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贷证券化合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的金融借款合同
推荐理由:
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是我国对资产证券化的最新探索和尝试,属于金融创新范畴,
对我们传统的金融审判工作带来了新挑战, 引发了诸多的新问题,例如应该如何界定委托人、
信托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和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 抵押权、如何厘清信托资产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权利义务等, 值得探讨的问
题。
案情回放:
2007年5月23日,案外人某汽车金融公司与被告陈某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79467的《汽车贷 款合
同》与《汽车抵押合同》及其附件, 约定被告陈某为购买车辆而向某汽车金融公司借款
60, 000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07年5月23日至2010年5月23日止,还款方式为等额还
发放了贷款。《汽车贷款合同》约定,被告未按时全额偿还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应向某
汽车金融公司支付的其他款项, 并且逾期30天以上,就构成合同所述之严重违约,
某汽车金 融
公司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合同项下的所有未付款项。 2007年12月27 日,某汽车金融公司和原告签署了 《通元2008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 证券化信托
合同》,约定将上述合同编号为79467的《汽车贷款合同》所涉及的包括:(1)(现
有的和将来的、实际的和或有的 )全部所有权和相关权益;(2)到期或者将到期的全部还款;
(3)被清收、被出售、或者被以其他方式处置所产生的回收款; 本期选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庭法官:顾权 本期嘉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
信托公司应如何行使信托资产中的
都是在学理研讨和司法实践中
款,并就所购车辆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作为借款担保。
合同签订后,某汽车金融公司已按约
(4)请求、起诉、收回、接受
与以下财产相关的全部应偿付款项; (5)相关承诺的利益以及强制执行财产的全部权力和法 律救
济,均信托予原告。2007年12月29日,某汽车金融公司与原告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国
货币网刊登了《通元2008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公告》 。2008年1月18日,某
汽车金融公司与原告又在中国债券信息网、
中国货币网刊登了《通元2008年第一期个人汽车 抵押贷
款证券化信托成立公告》。 被告自2007年11月起未能按期还款, 逾期还款情况严重,并经多次催收无果, 故原告诉 诸法院,
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剩余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
诉争焦点:
1、原告是否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被告主张本案中系争贷款债权。
2、在某信托公司为本案合格原告的情形下, 是否可以同时主张本案中系争车辆抵押权。
判决要旨:
1、原告与某汽车金融公司就本案贷款债权构成信托法律关系,基于信托合同关系,原
告可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主张某汽车金融公司的贷款债权。 行还款义务,根据《汽车贷款合同》和《汽车抵押合同》的约定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故原告
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宣布被告贷款立即到期, 并要求被告立即清偿贷款合同项下的所有未付款 项。
2、原告作为信托关系的受托人在主张贷款主债权的同时,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债务
最后,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所谓信托法律关系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 进行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形成的 因被告未按《汽车贷款合同》履
人主张从债权 抵押权。
法律关系。信托关系成立后,受托人依法可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本案中, 车金融公司和原告签订的信托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银监会的批准,合法有效;并将有关公告依法在中国债券信息网、 中国货币网的全国性媒体 进行了刊登,符合信托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于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相关资产应依法 进行公告的有关规定。故本案中,原告与某汽车金融公司就本案贷款债权构成信托法律关系,
受托人原告受委托人某汽车金融公司的信任,
基于信托合同关系,可以自己的名义为某汽车
金融公司的贷款债权。
关于本案中作为信托关系的受托人原告是否可以同时主张系争车辆的抵押权的问题,
于:首先、本案中原告根据与某汽车金融公司信托法律关系,
可以自己的名义主张从债权 (抵押权);其次、从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
八条规定,汽车作为特殊动产,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动产抵押登记的效能是未经 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并未强制规定抵押权人变更后必须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变
更登记手续,故由拥有系争贷款主债权的原告主张主债权的从权利 (抵押权)于法无悖,并且 亦不损害被告作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本案中被告逾期欠款情况只是大批量汽车抵押 贷款合同中的少数个例,若要求每个抵押贷款合同转让抵押权必须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 抵押权人变更手续,在实际操作中经济成本较高并可能因抵押人拒绝合作或者怠于协助而使
抵押登记的变更手续难以顺利完成, 从而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原告作为信 托关系的受托人在主张贷款主债权的同时,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抵押权。
嘉兵点评:
这是综合运用信托法和物权法的法律规则, 维护交易安全、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成功案
例。信托法是与物权法、合同法比肩而立的重要民商事法律。 为鼓励金融创新、防范金融风 险,稳定交易关系,需要大力弘扬信托文化,扩大信托法的适用范围。既要保护受益人的合 法权益,强调受托人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的信托义务; 也要保护受托人依法对外发生的债权
债务关系。本案还准确体现了民商法中的“从随主”原则, 冃定。
某汽 并获得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
金融公司的利益对该贷款债权进行管理或者处分,
即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主张某汽车
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主张 贷款主债权,而抵押权作为贷款主债权的从权利, 根据主、从债权关系的基本法理,原告亦 有利于加大债权保护力度,值得