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区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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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妥善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全区对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防控和应急反应能力,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体系,切实保护员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域内因劳资纠纷引发的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秩序,或有可能激化成恶性暴力冲突,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上访、停工、围堵等事件且依法由本区管辖的,适用本预案。

(四)事件确定

1.劳资纠纷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员工采取过激行为,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1)离开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道路,影响交通秩序;

(2)离开企业生产经营场所,长时间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3)纠纷持续时间在15日以上仍未得到解决;

(4)占据企业办公区域、生产车间、仓库、厂内通道等生产经营场所,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5)聚众打砸,或采取跳楼、自残等极端行为进行威胁;

(6)限制企业经营管理者人身自由,或采取阻扰、威胁恐吓等方式迫使其他员工不能正常上班工作;

(7)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

(8)到省越级上访或连续两次以上到市越级上访;

(9)舆论高度关注或公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

(10)国家、省有关部门督办,或国家、省、市领导批示密切关注;

(11)引发群体性械斗、冲突,造成人员伤亡;

(12)出现跨省(市、区)、跨行业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13)其他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形。

2.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参与人数不满30人,但有个别或少数人采取自残、暴力犯罪以及编造、散布暴力恐吓信息等极端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参照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处置。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成立XX区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工委分管领导任组长,人社局局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统一领导、部署全区

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本区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

(二)办事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社局,人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

1.负责全区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分类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工作;

2.负责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分类处置信息报送工作;

3.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4.修订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成员单位及职责

1.人社局:负责组织协调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开展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察,及时对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作出法律定性并提出纠纷处置意见;搭建劳资双方协商平台,促进协商解决问题;收集、汇总、上报信息;在区宣传部的统一组织下,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依据遵循就近、便利原则,依法快速处理劳动争议。

2.工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信访处理工作,参与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调处。协助区领导小组调动有关应急力量参与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现场处置,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3.工委群工部:负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及时制止职工的非理性维权行为。对发生职工停工、怠工的,应当代

表职工同企业谈判,反映职工的合理意见和诉求,提出解决方案。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要代表职工或指派职工代表与企业进行谈判。

4.工委政法委:按照社会稳定工作要求,对此类突发事件跟踪、督导,将成员单位的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稳定工作考核;负责组织为重大突发事件中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负责协调公安等部门做好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稳控工作。

5.工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突发事故(件)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严格把握宣传口径,引导社会舆论,做好舆情监测。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按规定适时组织,回应社会关切。

6.发改经信局:在日常工作中收集企业经营、运行情况,并进行分析、研判,及时通报因搬迁、转型升级等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信息,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供有重大突发事件隐患的企业名单;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及职工稳定工作。

7.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秩序和公共安全,对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和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法犯罪的,及时立案查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稳控工作。

8.法院:负责对突发事件涉及的财产及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审理和裁决;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快受理、快立案、快开庭、快审判、快执行”。协助做好欠薪垫付追偿,配合做好劳资纠纷突发事件预警与处置工作。

9.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突发事件企业的违法经营活动进行调查处理。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注册地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人社局提供的劳动保障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要暂缓予以吊销、注销。提高服装、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进区门槛。

10.住建局:负责对建筑行业企业的劳动用工实施监管,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牵头处理建筑安装、装饰装修行业、物业管理企业等重大突发事件工作,做好相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保险费等的清缴工作,做好职工的稳定工作。

11.商务局:负责联系上级外事部门和驻华使(领)馆,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反馈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置工作。

12.交通运输局: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交通建设领域用工产生的劳动纠纷;负责本行业监管范围内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和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突发事件的查办和督办。

13.农海局:负责对所属农业、渔业、水利、畜牧、农机和海洋与渔业等行业企业的劳动用工实施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海上养殖、捕捞等行业用工产生的劳动纠纷;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和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突发事件的查办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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