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典型工伤案例
工伤事故案例集
工伤事故案例集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工伤事故案例集案例一:上下班、出差被车撞伤判断:算依据:第九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而第五款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司机违章肇事受伤判断:不算依据:由于司机是特殊工种,职业危险性大。
其在执行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无责任或负次要责任的,一般会认定为工伤,反之则不能认定为工伤,可能还要赔偿单位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白领伏案工作落下颈椎腰椎病判断:目前还不算依据:据国家有关职业病诊断机构解释,受到国家经济承受能力等的约束,颈椎腰椎病、肩周炎和高血压等病种目前尚未被正式列入我国115种法定职业病范畴。
案例四:在单位组织的比赛中意外受伤判断:视个案情况而定依据:草案未有具体规定,但第九条第七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五:为个体户干活受伤判断:算依据: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雇工。
”案例六:因工受伤,但单位未办工伤保险判断:算,相关费用由单位支付依据:第十三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案例七:领导让陪客人喝酒喝出病判断:不算依据:第十一条规定:“醉酒导致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案例八: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判断:算依据: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享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享工伤赔偿是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工人受伤或患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的经济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赔偿案例层出不穷,其中有一些案例具有代表性和启示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分享十大工伤赔偿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
案例一:工人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手指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案例二:一名工人在工作中因长期接触有毒化学品而患上职业病,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和防护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三:一位建筑工人在工地上因操作不当导致坠落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安全带和其他安全设施,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四:一名女工人在生产线上因工作疏忽导致机器伤人,用人单位未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操作培训,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五:一名司机在工作中因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受伤,用人单位未对驾驶员进行规范管理和休息安排,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六:一位保安在工作中因追捕小偷而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装备和培训,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七:一名服务员在工作中因滑倒受伤,用人单位未对场地进行及时清理和警示,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八:一名厨师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火灾,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消防培训和设施配备,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九:一名建筑工人在工地上因高温中暑,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十:一名工人在工作中因长时间工作而患上职业病,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和防护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享,我们可以看到,工伤赔偿案件中,用人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和健康防护责任是造成工伤的主要原因之一。
工伤意外案例
工伤意外案例
工伤是指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疾病。
工伤意外案例时有发生,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真实的工伤意外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工伤意外的危害和预防措施。
案例一:小王在工厂上班,一天他在操作机器时不慎被机器夹住了手指,造成手指严重受伤。
经过医院检查,确认为工伤。
这起意外事故给小王带来了巨大的身体和心理创伤,也给企业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小李是一名建筑工人,他在高空作业时没有系好安全带,不慎从高处摔下,导致严重骨折和内伤。
经过紧急救治,小李脱离了生命危险,但长时间的康复治疗和休息给他的家庭和企业都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案例三:小张是一名办公室职员,长时间对着电脑工作导致他患上了严重的颈椎病。
经过医生诊断,确认为职业病,属于工伤范畴。
小张的工作和生活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也给企业增加了不小的赔偿费用。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工伤意外给受害者和企业都带来了巨
大的伤害和损失。
而这些意外事故往往可以通过加强安全意识和采取预防措施来避免。
比如,工厂应该加强对机器操作的安全培训,建筑工人在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办公室职员要注意劳逸结合,定时休息等等。
在工作中,安全第一,预防工伤意外是每个人都应该重视的问题。
只有加强安全意识,做好预防工作,才能避免工伤意外的发生,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的稳定发展。
希望大家都能珍爱生命,关注安全,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工伤案例800例
工伤案例800例案例1:建筑工人高空坠落背景:张某是一名建筑工人,负责在一栋高楼建筑上进行外墙施工。
在一次工作中,由于安全绳未正确固定,导致张某从高处坠落。
过程:张某在进行外墙施工时,站在离地面50米高的脚手架上。
由于工期紧迫,他没有正确固定安全绳,而是将其随意绑在脚手架上。
突然,一阵大风吹来,张某失去平衡,从脚手架上摔落下来。
结果:张某坠落后当场昏迷,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经诊断,他全身多处骨折,脊椎受损,面部严重受伤。
经过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训练,张某恢复了部分功能,但仍然残疾,无法再从事体力劳动工作。
案例2:工厂化学物品泄漏背景:李某是一名工厂化工操作工,负责操作一台化学反应设备。
在一次操作中,由于设备故障,化学物品泄漏导致李某受伤。
过程:李某在操作化学反应设备时,突然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化学物品开始泄漏。
由于紧急情况,他没有及时戴上防护装备,而是试图修复设备。
在修复过程中,化学物品溅到了他的身上,导致皮肤灼伤和呼吸系统受损。
结果: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过一段时间的抢救,他的伤势得到了控制。
然而,由于皮肤灼伤严重,他需要接受多次植皮手术。
此外,他的呼吸系统受到永久性损伤,导致他无法从事原先的工作,只能依赖呼吸机维持生命。
案例3:机械操作工手指被夹伤背景:王某是一名机械操作工,负责操作一台压力机。
在一次操作中,由于操作不慎,他的手指被夹伤。
过程:王某在操作压力机时,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将手指完全收回,结果被机器夹住。
由于机器的高压力,他的手指立即被严重压伤,造成血管和神经损伤。
结果:王某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手术,医生尽力挽救他的手指。
然而,由于伤势过于严重,无法完全恢复功能。
王某的手指永久性丧失了灵活性和感觉,无法再从事需要精细操作的工作。
案例4:商场保安遭遇暴力袭击背景:刘某是一名商场保安,负责维护秩序和安全。
在一次执勤中,他遭到一群闯入商场的暴徒的暴力袭击。
过程:刘某在执勤时,发现一群暴徒闯入商场,并开始肆意破坏和抢劫。
凉山州工伤保险典型案例
凉山州工伤保险典型案例1. 袁某在凉山州某煤矿工作,由于工作疏忽,不慎摔倒受伤,导致右腿骨折。
根据凉山州工伤保险制度,袁某享受了工伤保险赔偿,得到了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生活补贴。
2. 张某在凉山州某建筑工地工作,一天在高空作业时不慎坠落,造成严重头部受伤。
根据凉山州工伤保险规定,张某获得了全额医疗费用报销和伤残津贴,帮助他渡过了难关。
3. 李某是凉山州某快递公司的员工,一次送货途中遭遇车祸,导致多处骨折和内脏受伤。
凉山州工伤保险为李某提供了康复治疗费用和伤残津贴,帮助他重新恢复健康。
4. 王某是凉山州某工厂的工人,一次操作机器时发生事故,左手被机器夹伤。
根据凉山州工伤保险制度,王某得到了及时的救治和手术费用报销,帮助他尽快康复。
5. 刘某是凉山州某餐馆的厨师,一次在切菜时不慎割伤手指,导致严重出血。
根据凉山州工伤保险规定,刘某得到了急救和伤残津贴,帮助他度过了伤痛的日子。
6. 陈某是凉山州某建筑工地的工人,一次在搬运重物时不慎受伤,导致腰椎受损。
凉山州工伤保险为陈某提供了手术费用报销和伤残津贴,帮助他重新站起来。
7. 张某是凉山州某农场的农民工,一次在收割庄稼时被机器切伤,导致手臂严重受伤。
凉山州工伤保险为张某提供了紧急救治和手术费用报销,帮助他重新融入工作和生活。
8. 赵某是凉山州某酒店的服务员,一次在搬运餐具时不慎摔倒,导致脊椎骨折。
凉山州工伤保险为赵某提供了康复治疗和伤残津贴,帮助他重新站起来。
9. 周某是凉山州某矿山的矿工,一次在井下作业时发生煤气爆炸,导致重伤。
凉山州工伤保险为周某提供了全额医疗费用报销和伤残津贴,帮助他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10. 杨某是凉山州某工厂的操作工,一次在机器维修时发生意外,导致手指被夹伤。
凉山州工伤保险为杨某提供了康复治疗和伤残津贴,帮助他恢复工作能力。
这些凉山州工伤保险典型案例都是真实的,说明了凉山州工伤保险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和提供及时救助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工伤保险对于受伤工人的帮助和支持,让他们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生活补贴,帮助他们重新站起来,过上正常的生活。
工伤典型案例汇总
工伤典型案例汇总
1、某村委会工作人员梁某在上班途中被车辆碾压,造成双腿粉碎性骨折。
经诊断,梁某需要进行大量手术和恢复治疗,工作能力受到严重影响。
公司承认责任并支付了梁某的医疗费和赔偿金。
2、某工厂的工人小张在工作时因机器故障被机器夹住手臂,造成手臂骨折和全身多处受伤。
经过手术和治疗,小张的手臂功能受到很大影响,也无法从事体力活。
工厂为此承认了责任并支付了医疗费和赔偿金。
3、某建筑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从高处坠落,造成多处骨折和脊椎损伤。
他需要接受长期治疗和康复训练,无法继续从事体力劳动。
工程承包公司承认责任并支付了他的医疗费和赔偿金。
4、某餐厅的服务员小李在上班时滑倒并摔伤了手脚,导致手臂和脚踝骨折。
由于受伤严重,小李需要停工接受治疗。
餐厅承认责任并支付了她的医疗费和赔偿金。
5、某电子厂的工人在清理机器时,不慎手指受伤。
虽然伤势不大,但因为无法握紧力度,导致其无法继续从事电子厂的工作。
公司承认责任并支付了他的医疗费和赔偿金,并为其提供了适合的岗位。
6、某鞋厂的工人小王,因为连续工作时间过长和缺乏足够的休息时间,导致其手部肌肉过度劳累。
最终,小王患上了手部肌肉萎缩。
鞋厂承认责任并支付了他的医疗费和赔偿金,并采取措施确保工人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工伤保险认定案件典型案例
工伤保险认定案件典型案例一、上班途中遇意外,算不算工伤?老张是个普通上班族,每天都得早早出门赶公交去公司。
有一天,他像往常一样在公交站等车。
突然,路边有个摩托车不知道为啥失控了,直接冲向公交站人群,老张躲闪不及被撞了个正着。
这一撞可不得了,腿骨折了,人也被送去了医院。
老张的家人就寻思着,这在上班路上出的事儿,得算工伤吧?于是就去申请工伤认定。
公司那边呢,却有点犹豫,觉得这是个意外事故,跟公司工作好像也没啥直接关系。
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啊,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老张在公交站好好站着,被摩托车撞了,他可没什么过错,这就是典型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啊。
老张的工伤认定申请被批准了,医疗费用啥的都有工伤保险来承担一部分了。
这就告诉咱们,上下班途中遇到意外,只要符合条件,可别轻易就觉得不是工伤哦。
二、工作间隙休息受伤,算不算工伤?小王在一家工厂上班,工作强度还挺大的,每天都累得够呛。
这天上午,工作中间有个短暂的休息时间,小王就找了个角落想眯一会儿。
他看到旁边有个看起来很结实的大箱子,就靠了上去。
谁知道啊,这箱子是个“纸老虎”,外表看着结实,其实里面是空的,承受不了小王的重量,一下子就倒了,把小王的脚给砸伤了。
小王想这肯定得算工伤啊,自己在工作场地,休息也是为了能更好地继续工作嘛。
可工厂方面觉得,这休息时间又不是工作时间,而且是小王自己靠箱子才导致受伤的,不应该算工伤。
其实呢,虽然是休息时间,但是在工作场所内,而且是合理的休息需求。
只要是和工作有一定关联的,在这种情况下受伤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最后经过调查和判定,考虑到小王在工作间隙休息属于正常的工作生理需求,而且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也存在一定疏忽(那个看似结实的空箱子放在那里本身就是个安全隐患),小王的这个伤也被认定为工伤了。
这就好比是在工作这个大舞台上,幕间休息出了事,舞台也得负责呢。
三、参加公司团建受伤,是工伤吗?小李所在的公司特别注重团队建设,经常组织大家出去搞团建活动。
十大工伤事件排行榜
十大工伤事件排行榜第十位:2015年天津港爆炸事故2015年8月12日晚,位于天津滨海新区的天津港发生两起特大爆炸事故,造成173人死亡、797人受伤。
这次爆炸事故不仅给周边居民带来了严重的伤害,也给参与灭火和救援的消防员和工作人员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第九位:2005年哈尔滨农垦总局特大爆炸2005年11月13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哈尔滨农垦总局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171人受伤。
这次爆炸事故给当地居民和工作人员带来了严重的伤害,也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第八位:2008年南京长江隧道特大火灾2008年4月27日,南京长江隧道发生特大火灾,造成22人死亡、15人受伤。
这次火灾事故给过往车辆和隧道工作人员带来了严重的伤害,也给社会交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第七位:2014年广州天河区建筑坍塌事故2014年5月30日,广州市天河区发生建筑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6人受伤。
这次建筑坍塌事故给施工人员和周边居民带来了严重的伤害,也给社会建筑安全带来了极大的警示。
第六位:2010年上海世博会施工事故2010年11月27日,上海世博会园区内一处施工现场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7人受伤。
这次施工事故给施工人员和园区工作人员带来了严重的伤害,也给世博会的安全形象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第五位:2016年深圳华侨城特大火灾2016年6月11日,深圳市华侨城发生特大火灾,造成10人死亡、5人受伤。
这次火灾事故给游客和园区工作人员带来了严重的伤害,也给园区的安全管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第四位:2011年武汉汉口火车站特大火灾2011年5月31日,武汉市汉口火车站发生特大火灾,造成51人死亡、54人受伤。
这次火灾事故给候车旅客和火车站工作人员带来了严重的伤害,也给火车站的安全管理带来了严重的警示。
第三位:2009年沈阳市特大火灾2009年4月24日,辽宁省沈阳市发生特大火灾,造成20人死亡、70人受伤。
这次火灾事故给居民和消防人员带来了严重的伤害,也给城市的消防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工伤认定案例
工伤认定案例工伤认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发生在劳动者工作期间、与工作岗位相关的事故、职业病进行鉴定和认定的过程。
下面列举了10个工伤认定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工伤认定的具体情况。
1. 案例一:李某在工作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导致右膝盖受伤。
经医院诊断,李某右膝盖半月板撕裂,需要手术治疗。
根据李某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及医院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2. 案例二:王某在工作时使用电焊机时,不慎触电,导致右手受伤。
经医院检查,王某右手多处电击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根据王某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及医院的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3. 案例三:张某在工作时长时间操作电脑,导致颈椎病发作。
经医院检查,张某颈椎间盘突出,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根据张某工作期间发生的职业病及医院的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4. 案例四:刘某在工作时进行重物搬运,不慎被重物砸中,导致胸部受伤。
经医院检查,刘某胸部多处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根据刘某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及医院的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5. 案例五:赵某在工作时长时间站立,导致腰椎病发作。
经医院检查,赵某腰椎间盘突出,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根据赵某工作期间发生的职业病及医院的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6. 案例六:陈某在工作时长时间操作机器,导致手部受伤。
经医院检查,陈某手部多处切割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根据陈某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及医院的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7. 案例七:黄某在工作时进行高空作业,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腿部受伤。
经医院检查,黄某腿部多处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根据黄某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及医院的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8. 案例八:杨某在工作时长时间操作振动工具,导致手臂受伤。
经医院检查,杨某手臂肌肉拉伤,需要进行物理治疗。
根据杨某工作期间发生的职业病及医院的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9. 案例九:郭某在工作时进行重型机械操作,不慎被机械划伤,导致手部受伤。
无锡工伤认定十大典型案例
无锡工伤认定十大典型案例
嘿,大家知道吗?在无锡,工伤认定可有着不少让人印象深刻的典型案例呢!比如说,有一位工人老张,他在建筑工地辛苦劳作,有一天不小心从架子上摔了下来。
这是不是像一只突然折断翅膀的鸟儿?这不就面临着工伤认定的问题嘛!
再看看另一个例子,小李是一名工厂的操作工,在操作机器时被零件砸到了手指。
哎呀,那得多疼啊,这就和我们走路不小心崴了脚一样,得赶紧处理呀!这不就得搞清楚是不是工伤啦?
还有一次,王师傅在上班途中出了交通事故。
咦,这咋算呢?是工伤还是不算呢?跟我们有时候纠结吃苹果还是吃香蕉一样让人头疼。
像老张、小李和王师傅这样的例子在无锡还有很多呢!每一个案例都像是一本生动的故事书,充满了各种情节和疑问。
有时候我就在想,如果是我遇到这样的情况,该咋办呢?估计会和他们一样着急地想知道答案吧。
这些工伤认定案例,有的简单直接,有的却复杂得让人摸不着头脑。
就好像爬山,有的山路好走,有的却满是荆棘。
但不管怎样,这些案例都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思考和启示啊!
它们让我们知道,工伤认定可不是一件随随便便的事情,它关系到每一个劳动者的权益和保障。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认真地去判断、去权衡,就像我们在做一个很重要的决定一样。
所以啊,大家一定要重视工伤认定这件事,别等到事情发生了才手忙脚乱。
要像对待宝贝一样保护自己的权益,别轻易让它们受到伤害!这就是我的看法,大家觉得呢?。
煤矿典型工伤事故案例(原稿)
煤矿典型工伤事故案例刮板机伤人事故案例(10例)1、维修人员维修完溜子后,在未清退溜子周围作业人员的情况下便打点开机调试,溜子开动后作业人员不慎落入溜槽内绞伤致死。
其中维修工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蛮干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工作面作业人员发现溜槽内跌落有单体支柱,随即打点停溜前去处理,突然溜子启动将作业人员闪在溜槽内绞伤致死。
其中溜子司机在他人打点停机后未查看停溜原因也未打信号再次启动溜子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溜子司机开动溜子后坐在溜子机头处睡觉,在其睡着后翻身时头部被联轴器绞住致死。
其中溜子联轴节无防护隔离设施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4、人员在溜子掉大链后采用开动溜子进行上链,在作业过程中因机尾无压柱致使机尾翻翘将作业人员砸伤致死。
其中溜子敷设不平直发生掉链故障且机头未进行固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5、人员在接溜槽时恰逢掉闸停电,于是前去变电所送电,工作面打眼工作业发现停电后,既不找电工也不找司机擅自启动溜子查看是否送电,恰逢刚送上电,溜子启动将接槽人员刮伤致死。
6、由于溜子安装位置不合理,致使溜子使用过程当中经常出现掉链,在掉链后人员采用点动溜子处理掉链,在处理过程中因机头压柱不牢固,拉翻机头挤伤作业人员。
其中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制度执行不到位,致使机械设备不合格便投入使用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7、在处理溜子掉链故障时,点动溜子时未发现有人踩在溜子上即行点溜刮住其脚后,紧急制动失灵将其右腿刮断。
其中在作业过程中未经认真查看便开溜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机械设备日常检修、维护不到位致使制动失灵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8、人员在延伸溜子后采用扛钩代替压柱固定机尾,在溜子运行中扛钩脱落致使机尾翻翘发生伤人事故。
其中相关部门未对溜子机尾如何固定进行明确规定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9、人员在他人停机修理转载溜的时机下未与其取得联系站在转载溜上处理转载溜与工作溜之间的刮板,在其作业时他人已完成作业要开转载溜试车,转载溜启动将其抛下受伤致死。
工伤十大典型案例
工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高空作业没防护,摔成重伤悔当初。
小张是个建筑工人,在一个高楼建筑项目上干活。
那天他图省事,没系安全绳就上了脚手架。
结果一阵大风吹过,他脚一滑,直接从十几米高的地方掉了下来。
那场面,就像个断了线的风筝。
好在工友们赶紧把他送到医院,可还是摔断了好几根骨头,下半身瘫痪的可能性都有。
这工伤啊,完全就是他自己麻痹大意造成的。
所以说,高空作业的时候,那些安全防护措施可不是摆设,那是保命的家伙事儿。
案例二:机器操作不规范,手指被夹惨兮兮。
小王在一家工厂操作冲床机。
他平时就有点大大咧咧的,操作机器的时候也不按照规定的流程来。
那天,他一边和旁边的工友聊天,一边伸手去摆弄冲床机里的零件,也没等机器完全停下来。
就听“咔嚓”一声,他的手指就被夹在机器里了。
那手指瞬间就变得血肉模糊的,疼得他嗷嗷直叫。
这工伤啊,就是因为他不遵守操作规程,一心二用才导致的。
在工厂里,那些机器可都是铁家伙,得按照规矩来,一点都不能马虎。
案例三:疲劳驾驶送货忙,车毁人伤泪汪汪。
老李是个货车司机,为了多赚点钱,他经常长时间连续开车。
有一次,他已经连续开了十几个小时的车,困得眼睛都快睁不开了,但想着还有几单货没送完,就硬撑着继续开。
结果,在一个弯道的时候,他一下子就迷糊过去了,车子直接冲出了公路,撞到了路边的树上。
老李自己被卡在驾驶座上,身上多处骨折,那货车也报废了。
这工伤啊,就是他疲劳驾驶惹的祸。
开车可不能太拼了,累了就得休息,安全第一啊。
案例四:办公室里滑一跤,尾椎受伤也中招。
小赵在一家公司做白领,公司刚拖完地,地面湿漉漉的。
他呢,走路的时候还看着手机,没注意脚下。
“哧溜”一下,就滑倒了。
这一摔可不得了,小赵的尾椎骨正好磕在地上,疼得他半天都爬不起来。
去医院一检查,尾椎骨骨折了。
他还觉得挺冤的,在办公室里也能受工伤。
但这就是因为他自己不小心,公司拖地后没有及时提醒员工注意地面湿滑,也有一定的责任。
所以啊,不管在哪,都得小心脚下。
十大典型工伤案例
十大典型工伤案例工伤案例是指发生在工作场所的事故或疾病导致工人受伤或丧失工作能力的案件。
下面将介绍十大典型工伤案例。
1. 李某是一名建筑工人,因操作不当从高处跌落,造成脊椎骨折,永久丧失行走能力。
这起案件暴露出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2. 张某是一位机械厂工人,因未使用个人防护装备而导致手部被机械设备夹紧,造成手指骨折和挫伤。
这起案件揭示出企业对安全教育培训的不重视。
3. 王某是一名化工厂工人,因长时间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而引发严重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丧失劳动能力。
这起案件暴露出企业对职业卫生的不重视。
4. 白某是一名汽车修理工,因维修机油的过程中发生火灾,导致身体多处烧伤,长期住院治疗。
这起案件揭示出企业对消防安全的疏忽。
5. 陈某是一名餐饮服务员,因滑倒在地面洒落的油污上而摔倒,造成腰椎骨折和椎间盘突出。
这起案件暴露出企业对清洁卫生的不重视。
6. 刘某是一名矿工,因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导致多处烧伤和呼吸道损伤,虽经抢救但最终不幸去世。
这起案件揭示出煤矿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7. 陶某是一名建筑工人,因电焊时未佩戴防护眼镜而导致眼睛受到强光照射,造成视网膜烧伤和永久视力丧失。
这起案件暴露出职业卫生设施不完善。
8. 吴某是一名危险品运输司机,由于企业未提供适当的危险品运输装备,导致发生化学品泄露事故,吴某遭受严重化学灼伤。
这起案件揭示出企业对危险品运输安全的忽视。
9. 赵某是一名快递员,因长时间搬运重物导致腰椎间盘突出,需要接受手术治疗和长期康复。
这起案件暴露出劳动强度过大和缺乏劳动保护的问题。
10. 郑某是一名农民工,因在高温环境下长时间工作,导致中暑晕倒,最终造成脑部永久损伤。
这起案件揭示出企业对高温作业保护措施的不完善。
这些典型工伤案例反映出工作场所安全管理不到位、职业健康保护不完善、劳动条件过于恶劣等问题。
对于这些案例,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企业应重视员工的健康与安全,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天津三中院发布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天津三中院发布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其他,其他•【公布日期】2023.08.1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十大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一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影响工伤认定——某清洁公司诉某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基本案情】2021年12月1日,务工农民张某与某清洁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员工入职表》,工作内容为保洁主管,合同期限自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
张某为某区村民,不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入职清洁公司时已经56岁。
2022年6月15日上午7时25分左右,张某在上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与一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诊断,造成腰1椎体骨折、骨盆骨折、右肺挫伤。
经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2022年7月20日,张某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2022年9月19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清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同时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制度并没有明确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影响工伤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本案中,张某进入清洁公司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张某为某区村民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张某属于外出务工农民,其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根据上述答复精神,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析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析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需要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赔偿案例层出不穷,其中有些案例因为其特殊性和典型性,对于我们了解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下面我们将就工伤赔偿十大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大家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案例一:小王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经医生诊断为工伤,但公司却不承认是工伤,拒绝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劳动仲裁、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小李在工作中因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受伤,公司认定其责任,拒绝支付工伤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李可以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同时也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争取到一定的赔偿。
案例三:小张在工作中因工作强度大导致职业病发作,经医生诊断为工伤,但公司却不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小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四:小刘在工作中因他人过错导致受伤,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推卸责任。
在此情况下,小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五:小陈在工作中因工作环境不达标导致受伤,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陈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检查和鉴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小吴在工作中因工作强度大导致身体受损,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七:小孙在工作中因工作环境不达标导致职业病发作,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八:小周在工作中因工作强度大导致身体受损,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工伤败诉典型案例
工伤败诉典型案例1. 张某的工伤诉讼败诉案张某在一家工厂工作,因工作时不慎受伤,导致手腕骨折。
他向工厂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被工厂拒绝。
张某不服,提起诉讼。
然而,法院最终判决认为,张某的伤情与工作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判决其工伤认定不成立。
2. 王某的工伤诉讼败诉案王某在一家建筑工地工作,因工作时被坠落的重物砸伤头部,导致重伤。
他向工地负责人申请工伤认定,但被拒绝。
王某随后提起诉讼,但法院最终判决认为,王某在事故发生时未按照工地安全规定佩戴安全帽,故判决其工伤认定不成立。
3. 李某的工伤诉讼败诉案李某在一家化工厂工作,因工作中接触到有毒物质,导致身体出现严重不适。
他向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但被拒绝。
李某随后提起诉讼,但法院最终判决认为,李某在工作中未遵守安全操作规定,故判决其工伤认定不成立。
4. 张某的工伤诉讼败诉案张某在一家餐馆工作,因工作时滑倒摔伤,导致腰部受伤。
他向餐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被拒绝。
张某不服,提起诉讼。
然而,法院最终判决认为,张某在事故发生时未注意周围环境,故判决其工5. 王某的工伤诉讼败诉案王某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因工作时受机械设备夹伤,导致手指严重受伤。
他向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但被拒绝。
王某随后提起诉讼,但法院最终判决认为,王某在工作中未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设备,故判决其工伤认定不成立。
6. 李某的工伤诉讼败诉案李某在一家工厂工作,因工作时被机械设备划伤手臂,导致伤势较重。
他向工厂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被拒绝。
李某随后提起诉讼,但法院最终判决认为,李某在事故发生时未按照安全操作规定进行工作,故判决其工伤认定不成立。
7. 张某的工伤诉讼败诉案张某在一家工厂工作,因工作时从高处摔落,导致脊椎受伤。
他向工厂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被拒绝。
张某不服,提起诉讼。
然而,法院最终判决认为,张某在事故发生时未佩戴安全带,故判决其工伤认定不成立。
8. 王某的工伤诉讼败诉案王某在一家建筑工地工作,因工作时被高空坠物砸伤头部,导致重伤。
企业工伤案例汇总
企业工伤案例汇总1. 工人失足摔伤在某工厂生产车间,一名工人在操作设备时不小心失足摔倒,导致腰部受伤。
事故发生后,工人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并被诊断出腰椎骨折。
工人向企业提出工伤赔偿要求,企业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赔偿并加强了安全培训。
2. 操作不当导致眼部受伤在一家制造业公司,一名工人在操作机械设备时未佩戴护目镜,导致金属碎片击中其眼部。
工人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但右眼视力受到了永久性损害。
工人提起工伤赔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企业赔偿工人医疗费用和损失。
3. 高空坠落造成严重伤害在一家建筑公司,一名工人在进行高空作业时没有正确使用安全绳索,不慎从高处坠落。
工人因此受到严重的骨折和内脏损伤,需要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
企业被判定违反了安全规定,需要赔偿工人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4. 化学品泄漏导致中毒在一家化工厂,由于管道泄漏,有害化学品散发到了厂房内。
多名工人因此中毒,出现呼吸困难、恶心、头晕等症状。
工人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企业被责令停产整顿,并被要求赔偿工人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
5. 机械故障导致手部受伤在一家机械加工厂,一名工人在操作设备时,由于设备故障导致手部被机械夹住。
工人的手指被严重压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工人向企业提出工伤赔偿要求,企业承担了相应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并加强了设备维护和安全检查。
6. 劳累过度引发心脏病在一家物流公司,一名员工长期超负荷工作,导致心脏病发作。
员工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诊断确认为劳动过度引发的心脏病。
员工向公司提起工伤赔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用和误工费,并要求公司改善工作环境和加强员工健康管理。
7. 交通事故导致工人伤亡在一家建筑工地,一名工人在上下班途中被交通事故撞倒,不幸身亡。
工人的家属提起工伤赔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相关责任方进行赔偿,同时要求工地加强员工交通安全教育和提供合适的交通工具。
8. 高温作业导致中暑在一个夏季特别炎热的建筑工地,由于长时间在高温环境下作业,多名工人出现中暑症状,包括头晕、恶心、呕吐等。
工伤骨折判刑案例大全
工伤骨折判刑案例大全工伤骨折判刑案例是指由于工作中的意外事故导致他人骨折并被判刑的案例。
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1. 2018年,某建筑工地发生一起工伤骨折案。
施工工人张某因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起重机臂折断,砸中另一位工人王某的腿骨。
王某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重度骨折。
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因过失致人骨折,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 2016年,某化工企业发生爆炸事故,导致多名员工骨折。
其中一名工人刘某因擅自操作设备而引发爆炸,导致两名同事骨折。
刘某被指控犯有过失致人骨折罪,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3. 2014年,某制药公司发生一起工伤骨折案。
员工李某在操作机械时疏忽大意,导致同事王某手部多处骨折。
经医院诊断,王某的手部功能受到严重影响。
法院判决李某因过失致人骨折,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4. 2012年,某食品加工厂发生一起工伤骨折案。
工人张某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进行操作,导致同事刘某的手部骨折。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对刘某生命和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5. 2010年,某建筑工地发生一起工伤骨折案。
施工工人王某在高空作业时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一名过路行人受到掉落物砸中导致骨折。
王某被指控犯有过失致人骨折罪,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这些案例中的工伤骨折导致他人身体受伤,使案件成为刑事案件。
法院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以及被告人的行为认定,判处相应的刑罚。
这些案例提醒人们在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安全操作,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避免类似的事故发生。
劳动工伤案例汇总表
劳动工伤案例汇总表劳动工伤案例汇总表案例一:李某的房屋坍塌李某是一名建筑工人,在工地上从事高空作业。
一天,由于工地管理不善,导致他所在的房屋坍塌,致使他摔下悬空的高处,造成严重头部和脊柱受伤。
经过鉴定,该工伤事故属于工地管理不善导致违章搭建,使李某受伤。
李某向雇主提起劳动工伤赔偿诉讼,最终获得了一定的赔偿金。
案例二:王某的烧伤事故王某是一名厨师,在繁忙的餐馆从事炒菜工作。
一天,炉灶发生故障,造成火焰突然蔓延,导致王某身体大面积烧伤。
经过调查,该事故是由于餐馆疏于维护厨房设备,使炉灶发生故障,并且没有提供必要的灭火设备和培训工作人员如何应对火灾紧急情况。
王某通过法律途径向餐馆索要劳动工伤赔偿,成功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
案例三:张某的机器压伤事故张某是一名工厂工人,在日常工作中需要操作机器。
一天,由于机器没有及时维修,导致一块重物突然脱落,使得张某的手和腿部被重物压伤,造成严重骨折。
经过调查,该事故是由于工厂未及时修理机器导致的,工厂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张某向工厂提起劳动工伤索赔诉讼,最终获得了一定的赔偿金额。
案例四:赵某的化学品中毒事故赵某是一名实验室技术员,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接触各种化学品。
不幸的是,由于实验室管理混乱,导致化学品泄漏,使得赵某不慎吸入有毒气体,产生中毒反应。
经过调查,该事故是由于实验室管理不善,未按照规定进行化学品储存和操作,导致工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赵某通过法律途径向实验室索要劳动工伤赔偿,最终得到了相应的赔偿款。
以上是劳动工伤案例的汇总表,这些案例展示了因为工作环境不安全或者管理不善,导致劳动者受伤的情况。
在这些案例中,劳动者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赔偿。
同时,这些案例也提醒了雇主和企业重视劳动保护,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十大典型工伤案例
十大典型工伤案例十大典型工伤案例当前,工伤案件直线攀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
《工伤保险条例》虽然颁布时间不长,但依然有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
由于工伤内涵的界定不清、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不明、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分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机动车”等概念的内涵也不十分清晰。
这决定了工伤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必然成为行政审判所面临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本报将分两期刊登从全省法院2004年以来审理的700余件工伤行政案件中筛选出的十几起典型案例,集中反映《工伤保险条例》法律适用过程中的疑难现状。
以通过分析典型行政案件,总结适用法律的规律,摸索有关工伤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算工伤?【提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应聘于用人单位,由于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雇佣关系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季明花生于1957年2月21日。
2007年4月9日,原告在第三人涟水某棉纺织厂工作时受伤,原告右手截肢。
2007年5月下旬,原告向涟水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劳保局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原告申请复议。
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涟水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涟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受伤时,已超过50周岁。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其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一审宣判后,季明花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
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在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要实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即可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规定: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十大典型工伤案例当前,工伤案件直线攀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
《工伤保险条例》虽然颁布时间不长,但依然有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
由于工伤内涵的界定不清、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不明、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分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机动车”等概念的内涵也不十分清晰。
这决定了工伤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必然成为行政审判所面临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本报将分两期刊登从全省法院2004年以来审理的700余件工伤行政案件中筛选出的十几起典型案例,集中反映《工伤保险条例》法律适用过程中的疑难现状。
以通过分析典型行政案件,总结适用法律的规律,摸索有关工伤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算工伤?【提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应聘于用人单位,由于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雇佣关系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季明花生于1957年2月21日。
2007年4月9日,原告在第三人涟水某棉纺织厂工作时受伤,原告右手截肢。
2007年5月下旬,原告向涟水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劳保局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原告申请复议。
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涟水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涟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受伤时,已超过50周岁。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其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一审宣判后,季明花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
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在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要实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即可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规定: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
案中,上诉人季明花已超过50周岁,属于应退休人员,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其在务工中遭受的伤害,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2、挂靠货车司机受伤找谁赔?【提示】挂靠车辆受聘驾驶员运输货物至目的地后,辅助收货方完成卸货过程中,受到伤害。
在雇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应认定受聘驾驶员与挂靠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自2003年11月1日起,任光将其资产苏BE-2833的货车挂靠金山公司经营。
同时聘用李世富为该车驾驶员,并由其向李世富支付工资。
李世富于2006年8月2日驾驶苏BE-2833货车,前往无锡送货。
到达目的地后,李世富帮助客户卸货时砸伤左小腿。
李世富就该事故向江阴市劳保局要求工伤认定。
劳保局受理后,依照工伤认定程序向金山公司发出了《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通知书》,但金山公司未在规定的15日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
被告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于10月19日将该决定书分别邮寄送达李世富及金山公司。
金山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劳动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金山公司不服,向江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法规及规章中均明确规定了职工与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的主张不一致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
原告接到被告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按法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其认为不构成工伤的证据和观点,但原告始终未能提出任何异议和证据材料,因此,原告应对自己未能举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又认为:李世富与金山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任光与金山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看,金山公司成为该车法律上的车主和营运主体。
李世富以公司驾驶员名义承担运输任务,且任光是自然人无用工主体资格,任光聘用李世富的行为可视为公司行为,因此,李世富与公司之间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还认为,因运输工作具有流动特性,其运输货物的目的地是工作的组成部分,因此,符合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的特性,因而被告认定李世富受伤的地点属于工作场所亦无不当。
法院判决维持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3、夜班打瞌睡恰遇安全事故是否算工伤?【提示】劳动者在夜班的工作操作休息间隙坐在门边打瞌睡,因同事操作行为引发安全事故而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条件,应该认定为工伤。
【案情】李恩暄是金莲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莲公司)造纸一车间的造纸工,于2006年10月20日0时至8时上夜班。
凌晨5时45分左右,纸辊架上原有的半成品纸辊突然坍塌,砸向正坐在车间内门边休息打瞌睡的李恩暄,李躲闪不及,造成右脚踝骨骨折的事故。
金莲公司向金湖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金湖劳保局作出了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认定的情形。
因此,不属于因工受伤。
后原告李恩暄不服向淮安市劳保局提起行政复议,淮安市劳保局作出维持金湖劳动局的认定的决定。
为此,原告于2007年2月5日向金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劳动局辩称,原告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当时原告打瞌睡,而没有直接从事工作,非因工作原因而受伤,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审判】金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在其当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整个过程中受伤,其夜班工作期间,因生理原因打瞌睡违反劳动纪律,并不是排除其工作原因受伤的法律依据;其次,第三人金莲公司存在着生产上的不安全隐患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内在原因,工作场所中纸辊坍塌才是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
故应认定原告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程序合法,但适用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
4、无照驾车上下班遇车祸是否算工伤?【提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情】吴翠红是原告南京格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威公司)聘用的职工,2006年5月13日17时50分许,吴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下班途中,与一辆正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伤,其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吴翠红申请工伤认定,江宁区劳保局认定吴翠红为因工负伤。
原告格威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南京市劳保局维持了工伤认定结论。
后原告向江宁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南京市江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吴翠红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被告江宁区劳保局对此作出的工伤认定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关于第三人吴翠红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是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的责任认定,尚不能认为是公安机关的有关法律文书认定吴翠红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故该案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关于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
故原告认为第三人吴翠红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主张不符合上述规定,不予支持。
5、工作中突发疾病怎么认定工伤?【提示】工伤认定案中存有不少疑难案件,本案就是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突发疾病”视同工伤条款的疑难案件。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对于造成死亡的疾病种类、起因均未作限制,但是认定职工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却仍然是本案的审查难点。
本案中,对于原告之子高祥广是否属于工作中突发疾病存在争议,法院倾向于认定引发其死亡的疾病是在工作中突发的。
【案情】高祥广自2005年4月19日起开始在苏州市沧浪区祈福汤馆打工。
2005年7月30日,高祥广的正常下班时间为21时,当晚19时30分左右,高祥广因咽喉痛向其领班请假去医院看病,19时40分左右高某离开汤馆。
20时左右,因朋友生日,高祥广至朋友家送了个红包,坐了大约10分钟后离去。
当晚21时20分,高祥广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诊,向医生陈述其“已咽痛2天”,诊治过程中,由于病情突然加重,于7月31日0时0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检验,高祥广死因为急性喉炎、喉头水肿窒息,呼吸衰竭而猝死。
高祥广死亡后,其父高启春向被告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
社保局作出高祥广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规定,不认定工伤。
原告高启春对此不服,向省劳保厅申请行政复议。
省厅维持了苏州市社保局作出的不算工伤的认定决定。
原告高启春仍不服,向苏州市沧浪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的工伤认定。
【审判】苏州沧浪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案主要争议于对该条的理解。
从该条规定来看,其对“突发疾病”的疾病类型、疾病是否与工作原因有关、是否是固有疾病等均未作限制性规定,故不能排除职工原有或已有疾病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适用该条规定的情形。
同时,每个人对于疾病突发的身体反映与忍受力并不相同,高祥广在请假后至朋友家送红包以及自行去医院的行为,不能否定其疾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的事实。
且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高祥广至医院就诊的确系请假时发作的病情,确也因该病医治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
被告作出的不认定工伤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有误,应予撤销。
祈福汤馆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原告高启春与第三人祈福汤馆庭外达成协议,上诉人祈福汤馆申请撤回了上诉。
6、上下班途中肇事身亡算不算工伤?【提示】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含义,是认定此案情形是否属于工伤的前提。
【案情】2004年4月8日,原告镇江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与韦庆国签订了社区辅警员聘用协议,协议期满后,双方未续订,但韦庆国仍在“保安公司”从事原工作。
2005年4月13日22时45分许,韦庆国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上班,途中与同方向郑小牛所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致郑小牛当场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