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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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协会章程
一、总则
1.1 为了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依法维护
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1.2 本章程适合于全国各级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组织和活动。
二、组织机构
2.1 协会设立中央、省、市、县四级组织机构,分别为中央计划生育协会、省
计划生育协会、市计划生育协会、县计划生育协会。
2.2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代表大会,由各级协会选派代表组成。
2.3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组成,负责协会的
日常工作。
三、职责和权力
3.1 协会的职责是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发展。
3.2 协会有权利制定并发布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监督和指导各级
协会的工作。
3.3 协会有权利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技术培训和科研活动,推动计划生育技术的
创新和应用。
3.4 协会有权利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和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开展交流与合作活动,提升协会的影响力和国际地位。
四、会员管理
4.1 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4.2 个人会员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认同并支持计划生育政策,遵
守协会章程和规定。
4.3 单位会员应是依法注册的组织机构,认同并支持计划生育政策,遵守协会
章程和规定。
4.4 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参预协会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五、财务管理
5.1 协会的财务收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实行会计核算和审计制度。
5.2 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安全性。
5.3 协会应定期向会员公开财务状况,接受会员的监督和审查。
六、章程的修改和解释
6.1 对本章程的修改应由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6.2 对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全国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共同拥有。
七、附则
7.1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7.2 对本章程未尽事宜的处理,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决。
以上为计生协会章程的标准格式文本,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根据实际需
求进行调整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