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经济法属性的证券法基本原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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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是规范证券市场运作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

作为金融市场中的一种特殊法律法规,证券法的实施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解析。

1. 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是证券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它要求在证券交易中,所有相关方都应当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这意味着所有交易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市场,而且市场应当提供公开透明的信息,以便所有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此外,公平公正原则还要求证券交易的进行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信息披露原则信息披露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证券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投资者披露与其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并提供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

证券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财务报告、经营情况、风险提示等。

信息披露原则的实施能够减少不对称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减少投资者的不确定性。

3. 保护投资者权益原则保护投资者权益原则是证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级市场主体应当尊重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包括完善交易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机制的建立。

证券法规定了金融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职责和权限,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 风险管理原则风险管理原则是证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市场主体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应当合理评估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散和风险控制等。

证券法规定了相关的风险管理要求,要求各级市场主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并通过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5. 法律保护原则法律保护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市场主体在证券交易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经营。

证券法对于市场主体的不正当行为和违法行为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end7.1.3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这是我国《证券法》第3条规定的原则,俗称为证券法的“三公”原则。公 开原则主要适用于发行证券的企业。公平原则主要适用证券市场的全部参与人, 包括发行人、经销人、监管人、交易人;但主要的是发行人和交易人。公正原 则要求的主要是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当然也有发行者和经销者。公正的 基本点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这是我国《证券法》第4条规定的原则。基本点:意思自治,等价交换,诚 实不欺、信守诺言。
三、国家集中监管与证券业自律相给合原则
这是我国《证券法》第7~9条规定的内容,法律没有以“原则”的表述出现, 但理论中认为这是原则。
四、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这是我国《证券法》第6条规定的内容。法律没有以“原则”的表述出 现,但理论中也认为是原则。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即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 要分别设立,分开办理业务,证券公司只能经营证券业务,不能既经 营证券业务,又经营银行、信托、保险业务;银行、信托、保险业务 机构也只能经营银行、信托、保险业务,不能兼营证券业务。 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限制,是因为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和保 险业等都是经营货币或信用的,彼此之间的业务有着一种天然的联系, 极易发生资金的渗透使用和业务的交叉。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的体现,是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它贯穿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

(一)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

公开原则不仅是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有效手段。

美国法官布兰迪斯有句名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街灯是最好的夜警”,形象地说明了公开原则对于证券市场的重要性。

由于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大多数投资者只能依靠从公开渠道所获取的与证券有关的信息作出投资决策判断,只有依法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信息向公众公开,投资者在从事证券投资时,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因此,信息公开既是投资者作出科学投资决策的前提,也是对证券发行人进行监管的有效方式。

证券法的公开原则所包含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凡是与证券和证券市场有关的一切活动与信息都应当公开。

既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公开;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规则公开;既包括证券发行人及其有关的信息公开;也包括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信息要公开,如大股东持股信息,中介机构的承销信息,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与信息等。

就主体而言,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监管者都应当遵循公开原则。

但主要对象则是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

根据证券法的公开原则,要求公司和有关单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从公开的过程来看,包括发行公开、上市公开、上市后其信息持续公开。

从公开的内容看,主要是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及经营状况和其他影响证券交易的重大事件。

(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平等。

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机会平等更为重要,它体现为公平的市场准入和市场规则,每个当事人的机会和条件都应当是相同的。

试论经济法属性的证券法基本原则

试论经济法属性的证券法基本原则

一旦结盟,形成巨大的“金融寡头”,就更增加了证券市场的力量不平衡,证券市场的垄断者可以很便利地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欺诈客户的行为,从而获取超额利润。

在我国,证券商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证券专营商,即专门从事与证券经营有关的各项业务的证券公司;另一类是证券兼营商,是指那些除了经营其他金融业务之外,还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咨询公司、综合性商业银行等。

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又可分为综合性的证券公司和经纪性的证券公司。

综合性证券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代销、自营或代理证券买卖、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红利支付业务,还包括证券代保管、证券贴现和证券抵押贷款、证券投资咨询等业务。

由于证券业务的综合性,不可避免地产生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问题。

英国著名法学家派林顿说:“当一个人作为另一个的代表行事时,如果在他接受委托时,或在事后他担任了第三人的代表或与之有重大的个人利益,而这种利益的存在可能产生这样一种实质性的危险,即他可能不为他所代表人的最大利益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他就处在一种利益冲突的位置”。

(注:转引自焦津洪:《论管制知情交易的自律机制》,《中外法学》1998年第5期,第40页。

)当综合类证券经营服务机构在为客户处理一笔业务时,就面对着两种选择,其一是为了客户的利益,其二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这就使利益冲突的机率加大,如当证券公司向客户推荐购买由本公司负责发行承销的股票时,就可能出现“利益冲突”,又如当证券公司掌握证券内幕信息时,要不要告诉自己的客户呢?假如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混合操作,谁敢保证证券公司不欺诈客户和不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股票呢?90年代初期,我国经常发生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给证券市场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因此,从防范风险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分业经营,对它们进行分类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分业经营、分类管理原则侧重于对证券经营者的规制,而对一般投资者则不过问,这是不是违反了作为法律基本原则的普遍适用的原理?不是,这是经济法原则的一个特性,经济法原则没有民法原则的高度抽象性,经济法原则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目的性。

试论制定《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及对市场的影响

试论制定《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及对市场的影响

经过10多年的证券市场实践,历时5年之久的立法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终于在1998年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这是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它把我国多年来的证券市场的实践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于保持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一、制定颁布《证券法》的意义1.高风险的证券市场需要有一部权威性的证券法江泽民总书记在为《证券知识读本》所作的重要批语中指出:“中国证券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存在有证券市场。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发展证券市场需要用法律来规范。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这一点,在整个证券市场中显得尤为重要。

众所周知,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必须用法律来规范证券市场运作。

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

高风险的“游戏”必须要有权威性的规则来约束、规范和调整。

因此,我们首先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证券市场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发展的规律,尽快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法》,将实践证明是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有效经验和做法以法律形式肯定下来,以规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防范证券市场风险,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

2.跳跃式扩张的证券市场更需要有一部行之有效的证券法我国有两个证券交易所,一个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一个是上海证券交易所。

据统计,目前共有股票总市值2万多亿元人民币,股民有3800万户,每天的交易量100亿元左右。

截至1998年底,仅上海证券所股票(含A、B股)发行总值已经从1997年的975.37亿元基础上增加了20%以上。

与此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发行总值也较去年末增加了100多亿元,作为反映我国证券市场规模最直观的指数,与发行总值相对应的是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数量的阶梯增长和两市市价总值的跳跃上升,据有关资料显示,1996年沪深两市共有上市公司530家,1997年末增加到745家,1998年末已突破850家。

我国证券法原则是什么?

我国证券法原则是什么?

我国证券法原则是什么?现如今,许多人在理财投资时选择购买证券,证券相较于股票风险较低,收益相对较高,对于不想承担过多风险的投资者是个很好的选择。

于是这些人自然也密切关注着我国的证券法,时刻关注着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那么我国证券法原则是什么呢?下面就听听小编的介绍吧。

现如今,许多人在理财投资时选择购买证券,证券相较于股票风险较低,收益相对较高,对于不想承担过多风险的投资者是个很好的选择。

于是这些人自然也密切关注着我国的证券法,时刻关注着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那么我国▲证券法原则是什么呢?下面就听听小编的介绍吧。

▲▲证券法原则根据《证券法》总则的规定,许多学者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三公原则、平等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守法和禁止不正当交易原则、分业经营与管理原则、集中统一监管原则、国家监管和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依法审计原则等(每条一原则)。

我们认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证券法各项制度,反映证券法宗旨的最一般规则,它体现了证券法的基本精神,对于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各项具体规则应具有指导意义和法律解释意义。

依此原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应包括以下几项:1、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是现代证券法的基础,而这一原则中的公平与公正要求则具有从属性意义。

自从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首创这一原则以来,它在各国证券法中一再被强调。

根据我国的证券法制度,任何类型的证券发行与交易都必须遵循公开性原则进行,以使得投资公众对于其拟购买的权利财产具有充分、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受误导的了解。

中国证券法规中关于招募文件必要条款和必要内容的规则、关于证券招募文件统一披露的规则、关于发行人负有持续性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则、关于发行人与承销人对信息披露质量保证的规则都不过是这一原则的具体表现。

在中国证券法规则尚不完善的条件下,三公原则的法律调整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值得说明的是,公开性原则并不意味着证券发行仅应采取公开发行方式,也不意味着证券交易仅能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形式。

简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要件、外国投资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设立企业公开增发股份、公司股权转让、企业并购、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者、证券交易所等,在发行上市、监管、交易、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 法定要件原则:根据证券法,企业发行证券必须具备法定要件,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等,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外国投资者原则:证券法允许外国投资者参与中国的证券市场,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受到一定的监管。

3.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原则:证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可以发行股份公开募集资金,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受到一定的监管。

4. 企业公开增发股份原则:证券法规定了企业可以通过公开增发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受到一定的监管。

5. 公司股权转让原则:证券法对于公司股权转让进行了规定,要求进行交易的股权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受到一定的监管。

6. 企业并购原则:证券法对于企业并购进行了规定,要求进行
并购的企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受到一定的监管。

7. 证券投资基金原则:证券法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投资范围和限制等。

8. 证券投资者原则:证券法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投资者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9. 证券交易所原则:证券法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管理,包括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交易制度、交易规则等。

综上所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运行、促进企业的融资和成长。

证券法三公原则论文-证券法论文

证券法三公原则论文-证券法论文

证券法三公原则论文-证券法论文证券法三公原则论文 - 证券法论文证券法属于经济法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证券法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提到的新证券法。

证券法是以证券市场上的各个参与主体之间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条例。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在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上。

对于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又称“三公”原则);二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三是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四是守法原则;五是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原则;六是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七是统一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原则;八是自律管理与监督管理结合的原则;九是审计监督的原则。

笔者认为,其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原则,即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内容,是其基本原则之一。

证券市场是高效运转的资本市场,它不仅要使得这一市场成为证券发行人的有效融资市场,还要使其成为公众投资者放心投资的市场,它的起伏波动直接反映着一国经济和政治发展的脉搏,其稳定和持续发展对一国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根据公开性原则,任何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都必须遵循公开性原则,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各种重要信息,避免任何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重大误导和遗漏;以保证投资者对所投资证券有充分、全面和准确的了解。

证券投资价值和风险虽然受到政策、法律法规变动以及系统和市场因素的影响,但主要取决于证券发行人的真实财务和经营状况,只有全面揭示与证券价值有关的各类信息,投资者才能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

而如果信息不能有效公开,证券市场将会失去其作用,众多投资者将会失去可靠的信息来源,失去投资方向,市场将不存在对资本的有效配置和定价,证券市场将变成混乱的局面。

经济法-证券法概述

经济法-证券法概述

经济法-证券法概述引言经济法是指对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体系。

其中,证券法是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

证券法主要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对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进行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本文将对证券法进行概述,包括证券法的定义、历史背景、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以及对证券法未来发展的展望。

证券法的定义证券法是指对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进行监管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通过立法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证券市场的运作,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证券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美国。

当时,随着工业化和资本积累的发展,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开始兴起,并引发了大量的证券交易活动。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很多投资者遭受了损失,引发了社会的不满和抗议。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政府开始制定了一系列的证券法律,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其中最著名的就是1933年通过的《证券法案》(Securities Act),该法案规定了证券的注册和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发行证券的公司向投资者提供必要的信息。

其他国家也纷纷跟进,开始制定相关的证券法律和监管规定。

在中国,证券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

随着中国经济的改革开放,证券市场开始发展起来,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并于1999年通过了《证券法》。

证券法的制定和执行都遵循着一些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公平公正:证券法保护所有投资者的权益,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2.信息披露:证券法要求发行证券的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保障投资者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3.自由交易:证券法鼓励自由的证券交易活动,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制度,促进证券市场的繁荣发展。

4.保护投资者利益:证券法通过加强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和不当行为,维护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证券法的主要内容证券法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证券发行: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证券的注册、募集方式、信息披露等。

论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是管理和监督证券市场运作的法律体系,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制定和实施证券法律时所遵循的指导原则,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确保市场公平公正、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下面我们就证券法的几个基本原则进行阐述。

第一,市场公开公平。

证券法要求证券市场运作的公开公平,即市场的交易活动和信息披露应公开透明,没有不公平的行为干扰市场秩序。

这主要体现在市场信息公开原则和市场交易公平原则上。

首先,市场信息公开原则要求证券市场上的信息应当公开透明,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应该享有平等获取市场信息的权利。

这可以通过信息披露制度来实现,例如上市公司应定期披露财务信息、重大事项和风险提示等。

只有市场信息公开透明,投资者才能做出准确的投资决策,市场才能更加公平。

其次,市场交易公平原则要求市场交易应该公平公正,没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证券法通过限制内幕交易,监管市场操纵等手段来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

只有市场交易公平,投资者才能信任市场,参与市场的积极性才能得到激发。

第二,投资者保护。

证券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保护投资者权益。

证券法要求证券市场参与者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这主要体现在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适当性原则上。

信息披露义务要求证券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与投资者有关的重要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市场情况,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投资者教育要求证券市场主体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技能。

投资者适当性原则要求证券市场参与者应当尊重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不得将不适当的产品销售给投资者。

第三,市场稳定。

证券法的第三个基本原则是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证券市场的稳定是投资者信心的重要保障,也是经济发展的基础。

证券法通过设立证券交易所、监管市场秩序等方式来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同时,证券法还规定了证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确保证券市场良性发展。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核心要素。

投资者的资金是证券市场的源泉,是证券市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投资者投资证券市场的前提是可以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

2.公开,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开放性原则也称为信息公开原则。

其核心是实现证券市场信息公开。

证券发行人必须披露与其证券有关的所有信息,这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流通的各个环节中依法作出合理的投资决定,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信息。

信息遗漏。

扩展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制定本法第一条,旨在规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赔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

第六条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和保险业应当分开经营。

证券公
司,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应当分别设立。

除非国家另有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机构,按照其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证券法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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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论文题目一、最新证券法论文选题参考1、论证券法“三公”原则的制度内涵2、简析我国证券法对管理层收购规制3、证券法的公平与效率及其均衡与整合4、法制变革与金融创新——兼评《证券法》、《公司法》修改实施后的金融创新法制环境5、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完善——兼论《证券法》中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构建6、证券法上民事责任的丰富与发展7、论证券法规则理念和制度机制8、有交易成本的期权定价模拟组合证券法9、关于《证券法》的若干问题10、证券诉讼的证券法规范11、美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改革评述——兼论对我国《证券法》修改的启示12、构造证券投资的长期预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评析13、我国并购法规中的基础性规定及其检讨——公司法和证券法上的视角14、证券法的公平与效率及其均衡与整合--兼论我国证券法之立法连续性不足15、论归入权之行使——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归入权之完善16、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17、探析证券法上民事责任的诉讼实现机制18、论归入权之行使——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归人权之完善19、二板市场与《公司法》、《证券法》的检讨20、证券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二、证券法论文题目大全1、试论经济法属性的证券法基本原则2、试论违反《证券法》信息公开制度的民事责任——证券法第63条及第161条对投资者的保护3、从私法角度看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之不足--兼评《证券法》私法旨趣之匮乏4、证券法发行上市条款的重大修订解读5、浅议证券法信息披露义务中的“重大性”标准6、解读《证券法》关于市场操纵的法律规范7、公司债券制度的实然与应然——兼谈《证券法》的修改8、证券法理论与司法适用9、《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是--美国证券市场的两尊“守护神”10、证券法理论与司法适用--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热点问题研究11、《证券法》修订草案中的若干问题及完善12、确保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法条缺陷评析13、世界三大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比较——兼论我国《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构建14、综合性证券商信息隔离制度研究──兼谈我国《证券法》第132条之完善15、证券法修改的方向16、论证券法之“证券”——以《证券法》第2条为中心17、关于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思考——依循“证券法修订草案”路线图展开18、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初探19、完善投资者合法权益自我保护的法律机制--兼谈我国证券法相关条文的修改建议20、关于《证券法》修改的若干建议三、热门证券法专业论文题目推荐1、进一步弘扬股权文化,塑造投资者友好型的《证券法》2、论证券法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3、从投资者权益保护看我国《证券法》修改4、建议《公司法》与《证券法》及三套外商投资企业法联动修改5、论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中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兼论对我国《证券法》的完善6、试论制定《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及对市场的影响7、我国《证券法》的修改对证券犯罪立法完善的影响8、中美证券法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之比较9、浅析《证券法》对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10、我国证券法的制度设计与现实选择——评我国证券立法思想之缺失11、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兼评“《证券法》修订草案”中的股票注册制12、公开主义与实质主义:我国证券法基本理念的选择及其运用——以域外相关经验为借鉴13、证券法理论与实务14、WTO与我国证券法的信息披露制度15、《证券法》对证券市场各主体的影响透析16、《证券法》中附属刑事条款适用研究17、上市公司收购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兼评《证券法》立法缺陷及其完善18、论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若干基本法律问题--兼论我国《证券法》的完善19、操纵市场行为的界定与《证券法》的修改建议20、论委托理财合同的风险责任——兼议新《证券法》的委托理财条款四、关于证券法毕业论文题目1、证券法2、证券法3、证券法4、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5、中国证券法的未来走向——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6、论我国证券法中的上市公司收购7、法律、投资者保护与金融发展--兼论中国证券法变革8、建议《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9、《证券法》适用范围的反思与展望10、法律、投资者保护与金融发展——兼论中国证券法变革11、我国证券法中上市公司收购法律规定之检讨12、评我国证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13、关于如何确定证券法的调整范围问题14、各国内幕交易管制与我国证券法的完善15、短线交易的几个法律问题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2条16、证券法的功效分析与重构思路17、梁定邦先生纵谈《证券法》与证券监管18、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功能分析19、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设定方式研究20、交易所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自律监管——兼评新修订的证券法相关规定五、比较好写的证券法论文题目1、论撤销证券发行核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6条之研究2、证券法信息披露制度中的“重大性”标准3、中国证券法反欺诈规则分析4、评台湾证券法关于委托书征求人的资格及其可股数限制的规定5、关于我国《证券法》修改的若干思考6、“功能监管”视角下的中国《证券法》适用范围研究——以金融理财产品监管规则的改进为例7、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证券法》,促进证券市场可持续发展8、论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制9、最新证券法解读10、评欧盟证券法的最新发展11、论欧盟证券法一体化的发展与困境12、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与立法体例研究13、我国证券登记结算制度的缺陷及重构——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章的修订14、建立我国场外交易市场与《证券法》的立法完善15、风风雨雨证券法16、证券法比较研究17、证券法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民事责任18、谈《证券法》修订的积极影响19、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视角下的证券法修订20、《证券法》中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构建——兼论资本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的发展。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我们认为,可以将证券法基本原则概括为五项,即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效率原则。

(一)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现代证券法的基础原则之一。

根据公开原则,任何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都必须遵循公开原则,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各种重要信息,避免任何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重大误导和遗漏;以保证证券投资者对所投资证券有充分、全面和准确的了解。

证券投资价值和风险虽然受到政策、法律法规变动以及系统和市场因素的影响,但主要取决于证券发行人的真实财务和经营状况,只有全面揭示与证券价值有关的各类信息,投资者才能够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

根据公开原则,证券发行人以及其他机构和相关人员必须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有效防止各种证券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在证券制度建立初期,证券发行人的财务和经营等。

信息曾被视为企业的内部事务和商业秘密。

有些人甚至提出,企业公开相关信息和资讯,会使企业竞争者处于优势地位,从而损害证券发行人的利益;企业信息绝不能向社会公开,否则,不仅会损害证券发行人利益,也会进一步损害证券投资者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有些证券发行人对投资者采取保密措施,更甚至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旗号下,向投资者提供不实信息并影响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

然而,投资者毕竟是证券发行人的股东或债权人,充分了解证券发行人真实情况,是保证投资者合理预见投资风险和投资利益的基础和前提。

在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利益关系的问题上,法律理论和证券制度均曾裹足不前。

直到20世纪初期,一些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机构才开始强制要求证券发行人公布其财务及经营情况,并限制发行人的不当行为,包括禁止或限制发行人买卖自己发行的证券。

自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出台并确认公开原则或信息披露制度以来,这一原则才逐渐被各国证券法广泛接受,成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公开原则,必须公开与证券及其价格有关的各种信息,包括证券发行人本身情况,如财务情况、重大投资决定和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等,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人有关的信息,如市场变动和投资风险等。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的法律。

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经济法证券法概述

经济法证券法概述

发行新股的条件
我国《证券法》第13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3)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4)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股份有限公司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5)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6)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法》中所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证券
பைடு நூலகம்
有价证券
无价证券
实物证券
价值证券
货币证券
资本证券
股票
债券
认股权证
基金券
二、证券的分类
无价证券又称凭证证券,如活期存款单、借据、收据等。
货币证券是指本身能使持券人或第三者取得货币索取权的有价证券。货币证券包括两大类:商业证券如商业汇票、商业本票;银行证券如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等。 资本证券是证明持有人享有一定的所有权和债权的书面凭证,持券人对发行人有一定的收入要求权。资本证券有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又称三公原则);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四、守法原则;五、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原则;六、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七、统一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原则;八、自律管理与监督管理结合的原则;九、审计监督的原则法。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和种类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份额,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有如下特点:1、投资基金的份额面值、管理费用和购买费用一般较低;有利于吸引社会闲散资金。

在我国,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

2、投资基金由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聘请专家经营,有利于降低风险,得到较高的投资回报。

3、实行组合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有利于分散风险,保障投资者资产的安全。

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较多,主要有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股票基金与债券基金等。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一种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

股票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股票的基金,债券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债券的基金。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办法》的规定,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募集自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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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法属性的证券法基本原则(一)【内容提要】打开一部证券法,既有民商法性质的规范,也有经济法性质的规范,民商法和经济法规范在证券法中融洽相处,巧妙配合。

因此,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有两种表达方式,一种是民商法基本原则,另一种是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原则在证券法中显示出了特有的个性。

本文重点探讨经济法属性的证券法基本原则,它们是:(1)公开、公正、公平原则;(2)国家统一管理和证券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3)分业经营、分类管理的原则。

本文通过分析上述原则的法律原理,指出它们在我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基本精神的体现,贯穿证券发行、交易、管理以及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始终,在证券法体系中是处于最高的效力,证券法的具体制度是证券法基本原则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证券法是民商法与公法在证券市场上相结合的产物,证券发行行为和交易行为无疑是特殊的民事行为,因此民法基本原则仍然成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如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就是完全的民法基本原则。

由于公法的介入和影响,有些民法原则如“公平原则”在证券法中就转化为“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即“三公”原则,但这时,原则的法律定性就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三公”原则不再是民法原则。

由于“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在证券法中没有发生实质变化,而“守法原则”是一般法律的概然性原则,笔者不再赘述。

在这里,笔者将进一步针对证券法的特有原则阐明其法理,这些原则是经济法原则在证券法领域的具体表现。

现代经济法的规制领域主要在于宏观调控、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和市场监管等方面,其目的在于维护经济秩序、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对市场弱者的保护。

证券法的经济法原则可以概括为三大原则:(1)公开、公正、公平原则;(2)国家统一管理和证券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3)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下面分别阐述其法理。

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是证券法最基本的原则,它们是证券经济关系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它们最能反映证券法的特性,因而它们是证券市场法治的精髓。

“三公原则”有一个共同的定语:“公”,表明了证券市场的社会性和整体性特征,也表明了“三公原则”不是体现个体本位的民法原则,而属于体现社会本位的经济法原则。

(一)公开原则证券法的公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1)证券发行人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资料,即证券发行人应及时、真实、充分和完整地向社会公开能够影响投资者决定的一切信息资料;(2)管理者的监视标准公开,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

证券发行人的信息公开制度是信息公开原则的基础。

美国对证券发行实行注册申报制,其基本信念是信息公开主义,这是美国1933年证券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依据这一原则,发行人需将所有关于发行人及其发行证券的信息或资料完全公开,不得有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否则发行人要负刑事或民事责任。

公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使投资者在实际投资前有机会判断投资的价值,发行人的责任到公开为止。

美国1933年《证券法》规定,初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必须登记注册,并使用公开说明书。

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此又作了补充,规定依1933年《证券法》注册并业已发行的公司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须依法定期作出报告,负有持续公开义务。

这种持续公开义务的范围在1964年《联邦证券法》的修正案中更扩及到证券店头市场(注:参见诸葛霖等编译:《证券与证券交易》,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0年版,第206、207-208页。

)。

与美国注册申报制相对应的是核准制,证券发行人在遵守信息公开义务的同时,政府有权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发行人的行为及其提供的信息进行实质审查。

核准制同样重视信息公开原则,它对信息公开的规制与注册制基本相同,它要说明的理念是:仅有信息公开原则是不够的,对信息公开进行必要的核准有利于实现保护投资者利益。

就法律的开放性和成熟性而言,核准制的层次低于注册制,因为它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政府不相信证券发行人的公正性和投资者的能力。

但就我国目前而言,只能实行核准制,因为我国的证券市场及其法治水平还处于初级阶段,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确实力量不均衡,需要政府加以规制。

我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对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制度也作了完整的规定:(1)规定了证券发行信息公开制度。

(注:参见《证券法》第13、17、24、39、161、175、177、202条;《公司法》第88、140、166、206、207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有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等,证券发行人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规定了公司上市信息公开制度。

股票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发行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法律规定的上市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注:参见《证券法》第47、48、53、54条。

)(3)规定了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证券法》在第3章第3节专门规定了持续信息公开制度,详细、严明地规定了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时间、内容和条件。

并在第11章中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4)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信息公开制度。

(注:参见《证券法》第79、80、83、93条。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较多的虚假信息,其中隐藏最深、危害最大的就是上市公司对其信息的操纵。

这种信息操纵主要是有些上市公司高层或上市公司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大股东、证券咨询机构等联合起来,以虚假的或严重失实的报表、公告公之于众,误导广大中小投资者。

“琼民源案”、“红光事件”影响极坏。

另外,还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上市公司在披露重大信息事件之前,很少有不发生股价异动的情况。

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建设主要就是解决好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保密性三个方面。

《证券法》对信息披露只是作了框架性的规范,信息披露的大量具体规范主要落在中国证监会身上。

但是,仅有证券发行和交易信息公开也是不够的,证券市场是个立体市场,包括着纵的行为和横的行为,即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横的行为;监管行为——纵的行为。

行为的实施离不开信息。

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的发出者是证券发行人,相对人是证券投资者,信息的内容是影响证券投资收益的商业信息;证券监管行为的信息的发出者是证券管理者,相对人是证券市场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和服务机构以及证券投资者等等,其信息内容是监管规则和标准,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等等。

证券监管信息公开是管理法治化的需要,其直接受益者是证券市场主体,能够激发证券市场主体对管理主体的信任。

我国《证券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

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第172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应当公开。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调查结果,对证券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公开。

”(二)公正原则证券法的公正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法律所确认的标准和规则公正,同一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当事人进行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在同一次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对所有的投资者的条件、机会都是相同的,不得因人而异。

其二是管理行为公正,证券管理监督人员对任何证券发行、交易当事人都要一视同仁,执行同一规则,禁止一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不公正交易行为的发生。

证券法的公正原则与公开原则是一脉相承的,公开本身就意味着公正,因为公开原则对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而不公开则谈何公正可言?公正原则和公开原则的目的都是实现公平原则。

规则公正是前提和基础。

规则公正是法律正义的本质所在,也是法律关系的基础,没有规则公正,就无行为公正可言。

但我国《证券法》在规则公正方面仍有许多问题,如对证券监管部门的管理权限的界定仍有不清晰的地方,对证券监管部门滥用职权的行为没有规定行政救济制度;又如对法律责任的规范方面,偏重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淡化民事责任,而且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罚规定不恰当。

这对执法公正造成了不利影响,1999年,大庆联谊、东方锅炉、蓝田股份等上市公司的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查处,一些人被重判,也有人被警告、罚款了事,而上市公司被罚高达百万,但“羊毛出在羊身上”,流通股股东本来就是欺诈行为的受害者,还要分摊罚款,真是雪上加霜。

该罚的应该是具体责任人,因具体责任人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管理行为公正主要是针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行为而言。

证券监管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符合证券市场的运行规律。

我国证券管理行为也存在有失公正的地方,由于我国过分强调股市融资的功能,导致政府通过二级市场升温逆向拉动一级市场扩容。

政府不仅通过控制新股发行规模和掌握上市节奏来调控二级市场,而且在必要时直接干预,如《人民日报》发表评论等。

政府的频繁干预导致投资者的非理性预期,这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经济规律的正常运行。

要实现管理行为公正,必须将管理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管理者必须服从法律,公正地对待被管理者,同时赋予被管理者相应的权利,如异议权、申诉权、建议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按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都要公平对待给付,不得利用其优势压制对方,损害对方利益,公平原则是商品交易价值规律的基本要求。

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的侧重点不同,平等原则强调当事人的地位平等,立足于个人的身份,属于机会平等,在交易中只要双方的行为完全出于自愿,尽管不符合不等价交换原则,但如果双方均满意,就符合平等原则的精神。

公平原则的基础是平等原则,没有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就谈不上公平。

但公平原则不是从个人本位出发的,“公”有公共性、一般性和公开性之含义。

公平原则侧重于从社会一般角度判断某项交易行为的价值要求和合理性,符合公平原则的交易行为也就符合价值规律,它兼顾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

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不仅仅是投资者与发行人、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私人行为,而且具有巨大的市场扩散效应,单纯强调交易者的地位平等是有局限性的,因为市场很可能被那些具有资金、信息方面优势的人操纵。

法律应从社会一般角度消除交易双方实质意义上的不平等,如禁止某些交易行为,判定某些交易行为无效。

证券法的公平原则的天平应向投资者一方倾斜,因为投资者是市场的弱者,自我保护能力较弱。

公开原则和公正原则是实现公平原则的两条重要途径。

民事责任制度是公平原则的重要法宝。

但我国证券法对民事责任的规范就违背了公平原则,只涉及到证券商的欺诈行为和中介机构的虚假行为(注:参见《证券法》第192、19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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