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采纳的物权变动模式
民法典物权法变动
民法典物权法变动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也在不断地完善和修订。
最近,民法典物权法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动,根据新的修订,物权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发生了显著的变动。
一、物权设立的方式与条件的变动在新修订的民法典物权法中,物权设立的方式与条件发生了一些变动。
首先是拓宽了设立物权的方式,除了占有和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外,还增加了通过合同等协议方式设立物权的规定。
这意味着,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来设立物权,让双方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其次是针对自然人依法通过劳动、创作等方式取得的财产权,明确了其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和约束。
在新修订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成果享有对应的财产权,并对于相关权益的保护给予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这一变动的出台,将进一步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积极性。
二、物权内容的明确化新修订的民法典物权法进一步明确了物权的内容,包括财产权的种类和范围。
首先,对所有权、用益物权等主要权益进行了具体概括和解释,使人们对于自己的权益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其次,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于新兴的财产权利进行了明确定义,比如,对使用权、收益权等权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而更好地适应了社会的需求。
此外,新修订还增加了对数字财产权的明确保护,明确规定了数字资产的产权、使用权等,进一步适应了互联网时代的需要。
这一变动的出台,对于提高对数字产权的保护水平,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物权保护的加强新修订的民法典物权法加强了对于物权的保护力度,着重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增加了对物权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力度,有效强化了物权的保护力度。
其次,在证据保全等方面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确保当事人在维护权益时能够更有效地提供证据。
另外,新修订还明确了公共利益对于物权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共利益的实现。
例如,对于国家征收和公共事业建设等情况下的财产征收和限制做出了详细规定,确保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合理限制物权,使得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物权能够得到合理的平衡。
述我国物权法确立的物权变动模式
述我国物权法确⽴的物权变动模式 我国的物权变动,采⽤的是以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为主,例外采意思主义为辅的⽴法原则。
a.关于采债权形式主义的法律条⽂有: 《民法典》第⼆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效⼒;未经登记,不发⽣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该条⽂可以看出,登记的公⽰程序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要件。
第⼆百⼆⼗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和转让,⾃交付时发⽣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付的公⽰程序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效要件。
第⼆百⼆⼗六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因为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这些动产在交易中价值往往⽐较⼤,对于价值较⼤的动产物权,登记只是对抗效⼒,⽽不是⽣效要件。
根据以上的法律条⽂,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的要点: ⼀,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为必须是有效的法律⾏为;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要件,公式化表述:(有效债权⾏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三,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效要件,公式化表述:(有效债权⾏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四,对于船舶、飞⾏器、机动车等重要交通⼯具的物权变动,⾮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公式表述:(有效债权⾏为+交付=重要交通⼯具物权变动+登记>第三⼈)。
b.关于例外的采意思主义的法律条⽂有: 纵观整个民法典,物权的变动依据当事⼈之间的意思表⽰⼀致即可成⽴的,只有⼟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
《民法典》第三百三⼗三条规定:“⼟地承包经营权⾃⼟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效时设⽴。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向⼟地承包经营权⼈发放⼟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地承包经营权。
”从此条可以看出,⾏政部门的登记,只是对⼟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不是⼟地承包经营权成⽴的⽣效要件,反过来说,即使⼟地承包经营权未登记,只要⼟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地承包经营权就⽣效成⽴,此种物权的变动就是以当事⼈之间意思表⽰⼀致即可⽣效的典型例⼦。
三种物权变动模式
三种物权变动模式浅析【摘要】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存在三种物权的变动的模式,即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此三种模式争议的焦点在于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取舍,本文分析了物权行为独立性及物权行为无因性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而得出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当今立法的首选的结论。
【关键词】物权变动模式;独立性;无因性一、物权变动模式涵义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等动态的变化。
根据变动产生的原因不同,物权变动可分为因法律行为产生的变动和因事实行为或者事件而产生的变动,这在各国的法律规范及学术讨论中都是基本统一,不存在争议的。
法律行为是引起的物权变动的主要原因,同时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所适用的规则也是法学各界所争论的焦点。
因此有的学者将物权变动的模式定义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事立法,对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进行法律调控的具体方式。
[1]二、物权变动的核心问题探究物权变动的模式就免不了要提到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立、变更及终止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最早由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
笔者认为按照萨维尼的理论,物权行为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即物权独立性原理,物权无因性原理及形式主义原则。
苏永钦指出:“所谓独立性,指的是发生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独立于作为变动基础的法律行为而存在,此一立法原则又称分离主义。
”即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而独立于债权行为。
[2]独立的物权行为是物权变动的生效的要件,即物权变动的生效除了债权契约外,物权的合意及依据形式主义原则而施行的交付及登记也是必要的条件。
债权契约只能使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
谢怀轼先生指出的,“若债权行为会左右物权行为之效力,则该物权行为系有因行为。
反之,倘物权行为之效力,不受其原因即债权行为所影响时,则该物权行为系无因行为,具有无因性。
”[3]物权行为无因性是在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基础上得出的理论,是指当债权契约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物权变动并不当然地无效或者相应被撤销,物权的合意仍然有效,而原所有者所受损失,可以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的形式得到补偿。
论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 黑龙江大学研 究生 学院 黑龙 江哈 尔滨 10 8 ) 50 0
摘 要: 物权变动模 式的立 法选择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讨论 的热点 问题。世界各 国的物权 变动模 式主要分 为三种: 债权意思主义 、 物权形式主义、 债权形式主义。我 国的物权变动模 式要 确定 明确物权 变动模式的价值 目标, 在物权变动模 式构 建上 , 要很好地考虑我 国法律传统、 法理 基础和现 实经济社会状况等基础 因素 我 国现行 的立法一般采用以形式主义为主, 意思主 义为例外的二元化的物权 变动模 式。
一
、
思主 义 的物权 变 动模 式与 形式 主义 的物 权 变动 模式 并列 , 以看 出, 可 物权 变动 模 式的 构建 主要 与如 下三 个 问题 紧密 相关 : ( 是否承 认物 权行 为 的存在 一) 采 用 物权 形式 主义 立 法模式 的 国家承 认 物权行 为的独 立存在 , 认为物权 变动 是物 权 行为 的效力 , 采债权 意思主义和 债权 形 而 式 主义 立法 的 国家 则不 承认 物权 行 为的存 在 , 为物权 变动 是债 权 行为 的效 力 所致 。 认 ( ) 二 物权 公 示在物 权 变动 中起 的作用 采 用物权 形式主 义和 债权 形 式主 义立 法 模式 的 国家认 为 公示是 物权 变 动的 必要 条件 , 物权 变动 如未经 公 示 , 不仅 不能产 生 对世 效力 , 且在 当事人之 间也不能产 生物 而 权变动 的效 力, 物权 公示的表 面形式与 物权 变动 本身 紧密 结合 。 而 采用债 权 意思主 义 ” 的 国家认 为仅 有债 权 意思就 可 以发 生物权
一
式 主义 体制 把交 易行 为区 分为债 权 的变 动 和物权 的变 动两 个法律 事实, 债权 的变 动 依 据 当事人 间关 于债权 的意思 表示 一致 而确 定, 并不能发生物权 变动 的效果, 人还 但 当事 必须 依据 一种 客观 能够 认定 的方 式来 确定 独立 的物权 变动 思 。 物 权 形式主 义只注 意 ” 动的交 易安 全, 忽略 了静 的财 产安全 性,对 交易 的 卖人 而言缺 乏公正 性, 体现在 物 我 国现行物 权变动 模式 的考 察 , 此 以及 对各 国 权 行为 的无 因性[】 2 。” 主 要物 权变 动模 式 的掌握 。 ( ) 三 债权 形式 主义 在 意思主 义模 式下, 其价值 目标在 于迅 又 叫” 中主义” 是相对 债权 意思主 义 速 完成 物的 交 易 。而在物 权形 式主 义 的模 折 , 和物 权 形式主 义 的折 中。为 奥地利 民法典 式下 , 值 目标 在于实 现交 易的 安全 。因 其价 所首 创, 为 l5 年 的韩 国 民法及 拉 美等 此, 后 98 价值 目标 的确 立对物 权变 动模式 的选 择 些 国家采 用 。指物 权 因法律 行 为发 生变 至关 重要 。” 我 国 目前的 市场环 境下,由 在 动时 , 当事人 间除有 债权 合意外 , 需 履行 于资源 的稀 缺性, 还 在充 分发挥 物特 别是不 动 登记或 交付 的法 定 方式 。债 权 形式 主义 既 产 的最 大效 用 的同时, 要维护 正常 的市场 既 能使当事人 意思充 分得到尊 重, 速实现 物 秩 序和 交 易秩序 , 迅 保障交 易 的安全 , 又要追 的流转 , 使交 易迅速 便捷 , 能使 当事人 间 求 交易 效率, 可 能地节约 交 易成 本【】” 又 以尽 5。 的 内部 关系 与对 第三 人 的外部 关系 达到 统 旦上述 价值 目标 被确立 , 的 问题 就在 关键 从而 保障 物权 的交易 安全 。 于 如何 建立 既符合 我 国国情, 又符合 市场需 二 、 析物 权变 动理论 模式 解 要 , 足不 同利 益需求 的物 权变 动模式 。 以满 通过对 各国物权变动 模式 的考察 , 将意 ( ) 国现行 的物 权变 动模式 二 我
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
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摘要: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内容变更和消灭。
我国物权法规定一般动产的变动以交付为准,不经交付不发生动产物权变动。
我国《物权法》对权利质权做了较详细的规定,这种规定具有一定的超前意识。
关键词:物权变动交付登记一、物权变动概念辨析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内容变更和消灭。
此定义是就物权自身而言,当由物权主体观之,则物权变动表现为物权的取得、丧失和变更。
物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也称为物权的设立、物权的取得。
实质上是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
物权的取得包括物权的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物权的变更,指狭义的物权变更,即仅指物权的客体与内容的变更。
物权的消灭,就物权人方面观察,为物权的丧失,即物权与其主体分离。
二、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研究(一)一般动产我国物权法规定一般动产的变动以交付为准,不经交付不发生动产物权变动。
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双方有转移动产物权的合同,合同成立生效时动产物权不一定发生变动,交付的完成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标志。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交付方式有四种,分别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二)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动产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说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动产的变动在当事人之间以交付为标志,这遵守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
对于第三人来说物权变动以登记为标志,这是与一般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不同的地方。
(三)权利质权我国《物权法》对权利质权做了较详细的规定,这种规定具有一定的超前意识。
根据法律规定,权利质权的出质要订立书面合同,而普通动产的出质没有规定要订立书面合同,法律对权利质权的规定较为严格,其着眼点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其次需要注意的是,没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要在有关部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均需登记设立,这也是法律规定的不同于一般动产物权变动的地方。
中国未来民法典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
得 物权 , 无 需考 虑作 为基础 的债权 契约 的效力 , 此
即所 谓物权 行 为的无 因性 J 。
大 陆 法 系 国家 物 权 变 动 立 法 模 式 比较
一
、
中国大陆法 律 深 受大 陆 法 系 国家 的影 响 , 因
该 项权利 , 或 者为 了在该 项 物 权 上再 设 定某 项 物 权, 除法 律有 特别规 定者外 , 必须 由权 利人 和相对 人 对于 权利 的变 更成 立 合 意 , 并将 此 权 利变 更 的 事 实登记 于 土 地 登 记 簿 中。 ” 该 法典 第 9 2 9条 规 定: “ 为 转让动 产所 有 权 , 所有 权人 必 须 将 该物 交 付 给取 得人 , 并且 所 有 人 与取 得人 必须 达 成关 于 所 有权 转移 的合 意 。取 得 人 正 在 占有 该 物 的 , 只 需要关 于 所 有 权 转 移 的 合 意 即 为 足 够 。 ” 物 权 形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是 1 9世纪中叶以萨
维尼 为代 表 的德 国潘 德克 顿学 派提 出的 。该 理论 的产 生 来 源 于 萨 维 尼 对 罗 马 法 的 “ 创 造 性” 理
收 稿 日期 : 2 0 1 2-0 5—2 6
基金项 目: 辽宁省教育厅资金资助项 目( W2 0 1 0 1 4 1 ) 。 作者简介 :费宏达 ( 1 9 7 0一) , 女, 吉林 白城人 , 讲师 , 硕士 , 主要从事 民商法学等方面的研究 。
此, 本文仅 以大陆法 系国家依法律行为发生 的物
权 变动立 法模式 为考 察对象 。 自 1 9世纪 以来 , 在 欧 洲各 国的法典 化 运 动 中 , 因法 律 行 为发 生 的物
我国物权变动的模式
我国物权变动的模式
我国物权变动的模式是指在不同情境下,物权关系的变化方式。
在我国,物权变动的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转让:物权转让是指物权人将其拥有的物权转移给他人,使其成为新的物权人。
在我国,物权转让一般采取买卖、赠与、继承等形式。
2. 抵押:抵押是指物权人将其拥有的物权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在我国,抵押物一般为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和车辆、股票等动产。
3. 租赁:租赁是指物权人将其拥有的物权授予他人使用,获取相应的租金。
在我国,租赁一般为住房、商铺、车位等不动产和家具、电器等动产。
4. 担保:担保是指物权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增加其借款的信用度。
在我国,担保方式一般为抵押担保、保证担保等形式。
总之,我国物权变动的模式多种多样,符合不同情境的需要。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模式,保障各方利益。
- 1 -。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物权变动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得物的所有权、用益权、担保权等权利发生变化的过程。
在现代民法中,物权变动的模式有多种,包括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公示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权利处分原则等。
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是指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为依据,使得物的所有权等权利发生转移的物权变动模式。
在该模式下,物的所有权等权利的转移无需经过登记或交付等公示程序,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书面协议即可。
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主要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转移、赠与等情形。
公示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是指以公示原则为依据,通过不动产登记、交付等公示程序,使得物的所有权等权利发生转移的物权变动模式。
在该模式下,物的所有权等权利的转移必须进行登记或交付等公示程序,才能发生效力。
公示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主要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的转移。
权利处分原则是指基于权利人的意思处分,使得物的所有权等权利发生转移的物权变动模式。
在该模式下,物的所有权等权利的转移无需经过登记或交付等公示程序,只要权利人进行意思表示即可。
权利处分原则主要适用于个人财产的转移,如夫妻共同财产的转移等。
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即区分物权变动是基于法律行为还是非法律行为;二是物权变动的效力,即区分物权变动是否发生转移,是否需进行登记或交付等公示程序。
在区分原则中,最重要的是权利处分原则,该原则适用于个人财产的转移,如夫妻共同财产的转移等。
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是现代民法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对于物权
的保护、权利的行使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选择
物权形式主义, 以德国民法为其典范 , 它采用了 与《 国 民法 典 》 全 不 同 的 立 法模 式 。这 一 模 式 法 完 的提出与当时著名的民法学者萨维尼有关, 当时萨 维尼以物权交易中的交付行为为例子 , 出了与传 提 统 的债权 行 为 相对 的 物权 行 为 理 论 。在 这 一 基 础 上, 德国法学界将物权行为从动产交付扩大到不动 产登记以及其他法定形式。
式。
关 键词 : 物权变动立法模式; 物权行为; 折衷主义
中图分类 号 : 9 3 2 D 2 .
文献标 识码 : A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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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 国物权 变动的立法模 式 源自向” …这 种贯 彻 个 人 主 义 和 自 由主 义思 想 的 民事 。 立 法 , 规定 契约权 利 可 依个 人 意 思 而产 生 的基 础 在 上, 当然 承认 物权关 系 的变 动也 可依个人 意思 产生 。 因此 , 国 民法 在物 权 变 动方 面 采 用债 权 意 思主 义 法 立 法模式 的理 由可理 解为是 法 国尊重 意思 自治 的结
() 二 物权形 式主 义变动模 式
种模式认为物权变动是债权合同的结果 , 在债权合 同之 外 , 没有 引起物 权变 动的其它 合 同存在 , 再 而交 付和 登记 仅是对 抗第 三 人 的要 件而 已 , 当 事人 之 对 间物权变动的效力没有任何影响。 这种模 式 的优点在 于 : 交易 程序简 化 , 贴 近 使 更 我们 的现 实 生 活 , 而 更 有 利 于 交 易 。它 “ 合 法 从 符 国民法 中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以及不讲求行为形式 , 民 事 行 为 无 需 司 法 的或 行 政 的事 先 授 权 的倾
民法典与物权变动
民法典与物权变动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法律体系也需要与时俱进。
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生效,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总纲,为我国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其中,物权编是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物权的变动和调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典与物权变动的关系,以及新法对于物权变动的影响。
一、民法典与物权变动的关系在民法典中,物权编是一个独立的章节,其中规定了物权的产生、变动和消灭等内容。
它为我们处理各种物权事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物权编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物权法律体系,对于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物权编中,涉及到的物权变动有很多种形式,比如物权的转让、抵押、赠与等等。
举个例子来说,当我们买房时,需要通过购房合同来实现产权的变动。
民法典为这些变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而确保了公平合法的交易。
二、新法对物权变动的影响民法典的出台对于物权变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简化手续新法对于物权变动的流程进行了规范,简化了相关手续。
以房屋转让为例,新法明确了转让合同的要求,使得合同的起草和签订更加规范和简便。
这有助于提高物权变动的效率,减少了一些繁琐的手续。
2. 加强保护新法对于物权变动的保护力度有所加强,更加注重公平和合法。
例如,在转让合同中,新法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信息披露的要求,从而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3. 规避风险新法对于一些法律风险的规避提供了一定的措施。
在物权转让中,新法要求受让人应当进行合理的审查,并对不当得益和对抗原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这样可以避免一些不法行为和纠纷的发生,为交易各方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三、物权变动的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民法典对于物权变动的影响,下面将以房屋买卖为例进行案例分析。
小明拥有一套房产,但由于个人原因需要迅速变现,决定将其进行转让。
他通过中介公司找到了有意向购买房屋的小李。
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变动模式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已经进入法律继受的高峰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民法典》的制定工作业已展开,如何在法律继受过程中既做到兼容并蓄,又能形成中国自己独特的民法体系。
本文力图通过对物权法草案中争议较大且与民生息息相关的物权变动模式立法选择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引起有关立法工作者的重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物权变动理论。
一、物权变动模式概述传统民法认为物权法调整的是财产静态关系,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理论已经不适应实际生活了。
物权法不仅要调整静态上的物权归属问题,而且担负起调整动态的物权变动问题。
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属于民事权利变动的一种,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其概念的界定,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考察。
从权利主体的角度考察,所谓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从权利自身考察,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二者只是形式不同,并没有本质区别。
物权的取得,也就是物权的产生。
根据物权取得是否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物权的变更狭义上指物权客体与内容的变更。
物权的消灭,即是物权的丧失,即物权与特定权利主体的脱离,可以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民法上的丧失一般指绝对丧失,即物权的标的物不仅与其主体分离,而且也不再与其他主体结合在一起。
根据物权变动原因的不同,可以区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前者又可区分为基于单方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基于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后者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是民法规制的重点,是物权交易法的核心。
本文的论述即是围绕基于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展开。
各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要想定位我国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并进行选择创新,就必须先了解世界各国的几种主要物权变动模式。
我们知道,任何法律都是特定国家和地区社会状况与时代精神的反映和抽象,都以特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传统作为前提和基础,所以各国在物权变动立法上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就目前世界各国情况而言,物权变动模式主要分为三种:1、物权意思主义:以法国为代表。
论裁判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以《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为中心
职工法律天地 2023年第8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系对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作出的具体规定之一,是以不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在无原权利人甚至法律有意识排除原权利人表意行为的情况下,经由法律直接规定进行的物权变动规则。
它规定,生效的判决、生效的裁定、生效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在生效的时候,不动产无需办理过户登记,动产不需要完成交付,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基本内涵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旨在以意思表示为基础,进行包含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物权变动,要使其发生效力就必须以外界可得而知的方式对外产生公示性,这是《民法典》的一般规定。
同时,还存在有一般规定的例外,即对物权变动的特殊规定,以不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在无原权利人甚至法律有意识排除原权利人表意行为的情况下,经由法律的直接规定进行物权变动,即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有两个特点:第一,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不以一个生效的法律行为作为物权变动原因。
第二,不动产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动产不以移转占有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即不动产不需要登记,动产不需要移转占有、不需要放弃占有或者完成交付。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别首先,物权变化的核心因素不同。
法律行为引起变化的核心动机是法律行为本身,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物权变动中起着核心且唯一的作用。
而在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中,变动的核心来源于法律的基本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会成为物权变动的动机。
这一核心动机之间的差异可以看作是两种类型物权变化之间差异的本质。
其次,物权变动的有效条件不同。
因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当事人之间关于变动的协议,即使生效,也不会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发生,实现变更的效果,需要在变更公示之后。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相对直接,当事实成就时,该行为与法律规定具备一致性,即可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崔 骏果。
物权行为及其我国现行法中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及 我 国对 该 理 论 的 继 受 , 而 论 述 了物 权 变动 的 意 义 、 权 变 动模 式 及我 国 立 法 的选 择 正确 认 识 我 国现 行 法 上物 权 变 进 物
动模式的选择 , 于领会《 对 物权 法》 的精髓具有重大的现 实意义。
关 键 词 : 权行 为 ; 物 物权 变动 ; 法模 式 立 中图 分类 号 : 5 1 DF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9 4 5 f0 90 -0 3 -0 1 0 ~ 4 8 20 )2 0 6 3
为和处分行为( 物权行为是处分行为的一种)使法律行为这一概念 , 更趋精致和利学L 以物权行为的概念为基础,德国民法典 》 《 进一步确立了百余年
来 一直受到学者 热烈讨论 的物权行 为的无 因性 。
因。这意味着在交付标的物之后 。 债权行为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 物
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 比如买受人继续保有标的物的所有权, 丧失 所有权的出卖人只能向买受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因, 在于立法者没有严格区分物权行为( 担保物权) 与债权行为( 担保
* 收 稿 日期 :0 9 1 O 2 0 —0 —2
作者简介 : 陈
海( 9 2 , , 1 7 一)男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 , 内蒙古师范大学马克思主 义学院 , 讲师 ,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
●
陈
海 物权行为及其我国现行 法中物权 变动模式的选择
为了履行买卖契约或者其他 以转移所有权为 目的的契约而践行 的 交付, 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 而是包含了—项 以转移所有权为
目的的物权契约 。按 照萨维 尼的意思 , 于买卖合 同 的物 权交 易中 ,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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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变动立法模式论文
论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摘要: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
世界各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主要分为三种: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
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要确定明确物权变动模式的价值目标, 在物权变动模式构建上,要很好地考虑我国法律传统、法理基础和现实经济社会状况等基础因素。
我国现行的立法一般采用以形式主义为主, 意思主义为例外的二元化的物权变动模式。
关键词:物权变动;形式主义;意思主义物权法主要用于调整主体对客体的财产支配关系,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如何构建完善的物权变动制度体系,更好地确保市场的安全流通与运转,保障财产交易安全,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物权变动模式概述要想定位我国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并进行选择创新,就必须先了解世界各国的几种主要物权变动模式。
任何法律都是特定国家和地区社会状况与时代精神的反映和抽象,都以特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传统作为前提和基础,所以各国在物权变动立法上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就目前世界各国情况而言,物权变动模式主要分为三种:(一)债权意思主义以法国为代表,法国民法典确立了近代法上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
”即物权变动只需要根据当事人关于物权变动的债权合意就可以发生,不承认独立的物权合意的存在,也无须任何外在的表现形式[1]。
”在意思主义规则下, 充分体现了对人的意思之尊重。
即可迅速实现物权的流转,加速物的利用,但也容易导致一物二卖。
为解决这一问题, 不得不以登记或交付为其对抗要件,但由此又容易导致物权法律关系的复杂化, 反而阻碍了财产流通速度,不利于交易安全等。
(二)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为代表,认为物权变动仅有债权法上的意思表示还不够,还需有当事人独立的物权合意,这种合意需通过一种法定的外在形式表现出来,物权才发生变动。
物权形式主义体制把交易行为区分为债权的变动和物权的变动两个法律事实,债权的变动依据当事人间关于债权的意思表示一致而确定,但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当事人还必须依据一种客观能够认定的方式来确定独立的物权变动思。
物权变动立法模式
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物权是指个人和集体占有、支配的物品和财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分为拥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四种。
而物权变动,则是指物权的转移、限制、转让等操作,它体现了物权的动态性和灵活性。
因此,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至关重要,本文将对此进行阐述。
一、单一条款模式单一条款模式是指通过一条规定来解决物权变动的多种情况,例如《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物权的种类、范围或者内容,但是不得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这种模式操作简单、直观,但是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物权变动的操作种类和范围实在是太多了,所以过于依赖于一条条文解决问题会使得法律立法难度增大。
同时,如果一旦有新的变动情况出现,那么就需要重新修改法律,这样也会造成立法过程的难度和周期延长。
分类条款模式则是通过设立多个条款,实现对物权变动不同类型的覆盖,例如《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预先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房款(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屋建筑物价款和装修费等)。
预付定金不得超过房价的百分之三,但是不足一万元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约定预付全部房款的,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全部付款义务。
约定预付部分房款的,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履行预付款项,因房买方原因不能完成买卖合同,违约金不得远高于已支付房款的百分之五。
”这种模式通过对不同类型的物权变动采取不同的条款,使立法更为科学合理,能够更好地指导实践操作,提高法律适用效率。
三、转抵合一模式转抵合一模式则是将多个物权变动操作合并在一起,如《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不动产交易登记应当实行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的合并登记。
不动产转移的登记同时进行抵押权设立登记。
抵押权设立登记、抵押权的范围和转让应当在转移登记簿和抵押登记簿上记载。
”这种模式显得更为简洁明了,但是也存在问题,就是可能会忽视物权变动的不同类型,没有达到细分化的目的,只是对于操作的简单化体现。
物权变动模式
一、相对意思主义。
所谓意思主义指物权的变动仅需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直接发生变动的法律效果,而不论其是否进行公示。
因其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以意思表示作为发生物权变动的直接因素,故称意思主义模式。
此种立法模式完全否认物权行为理论。
与相对意思主义相对应的是绝对意思主义,两者其实并无实质的差别,两种主义之下,引起所有权变动的事实均为当事人的意思。
所谓的相对意思主义,只不过是对不同状态下的所有权予以不同的保护,即未公示的权利“不可对抗第三人”。
然而这种不可对抗性规定,只是影响了未公示的物权“在特定情形下”的排他力,并未使“所有权依当事人的合意而变动”这一理性规则发生实质的变化,法国、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即采用该模式。
所谓的绝对意思主义则没有这样对抗第三人的特定保护,属于历史产物,法国最初奉行之,因公示手段对物权变动没有任何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物权交易的频繁,绝对主义立法模式对交易安全的深刻弊害日益暴露,1855年法国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对抗第三人的条件,从而废除了绝对意思主义立法模式,今日已没有国家采之。
二、物权形式主义。
所谓形式主义是指当事人双方除了对物权变动的做出意思表示之外,尚须进行公示方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公示作为表现形式构成物权变动不可或缺因素,故称形式主义。
物权形式主义承认物权行为及其独立性和无因性。
以上2.1和2.2关于物权行为的理论均适用之,德国是典型的物权形式主义模式。
《德国民法典》第八百七十三条规定,“为转让一项地产的所有权,为在地产上设定一项物权或者在该物权上更设定其他权利,如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必须有权利人和因该权利变更而涉及的其他人的合意,以及权利变更在不动产登记薄上的登记”。
“尚未登记的合意,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经过公证证明、或者该意思表示己经提交给不动产登记局,或者权利人已经将获得登记许可的证书交付给相对人时,也同样具有约束力”。
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转让一项动产的所有权,必须由物的所有人将物交付与受让人,以及双方就所有权的移转达成合意”。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定方式。
一般来说,物权变动模式大体上分为两种: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模式。
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谓意思主义,就是指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除此之外不再需要其他的要件。
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可分为绝对意思主义和相对意思主义。
绝对意思主义是指物权仅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发生绝对的移转效力,即物权变动的后果完全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决定,无需另一方的配合。
相对意思主义则是指物权变动需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发生效力,即双方都必须有明确表示同意才能变动物权。
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则强调物权变动的公示作用,只有通过登记或交付等公示方法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主要针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因为只有通过登记或交付等公示方法,才能对抗第三人,保证交易的安全和可靠性。
在中国,《民法典》第 1077 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认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此外,第 1078 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物权变动模式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例如,德国法的物权变动模式以物权意思表示作为本质,以登记或交付作为外在形式;日本法的物权变动模式则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登记仅仅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因此,在了解物权变动模式时,需要结合具体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评析
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评析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作为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核心问题。
将通过比较研究大陆法系三种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并结合中国的现实状况及立法状况,得出相对合理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即中国所采取的债权行为形式主义立法模式,兼采例外意义主义,即折中主义。
标签:物权变动;物权行为;意思主义;形式主义;折中主义引论物权变动,是指物权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如契约、法律事件如时效以及公示上的原因如征收,其中法律行为是物权变动最主要、最常见的原因。
物权变动模式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事立法对基于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进行法律调控的具体方式。
就大陆法系而言,主要是一种三足鼎立的规制格局。
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应作何种选择,必须在比较考察这三种物权变动模式的基础上才可能得出合理的结论。
重视物权变动是因为物权是对我们日常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权利,物的归属和移转直接关系到生活的安定和社會的稳定,因此为了维护正常的生活和交易秩序要求法律对物权变动的情况予以明确的规范。
一、大陆法系的三种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一)三种物权变动模式的基本内容1.物权行为形式主义。
物权行为理论产生以来,《德国民法典》在立法上便旗帜鲜明地予以采纳。
《德国民法典》第873条规定:“为了让与土地所有权、未来对土地设定权利,以及为了让与此种权利,或在此种权利上再设定其他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有权利人与相对人对于权利变更成立合意,并将此种权利变更之事实,登记于土地登记簿内。
”因此,在德国民法中,物权的变动必须以当事人就物权变动达成合意并且履行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为生效要件。
也就是说,物权变动的直接原因是当事人对物权变动达成的合意和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
2.意思主义。
在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日本等国,在立法上对物权变动采取的是意思主义。
《法国民法典》第71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因继承、生前赠与、遗赠以及债的效果而取得或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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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我国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公民的民事关系和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具有重大意义。
其中,物权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而物权的变动模式更是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本文将对我国民法典采纳的物权变动模式进行深入探讨。
二、所有权的变动
在我国民法典中,所有权的变动主要表现为买卖、赠与、继承和其他方式。
这些方式将在下文中逐一进行详细讨论。
1. 买卖
买卖是最常见的所有权变动方式之一,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为普遍的交易行为。
在民法典中,对买卖的约定、履行、风险转移等都有详细的规定,保障了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2. 赠与
赠与是一种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其在家庭、亲友之间常常存在。
民法典对赠与的规定主要包括赠与的条件、撤销赠与的原因等内容,有助于维护赠与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3. 继承
继承是财产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由继承人依法获得的方式,涉及到家庭财产传承,对于社会稳定和家庭和睦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对继承的
顺序、份额、确认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4. 其他方式
除了买卖、赠与和继承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其他的所有权变动方式,例如抵押、担保、租赁等。
这些方式在社会生活中也具有重要的作用,民法典的规定为这些方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用益物权的变动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有权使用他人的财产并从中获取收益的权利,包
括了承租和使用的方式。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用益物权的变动也做了
详细的规定。
1. 承租
承租是一种常见的用益物权变动方式,通常指租赁房屋、土地等财产。
民法典的规定对租赁的期限、租金、租赁效力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有助于保障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合法权益。
2. 使用
使用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财产进行使用,但不具有收益的方式。
民法
典对使用的方式、期限、方式等都有详细的规定,有助于维护权利人
和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担保物权的变动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保证债务履行而设定的物权,主要包括了抵押和质押。
1. 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房屋、土地或者动产等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物进
行抵押。
在民法典中,对抵押的范围、设立、清偿等都有详细的规定,有助于保障债务人和抵押人的合法权益。
2. 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作为债务的担保物进行质押。
民法典对质押
的设立、清偿、处分等都有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债务人和质押人的合
法权益。
五、其他物权的变动
除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其他的物权
变动方式,例如共有、限制财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
1. 共有
共有是指多个人对同一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
在民法典中,对共有的
内容、效力、变更等都有详细的规定,有助于保障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2. 限制财产权
限制财产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对财产行使权利的限制,包括了商品房预
告、公示等。
民法典对限制财产权的设立、变更、效力等都有明确规定,保障了限制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人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具有类似所有权的效力。
民法典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效力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有助于保障宅基地使用人和宅基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六、总结
我国民法典采纳了多种物权变动模式,并对这些模式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权利人在财产转移、使用和担保方面的合法权益。
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对于推动法治进程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未来相关法律法规能够更加完善,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