责设计施工,就类似于两者的混合体了。
国内理论上的EPC模式很少,国情决定了哪个业主也不会放弃他对具体事情的权力。
二、BOT模式与代建制的区别?都是建设工程中的合同模式。
BOT: build-operate-transfer 意思是建设-运营-移交,一般是投资方与政府(业主)签的合同,基础设施类,投资方修建项目,然后有多少年的运营权用于收回投资,然后在签订的时间后将项目全部交还业主(政府)。
代建制:有个专门的项目管理公司,独立的法人单位,然后业主(其实有很多就是政府)将投资的项目交给项目管理公司进行建设,其所有权一直都是业主的,项目管理公司没有所有权,只是一个代理人的作用。
大概是这个意思,区别有点大。
EPC总承包与代建制的比较研究
工程项目管理Project Manage m e n tEPC总承包与代建制的比较研究Comparative Study of EPC General Contracting and Agent Construction System刘光鹏(广州京穗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广州510000)LIU Guang-peng(Guangzhou Jingsui Survey and Design Co.Ltd.,Guangzhou510000,China)【摘要】随着我国建筑项目的增加,EPC总承包与代建制在工业、化工、制造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和应用。
论文主要通过比较EPC总承包模式与传统代建制的不同,向读者阐述EPC总承包模式的优势:[Abstract]With the increase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China,EPC general contract and agent construction system have been widely paidattention to and applied in industrial,chemical and manufacturing fields.This paper mainly explains the advantages ofEPC general contractingmode by comparing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EPC general contracting mode and traditional agent building system.【关键词】EPC;总承包;代建制;比较研究[Keywords]EPC;general contracting;agent construction system;comparative research【中图分类号1TU71【文献标志码】A[DOI]10.13616/ki.gcjsysj.2019.06.3071引言EPC总承包模式(Engineering,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 Contractor)的内容是在签订合同的基础上,对工程前期的可行性分析,工程中期的策划、采购、实施工作,工程后期的验收、修正工作负责并指导,同时它还要保证工程项目总体的安全性、经济性、可靠性符合标准。
代建制和BT的区别
代建制和BT的区别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对“代建制”作了如下表述: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代建制作为政府投资工程一种新的市场化管理方式,其预期目标是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控制项目投资规模、转移项目风险,同时提高项目建设期的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运营期的成本和费用。
但由于一段时期来,工程代建制通常只从形式上改变了政府部门作为政府投资工程的直接管理者,虽然实现了政府对工程投资管理的“让权”,但由于对代建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管和风险制约,代建单位对工程投资控制承担的职责与其所赋予的权利相比存在严重不对等现象。
-----------------------------------------------------而BT(建设、移交)买单者是政府,即政府作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纯公益性项目的最后“买单人”,在筹资建设项目方式上,打破以往的直接进行工程实施各环节、全过程的微观管理控制方式,即“编制预算-筹集资金-组建项目管理班子(工程指挥部、项目管理机构等)-进行工程管理、实施‘四制’(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竣工验收、编报工程决算-政府审计部门审计-资产移交”,转而采用BT(建设、移交)方式,委托工程代建部门进行筹资建设,变直接的投资建设管理为间接的用货币到市场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
在操作流程上,一般采用“政府确定项目投资及建设计划-挂牌出让项目代建权或招标选择工程代建单位-代建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并实施全过程管理-政府组织项目验收-交付使用单位-政府一次或分期偿付工程款”。
推行政府投资项目BT方式代建,使政府由公共工程的直接“生产商”、“制造者”,成为公共工程和服务的“消费者”和“买单人”。
什么叫BT模式和EPC模式
什么叫BT模式和EPC模式?BT模式的含义: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BT模式是BOT 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
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
目前采用BT模式筹集建设资金成了项目融资的一种新模式。
实施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年20号),明确规定“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过度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权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此政策背影可谓是BT 模式获得的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30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四章第七条“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
”范例2003年,重庆华村嘉陵江大桥由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工程投资25.5亿元人民币;2004年,涪陵乌江二桥由中铁八局承建,工程投资2.29亿元人民币;2004年,南京九华山隧道由中铁八局承建,工程投资14亿元人民币;2004年,上海中环钱(清西段)A2、7标万荣路——铜川路高架工程由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工程投资4.2亿元人民币;2004年,太仓市339省道复线昆太段改造工程由苏州中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建,工程投资1.3亿元人民币;2005年,姜堰市溱湖大道工程由姜堰市华通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程投资2.3亿元人民币。
BT模式与代建制和带资承包的区别2
BT模式与代建制和带资承包的区别近年来,随着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行业建设的加速,BT融资建设模式也在各地得到了广泛应用。
这一模式的采用,有效地利用了民间资本,缓解了地方政府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对推动我国城市化进程功不可没。
但是,由于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一部行政法规、法律对BT 模式进行过明确的界定与规范,导致实践中BT模式的实务操作五花八门,产权界定不清。
为此,笔者从一名实务律师法律思考的角度,对BT模式与项目代建制和带资承包的区别力求进行正本清源的初步分析,并就其操作过程中亟待厘清的产权界定问题提出相应建议,以期能在今后立法时对BT模式的规范化有所裨益。
一、从现有规章的角度考察BT模式与代建制和带资承包的相关规定1、BT模式BT是英文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的缩写,其是从BOT即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发展演变而来。
除了BT演变方式外,BOT 的演变形式还有BOOT,即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即建设?拥有?经营;BOOST,即建设?拥有?运营?补贴?移交;BTO,即建设?移交?运营;BLT,即建设?租赁?移交等。
由于目前缺乏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制,BOT、BT概念只是散见于政府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一些规定中。
1995年1月16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的《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提出了BOT的概念。
1995年8月21日原国家计委、电力工业部、交通部颁布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BOT投资方式即为建设?运营?移交的投资方式,并作了具体解释。
而BT 概念在国务院主管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首次出现,是在2003年2月13日原建设部颁布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中。
该文规定“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
PPP、EPC、PMC、DB、DBB、CM、BOT模式的优缺点
P、EPC、PMC、DB、DBB、CM、BOT模式的优缺点
点
缺点
1、对于政府来说,如何确定合作公司给政府增加了难度,而
且在合作中要负有一定的责任,增加了政府的风险负担;
2、组织形式比较复杂,增加了管理上协调的难度;
3、如何设定项目的回报率可能成为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1、业主不能对工程进行全程控制;
2、总承包商对整个项目的成本工期和质量负责,加大了总承
包商的风险,总承包商为了降低风险获得更多的利润,可能
通过调 整设计方案来降低成本,可能会影响长远意义上的质量;
3、由于采用的是总价合同,承包商获得业主变更令及追加费
用的弹性很小。
1、业主参与工程的程度低,变更权利有限,协调难度大;
2、业主方很大的风险在于能否选择一个高水平的项目管理公
司。
3、该模式通常适用于:项目投资在1 亿美元以上的大型项
目;缺乏管理经验的国家和地区的项目,引入PMC可确保项目
的成功建成,同时帮助这些国家和地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利用银行或国外金融 机构、财团贷款或出口信贷而建设的项
目;工艺装置多而复杂,业主对这些工艺不熟悉的庞大项目。
备注。
代建模式EPC模式及BT模式比较研究
市政基础设施投资中代建模式、EPC模式以及BT模式的比较研究一、模式简介1. 代建模式1.1 概念代建模式是指政府(项目业主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与建设施工组织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政府支付给代建单位一定管理费用标准的制度。
1.2 产生背景国内“代建制”的引入是为了解决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专业管理人员和单位工程管理经验不足,通过投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将项目建设与项目使用(单位)人分离,最终达到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模式,由“投、建、管、用”多位一体逐渐向“投、建、管、用”职能分离的转化。
可见,代建制的实行是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的需要。
1.3 特征代建制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适用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二是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取代传统的临时性机构;三是通过市场化竞争选择代建单位;四是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五是代建单位的管理目标或责任是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
1.4 代建模式分类1.4.1 集中代建模式集中代建是指政府专门成立一个常设性的机构或指派某一现存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集中代建。
比如河北省社会公益项目管理中心、安徽省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深圳市工务署、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等机构均属于集中代建机构。
集中代建的特点是:①代建机构一般属于政府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②代建机构一般垄断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工作;③代建行为属于行政代理。
其优点是:①集中代建模式是政府行政职能的延伸,可动用庞大的行政资源协调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从而能够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②集中代建模式由于具有行政委托性质,且具有一定程度的建设单位职能,容易协调相关单位的利益关系。
但也存在缺点,主要表现为①很难避免政府干预。
EPC总承包与代建制的比较研究
EPC总承包与代建制的比较研究摘要:全过程代建在一些方面与epc总承包存在类似,对这两者的差异分析是必要的。
本文从起源、理论分析、合同内容、风险等方面对epc总承包和代建制进行区别分析,为实际工作过程中的责权分析与界面管理提供依据。
关键词:代建制;epc总承包;合同;风险中图分类号:tu-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8-0-01一、前言一个全过程的代建制合同涵盖从可行性研究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之间的代建管理工作,在某些方面与总承包的管理工作存在着类似,因而在总承包与代建制之间存在模糊和界定不清的情况,进行它们之间的比较研究对组织间的责权分析和界面管理,尤为重要。
本文以epc为例,与代建制进行理论上的比较研究。
二、epc总承包和代建制的起源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多位一体,如何管好政府投资工程,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建设市场,防止腐败,这是困扰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大问题。
代建制应运而生,代建制的提出和实施正是为了解决政府投资工程中多位一体的问题。
epc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私人业主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中,epc之所以出现是由于技术更新周期的缩短和市场竞争激烈的压力,业主对工程关注重点的排序由传统的c(成本)、p(质量、性能、功能)、t(时间)变为t(时间)、p(质量、性能、功能)、c(成本),业主更关注的是项目的运营阶段。
因此业主希望承包商以一个固定的包干总价承包工程,将工程中的绝大多数风险让承包商承担。
于是实践中逐渐出现epc总承包模式[1]。
三、epc总承包和代建制的理论分析作者认为代建制属于委托代理范畴。
首先,代建制是一种管理模式,具体说来就是由谁来管理工程。
就具体的代建合同而言,业主将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委托给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完成委托任务并得到相应的报酬,是比较完整意义上的委托代理。
其次,对代建制是否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的争论焦点在于代建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担风险。
委托代理的特征是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工作且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EPC、BOT、PPP等模式介绍及优缺点分析
EPC、BOT、PPP等模式介绍及优缺点分析【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工程总承包(Engineering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模式,又称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模式。
是指在项目决策阶段以后,从设计开始,经招标,委托一家工程公司对设计-采购-建造进行总承包。
在这种模式下,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总价或可调总价方式,由工程公司负责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费用、质量、安全进行管理和控制,并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EPC有很多种衍生和组合,例如EP+C、E+P+C、EPCm、EPCs、EPCa等。
【优点】1、业主把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开工服务工作全部托付给工程总承包商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只负责整体的、原则的、目标的管理和控制,总承包商更能发挥主观能动性,能运用其先进的管理经验为业主和承包商自身创造更多的效益;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协调工作量;2、设计变更少,工期较短;3、由于采用的是总价合同,基本上不用再支付索赔及追加项目费用;项目的最终价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
【缺点】1、业主不能对工程进行全程控制;2、总承包商对整个项目的成本工期和质量负责,加大了总承包商的风险,总承包商为了降低风险获得更多的利润,可能通过调整设计方案来降低成本,可能会影响长远意义上的质量;3、由于采用的是总价合同,承包商获得业主变更令及追加费用的弹性很小。
【项目管理承包(PMC)模式】PMC即ProjectManagement Consultant,即项目管理承包。
指项目管理承包商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项目管理,包括进行工程的整体规划、项目定义、工程招标、选择EPC承包商,并对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进行全面管理,一般不直接参与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等阶段的具体工作。
PMC模式体现了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的分离,施工图设计进入技术竞争领域,只不过初步设计是由PMC完成的。
【优点】1、可以充分发挥管理承包商在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技能,统一协调和管理项目的设计与施工,减少矛盾;2、有利于建设项目投资的节省;3、该模式可以对项目的设计进行优化,可以实现在给项目生存期内达到成本最低;4、在保证质量优良的同时,有利于承包商获得对项目未来的契股或收益分配权,可以缩短施工工期,在高风险领域,通常采用契股这种方式来稳定队伍。
EPC总承包与代建制的比较研究
FIDIC合同文本介绍为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多数国家或地区政府、社会团体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有标准的招招标程序、合同文件、工程量计算规则和仲载方式告示。
使用这些标准的招投标程序、合同文件,便于投标人熟悉合同条款,减少编制投标文件时所考虑的潜在风险,以降低报价。
发生争议的时候,可以执行合同文件所附带的争议解决条款来处理纠纷。
标准的合同条件能够合理公平的在合同双方之间分配风险和责任,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因不认真履行合同造成的额外费用支出和相关争议。
FIDIC作为国际上权威的咨询工程师机构,多年来所编写的标准合同条件是国际工程界几十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公正的规定了合同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程序严谨,可操作性强。
如今已在工程建设、机械和电气设备的提供等方面被广泛使用。
现简要介绍FIDIC合同条件的发展过程和新版(99版)合同条件的适用范围等情况。
一、FIDIC合同文件的发展1957年,FIDIC与国际房屋建筑和公共工程联合会[现在的欧洲国际建筑联合会(FIEC)]在英国咨询工程师联合会(ACE)颁布的《土木工程合同文件格式》的基础上出版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国际)》(第1版)(俗称“红皮书”),常称为FIDIC条件。
该条件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通用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为专用合同条件。
1963年,首次出版了适用于业主和承包商的机械与设备供应和安装的《电气与机械工程标准合同条件格式》即黄皮书。
1969年,红皮书出版了第二版。
这版增加了第三部分,疏浚和填筑工程专用条件。
1977年,FIDIC和欧洲国际建筑联合会(FIEC)联合编写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Europeenne de la Construction(巴黎),这是红皮书和第三版。
1980年,黄皮书出了第二版。
1987年9月红皮书出版了第四版。
将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件)扩大了,单独成册出版,但其条款编号与第一部分一一对应,使两部分合在一起共同构成确定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条件。
代建制总承包BOTandBT
代建制、总承包、BOT和BT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多种所有制的并存和社会关系主体的多元化,促成了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其他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投融资模式的变革。
目前,除了常见的自筹资金,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开展建设施工的项目建设方式外,其他日益普遍的运用于项目建设中的新型投融资模式,主要有代建制、总承包、BOT 和BT模式。
一、关于代建制代建工程是一种新兴的政府投资的代理方式,《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件)第三条第(五)项提到:“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云南省颁布实施的《云南省省本级预算内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对“代建制”作了明确,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方式。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从以上规定来看,国务院文件和云南省的《办法》,对“代建制”表述大体相同。
根据上述规定,“代建制”的程序是:发改委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批,并确定项目实行代建,然后由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选择代理单位,由发改委作为委托人,并同使用单位及代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
因此,从整个工作的程序来看,工程项目实行“代建制”应当得到发改委的批准,并且发改委要全面监管“代建制”的实施,因而“代建制”的实施是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要求的。
二、关于总承包根据《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的规定:1、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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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投资中代建模式、EPC模式以及BT模式的比较研究一、模式简介1. 代建模式1.1 概念代建模式是指政府(项目业主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与建设施工组织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政府支付给代建单位一定管理费用标准的制度。
1.2 产生背景国内“代建制”的引入是为了解决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专业管理人员和单位工程管理经验不足,通过投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将项目建设与项目使用(单位)人分离,最终达到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模式,由“投、建、管、用”多位一体逐渐向“投、建、管、用”职能分离的转化。
可见,代建制的实行是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的需要。
1.3 特征代建制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适用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二是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取代传统的临时性机构;三是通过市场化竞争选择代建单位;四是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五是代建单位的管理目标或责任是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
1.4 代建模式分类1.4.1 集中代建模式集中代建是指政府专门成立一个常设性的机构或指派某一现存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集中代建。
比如河北省社会公益项目管理中心、安徽省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深圳市工务署、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等机构均属于集中代建机构。
集中代建的特点是:①代建机构一般属于政府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②代建机构一般垄断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工作;③代建行为属于行政代理。
其优点是:①集中代建模式是政府行政职能的延伸,可动用庞大的行政资源协调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从而能够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②集中代建模式由于具有行政委托性质,且具有一定程度的建设单位职能,容易协调相关单位的利益关系。
但也存在缺点,主要表现为①很难避免政府干预。
②投资软约束没有完全改变。
③垄断代建业务,不利于培养代建企业。
④另行组建机构,增加财政负担。
1.4.2 企业代建模式企业代建是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代理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化项目管理公司,即代建企业进行代建活动。
该模式的特点是:一是隔断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联系;二是在代建单位的选择上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三是代建行为属于民事代理。
北京、上海、重庆、浙江等地实行的就是企业代建模式。
其优点是:①可以形成有效控制投资的刚性约束机制。
②代建企业一般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人才与实践经验,能够提高项目投资效益。
③促进代建市场的竞争与发展。
其缺点是:①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代建企业的终极目标,有可能出现为了利润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
②由于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使得代建企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在代建实践中往往面临各种困难和阻力。
③由于我国项目管理公司发展时间不长,自身管理能力和水平有限,往往不能实现代建制的预期目标。
2. EPC总承包模式2.1 概念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项目管理模式即“设计-采购-施工”模式,是指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的承包模式。
EPC总承包模式是当前国际工程承包中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承包模式,其规范运作程序源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1995年出版的《设计—建造总承包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1999年出版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合同条件》以及《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等国际工程承包普遍使用的合同范本。
在我国,这种承包模式已经开始在包括房地产开发、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在内的国内建筑市场中被采用。
2.2 特征一是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发包人(业主)不应该过于严格地控制总承包人,而应该给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较大的工作自由。
譬如,发包人(业主)不应该审核大部分的施工图纸,不应该检查每一个施工工序。
发包人(业主)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进度,了解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建设结果是否能够最终满足合同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功能标准。
二是发包人对EPC总承包项目的管理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过程控制模式和事后监督模式。
所谓过程控制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聘请监理工程师监督总承包商设计、采购、施工的各个环节,并签发证书。
发包人(业主)通过监理工程师各个环节的监督,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
FIDIC编制的《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
所谓事后监督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一般不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但在竣工验收环节较为严格,通过严格的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总过程进行事后监督。
FIDIC编制的《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
三是EPC总承包项目的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整个过程负总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建设工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履约行为负总责。
也就是说,总承包人是EPC总承包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在传统的承包模式下,建设单位即发包人则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2.3 EPC模式的优势EPC总承包模式较传统承包模式而言,具有以下三个方面基本优势:①强调和充分发挥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
对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的强调和发挥,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方案的不断优化。
②有效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相互制约和相互脱节的矛盾;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衔接;有效地实现建设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控制符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确保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
③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有利于追究工程质量责任和确定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人。
2.4 EPC模式常用的形式在实践中,总承包商往往会根据其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将设备采购(制造)、施工及安装等工作采用分包的形式分包给专业分包商。
所以,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其合同结构形式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交钥匙总承包是指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总承包商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该种模式是典型的EPC总承包模式。
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在该种模式下,建设工程涉及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等采购工作,由发包人(业主)来完成。
建设、转让总承包是(EPC+融资模式)指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商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实现全过程总承包;同时工程总承包商自行承担工程的全部投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业主向工程总承包商支付总承包价。
3. BT模式3.1 概念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发起人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BT 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投资人设立的项目公司管理、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投资人支出的投资总额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
3.2 具体运作(1)发起人通过招标或其他竞争方式选择BT项目投资人,并签署《BT项目投资建设及回购协议》,未来由中选投资人设立的项目公司通过补签协议的方式承继BT投资人在该协议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2)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间行使业主职能,并负责对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并承担建设期间的风险。
项目完工或竣工后,由回购主体按BT协议,支付回购款,项目公司完成项目移交(一般投资人会要求所有款项支付完毕,方移交项目)。
(3)发起人在BT投资全过程中进行监管,以保证BT项目的顺利融资、建设、移交。
投资人是否具有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实力,是BT项目能否顺利建设和移交的关键。
二、比较研究2.1 代建模式与BT模式的相同点与不同点2.1.1 相同点一是都属于政府投资项目;二是都要通过招投标法定程序;三是都要对项目实施组织、管理与协调。
2.1.2 不同点(1用范围不同代建制适用于政府投资的财政性资金项目;BT模式只适用于政府的基础设施非经营性项目和非财政性资金。
(2)运用形式不同代建模式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面,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或者指定一个部门作为“项目业主”,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工程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再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作为委托方,与“代建单位”(受托方)签订“代建合同”。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由作为“代理人”的该代建单位,与作为“被代理人”的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
BT模式政府直接与BT融资单位签订Build- Transfer(建设-转让)合同;政府授权主体与BT融资单位签订Build- Transfer(建设-转让)合同;政府直接与BT融资单位成立的项目公司签订Build- Transfer(建设-转让)合同;政府授权权的主体与BT融资单位成立的项目公司签订Build- Transfer(建设-转让)合同。
(3)风险承担不同代建制在“代建制”项目中,“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审查组”与项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通过合同关系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以及三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等法律关系。
通过合同约定,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安排给代建单位掌握使用,并由代建单位承担项目组织实施的全部责任,项目使用单位进行全面监督。
BT模式建设过程中所出现的经营风险应当由非政府方承担。
(4)盈利模式不同代建模式主要是代建管理费。
工程资金按照进度拨付。
B模式主要是固定回报利润和资金占用利息。
回购资金自工程移交起逐笔支付。
(5)税负不同代建模式:一般情况下,项目的工程营业税及附加等税费全额纳入征收范围。
可以享受建筑企业的计税方式。
BT模式:若把工程的移交定义为回购,而回购又是一种商业行为,针对商业行为的回购就要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
可以通融的途径是,由双方向市政府申请减免,若不能减免,则据实计入总合同价。
2.2 EPC+融资模式与BT模式差异法律关系不同EPC+融资模式是发包方(通常情况下也是项目业主方)和承包商之间的契约关系,法律关系较为简单。
BT模式中,涉及到诸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