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物证技术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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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已于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新刑诉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将“电子数据”定为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在原有的物证、书证、各类言辞证据等传统证据基础上,增加了电子证据,说明电子证据的效力和积极作用已经被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广泛认可。新刑诉法增加“电子数据”证据种类,从法律上明确确认了电子证据作为可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使用,可以说是为电子证据从法律条文上正了名,为电子技术犯罪、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等各类新兴起的高科技含量的刑事犯罪案件办理提供了可靠依据。

对于我检察机关来言,电子证据被写入法律条文,为各类高科技犯罪的侦办、审查提供了方便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检察工作,尤其是基层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带来了新的挑战。就目前而言,各地基层检察机关技术部门所开展的检察技术工作,主要都是以法医、司法会计鉴定、文检、痕检等工作为主,电子证据这一类的高新技术工作因为资金、硬件、人员等各方面的原因,基本没有得到有效开展。而作为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办理数量众多、类型广泛、案件复杂,且与社会大众在办案最前沿接触最多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如何将“电子数据”应用于实际办案过程当中,发挥其应有的积极意义,成为了新刑诉法实施以后,摆在检察技术工作面前的一个新的难题。

现笔者仅就本人所在的岗位与经验,对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刑诉法中“电子数据”证据对检察技术工作带来的挑战,尽快做好新刑诉法与实践操作的对接工作,阐述本人观点。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应对电子证据加入新证据种类的对接工作。

电子证据,作为伴随科技飞速发展、人类社会信息化程度骤然飑升而出现的新兴事物,其定义目前在司法和计算机科学领域均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但对于其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中的一类,笔者将其理解为犯罪份子在使用计算机、手机及其它电子产品进行犯罪的过程中,留下的各类痕迹、信息,或者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被各类电子产品记录下其犯罪行为、犯罪结果或者其它能够证明其罪行的,与刑事案件密切关联,对案件能够起到证明作用的一组电子数据信息。

2005年10月,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强奸案中,审判机关依据检察机关提供的嫌疑人在QQ聊天记录中的相关数据作为证据使用,认定嫌疑人犯强奸罪。可见早在“电子数据”写入刑事诉讼法之前,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应用于司法实践之中,且近年来的大量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并为审判机关所采用,并成为定案的关键证据之一,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之中,尤其是我检察机关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查明犯罪事实、认定嫌疑人罪责等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虽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电子证据已被大量应用于刑事司法诉讼,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逐渐被司法界和社会大众所认可,但在新刑诉法颁布之前,对于电子证据应用于司法实践的既成事实,在司法界仍存有很多异义。特别是对于电子证据的归类,在物证与书证之间游离,其定义模糊不清,其证据资格即证明能力的认定,其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各界分说不一。由于理论界对其认识的不统一,以致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件承办人是否采用同一电子证据采用的实际操作大相径庭,甚至影响到最后案件审理结果出现天壤之别,这一现象对于司法公平、司法公正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而新刑诉法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刑事证据在法律条文中被确认,无疑是从立法上对电子证据的正名,也及时遏制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认识上的差异导致的同案不同判的乱象,确保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同时,“电子数据”被写入刑诉法,对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律尊严,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的性质所决定的分工不同,如何将电子证据与检察业务实践对接起来的工作,无疑就落在了检察技术部门的头上。有鉴于此,检察技术干警更应充分认识到电子证据被写入刑诉法的重要意义,为应对新的挑战,技术干警须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将技术手段应用于办案过程中,应用自身技术优势指导办案检察官充分使用电子证据的重要性,切实做好“电子数据”加入新刑诉法的对接工作。

二、全面了解电子证据,正确应对电子证据对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环节的影响

随着“电子数据”被写入刑诉法,电子证据的证明资格被以法律条文形式确立下来,确保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运用电子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时有法可依。但由于电子数据、信息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何甄别其真实性、完整性等等一系列的问题也随之浮现。

电子证据在表现形式上丰富多样,和传统的物证、书证的单一性相比,电子信息通过计算机展现在人们面前的不仅可以表现为文字、图像、声音或它们的组合,甚至还可以是交互式的、可编译的程序,但他们在实质上是无形的,所有信息一般都为计算机上所存储、处理的若干二进制数据,其与传统的物证、书证等相比,虽然更直观、更生动,但其高科技性、隐蔽性、脆弱性、可变性等特征也十分显著。

电子证据应用最多的刑事犯罪领域,其犯罪主体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其中甚至不乏在某一领域具有相当精通的的专业技术人员,其犯罪行为往往十分隐蔽,且犯罪份子在犯罪行为的实行过程中,各类电子信息、数据在其产生、处理、传输、储存等各个环节均依赖于必备的高科技设备,而要将这类的信息、数据提取出来,并形成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电子证据,同样必须经由比犯罪份子更为精通某一知识领域的人员来进行,其收集、提取相关数据之后,当人为因素、技术因素或不可预期的其它因素介入后,丢失、篡改、伪造、毁灭和破坏电子证据等其它意外情况可能会在不经意间瞬间出现且事后难以被人发现。而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对案件事实、性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于一些关键性的电子证据,往往能够对嫌疑人产生有罪或无罪、此罪或彼罪等等的重大影响。因此,如何将电子证据这一全新事物应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检察机关而言,将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三、现阶段基层检察机关的软、硬件条件,是制约检察机关电子证据应用的瓶颈

电子证据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证据种类,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才能体现其价值,而基层人民检察院作为奋战在刑事起诉第一线的检察机关,其受理、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占了各级检察机关刑事起诉案件的绝大部分。因此,基层人民检察院能否充分、高效地掌握和运用电子证据,成为了电子证据运用于司法实践的重要一环。

随着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进程不断前行,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软、硬件设施不断完善,检察机关办公办案的信息化程度也在不断提升,为接下来的电子证据运用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然而,就目前而言,要将电子证据充分应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之中,仍然存在许多瓶颈亟待解决。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相关设备短缺两个方面。

首先,就现阶段检察机关内部分工看,技术部门无疑将要担负电子证据写入新刑诉法后,协助刑检部门将电子证据运用于司法实践的任务。而在基层检察机关的技术部门,虽然均已配备有信息技术类专业技术人员,但目前仍面临着的技术人员所掌握的专业技术领域不同、掌握专业技能水平不齐,或是对法律专业业务不精通甚至不熟悉的尴尬局面。加之基层检察机关由于人员编制等各方面原因,所配置的专业技术人员往往需要完成信息化建设、信息设备维护、两录工作等等多项任务,其任务重压力大,掌握的信息技术知识博而不精、广而不专,如此,要在检察机关推广电子证据运用的各项工作,至少在基层检察机关做到这一点,就目前而言,专业技术人员就更显得极其匮乏。

其次,由于电子证据本身具有的高科技性、隐蔽性、脆弱性、可变性等固有的特质,导致其极易受到操作者有意或无意的损毁或是其它因素导致的数据丢失,影响到电子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能力。因此,对于电子证据的提取、保存、应用等各方面均需要有相关的配套电子产品,目前阶段,众多的基层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程度,还不具备这样的硬件条件。

正是由于基层检察机关在检察技术人员能力、水平受限,软硬件设备不足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了电子证据在基层检察机关得以运用遭遇了难题。

四、对于基层检察机关将电子证据应用于刑事司法实践的预想

面对基层检察机关对于电子证据运用的窘境,现阶段检察机关对于电子证据应用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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