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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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11.02•【字号】穗科信字[2011]260号•【施行日期】201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科信字〔2011〕260号)各区(县级市)科信局、财政局,广州高新区及区内各科技园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本市有关进一步加快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政策精神,我们制定了《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财政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本市有关进一步加快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政策精神,加快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创新创业,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建设和发展,规范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11年至201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用于对孵化器的建设引导投资、资助孵化器公共创新平台建设、扶持完善创业孵化功能环境和在孵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等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孵化器,其定义和内涵按照《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穗科信字[2011]225号)的规定予以界定。

第四条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及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果进行年度检查,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1.11•【字号】粤财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18年1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核第四章预算执行与决算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省社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社科项目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资助社会科学研究,促进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资金。

使用省社科项目资金的项目须经公开竞争程序择优立项,实行合同管理,具有明确项目预算,项目实施期限、项目科研目标,分为主管单位立项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立项项目。

项目主管单位立项项目包括省社科规划项目、“理论粤军”中社科研究项目。

新增项目资金是否纳入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由项目主管单位和省财政厅共同确认;高校、科研院所自主立项需纳入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的项目报主管单位和省财政厅备案。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验收财务管理讲座后补助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验收财务管理讲座后补助
200000 20000 40000 150000 30000 80000 40000
贷方
560000
余额(贷)
560000 360000 340000 300000 150000 120000 40000 0
关于预算调整-很多单位不管
n n
n
(一) 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应报 市科技创新委批准。 (二) 预算总额不变,项目承担单位之间增加 或减少的预算调整,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 意见,按程序报市科技创新委批准。 (三) 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 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出版/ 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他支出预算如 需调整,须报市科技创新委备案,
n
关于后补助经费预算编制
在支出预算中,应当按照规范的支出科目 分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 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对 单项10万元以上设备仪器和软件的购建费 应重点说明。 n 按项目实施要求需分期投入的,应编制分 期投入安排计划。项目申报时已支出的费 用不再列入支出预算。
n
关于后补助经费预算编制
创新基金项目财务管理
普遍存在的问题:
项目经费支出结构预算不合理。 n 经费管理不合格,不遵守财政资金的管理 规定。 n 项目验收经验不足,不认真撰写验收报告。 薄薄几页纸。
n
普遍存在的问题
项目产品名称收入与发票实际名称不相 符,不能认定为项目收入。 n 审计报告质量不高,错漏较多。 n 财务人员或项目人员不认真阅读专项审计 报告。导致审计报告中免责的表述导致验 收不通过。
关于预算调整
n
由市科技创新委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 以确认。设备费、租赁费、差旅费、会议费、国 际合作与交流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 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 其他方面支出。同时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 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 额。

《广东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全文及解读

《广东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全文及解读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构建全过程创新生态链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X国办发〔2021〕32号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等规定,为规范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升科研项目资金效益,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涵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平台建设、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活动,以项目制方式由省直部门立项或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立项管理的省级财政项目资金。

纳入〃包干制”试点的科研项目,实行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具体依据相应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执行。

以稳定性支持、后补助等非项目制方式安排的省级财政科研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自主统筹管理使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自主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科研项目资金管理遵循"尊重规律、充分信任,放管结合、明确职责,强化激励、突出绩效,专账核算、规范管理〃原则。

第四条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应遵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倡导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科研项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主管理使用。

按照〃谁立项、谁监管〃原则,由省直部门承担政策指导和资金监管责任。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科研项目资金,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并完善本单位财务、资产、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及与此相关的科研、人事、科研诚信及科研伦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明确本单位科研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开支管理、绩效支出分配、结题财务审计、结余资金使用、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急需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等管理权限和审核流程。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教发[2014]96号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教发[2014]96号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教发〔2014〕96号)市属各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各单位:《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教育局2014年10月24日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的经费管理,提高市财政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国家、省、市其他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教育系统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级科研课题配套资助项目、市属高校“羊城学者”科研项目、市属高校科研计划项目、市教育局协同创新重大项目、市教育系统创新学术团队项目、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市教育局委托研究的科研项目及其他各类由市教育局资助的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市教育系统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目标体现在通过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管理创新,提高教学水平、教育质量,产出科研成果,提升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形成研究成果报告、教育教学方案、制作教学案例与视频及公开发表论文、公开出版专著、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等。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穗府〔2015〕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穗府〔2015〕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穗府〔2015〕1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全市创新创业环境,经研究,现制定以下意见:一、落实省企业普惠性财政补助政策。

已享受我市企业研发后补助政策的企业,若建立了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符合省企业普惠性财政补助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省研发投入财政补助。

二、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

设立市科技创新券。

由市科技创新委编制并发布创新服务机构及创新服务目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按照目录购买研究开发、产品设计、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技术检测、认证、高性能计算等服务的,可凭服务合同申请获取科技创新券,作为购买服务的支付凭证交付提供服务的机构。

科技创新券最高可支付单项技术服务合同金额的3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申请获取创新券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每年一次性按1∶1比例分摊,向服务机构兑换创新券。

鼓励广州地区科技服务机构为珠三角地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

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政府购买实际需求,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

市科技创新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向社会发布远期政府购买需求,相关需求部门按政府购买方式与创新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签订远期约定购买合同,并在约定购买的创新产品和服务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时,按合同约定的规模和价格实施购买。

创新产品和服务提供商优先选择广州地区企业或机构。

《广州市教育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广州市教育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广州市教育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现就《广州市教育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主要内容、主要变化等方面进行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结合市教育科研管理实际,市教育局对《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穗教发〔2014〕96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办法》共分为22条,分别明确了对市教育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总体要求、项目预算编制、经费拨付、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及实施有效期等内容。

具体如下:三、《办法》相比之前文件哪些内容保持不变?相比原《办法》,《办法》在以下7个方面基本保持不变:(一)《办法》适用于各类市教育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主要包括了项目预算编制、经费拨付、经费使用、监督管理等各环节。

(二)市教育科研项目经费采取事前资助的方式,具体资助额度,由市教育局在发布申报通知或立项时明确。

(三)项目经费开支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四)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经费管理台账,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账,保证账账相符。

(五)对终止的市教育科研项目,已拨付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送达项目终止通知书后3个月内上缴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未拨付经费的将不予拨付。

(六)市教育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经费进行检查和绩效考核。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七)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办法》相比之前文件哪些内容发生了变化?相比原《办法》,《办法》在以下8个方面做了必要调整:(一)经费管理的原则由“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改为“以人为本、遵循规律、规范管理、注重绩效”。

科技项目经费相关会计核算

科技项目经费相关会计核算

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会计核算和会计制度汇编一、经费使用总体要求二、经费使用开支范围三、经费会计核算规定四、相关会计制度汇编五、经费管理文件目录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前言二O—二年十月随着广东省政府对科学事业发展资金投入不断增加,科技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的情况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也给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为了规范和加强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帮助项目承担单位更多地了解和更好地掌握相关会计处理法规,做好经费会计核算,根据有关科技经费管理规定及财务规章制度,广东省科技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会计核算和会计制度汇编》。

内容主要包括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总体要求、开支范围、经费的会计核算规定、相关会计制度汇编和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文件目录等五个部分。

除法律、法规或合同另有规定外,获得省科技厅科技经费资助的单位,可参照本汇编进行会计核算。

如有与法规和原文件不符合之处,以法规和原文件为准;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以新的法律法规为准前言目录一、经费使用总体要求 (1)二、经费使用开支范围 (1)三、经费的会计核算规定 (4)(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 (4)(二)企业会计核算 (6)四、相关会计制度汇编 (13)(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规定 (13)(二)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 (16)五、经费管理文件目录 (19)、经费使用总体要求1.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执行国家财会制度;2.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3.项目经费实行合同制管理;4.单独核算,单独列账,建立备查薄。

合理设置会计科目对科研经费进行单独归集核算,并与本单位的自筹资金支出区分;5.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经费使用开支范围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项目(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租赁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

广州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的管理,促进开发区的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加快创新型区域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广州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科技发展资金,纳入开发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一)科学论证、优化投向、支持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二)采用资助、配套支持、补贴支持和奖励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巩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第四条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科技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指导和协调,制定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日常的审核审批工作,负责编报科技发展资金的预算、结算、办理资金审核、发放手续;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将科技发展资金列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预算,并检查监督其使用情况;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手续第五条科技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对开发区科技事业发展有贡献的科技成果、活动、项目和企业.第六条在开发区注册登记并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使用科技发展资金。

第七条科技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如下项目和企业:(一)对列入区科技计划项目、专利技术标准化、重大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转化与产业化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产业联盟建设、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和专业行业协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项目的扶持,按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二)用于扶持创意产业项目的资助,按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关于加快重点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获得国家、省科技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结合开发区产业发展的需要,对国家级的科技项目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100%的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省级科技项目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的70%的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上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对获得市级科技部门或其他有关同级部门资助的科技项目,结合区产业发展的需要,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的50%的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留学人员企业获得创业资金支持的,给予等额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五)对自主科技创新能力强、科技创新活动成效突出,且研发经费占年度销售收入5%以上(含5%)的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的20%研发经费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的20%研发经费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给予不超过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的10%研发经费补贴,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研发经费补贴;(六)对获得政府间合作的国外科技研发项目资助的,结合区产业发展的需要,给予不超过该项目资助金额的30%的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七)对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新产品、火炬计划项目、星火计划项目或其他科技立项项目,按该项目所获银行贷款给予一年期贷款贴息,贴息率按3%计;(八)对获得经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开发中心、国家级重点研究试验室等资格的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对获得经省科技部门、省发改委认定省级研发机构资格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资助。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9.05.18•【字号】穗科函字[2009]243号•【施行日期】200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函字〔2009〕243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和市经贸委。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二○○九年五月十八日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发挥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工程中心)在技术创新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的作用,并参照省工程中心管理办法的要求,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组建市级工程中心应符合广州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涉及的产业领域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三条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负责指导市级工程中心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性质、目的、任务第四条市级工程中心是指依托本市行业中具有技术优势的企业,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并能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条组建市级工程中心的目的是: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推动企业加强产学研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渗透,提高自主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的能力;解决工程化过程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推进产业化;实施专利、人才、技术标准战略,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

第六条市级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参与企业发展规划的制定,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根据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强化创新、集成与消化吸收,加速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不断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

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修订稿).pdf

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修订稿).pdf

附件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为引导我市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经费投入,成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力争2020年实现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达到3%的目标,促进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快速提升,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原则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以全面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为原则,确保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补助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且研发经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之日止已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享受了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

三、补助方式及依据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采取奖励性后补助一次性拨付经费的方式,由市、区两级财政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度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对不同类型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的提供途径分别为:(一)纳入R&D统计的企业。

纳入R&D统计的企业须提供在我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依法填报的《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最终以国家统计部门核定的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度作为后补助的计算依据。

纳入R&D统计的企业类型如下:1.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 大、中型部分服务业企业;3. 特级、一级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

(二)其他企业。

以税务部门提供截止到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之日止,企业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数额作为后补助计算依据。

四、补助标准对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相应的补助标准如下:(一)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1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补助10万元。

(二)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5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补助40万元。

(三)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1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补助100万元。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09.14•【字号】粤财教〔2015〕348号•【施行日期】2015.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5〕348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科技局,顺德区财税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中直驻粤有关单位:为加强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及有关制度规定,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制定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9月14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31号)、《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暂行办法》(粤科成字〔2007〕169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粤科成字〔2004〕80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粤府〔2000〕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我省在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奖励为建设创新型广东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以及用于开展科技奖励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公平公开的原则。

《广州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广州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卫科教〔2021〕3号)各区卫生健康局,广州医科大学及各附属医院,委属各单位:为加强广州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市的实施意见》、《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广州市审计局关于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绩效提升和管理监督办法》等文件精神,参照省、市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4月16日广州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市的实施意见》、《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广州市审计局关于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绩效提升和管理监督办法》等文件精神,参照省、市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是指由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管理,选题紧密联系公共卫生、临床医学、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医学、卫生健康政策等,以应用研究为主,兼顾基础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研究,由承担单位在一定周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明确、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各方职责第五条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技术鉴定和人才评价中心(以下简称“市鉴评中心”)、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

市卫生健康委是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综合管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穗府办[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5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第13届13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是指市财政专项安排(包括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各投融资主体依法通过融资安排或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使用中期票据以及保险基金等安排,专项用于优化城市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及政府财力等因素,研究提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模。

第二章投融资主体债务计划管理第四条各投融资主体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

各投融资主体应以控制举债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原则,于每年12月上旬前,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投资总体需求制订下年度债务计划(包括本年度实际使用融资情况、年末融资余额,下年度使用融资计划、投入项目资金计划、偿还计划,预测年末债务余额等信息)及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纳入下年度项目预算管理,确保政府债务按期偿还。

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穗工学院〔2013〕89号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科研经费的使用,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院科研工作快速健康发展,提升学院科研竞争力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经费的管理职责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根据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如下:(一)科研处。

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科研合同管理。

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查、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项管理、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和监督工作,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经费。

(二)计财处。

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计财处应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照财务制度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三)项目负责人。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使用科研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四)学院内审小组。

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内审小组应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切实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生。

二、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两类: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包括国家、省、市财政下达的项目经费及院级科研经费。

非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

(一)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于何种渠道,均为学院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计财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二)科研经费如到达学院,由科研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项目经费启用手续,每个项目单独核算,由科研处负责审核后,计财处负责将科研经费预算录入预算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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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市科技创新委归口管理的用于实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需进行二次分配的财政预算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科技计划应按专项分别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市科技创新委和市财政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按规定实施科技计划项目。

市科技创新委负责编制项目经费年度预算,提出项目经费分配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经费管理和财务验收,会同市财政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项目经费年度预算,审核拨付项目经费,配合市科技创新委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项目组织单位应协助市科技创新委开展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应按有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接受经费管理监督检查。

第五条项目经费管理原则:(一)坚持遵循规律,科学配臵。

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加强不同类别项目经费资源配臵的协调沟通,明确定位,避免重复交叉,提高财政项目经费的管理水平。

(二)坚持企业主体、协同创新。

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强化产学研用紧密结合,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合作,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提升财政科技经费整体效能。

(三)坚持政府引导,多元投入。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臵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以科技金融、后补助为主的引导性投入,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投向科技产业的联动机制。

(四)坚持规范高效,统一管理。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项目单独建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明确管理和使用责任,建立完善追踪问效及问责机制。

第二章项目经费分类支持方式第六条市科技创新委根据每年的财政预算安排,提出经费年度总体安排计划,包括各专项资金的安排额度、资金使用方式、要求和绩效目标,制定申报指南,并在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发布。

项目经费不能用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第七条项目经费主要采取以下资金支持方式:(一)前资助。

即在项目立项后,根据资金计划进行事前资助,将资金直接拨至项目承担单位的资助方式。

(二)后补助。

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

(三)科技金融资助。

发挥科技金融对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企业和产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项目经费通过信贷风险补偿、融资补助补贴、股权投资等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方式予以资助。

(四)配套经费。

项目经费用于配套国家、省科技项目的,按国家、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市科技项目资金根据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设臵,按以下原则实行分类资助方式:(一)对基础研究、原始创新和公益性科技事业以及需长期投入的重大关键技术研究,项目经费以前资助为主,对其中以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研究开发类项目,应当采用后补助方式。

(二)对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项目经费原则上应采取科技金融资助或后补助方式。

第九条市科技项目申报的资助额度分为定额申报和非定额(含限额、区间金额等方式)申报,后补助、科技金融资助项目一般采取非定额方式组织申报。

第十条项目经费的具体支持方式、经费额度等由市科技创新委结合科技计划专项设臵、科研活动特点和项目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时明确。

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第十一条前资助方式的项目经费开支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直接费用是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直接支出。

其中,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可包括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

劳务费预算没有比例限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并严格按照本章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工资性收入的部分,不得在财政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间接费用是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其中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臵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臵费后的5%。

第四章预算编制与评审评估第十四条项目单位申报市级科技计划专项中的前资助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包括编制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一)在收入预算中,除申请项目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提供出资承诺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投资人投入资金、银行贷款资金等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货币资金,不含各级政府配套项目经费。

项目承担单位是企业的,自筹经费金额应不低于项目经费资助金额。

项目申报时已投入的资金不再列入来源预算。

(二)在支出预算中,应当按照规范的支出科目分不同经费来源编列。

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对单项10万元以上设备仪器和软件的购建费应重点说明。

按项目实施要求需分期投入的,应编制分期投入安排计划。

项目申报时已支出的费用不再列入支出预算。

属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不得与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重复申报,并应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第十六条重大项目立项前应实施预算评审,对申请资助或补助财政经费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由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第十七条项目预算评审独立进行,对项目预算的经济合理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进行评审。

对前资助的定额项目,预算评审不合格的不予立项。

对非定额资助项目,预算评审对经技术论证建议立项项目,应就项目预算总额、经费结构合理性、资助总额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经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确认的经费预算是项目立项、签订合同、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经费拨付与管理第十九条对前资助项目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的方式。

采取分期拨付的,在《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签订生效后拨付首笔财政资助经费,额度为项目财政资助经费的60%;中期检查合格的项目,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拨付剩余的财政资助经费,额度为项目财政资助经费的40%。

第二十条市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项目预算执行第二十一条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报市科技创新委会,由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批准。

(二)预算总额不变,项目承担单位之间增加或减少的预算调整,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市科技创新委批准。

(三)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须报市科技创新委备案,由市科技创新委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设备费、租赁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同时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项目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

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

第二十五条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并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相关审计,由项目推荐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创新委,由科技创新委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程序上报,经项目组织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创新委批准。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

企业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创新委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验收的前提,财务验收合格的项目,才能进行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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