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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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培训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3295 更新时间:2007-5-21 16:39:08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在实行计划生育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3)、公民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4)、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计划与生育的义务;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在实行计划生育中享有哪些合法权益?
(1)、依法生育的权利;
(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权利;
(5)、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7)、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8)、公民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三、什么叫计划生育?其任务主要是什么?
计划生育,是指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文明程度后,为适应客观环境和人类自身发展的需要,自觉在全社会采取的调节生育行为的总称。
计划生育的任务主要有两个,一是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二是提高出生人口质量。
四、我国为什么必须长期坚持实行计划生育?
人口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
它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关系到民族的生存和人类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在我国,人口数量最多的确成了“中国最大的难题”,在生产力还很不发达的情况下,吃饭、教育、就业等都成为严重的问题。
实行计划生育,就是要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完善人口结构。
而我国人口多、底子薄,提高人口质量,完善人口结构的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必须坚持实行计划生育。
五、我国的现行生育政策是什么?
国家提倡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具体政策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六、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主动到乡级计生机构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七、符合哪些条件,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九)、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十)、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一)、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十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八、批准再生育的妇女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妇女再生育的年龄应当在26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应当在4年以上;年龄在28周岁以上的可以缩短生育间隔。
九、育龄夫妻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县级计生部门应当在多长时间审批?
育龄夫妻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审批。
十、已领取《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夫妻因为种种原因,采取了终止妊娠手术,能否再申请生育?
已领取《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夫妻,未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作废,不再安排生育。
十一、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什么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
实行晚婚晚育的,奖励婚假15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45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十二、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后,享受什么待遇?
对计划生育受术者,按规定给予节育假;接受绝育手术确需其配偶护理的,其配偶享受七至十六天的护理假。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在上述假期内,视为全勤;农村居民可以由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十三、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那些奖励?
(1)、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
(2)、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三十天;
(3)、对符合《条例》有关再生育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女子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分别给予不低于一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4)、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及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
十四、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有哪些优先优惠政策?
在扶持发展生产上,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优惠和支持;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提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宅基地标准;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
农村独生子女在参加本省中考、高考时给予增加10分的照顾。
十五、妇女生育第二个子女时的年龄不够26周岁,小孩间隔不够4周岁的,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