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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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的起草过程:历时十四年;经历八次审议;收到民众意见十余万条

二、《物权法》的体例(一)总分式主线

(二)所有权与他物权的主线

三、物权法的任务(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

归属法:定分止争保护私人财产;

利用法:物尽其用

四、对新法之评价(一)物权法的遗憾

(二)物权法的亮点:1.私有财产法律地位的明确

2.政治文明的进步

3.制定民法典的重大突破

第二讲

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直接支配物并且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注意:物权主要是对有体物的权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是财产权的一种表现形式,物权<财产权(物权法与财产法之争)

二、物权与债权—物权之性质

(一)对物权和对人: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债权则指向特定人的给付。

(二)支配权与请求权:物权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管领支配,债权人只能请求特

定人为特定行为,以实现债权之利益。

(三)绝对权和相对权:物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他人负有尊重物权人

权利的义务,而债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相对人。

三、特征

(一)物权具有优先性:在同一物上物权和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受偿

(二)物权具有追及性:物权成立后,无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直接追及物之所在,行使其物权。

四、物权的效力—物权请求权

(一)含义:物上权利遭受侵害、或有遭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恢复其完满状态或防止妨害之权利。

(二)构成:1、返还原物请求权: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

2、妨害排除请求权: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留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的请求妨害人排除。

3、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于物权有妨害之虞者,得请求消除该危险。

4、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法》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三)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以下学说,以第一种观点为目前的通说。

1、否定说,以王利明为代表,认为物上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1)物上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它与物权同命运,既然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则物上请求权亦不能适用之。否则物权将变成空虚的物权无存在之价值;

(2)由于物权请求权通常适用于各种持续性的侵害行为,对这些侵害行为非常难以确定其时效的起算点,因此物权请求权难以适用诉讼时效;

(3)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由于取得时效可适用之,依然可以发挥防止权利上的睡眠,推动财产流转及维护经济秩序的作用。

2、区别适用说

(1)以梁慧星教授为代表,认为应将不同之物上请求权区别对待,只有返还财产请求权与恢复原状请求权这两种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其他的物上请求权皆不适用;

(2)以陈华彬教授为代表,主张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不宜因诉讼时效而消灭,但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及由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则适用之(德国)。

五、物权的分类

(一)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根据对物的价值支配不同而划分,对物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是完全物权,对物价值之一部分进行支配的物权是限制物权

(二)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根据物本身的属性之不同而划分的物权,物本身能否移动而减损

(三)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根据物权设定方式不同而划分,是否需要当事人以契约方式而设立。(四)登记物权和不登记物权:是否需要登记而设立

第三讲物权法基本原则

一、物权平等原则

(一)物权平等的内涵

物权的效力平等:(1)不同的主体的物权应当平等

(2)各种物权之间也应当平等

(二)物权平等原则之争—物权法的大论战

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2、公有财产的优位保护?

◆巩献田的公开信:巩献田:北大教授,被指为物权法的“搅局者”

——社会广泛关注,0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的动议被搁置, 2005年10月开始的争论使得物权法立法成为海内外关注焦点,学术界围绕是否违宪,进而演化为是否继续深化改革的政治问题。

3、立法规范的表述

物权法:第1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4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物权法定原则

(一)内涵: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应当由法律予以规定。

(二)物权法定的必要性

1、整理旧物权

2、反映生产关系

3、降低交易费用

4、物权公示的要求

(三)物权法定之内容

1、种类法定(4:4:3)

物权的种类,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律相违背的物权形态,诸如典权、居住权等,物权法未规定,便不能认其为物权。

2、内容法定

物权的具体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内容相违背的物权。

三、一物一权原则

(一)内涵: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二)表现:1、所有权不能并存于一物;

2、用益物权原则上不能并存于一物

3、抵押权可以并存于一物

4、质权一般不能并存于一物

四、公示公信原则

(一)概念:物权的变动应当对社会公示,公示后物权即获得取

信于他人的效力;物权公示之必要性源于其绝对权本质,物权公信之

可能性取决于其现实性。

(二)内涵:不动产物权变动应当登记,动产物权变动应当交付,在适当条件下,认可登记之公信力及占有之公信力。

第四讲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模式

(一)意思主义

1、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债权契约

2、物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债权契约+契据交付

(二)形式主义

1、债权形式主义—债权契约+登记、交付

2、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契约+物权契约+登记、交付

二、不动产登记

(一)登记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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