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31•【字号】市政办〔2016〕18号•【施行日期】2016.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6〕18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苏桥经济开发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31日桂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5〕11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编办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市级统筹全覆盖工作意见的通知》(桂卫发〔2015〕4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高新农合基金统筹层次,增强新农合基金抗风险能力和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坚持执政为民和以人为本的理念,立足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目标,深化新农合制度改革,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稳步铺开的要求,建立政策体系制度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监督管理日常化的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加快推进新农合市级统筹工作,打造新农合制度升级版,促进新农合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提升和区域性参合人员的社会公平正义。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个人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享有、便民利民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基金专款专用、收支分离、管用分离的原则;坚持基金管理统一,专户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坚持市县联动,权责一致,分级组织实施的原则。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项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项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12•【字号】项政办〔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项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项政办〔2016〕74号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项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12日项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93号)《河南省保监会关于促进河南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豫保监发〔2009〕46号)文件精神,更好地满足我市农村居民在意外伤害等方面的保障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2017年在全市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重要意义、原则和目标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业务有利于提高农村抵御重大自然灾害和化解突发公共事件风险的能力;有利于缓解农民群众因意外事故返贫、致贫问题;有利于提高低收入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完善我市多层次保险体系,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工作遵循“政府推动、企业实施、群众自愿”的原则,与新农合统筹推进,分账管理,积极稳妥提高参保率,力争达到全市新农合参保人数80%以上的参保目标。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项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是为农村地区提供全民医疗保障的一项重要政策。
它的实施旨在解决农村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本文将详细介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背景、目标、实施方案以及取得的成效,旨在进一步宣传和普及这一政策,提高广大农村居民对政策的了解和参与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背景是我国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相对较低,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突出。
2003年,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正式启动,通过合作医疗基金筹措,为参保农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然而,农村合作医疗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参保率低、补偿标准不足等。
为适应农村发展新的医疗改革需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于2016年全面实施。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目标是通过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为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加大了资金投入,提高了补偿标准。
同时,政策设立了合作医疗基金,通过多方面筹措资金,确保农民能够享受到优质医疗服务。
政策还强调了农村医疗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了医疗服务质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改进基金筹措和使用方式、提高参保率以及加强医疗机构建设等。
政府通过增加财政投入,扩大筹措资金来源,提高了合作医疗基金的规模和补偿标准。
同时,政策加强了宣传和推广工作,开展农村居民的参保登记工作,提高了参保率。
此外,政策还鼓励农村居民通过自愿研究、制定和修订农村合作医疗协议,增加合作医疗农户权益保护。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首先,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得到明显缓解。
政策将补偿标准提高至80%以上,使农民承担的医疗费用大幅降低。
其次,农村医疗机构得到了改善和发展。
大量资金用于改善医疗设施、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培养医疗人才等方面,为农民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最后,农民的医疗保障意识提高了。
政策宣传推广活动加强,农民对于合作医疗政策的了解和认可度提高,参保率明显上升。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衡政发〔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6〕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整合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和目标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全市实行统一的管理体制、统一的政策体系、统一的信息系统,统筹层次暂实行县级统筹,逐步实现市级统筹。
在2016年12月31日前全市基本建立起“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我市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先整合机构,再统一政策,分步实施,规范运行,最终实现平稳过渡”。
具体把握好五个方面:(一)政府主导、上下联动,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整合任务。
(二)整体移交、注重衔接。
新农合职能、编制、人员、基金、资产等整体移交人社部门。
要制定规范的移交程序,妥善处理好体制、制度并轨期间的有关问题,缩短整合时间,确保管理和经办队伍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
(三)积极稳妥、有序整合。
按照先整合机构、人员、基金、信息系统等,后整合制度的原则,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做好整合工作,确保参保人员报销待遇不受影响。
新农合报销比例2016
新农合报销比例2016随着我国的医疗事业不断发展,医保政策也在不断完善。
其中,新农合是我国为大力解决农民医疗问题而实施的医保政策,也是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的主要渠道。
而新农合报销比例则是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问题,其变化也受到广泛的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新农合报销比例的变化情况以及其对农民医疗保障的影响。
一、新农合报销比例的变化情况从2009年开始,新农合报销比例就开始调整。
在2016年之前,新农合的报销比例为50%,因此,农民每看一次病,只能报销50%的医疗费用。
而在2016年,新农合的报销比例开始调整,具体调整方案为二至七级及未评级医院门诊和住院病人报销比例逐年提高,其中二至四级医院门急诊报销比例到达90%,住院报销比例到达80%;五至七级医院门急诊报销比例到达80%,住院报销比例到达70%。
这一调整使得新农合报销比例得到了明显的提高,有效地解决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二、新农合报销比例调整对农民的影响新农合报销比例调整能够直接带给农民医疗方面的实惠,大大减轻了农民的医疗负担。
其次,通过新农合的报销比例调整,也能够进一步缩小城乡医疗保障的差距。
随着新农合报销比例的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的差距也将进一步缩小,这对于城乡医疗格局的协调也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新农合报销比例已经得到了提高,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有些医院虽然是符合新农合规定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并不愿意给予农民足够的报销,而是通过各种手段收取“顺差费”等不合理的收费方式。
这样的情况既增加了农民的经济负担,也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三、新农合报销比例的展望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新农合的报销比例也有望得到进一步提高。
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对新农合的报销比例进行了进一步提高,并逐步形成了一些新的报销比例标准。
这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提高我国医疗保障的水平,更好地为广大农民谋福利。
总之,新农合报销比例的调整对于保障农民的医疗权益,缩小城乡医疗保障的差距,推动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河北省2016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河北省2016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河北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指出,今年内全面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工作。
2017年,河北省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城乡居民将公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17年起,河北省将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现政策标准、支付结算、异地就医、监督管理、经办服务的有机统一。
河北省政府近日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在现有统筹层次、制度体系、经办方式的基础上,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管理体制,在河北省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年内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实施意见》提出,统一管理体制及制度政策,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行政和经办管理服务职能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完善相关制度政策,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先整合机构、人员、基金、信息系统等,后整合制度政策。
在两项制度整合过程中,各级、各统筹地区不得调整现有政策和管理体制,保证整合期间政策稳定、管理队伍稳定、社会反响稳定,保证参保人员报销待遇不受影响。
2016年,全面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实现管理机构、缴费标准、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
有困难的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居民以家庭、在校学生以学校(以身份证为基本信息)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
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统筹地区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统一筹资政策。
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哈尔滨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哈尔滨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哈政发〔2016〕25号【适用区域】哈尔滨市【发布时间】2016-12-30【生效时间】2016-12-30【关键词】劳工,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发〔2016〕2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哈尔滨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0日哈尔滨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6号)精神,稳妥有序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理顺和创新管理体制,整合建立“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努力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的目标,推动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保障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石家庄市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石家庄市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一、基本模式1.门诊补偿。
一般门诊 + 特殊病种大额门诊 + 一般诊疗费。
2.住院补偿。
一般住院 + 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重大疾病医疗救治。
3.大病保险补偿。
4.意外伤害保险补偿。
二、基金筹集参合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5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10元。
三、基金分配(一)风险基金风险基金规模要达到当年基金总额的10%,不足部分从当年筹集的基金中提取补齐。
(二)门诊基金1.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普通门诊就诊报销,按每参合农民不低于50元提取。
2.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基金用于特殊病种门诊就诊医疗费用报销,按每参合农民不低于15元计入。
3.一般诊疗费包括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一次性耗材费)及药事服务成本,用于实行门诊统筹和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乡、村两级一般门诊补偿,2016年按每参合农村居民每年25—40元计入。
(三)大病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
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提取,不另行向参合农民收取,用于参合农民住院新农合基本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一定标准后再补偿,补偿封顶线不低于30万元。
(四)意外伤害保险基金各县(市、区)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偿由各县(市、区)自主管理,起付线、封顶线及补偿比例和普通疾病住院一致。
(五)住院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是当年筹资总额扣除门诊基金、风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和意外伤害保险基金后剩余的基金。
住院统筹基金具体划分为:一般住院统筹基金、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基金、重大疾病住院救治基金,分别用于参合农民一般住院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重大疾病救治补偿。
四、医疗费用补偿按照《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字典(2014版)》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进行补偿,在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和单病种定额付费范围内的病种除外。
(一)门诊补偿1.普通门诊费用补偿(1)补偿范围。
①药品费(限于《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字典(2014版)》乡、村相应级目录内药品);②材料费(限于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③医技检查费(合理检查的B超、心电图、X线、化验,仅限于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化验仅限于三大常规);④治疗费(清创缝合、换药、针灸、拔罐、推拿、刮痧、熏洗、电针、TDP治疗)。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01•【字号】萍府办字〔2016〕99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府办字〔2016〕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8月1日萍乡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28号),推进我市城乡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稳妥有序地做好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工作,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推进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改革,优化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按照“积极稳妥、密切配合、平稳交接、有序进行”的工作要求,分阶段、有步骤地实现行政经办管理职能的有效衔接、基金资产的安全移交和人员的平稳转移,确保移交期间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参保人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整合。
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同步开展原卫计部门新农合职能的移交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移交任务。
(二)整体移交,注重衔接。
妥善处理好体制、制度分轨运行期间的有关问题,做好工作衔接。
将原各县(区)卫计部门新农合管理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等整体移交同级人社部门。
2016年新农保政策有哪些
2016年新农保政策有哪些_2016年新农保政策解读新农保的概念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201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有什么变化了?1、门诊特殊病种补偿实行与住院同报销比例2015年门诊特殊病种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补偿比例按就医医院的市外、市内县级、市内乡镇级医院的住院补偿分比例进行补偿。
2、新生儿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新生儿现也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只要其父母一方或双方参加新农合,有效年度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纳入当年度新农合保障范畴,且当年无需缴纳个人参保费用,可凭出生医学证明随其父亲(或母亲)享受有效年度新农合报销待遇。
如若父母双方均未参加新农合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补交个人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纳入当年新农合保障范围,超过3个月补交的,则自补交之日起纳入当年度新农合保障范围。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各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不同,从贵州省最新新农合缴费标准来看,新农合个人缴费2014、2015年度为70元/人,2016年度为90元/人。
新农保政策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1、参保人群: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2、缴费标准: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3、领取条件:①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②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③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08•【字号】忻政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忻政发〔2016〕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忻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8日忻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5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整体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52号)精神,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小康社会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立足基本、保障公平,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创新机制、提升效能”的基本原则。
建立符合我市实际、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一体化的经办服务。
二、理顺管理体制(一)机构人员设置。
按照“划转移交、审计整合,分级负责、同步移交”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收新农合的机构编制、人员资产、信息系统、结存基金等的基础上,统一承担城乡居民医保管理职能。
整合期间,相关政策暂不作调整,参保缴费、就医报销等所有服务工作不得中断,确保有序进行、工作到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做好我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努力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的目标,推动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要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上下联动、有序推进。
按照先理顺管理体制、再规范政策制度和提升管理服务的步骤,省、市、县三级同步开展工作。
注重整合前后的衔接,确保工作顺畅接续、有序过渡,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完整和制度平稳运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16•【字号】宜府办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16日宜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高参合农民大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农合当年参合农民,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待遇。
超过规定缴费时限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当年,随参合父亲或母亲获得参合资格,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农合大病保险,是指参合农民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经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对当年个人累计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新农合大病保险与新农合基本医疗政策相衔接,严格执行新农合关于药品目录、诊疗目录、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新农合大病保险遵循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
第五条新农合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政策体系、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服务、统一核算盈亏。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5.26•【文号】国卫基层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关于印发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医院:为贯彻落实《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要求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5﹞46号)精神,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包括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财政部制定了《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实施方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建议,请及时报告。
联系人: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刘伊凡、姬小荣联系电话:010—62030652、62030650传真:010—62030754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2016年5月26日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实施方案加快基本医保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工作是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分级诊疗、完善基本医保制度建设、提升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要求,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包括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工作,现制定以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完善异地就医补偿管理政策、信息系统功能和服务网络,建立起有效的异地就医运行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全国新农合跨省就医联网结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嘉政发〔2016〕135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16〕135号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嘉峪关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9日嘉峪关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整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立全市统一、城乡一体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是医改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医疗保障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的关键环节。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16〕9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6年底前整合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逐步实现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六统一”管理。
二、理顺管理体制(一)职责划分。
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制度政策由市医改领导小组牵头,市医改办负责,会同人社、卫生计生、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参保登记、基金筹集、基金管理、基金支出、基金安全、异地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结报等制度,逐步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和业务经办由市人社局负责。
(二)人员划分。
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将市卫计委新农合管理人员划转到新成立的市医改办办公室,承担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制定、医疗服务监管、医药医保联动机制建设等医改工作任务;将市人社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科现有编制、人员留任到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科,承担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和业务经办。
广元昭化区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广元昭化区人民医院
广元市昭化区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为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加快实现新农合“保基本、广覆盖、惠重点、助脱贫、可持续”目标,有效破解广大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贫病叠加”问题,确保卫计精准扶贫工程深度惠民。
根据国家筹资标准调整和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元市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广卫发〔2016〕6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
保重点、广覆盖、简流程,切实提高重大疾病及建卡贫困对象医疗保障水平。
优化资源、分级诊疗、差别补偿。
严格监管、探索创新、惠民利民。
二、基金分配及使用范围(一)筹资标准2016年,全区新农合参合农民年筹资标准为540元/人,其中各级财政人均补助42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120元/人。
(二)基金分配1.风险基金。
风险基金应保持占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的调配使用。
2.门诊统筹基金。
按当年统筹基金总额扣除风险基金及大病医疗保险计提金后的25%提取,主要用于普通门诊医药费(含乡村免一般诊疗费、市区两级公立医院免门<急>诊费)补偿、特殊慢性非住院性疾病及重大疾病门诊补偿。
3.住院统筹基金。
按当年统筹基金总额扣除风险基金及大病医疗保险计提金后的75%提取,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住院补偿。
4.大病医疗保险基金。
在当年筹集统筹基金中按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规定标准计提,用于商业保险机构对参合农民大病医疗“二次补偿”(具体执行市卫生计生委统一方案)。
三、医药费用补偿(一)门诊费用补偿1.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根据分级诊疗工作要求,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执行权限定为本市内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及零售药店暂不纳入),报销不设起付线,按100%报销,人均年报销封顶线为90元,家庭成员可共用,参合农民门诊统筹基金报销时间截止为12月31日,当年未使用及结余部分,将统一结转到下年度全区统筹使用。
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邓政〔2016〕1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正文:----------------------------------------------------------------------------------------------------------------------------------------------------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邓政〔2016〕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邓州市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月7日邓州市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参合人员受益水平,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兼顾受益面。
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大病统筹,也可适当用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
既要最大程度地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率,又要避免出现基金透支,确保基金安全。
(三)坚持方案相对统一。
根据全省统一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医疗消费水平实际,合理确定邓州市市、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四)坚持便民利民宗旨。
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逐步简化报销补偿程序,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兑现。
(五)坚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
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合理分流病人,引导病人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二、具体内容(一)合理分配和使用基金新农合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含大病保险基金提取)、门诊统筹基金(含家庭账户资金、一般诊疗费支付资金)和风险基金,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
2016年,门诊统筹基金人均150元(其中家庭账户人均120元);大病统筹基金人均350元(其中提取大病保险基金人均20元)。
汉川市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调整说明【精选文档】
汉川市2007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调整说明一、《办法》调整的背景一是省级政府对参合农民人均提高了5元补助标准,因此,公共财政补助给农民的资金由35元增加为40元,加上农民个人缴纳部分(15元),人均基金总量达到55元,保障水平再次提高,补偿比例需要适当调整;二是门诊家庭帐户管理模式和作用受到不少农民的质疑,没有体现出“互助共济”精神,根据卫生部专家建议和省合管办的要求,各试点县(市)要积极探索。
三是慢性病补偿政策需要及时更新调整与完善。
四是通过实践证明已不适宜的部分条款要进行修改和增减。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一)调整基金分配比例门诊基金人均10元,占18.18%,住院基金人均40.25元,占73.18%,体检基金人均2元,占3.64%,大病救助基金人均1.1元,占2%,风险基金人均1.65元,占3%。
这次调整幅度最大的是住院基金,住院基金由原来的人均35.5元提高到40.25元,所占比重由71%提高到73.18%,门诊基金、健康体检基金的提取标准没有变化,所占比例有所下降,大病补助基金、风险基金的提取比例没有变化,但基金额度发生了微小的变化。
(二)调整住院补偿比例1、调高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比例:在原补偿比例基础上上调10%,由65%调至75%。
2、市直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在原起付线、分段线不变的基础上,每个段位的上调5%元。
即:起付线至1000元部分费用的补偿比例由50%调增为55%;1000元至3000元部分费用的补偿比例由55%调增为60%;3000元至5000元部分费用的补偿比例由60%调增为65%;5000元以上部分费用的补偿比例由65%调至70%。
3、提高中医药参与合作医疗的补偿比例。
参合农民在住院期间使用中药饮片以及针灸、推拿等非药物疗法的费用达到总住院费用30%比重的,补偿比例提高5%,同时,对于应用中医适宜技术治疗疾病的单位和卫生技术人员年终将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或奖励。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6]10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1.25【实施日期】2016.0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10号2016年1月25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切实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农民医疗负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新农合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参合对象第三条参加新农合对象为户籍在本市的农业人口,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农民不得参加新农合。
因农转非目前仍生活在农村的人员及农民工,可自愿申请参加新农合。
第四条坚持整户参合的原则。
参合对象应以家庭为单位在年度规定时间内缴纳参合费,家庭成员如有参加城镇职工或居民医疗保险的,需开具相关证明,该成员允许不再缴纳新农合参合费用,以免导致重复参保。
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参合费的视为不参加当年新农合。
参合后当年不得退保,参合对象应如实提供参合登记相关信息,如提供虚假信息造成失误的,由参合对象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长期在本市农村居住的外地人员,允许在现居住地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但需本人户籍所在地出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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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一、背景第一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条××县有10个乡镇;139个行政村、1366个村民小组。
2016年末,全县总人口631506人,农业人口531683人,其中应参加新农合人口数51万人;国民生产总值亿元,财政收入亿元,可支配财政收入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3426元,卫生事业支出8154万元(含医保基金支出及新农合配套资金)。
全县现有病床数871张,有县级公立医疗机构3个,卫生技术人员558人;有乡镇卫生院9个(县城所在地中枢镇卫生院1982年改为县中医院,其防疫保健及基本医疗服务由县中医院承担),卫生技术人员339人;有128个村卫生室,乡村医生468人,其中女村医166人。
2016年,全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医药费总收入万元,其中省级万元、市级万元、县级万元、乡镇级万元、村级1035万元;人均医药费用支出元;总门诊人次万人次,门诊就诊率%;门诊次均费用元,其中:村级元、乡级元、县级(县中医院)门诊次均费用元;总住院人次万人次,住院率%;住院次均费用元,其中:乡级元、县级元、市级医院次均住院费用元、省级元。
2016年,县内公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的%;病床使用率%,其中县级医疗机构为%、乡镇卫生院为%;住院的前十位疾病为:正常分娩(%)、支气管肺炎(%)、异位妊娠及剖腹产(%)、急性阑尾炎(%)、腹股沟斜疝(%)、脑梗塞(%)、糖尿病(%)、脑出血(%)、胃及十二指肠溃疡(%)、股骨骨折(%)。
二、目的与目标第三条建立新农合制度是为解决我县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
通过新农合制度的建立,目的是要逐步使农民群众树立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意识;逐步减轻农民的医药费用负担,提高群众对卫生服务的利用率;逐步建立农村基本健康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2016年是我县全面实施新农合试点工作的第三年,应努力使全县90%以上的农民参加新农合并得到基本医疗保障。
第五条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的目标要求,到2016年,在全县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新农合制度。
主要包括:建立设施基本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巩固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农合制度,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主要健康指标达到曲靖市先进水平。
三、原则第六条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
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全县县、乡、村三级要加强对广大农民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引导,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把建立新农合制度的目的、意义、管理办法、参合人的权利和义务、减免补偿政策以及报销方式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使广大农民自觉自愿参加新农合。
各乡镇、村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农民参加新农合或强制代垫农民参合费用。
第七条互助共济、大病统筹为主。
通过宣传和制度建设,逐步使农民树立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意识,并逐步提高参合的积极性。
新农合基金主要用于大病补偿,兼顾基本医疗。
第八条基金安全封闭运行、以收定支、略有节余。
县、乡两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3 / 22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的管理,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县财政局设立财政专户对基金进行管理,并委托××县农村信用联社为代理银行,县合管办负责审核支付费用,严格做到银行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新农合制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根据基金筹集情况制定合理、适度的门诊减免和住院补偿标准,做到收支平衡,既保证制度的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同时保证年度资金沉淀不宜过多。
第九条参合人享受同等权利。
我县县域内符合参合条件的人员,只要遵守新农合管理办法和章程,履行缴费义务,都享有参加新农合并得到医药费用减免和补偿的同等权利。
第十条保障弱势人群。
按照《云南省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全县五保户、特困户(须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参合费用和新农合减免、补偿后仍不能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县民政局按规定给予一定补助。
第十一条便民利民。
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新农合减免补偿程序和手续应尽量精简,以方便农民群众,提高新农合公信度。
参合人在县内就诊可以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并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县外就诊实施转诊制及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管理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长任主任,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任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局、人事局、广播电视中心、教育局、扶贫办、残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乡镇长和参合农民代表为成员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管委)。
县合管委职责:负责新农合的组织、领导、协调、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
(一)组织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农民参加新农合;(二)制定新农合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三)制定新农合实施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新农合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减免及补偿制度、基金支付制度、转诊制度以及监督、考核、奖惩制度等;(四)确定农民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标准,组织收缴农民参合资金;(五)保证新农合基金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专户储存,保证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六)检查、监督新农合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保证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基金封闭运行、收支5 / 22平衡;(七)协调解决新农合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基金合理减免及补偿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八)建立新农合信息网络和统计报告制度,检查、督促新农合信息工作;(九)进行年度工作总结、考核评价,表彰先进,处理违规行为;(十)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和新农合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县合管委主要部门职责:(一)县卫生局:1.根据本地实际和基线调查结果,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选择推荐的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草拟实施方案;2.培训管理人员;3.制定和完善新农合规章制度;4.检查、督导经办机构执行新农合政策和制度;5.检查、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农合有关规定和医疗服务提供情况,查处违规违纪行为;6.及时解决新农合运行中出现的问题;7.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新农合信息并及时上报; 8.定期向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汇报新农合运行情况。
(二)县财政局:1.开设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2.负责筹集新农合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转入新农合财政专户管理;3.及时划拨新农合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及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三)县民政局:做好农村五保户、革命伤残军人、军烈属、在乡老复员军人、贫困户家庭成员等弱势人群的贫困医疗救助工作。
(四)县审计局、监察局:承担全县新农合基金及县、乡两级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
(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组织对全县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渠道和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对制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兽药人用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取缔各种非法药品集贸市场,保障我县新农合用药安全。
(六)县广播电视中心:宣传国家有关新农合的方针政策和新农合相关知识,报道典型事例,为广泛发动群众主动参加新农合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七)县人事局(含编办):负责县、乡镇合管办机构及人员编制落实;指导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7 / 22(八)县发展和改革局:与县卫生局配合,做好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国债项目等新农合相关项目的申报及新农合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的监督工作。
其他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齐心协力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新农合的各项工作,以保证我县新农合项目得以顺利实施并向前推进。
第十三条县合管委下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在县卫生局,主任由县卫生局局长兼任。
县合管办是具有相对独立法人资格的卫生事业单位,其编制由编制部门下达,人员由县人民政府从现有行政或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所需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合管办主要设置行政管理、审核、督查、会计、出纳、信息管理等岗位。
县合管办职责:(一)按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报县合管委确定,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二)按照新农合基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管理和使用基金,做到基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保证基金的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三)管理新农合基金账目,编制基金预决算;(四)审核并减免及补偿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五)规范管理新农合档案资料,建立参合农民登记、医疗费用补偿台账;(六)审批参合农民医疗转诊;(七)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新农合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减免及补偿程序、减免及补偿兑现等,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八)定期向社会公示新农合基金收支和使用情况;(九)收集、汇总、分析新农合运行信息,按规定填报各种统计报表;(十)调查处理新农合工作中发生的案件及群众举报、投诉等;(十一)参与新农合统筹减免及补偿方案测算、方案制定和调整工作;(十二)协助开展宣传动员和农民参合资金的收缴工作。
第十四条各乡镇成立由乡镇长任主任,分管卫生工作的副乡镇长任副主任,卫生、财政、民政等站办所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合管委),下设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合管办),具体负责本乡镇新农合的日常事务管理。
乡镇合管委职责:负责辖区内新农合的宣传发动与组织9 / 22实施工作。
(一)负责宣传新农合的意义、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组织发动农民参加新农合;(二)在农民自愿参加的前提下,组织收缴农民参合资金,并及时将收缴的资金存人新农合基金专用账户;(三)反映农民意见,维护农民利益,监督新农合政策在农村落实。
乡镇合管办职责:(一)建立参合农民医疗费用减免及补偿台账;(二)按规定审核、减免及补偿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汇总、上报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补偿情况;(三)监督、检查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新农合规章制度情况;(四)定期向社会公示基金收支和使用情况;(五)调查处理新农合工作中发生的案件及群众举报、投诉等;(六)协助开展宣传动员和农民参合资金的收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