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水利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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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规范报刊社记者站管理专项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规范报刊社记者站管理专项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规范报刊社记者站管理专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25•【文号】新出报刊[2006]428号•【施行日期】2006.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规范报刊社记者站管理专项工作的通知(新出报刊〔2006〕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纸期刊出版主管部门:自2003年底全国开展报刊社记者站清理整顿工作以来,中央各报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认真贯彻落实《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报刊社记者站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认真执行《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记者站的监管,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但是,仍有一些报社违规建站,一些记者站违规开展经营活动,甚至出现个别记者以曝光相要挟对企业敲诈勒索,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为进一步加强对记者站管理,严格规范记者站工作秩序和新闻记者采编行为,坚决纠正和制止有偿新闻、虚假新闻,坚决查处记者站以及驻站记者的违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切实推动新闻记者职业道德建设,树立良好行业形象,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开展规范报刊社记者站管理专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报刊社、各记者站要对照《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和《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等法规、规章,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一)自查自纠工作的重点。

批准登记的记者站以及驻站记者详细情况;是否设立过未经批准登记的记者站,这些未经登记的记者站是否已经取消并停止活动;是否设立过办事处、联络站、新闻中心、记者站分站等从事采访、组稿等新闻活动的机构,这些违规设立的机构是否已经取消并停止活动;驻站记者中发生过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记者站和驻站记者资格、数量等是否按照规定执行;有否健全完备的记者站管理制度等。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水安监[2013]189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水安监[2013]189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3】189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11】346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基础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促进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推动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2013年4月7日附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8.05.24•【文号】水建管〔2018〕102号•【施行日期】2018.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18〕102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全面提高水利建设质量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质量工作的部署安排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水利建设实际,我部组织对《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水利部2018年5月24日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落实质量责任,提高水利建设质量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以下简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牵头,有关司局、单位和流域管理机构配合,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和项目考核两部分。

考核评分细则在年度质量考核工作中另行制定。

第六条考核采用评分和排名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法,满分为100分,其中总体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60%,项目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40%。

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

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

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2日新闻出版署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对报社记者站的管理,根据《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记者站”是指报社根据新闻采访需要常驻编辑部以外地区的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记者站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

记者站不得进行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更不得利用其名义从事广告、赞助、开办经济实体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条记者站必须经过报社申请并得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建立。

除记者站外,报社不得建立分社、社外编辑部或其他派出机构,有特殊情况需建立的,须经新闻出版署批准。

记者站不得再设立其他分支机构。

第五条可以申请建立记者站的,必须是出版编入“国内统一刊号”(CN××--××××)、以新闻报道为主要内容的报纸的报社。

持“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报社,一律不建记者站。

第六条记者站的建站范围;(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主办的全国性报纸,可在省会和计划单列城市建立记者站,一般不在上述规定范围外(包括经济特区)建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报,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市)建立记者站,除因特殊需要外,一般不在省外建站。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市)党委机关报,可在本地区(市)的县(市)建立记者站,一般不得跨地区建立记者站。

(四)各省厅(局)办的报纸、县委机关报、省及省以下的专业性、行业性报纸及其他报纸一般不建记者站。

水利部工作人员在水利信息发布和传媒工作中的职责和要点

水利部工作人员在水利信息发布和传媒工作中的职责和要点

水利部工作人员在水利信息发布和传媒工作中的职责和要点水利部作为国家负责水利事务的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水资源管理、水文监测、水利工程建设、水灾防御等工作。

水利部工作人员在水利信息发布和传媒工作中有着重要责任和要点,以下是对其职责和要点的详细介绍。

一、职责:1.负责水利信息管理。

水利部工作人员应承担起水利信息的收集、整理、管理和发布等职责,确保水利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可信度。

他们要负责建立健全水利信息系统,保障水利信息的传递和共享,提高水利信息的效益和利用率。

2.负责水利政策宣传。

水利部工作人员要负责水利政策的宣传工作,传达国家水利政策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醒公众和相关部门注意关注水利问题,促进水利政策的贯彻落实。

3.负责水利项目宣传。

水利部工作人员需要根据水利项目的情况,对外宣传项目的重要性、建设进度和效益等信息,吸引社会资金和资源参与水利项目建设,提高水利工程的良好社会声誉。

4.负责水灾防御宣传。

水利部工作人员要负责水灾防御的宣传工作,向公众发布水灾的预警信息和防御措施,并做好水灾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对水灾防御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5.负责水资源保护宣传。

水利部工作人员要负责水资源保护的宣传工作,强调节水意识,提倡节约用水的理念,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二、要点:1.保持信息的准确性。

水利部工作人员在信息发布和传媒工作中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对于重要信息要经过审核和核实,避免虚假信息的传播。

2.保持信息的及时性。

水利部工作人员要及时发布重要的水利信息,确保公众和媒体能够及时了解到有关水利事务的最新进展和重要通知。

3.提高信息传递的可信度。

水利部工作人员在信息发布和传媒工作中要注重提高信息的可信度,避免出现不实、夸大和误导性的信息,使公众和媒体对水利部门的信息发布有更高的信任度。

4.注重公众参与和互动。

水利部工作人员要主动与公众和媒体进行沟通和互动,接受公众和媒体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提高信息发布的透明度和公众的满意度。

水利部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21〕1号

水利部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21〕1号

水利部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正文:----------------------------------------------------------------------------------------------------------------------------------------------------水利部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21〕1号根据《水利部制度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办部〔2020〕168号),水利部梳理了部分规范性文件,决定废止已不适用的34个文件(详见附件)。

废止文件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水利部2021年3月23日附件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序号发文字号文件名称1水建管〔1995〕129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水保〔2007〕184号水利部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3办水保〔2007〕94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督察工作的通知4办水保〔2015〕24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5办水保〔2016〕21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6办水保〔2005〕121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意见7办水保〔2016〕12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8办水保〔2016〕22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9水电农水字〔84〕第11号水利电力部关于进一步搞好水土保持重点地区治理工作的通知10水保〔1998〕483号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的通知11水保〔1999〕85号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十、百、千”示范工程的通知12水保〔2001〕529号水利部关于加强封育保护,充分发挥生态自我修复能力,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的通知13水保〔2002〕515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14水保〔2003〕236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15水保〔2003〕360号水利部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水利水保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16水保〔2004〕23号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的通知17办水保〔2005〕6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建设管理的意见18水保〔2007〕186号水利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19办水保〔2007〕21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水保〔2009〕475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21办水保〔2010〕39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22办水保〔2011〕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水利水保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23办水保〔2011〕146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水利水保项目年度国家核查办法的通知24办水保〔2011〕42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土高原小流域坝系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和黄土高原淤地坝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5水保〔2003〕284号水利部关于印发《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6水保〔2004〕93号水利部关于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7水保〔2004〕665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8水保〔2010〕455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淤地坝等水土保持拦挡工程建设管理和安全运行的若干意见29水保〔2012〕358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30办水保〔2014〕8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水利水保项目年度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31水建管〔2006〕38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32水总〔2004〕511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33国三峡委发稽字〔2012〕5号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三峡后续工作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34水建管〔2011〕627号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结束——。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文明水文站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文明水文站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文明水文站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文明水文站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加强基层水文站的能力建设和管理水平,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进一步推进全国文明水文站创建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更好地发挥水文事业在民生水利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基础支持作用,现将《全国文明水文站创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原《全国水文系统创建文明测站实施办法》(水文综〔2003〕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文明水文站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水文站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促进水文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规范全国文明水文站创建工作,根据《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水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文明水文站(以下简称“文明水文站”)是指完成水文业务业绩突出,开展文明创建成效显著,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经各级主管部门严格考核推荐,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水利部文明办”)和水利部水文局命名的先进水文站。

第三条文明水文站创建工作要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大力弘扬“求实、团结、奉献、进取”的水文行业精神,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为加强水文站的能力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水文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文化支撑。

第四条文明水文站创建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全面提高基层水文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技术、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不断提高水文站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水文在民生水利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基础支撑作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6.05.29•【文号】水办[2006]205号•【施行日期】2006.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办[2006]205号)部机关各司局、水电局、综合事业局、水文局、移民局:《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已经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工作中,有何意见和经验,请及时报告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水利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结合水利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部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对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公共行政管理事项,除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免予公开的情况外,都应予以公开。

第四条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要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五条依法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六条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厅。

水利部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

驻部监察局负责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水利部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下列事项:(一)水利部机关机构设置、职能范围、联系方式;(二)由水利部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国际公约,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三)水利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五)全国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情况、水土流失及治理情况,主要江河的汛情、水情;(六)由水利部负责实施的规划;(七)水利部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发生、处置等情况;(八)水利行业技术标准;(九)水利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的受理部门、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及救济途径;(十)水利部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十一)其他应当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事项。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11.25•【文号】•【施行日期】2019.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我部组织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9〕518号)合并修订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现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单位,请根据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基础保障,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确保各项措施取得实效。

水利部2019年11月25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促进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共享、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活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单位和相关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水利建设活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记录和资料。

水利部关于公开征求《水文站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公开征求《水文站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公开征求《水文站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1.08.0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公开征求《水文站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加强水文站网管理,充分发挥水文站网的功能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起草了《水文站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11年8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们提出意见:1、邮寄。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二号水利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3)。

2、传真。

*************************。

3、电子邮件。

*************.cn感谢您对我部立法工作的支持和参与。

附件:水文站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水利部政策法规司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水文站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水文站网管理,充分发挥水文站网的功能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文站网,是指在流域或者区域内,由适当数量的各类水文测站构成的水文监测资料收集系统。

第三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文站网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文站网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对所管辖范围内水文站网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文站网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站网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充分发挥水文站网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免费下载】水利部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免费下载】水利部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水利部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门户网站(域名:WWW.mwr.gov.cn,以下简称部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确保水利信息发布的真实、准确、及时、安全,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61号)和《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部网站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网站信息的采集、提供、编辑、审核、发布、更新和维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部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音像、链接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四条水利部办公厅是部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信息发布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管。

部网站重要信息发布的位置、重要栏目设置的变更以及主页设计风格的重要变化等,由办公厅宣传处负责审核。

 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是部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的承办单位,具体负责信息的采集、编辑、发布与更新、维护,以及部网站运行环境的维护管理和网站安全等工作。

 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等分别负责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信息的提供与审核。

 第五条各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及时主动地向部网站提供信息,并确保信息发布的的真实性、准确性,不断提升信息发布的深度和广度。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加强对信息发布内容的保密审查,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七条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有关水利方面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和重要指示、批示、讲话,以及国家出台的涉及水利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在中国政府网、新华社等中央权威媒体发布后,部网站可直接链接或转载。

 第八条水利部召开的全国性重要会议,由办公厅宣传处会同主办单位及部内外有关新闻单位,提前制定宣传报道计划,报经领导同意后实施。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和《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和《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和《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0•【文号】新出厅字[2009]458号•【施行日期】2009.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和《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出厅字[2009]4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央各新闻单位:新修订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和《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公布并施行。

“两个管理办法”适应新形势下我国新闻出版工作改革、发展和管理的要求,规定了新闻记者证和报刊记者站的基本工作规则和管理规范,是新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做好当前新闻记者证和报刊记者站管理,规范新闻采访活动的重要依据。

为贯彻落实好“两个管理办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贯彻“两个管理办法”(一)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各新闻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本部门相关行政管理人员集中时间和精力认真学习和透彻理解“两个管理办法”,全面了解办法内容,切实加强新闻记者证和报刊记者站的管理工作。

(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各新闻单位主管部门要组织所辖、所属新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中学习,并将“两个管理办法”列为新闻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要求新闻单位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三)各有关新闻单位要组织所属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两个管理办法”,了解新闻记者证和报刊记者站的基本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管理要求,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二、大力宣传“两个管理办法”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各新闻单位主管部门要部署相关新闻单位组织力量,集中时间和版面(时段),开辟专栏、专版,以访谈、专题报道、知识问答等多种形式开展“两个管理办法”的宣传报道。

水利部水文局、水利部文明办关于印发《全国水文系统创建文明测站

水利部水文局、水利部文明办关于印发《全国水文系统创建文明测站

水利部水文局、水利部文明办关于印发《全国水文系统创建文明测站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水文综[2003]135号【失效依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文明水文站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水利部【发布日期】2003.10.09【实施日期】2003.10.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水利部水文局、水利部文明办关于印发《全国水文系统创建文明测站实施办法》的通知(水文综[2003]135号 2003年10月9日)各流域水文局(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总站):为贯彻全国水利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使水文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不断促进水文事业发展,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经水利部水文局和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决定在全国水文系统开展"文明测站"创建活动。

现将《全国水文系统创建文明测站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全国水文系统创建文明测站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全国水利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使水文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不断促进水文事业发展,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文系统开展创建文明测站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宣传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主要内容,以建设一流队伍、培育一流作风、创造一流业绩为目标,拓宽水文服务范围,加快发展,提高水文服务能力,为防汛减灾服务,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服务,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各流域机构,各省(区、市)所属水文站都可以申报文明测站。

第四条创建文明测站活动,由水利部水文局负责组织实施。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类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序号 权力类型 1 行政处罚 对报刊出版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以报刊记者站或 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的;违反本办法 权力项目名称 第十七条,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 站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未办理注 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报刊出版单位有 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以报刊记者站或者记者站 实施依据 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 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未办理注 销登记手续的。 责任主体 三台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 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单位主要负责人:杨春晖
序号 权力类型
2 行政处罚 对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 使用人员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从 事有关活动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 条,未履行管理职责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不服 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的处 罚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报刊出版单位、 报刊记者站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11月1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聂辰席2016年12月30日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以下称驻地方机构)的新闻采编活动,加强驻地方机构的管理,促进新闻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地方机构,是指依法批准的新闻单位设立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派出机构。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新闻单位派出的驻地方机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管理:(一)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二)通讯社;(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四)新闻网站、网络广播电视台;(五)其他新闻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国驻地方机构的设立规划,确定总量、布局、结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

新闻单位负责其驻地方机构从事新闻采编等活动的日常管理,保障驻地方机构依法运行。

第四条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第五条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生活,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

第六条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新闻采编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
第二章报社记者站的设立
第六条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并获得报纸出版许可证,同时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报社,根据其新闻采访需要,可以申请设立记者站。教学辅导类报纸、文摘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等不得设立记者站。
第七条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全国性社团组织及其直属单位,国有特大型企业等单位主管的报社可以在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域市设立记者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报社和省级单位主管的报社可以在本省所辖的地区(市、州、盟)设立记者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市、州、盟)党政机关报社,可以在本地区所辖的市、县设立记者站。本条所指报社可以在本条规定范围内设立-家记者站。
第十九条经批准设立的记者站须在登记后的三个月内正式挂牌并开展活动,否则由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报社终止其记者站业务活动,应及时向审批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未办理手续的,审批机关可拒绝受理该报社重新设立记者站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记者站登记表》的登记项目发生变更,记者站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按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登记机关不予通过其年度审核。
第八条设立报社记者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并确有采访需要;
(二)报社具备有效管理记者站的条件和能力;
(三)记者站记者须是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的报社专职人员;
(四)记者站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记者站具有维持日常工作的资金来源;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报社在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城市设立记者站,须经设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确因特殊需要必须在规定范围以外设站的,须向设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特别申请,提出需要在设站地区进行长期采访的充分理由,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国有特大型企业主管的企业报社,设站地点如有特殊要求,报社须向设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特别申请,说明充分理由,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8.03.09•【文号】办建管〔2018〕34号•【施行日期】2018.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办建管〔2018〕34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中央和水利部党组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水利建设与管理各项工作,现将《2018年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2018年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要点2018年,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总的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部党组的统一部署,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扎实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强化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不断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管理、河湖管理和市场监管,推动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新时代水利改革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一、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1.明确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确保2018年6月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年底前全面建立湖长制。

2.完善组织体系。

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推进建立完善省、市、县、乡四级河长湖长体系,严格落实属地责任。

进一步发挥流域机构的协调、指导、监督和监测作用,强化流域统筹协调。

3.夯实工作基础。

督促各地制定河湖名录、建立一河(湖)一档、编制主要河湖一河(湖)一策,建立完善河湖水域、岸线、水资源、水生态等监测监控体系,加强跨行政区交界断面的监测。

建立完善全国河长制湖长制信息管理系统,印发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及技术指南,指导督促各地加强河长制湖长制信息化建设。

水利站管理制度

水利站管理制度

水利站管理制度1. 引言水利站是指用于治理水资源的设施,包括水库、水泵站、涵闸等。

为了保障水利站的正常运行和管理,制定水利站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水利站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2. 管理目标水利站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是确保水利站的安全、高效运行。

具体目标包括:- 水利站设施的正常维护和保养 - 保障水利站安全运行和灾害防控 - 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 - 保护水资源,合理调度水流3. 管理权限和责任水利站管理涉及许多不同的权利和责任。

根据各级部门划定的权限范围,明确以下职责和责任: - 水利站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利站的监督和管理,制定管理政策、规定和标准 - 水利站负责人:负责水利站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转 - 监测人员:负责实时监测水利站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问题并报告4. 设备管理为了保证水利站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寿命,必须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维护。

具体要求包括: - 定期巡检设备,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并处理 - 做好设备保养工作,定期更换易损件 - 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维护和更换情况 - 提供设备使用培训,确保操作人员熟练掌握使用方法5. 安全管理水利站安全是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为了确保水利站及周边区域的安全,需要制定以下安全管理策略: - 制定应急预案,包括自然灾害、设备故障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 进行安全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 加强设施的防护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性 - 指定安全责任人,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6. 资源调度管理水利站管理还需要合理调度水资源,确保供水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具体要求包括: - 制定水资源调度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水的供应 - 监测水流量和质量,确保供水符合相关标准 - 与相关部门和水利站进行沟通协调,确保水的合理分配和利用7. 绩效评估为了提高水利站管理的效率和质量,需要进行定期的绩效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 设施维护和保养情况 - 安全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 水资源调度的效果 - 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8. 信息管理水利站管理需要收集、整理和管理大量的信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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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水利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报纸
【发文字号】办宣函[2014]198号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日期】2014
【实施日期】2014.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水利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宣函〔2014〕198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近年来,中国水利报作为部属主要媒体,积极主动开展新闻宣传工作,为推动水利改革发展营造了良好舆论氛围。

中国水利报社记者站(以下简称记者站)是中国水利报社的派出机构,是宣传水利工作的重要阵地,记者站驻站记者是水利新闻宣传队伍的一支重要力量。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记者站建设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记者站在水利新闻宣传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了《中国水利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该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国水利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水利新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中国水利报社(以下简称“报社”)驻各地记者站作用,加强记者站建设,规范记者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令第43号《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报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记者站是报社根据水利新闻宣传需要设立的从事新闻采访、组稿和通联等活动的专门机构。

记者站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设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报社和记者站所在单位共同对记者站实施管理,所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为办公室,报社归口管理部门为记者读者部。

第二章记者站设立
第四条记者站由报社与水利行业相关单位协商设立,按处级建制。

记者站设站长1名,副站长1~2名,记者2~3名。

记者站实行站长负责制。

第五条设立记者站的相关单位(所在单位)负责为记者站开展工作提供以下支持和帮
助:
(一)固定办公场所,能满足办公需要;(二)配备满足水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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